财经法规补充重点增值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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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税收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和进项税额之差额征收的一种税收,适用于境内增值税纳税人从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不动产等应税行为中取得的销售额。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境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每月,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能随便翻票,否则将受到处罚”的要求,正确开具、托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章纳税主体和课税范围第六条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为境内增值税纳税人。

第七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清单及备查资料。

第八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为销售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

第九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为购货额(含税)和应税劳务费(含税)之和。

第十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从国外或中国境外地区购买应税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按照进口环节征税标准在我国境内申报纳税。

第三章税率和计税方法第十一条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简易税率。

第十二条一般税率分为17%和11%两档。

第十三条简易税率适用于农业产品和农副产品,税率为13%。

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计算纳税。

第十六条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纳税。

第四章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第十七条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1.农林牧渔业纳税人购进农、林、牧、渔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2.残疾人就业单位销售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不征收增值税。

3.科学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城镇低保供养对象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5.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销售自产文物和用于保护、研究文物的科研单位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1. 引言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缴纳税款的税种,它在中国的应用已经有了较长的历史。

为了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中国政府制定了《增值税暂行条例》。

2. 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的征收原理是在每个生产环节或者服务环节中按照增值额的比例缴纳税款。

增值税的税率是根据不同的货物和劳务的性质确定的,一般分为三个档次:17%,11%,6%。

增值税的征收过程分为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四个环节。

3.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税款的计算方法、税款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税务机关的执法监督等。

其中,纳税申报和缴纳是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3.1 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相关信息,以便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的税款计算的准确性。

3.2 税款缴纳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的同时,需要将相应的税款缴纳到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税款的缴纳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税收公平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3.3 税务机关的执法监督税务机关负责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合法合规。

在发现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时,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和罚款。

4. 增值税的优缺点增值税作为一种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税种,具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能够减少税负的不公平性,因为只在增值的环节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二是能够提高税收的透明度和可控性,监控纳税人的经营行为,避免了税收漏税;三是能够提供一定的税收收入稳定性,增值税能够平稳地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调整税率。

然而,增值税也存在一些缺点:一是对小微企业的压力较大,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言,增值税的纳税负担可能比较重;二是对商品价格的上涨产生一定的压力,增值税的征收会导致商品价格的上涨,从而影响市场的供需和消费者的购买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的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执行。

个别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从事生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按照规定计算纳税。

从事进口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在产品报关进口后,按照规定计算纳税。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中的甲类产品,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扣额法”计算应纳税额;生产的乙类产品,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进口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甲类或乙类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项目的金额或已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增值税税率)进口产品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第五条“扣额法”计算的公式为: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扣除金额)×税率上项“扣除金额”,是指规定扣除项目中为生产应税产品外购部分的金额。

第六条“扣税法”计算的公式为: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上项“扣除税额”,是指规定扣除项目中为生产应税产品外购部分的已纳税额。

第七条本条例第五条所列外购部分的“扣除金额”和第六条所列外购部分的“扣除税额”,可以按当期购入数计算,也可按实际耗用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 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 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 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 款日期的当天;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
【发布文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50号
【发布日期】2008-12-15 【生效日期】2009-01-01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 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 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 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 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 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 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其货物的销售额: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
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
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 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 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 应纳税额。
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

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条例_

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条例_

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11月17日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下文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模板

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征收和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增值税,是指以货物、劳务以及应税行为为征税对象,按照增值额计算税款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第三条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一)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二)在中国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三)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四)在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五)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动产。

第四条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章纳税人第五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增值税应税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二)从事增值税应税活动的个人,应当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报送纳税申报:(一)按照规定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二)按照规定期限预缴税款;(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

第三章征税对象与税率第八条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货物、劳务以及应税行为。

第九条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以下几档:(一)基本税率:13%;(二)低税率:9%;(三)零税率:适用出口货物、应税行为;(四)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征收率:3%。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十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额× 税率 - 进项税额第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应税行为以及接受应税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应税行为以及接受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合法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

增值税管理制度

增值税管理制度

增值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管理,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透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管理工作。

第三条增值税管理的法定机构为国家税务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纳税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增值税的征纳管理、纳税人的资格及登记、税务查验和稽查、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增值税的征纳管理第一节征税范围第五条增值税适用于境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经营活动所得。

第六条增值税按照货物和劳务的不同税率进行征收,具体税率由国家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税收改革需要确定并在官方渠道公布。

第二节税务登记第七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提交税务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供行为准备、设备准备、地点准备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应当及时核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申请,发放税务登记证书。

第三节税务查验和稽查第十一条国家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查验和稽查,确保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得到履行。

第十二条税务查验包括税务检查、税务核查、税务核定等内容,稽查包括税务调查、税收风险评估、税收复核等内容。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查验和稽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节纳税申报和缴纳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方式和要求,申报增值税纳税义务。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款项,并及时办理增值税开票手续。

第五节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六条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税收政策需要,可以制定增值税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特定行业和地区的发展。

第十七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退还等优惠待遇。

增值税法法条要点

增值税法法条要点

增值税法法条要点1.一般纳税人资格:根据《增值税法》第八条,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获得纳税人识别号,并按照规定期限支付增值税。

2.纳税义务: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自己的销售额、出口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表,并申报与增值税有关的其他事项。

3.税率和计税方法: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二条,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特殊税率。

具体税率由国务院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发生时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面积较小的零售商和餐饮服务业纳税人。

4.进口货物征税:根据《增值税法》第四十一条,进口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额,按照货物的完税价格和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

5.出口货物退税:根据《增值税法》第四十五条,对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可以按照规定退税。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由国务院规定。

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开具专用发票。

6.免税政策: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九条,免税政策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林牧渔业和服务业纳税人。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计入销售额,不需缴纳增值税。

7.纳税申报和缴纳: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期限填写纳税申报表,将税款上缴至国家财政。

8.税法违法行为和处罚:根据《增值税法》第六十六条,纳税人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

违法行为包括逃避增值税的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税发票等。

9.税务监督和审计:根据《增值税法》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表、账册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审查,可以采取查帐、查阅有关资料、勘验现场等措施。

新增值税条例

新增值税条例

新增值税条例新增值税条例是指对现行的值税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下面将从背景、目的、主要内容和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是目前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税种之一。

在我国,值税是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也是调节经济发展和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值税条例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和税收征管需求。

二、目的新增值税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完善我国的值税制度,促进税收管理体制的现代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和便利化,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税收稳定性。

三、主要内容1. 调整税率结构:新增值税条例将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税率结构,通过适当调整税率和优化税收政策,提高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税负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税率。

2. 规范税收征管:新增值税条例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和方式,强化税收征管的科学性和精细性。

通过推广应用信息化技术、加强纳税人信用管理、优化税务服务等措施,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3. 加强税收合规和风险防控:新增值税条例将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合规和风险防控监管,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监测和预警机制。

同时,对于税收违法行为将加大查处力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4. 优化纳税人权益保护:新增值税条例将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完善纳税人的申诉和诉讼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同时,通过提供更加便捷的税务服务和加强纳税人培训,增强纳税人的合规意识和纳税意愿。

四、预期效果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将带来一系列的预期效果:1. 促进税收收入的提高:通过调整税率结构和加强税收征管,有望提高税收收入水平,增加财政收入,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 推动经济结构调整:通过合理调整税率和优化税收政策,有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1. 引言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种,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更好地实施增值税法,细化操作细则,有必要对增值税法进行进一步的解读和说明。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增值税法的实施细则,包括征税范围、税率、申报纳税、减免税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2. 征税范围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商品和劳务的销售、进口、转让和委托加工。

其中,商品的销售是指企业将自己生产的商品出售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劳务的销售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过提供劳务获取报酬的行为。

进口商品是指跨境购买或引进的商品,转让是指将商品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人,委托加工则是指企业将加工任务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

根据不同的征税范围,税收政策也有所不同。

3. 税率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商品和劳务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分别是17%、13%和6%。

其中17%适用于绝大多数商品和劳务,13%适用于部分商品和劳务,6%适用于少数商品和劳务(如小型水泥、农业生产等)。

对于进口商品,税率也根据商品的种类和规模有所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税率将根据市场的发展和政策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4. 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方面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4.1 税款计算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根据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情况,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税款的计算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主要适用于销售一般纳税人的货物和劳务,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纳税身份和业务情况确定合适的计税方法。

4.2 税款申报纳税人应当按月、季度或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税款。

申报税款的截止日期为每月的15日、季度的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

纳税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填报申报表,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如有需要,纳税人还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税款申报。

4.3 税款核定和退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税款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即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4.09.28•【文号】•【施行日期】198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条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也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贷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二、纳税人进口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说的“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额。

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补贴收入,应计入销售收入额内一并纳税。

第五条纳税人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的自制应税产品,应按照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成本中准予扣除项目的税金÷(1-增值税税率)实行“扣额法”的,成本中准予扣除项目的税金”为规定扣除项目的外购金额乘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以自制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当纳税;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属于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应当纳税,属于本企业非商品产品的不纳税。

但用于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自制非商品产品,其扣除项目如果已按当期购入数计算“扣除金额”“扣除税额”的,应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补税。

增值税实施细则_条例

增值税实施细则_条例

增值税实施细则_条例增值税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2X-12-21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务政策和法律法规

增值税的税务政策和法律法规

增值税的税务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简称VAT)是一种按照商品增值额计算和征收税款的一种税种。

在当代的税收体系中,增值税被广泛应用于很多国家和地区。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税收公平,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增值税税务政策和法律法规。

一、增值税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或服务增值额计算和征收的税款,它与货物和服务的交易有直接的联系。

增值税是以一种逐级扣税的方式征收,即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可以扣除之前支付的增值税,只需缴纳销售额与购买额之间的差额。

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包括普遍性原则、统一性原则、综合征税原则和税务透明度原则。

普遍性原则指的是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都应该纳税,不存在豁免的情况。

统一性原则要求增值税税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不得因地区或行业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综合征税原则要求增值税应该作为企业的税负,应该由消费者最终承担。

税务透明度原则则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增值税税务政策1. 税法的制定与修订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主要是由税收法律法规来规定和约束的。

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增值税法律法规,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的需要。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增值税法、增值税实施条例等,其中详细说明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益、税务登记、税率的确定和调整、发票的开具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 纳税人的登记和纳税义务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按月或按季度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同时,纳税人还需要开具合规范的增值税发票,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监督和管理。

3. 税率的确定和调整增值税税率是由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和调整的。

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税收的金额和企业的经营成本。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税收公平,政府会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的特性,制定不同的税率标准。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智能化税收管理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税收管理将更加智 能化,实现自动化申报、风险评估、数据分析等功能。
跨部门协同监管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监管,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提高税收 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国际税收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税收合作将更加紧密,共同打击跨国避 税行为,维护国际税收秩序。
登记注册流程
申请登记
纳税人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
记证件。
提交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 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根据不同 情况相应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审核发证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税务登记 证件。
变更、注销等事项处理
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03
应纳税额计算与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组成要素
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扣除项目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07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发展
本次细则修订背景和意义
1 2
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增值税条例已 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要进行修订和 完善。

财经法规税种计算及补充部分

财经法规税种计算及补充部分

财经法规税种计算及补充部分一、增值税补充:按照新《一样纳税人认定治理方法》规定,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一是销售额标准,即工业企业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样纳税人,低于该标准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指在连续12个月内的滚动销售额累计数字;二是会计核算标准,即低于前边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认定为一样纳税人(商业企业除外)。

小规模运算题:2010年3月,某商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童装150套,“六一”儿童节之前以每套103元的含税价格全部零售出去。

该商店本月销售这批童装应纳增值税()元解析:150×103=15450元,那个为含税总收入(数量乘以含税单价),15450÷1.03=15000元(因为15450为含税收入,故要除去税,小规模是3%的增值税,得出不含税收入15000)15000×3%=450元(那个确实是增值税,用不含税收入乘以税率)增值税一样纳税人1. 某批发企业200×年5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 向一样纳税人批发A产品2000件,每件售价260元;(2) 清理出一年以上没有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收入16000元;(3) 发生销货退回6400元,并收回购货方退还的增值税发票;(4) 向个体户批发B产品100件,每件售价46.8元(含税价);(5) 5月份发生的进项税额为60012元。

要求:依照以上资料运算该批发企业5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1)计税销售额=260×2000+16000-6400+46.8÷1.17×100=533600(元)(2)销项税额=533600×17%=90712(元)(3)本月应纳税额=90712-60012=30700(元)2. 某商场为一样纳税人本月向消费者零售物资,销售额为23.4万元,本月购进甲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额为1.4万,同时购进以物资取得一般发票价款0.8万元,运算本月应缴增值税数额?解析:其中有开具的一般发票0.8万,此发票数额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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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补充资料)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4、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5、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不得免税、减税
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
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8、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
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0、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A、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11、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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