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借款担保合同模板纠纷重要司法观点
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
最⾼院关于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私⽴学校、医院、幼⼉园等民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资格、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当事⼈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有效、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关抵押权的效⼒、担保法第四⼗九条规定,抵押⼈未通知抵押权⼈或者未告知受让⼈的转让⾏为的效⼒、应收账款质押的效⼒,下⾯就由店铺⼩编为你搜集了相关法律法规。
最⾼院关于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私⽴学校、医院、幼⼉园等民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资格第⼀种观点认为,虽然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的的民事主体不得为保证⼈,但⽬前我国出现的私⽴学校、医院、养⽼院、幼⼉园等主体开设的⽬的是为了营利,其具有代偿能⼒,且我国法律、⾏政法规并未对上述主体作为保证⼈作出禁⽌性规定,因此,上述主体可以作为保证⼈。
第⼆种观点认为,担保法之所以作出禁⽌学校、幼⼉园、医院等民事主体为保证⼈,并不是因为上述主体不具有代偿能⼒,⽽是因为其具有公益⽬的,其履⾏担保责任后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尽管私⽴的学校、医院、幼⼉园等单位具有盈利性,但由于其具有公益性,故其也不得为保证⼈。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第⼀种观点认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如保证⼈与债权⼈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两年。
但该规定仅适⽤于担保法颁布之后提起诉讼或正在⼀审、⼆审的案件,担保法颁布之前发⽣的担保⾏为⽽引发的纠纷,应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证规定》)第⼗⼀条的规定,在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确定保证⼈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承担责任期间。
第⼆种观点认为,应对《保证规定》第⼗⼀条及《最⾼⼈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效前发⽣保证⾏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2002)144号](以下简称(2002)144号通知)的规定作准确理解。
担保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书
担保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2019)XX民初XXX号原告:××有限公司被告:××担保有限公司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于20XX年XX月XX日向出借人发放贷款XX万元。
合同约定如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担保。
但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也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履行担保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担保合同,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
被告辩称,担保合同签订时并未明确约定担保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并且原告未能真实告知借款人情况,导致借款人无力偿还,被告才无法履行担保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为:涉案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文书,各项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
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付本金及利息,被告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依法维护合法、合理的民事权利,判决如下:一、被告××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有限公司与借款人间存在的借贷关系中未履行担保责任的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原告出借的本金和利息合计XX万元;二、被告赔偿原告因其未履行担保责任所造成的XX万元的经济损失。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本案诉讼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上诉要求缴纳上诉保证金。
逾期上诉且未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缴纳上诉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陪审员:XXXXX年XX月XX日。
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
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案例一:民事担保合同纠纷案例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民事担保合同,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提供了一笔借款担保。
然而,乙方未按时偿还借款,导致甲方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甲方认为,乙方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问题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人的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等问题。
一、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规,担保合同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书面担保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该担保合同存在合法效力。
二、担保人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条规定,甲方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人乙方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有义务履行担保责任,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赔偿责任的认定依照担保法第十七条,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的损失,由借款人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作为担保人,可以向乙方索取违约金及其他实际损失的赔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本案中甲方作为担保人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行政担保案例案情描述:某市政府决定对某企业提供行政担保,担保企业的贷款申请。
然而,担保企业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并陷入债务危机,导致担保责任转嫁给政府。
政府被迫承担了巨额债务,面临财政压力。
问题分析:本案中存在行政担保不当使用、风险转移等问题,需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分析。
一、行政担保的合法性行政担保是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本案中,政府出于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提供了行政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政府提供行政担保属于合法行为。
二、行政担保的风险转移问题然而,行政担保的风险转嫁问题也引起了争议。
政府提供行政担保后,担保责任仅仅转嫁给了政府,而担保企业并未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院商事审判金融相关31个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最高院商事审判金融相关31个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最高院在商事审判金融相关案件中,经过多年的积累和总结,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指导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金融领域各个方面的问题,并且对相应的裁判观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阐述。
本文将对这31个指导案例的裁判观点进行汇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金融案件审判的相关原则。
1.股份转让纠纷案例针对股份转让纠纷,最高院在多个案例中明确了股份转让的法律适用、法定效力、公示和司法确认等问题。
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最高院在多个案例中就金融借款合同的签订要件、借款利率、利息计算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裁判观点。
3.金融承兑汇票纠纷案例最高院特别关注金融承兑汇票纠纷案件,对票据的追索权、金融机构的承诺、追索权的保全等问题给出了详细的裁判观点。
4.股权融资纠纷案例最高院明确了股权融资的合法性、股权转让的效力、股东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等相关问题。
5.信托纠纷案例最高院就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合同的效力、受益权的行使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裁判观点阐述。
6.金融债权转让纠纷案例最高院明确了金融债权转让的合法性、转让通知的要件、转让金的追索权等问题。
7.担保合同纠纷案例最高院针对担保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方式、合同效力、追索行为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裁判观点。
8.金融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最高院就金融租赁合同的订立、租赁物的所有权变更、过期未归还租赁物的法律后果等问题作出了裁判观点。
9.金融理财产品纠纷案例最高院就金融理财产品的性质、风险提示、收益计算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裁判观点阐述。
10.网络支付纠纷案例最高院在多个案例中明确了网络支付的法律效力、支付纠纷的处理原则、追索权的保护等问题。
11.信用卡纠纷案例最高院就信用卡的合同效力、费用计算、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裁判观点。
12.银行卡纠纷案例最高院明确了银行卡的法律属性、使用责任、交易确认等问题,并阐述了相关的裁判观点。
13.银行业务纠纷案例最高院就银行业务中的委托代理、资金划转、业务风险等问题给出了详细的裁判观点。
借款担保合同民事起诉状3篇
借款担保合同民事起诉状3篇篇1民事起诉状原告(甲方):被告(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正裁决,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一、原告简介:原告为个人/公司,详细信息如下: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注册地:联系方式:二、被告简介:被告为个人/公司,详细信息如下: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注册地:联系方式:三、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1.原告与被告于(具体时间)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金额为(具体金额),并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担保。
2.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按时足额向被告支付了借款金额,并在约定时间内归还借款。
3.然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返还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并一再拖延还款事宜,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4.鉴于上述事实,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
四、证据:1.合同书;2.支付凭证;3.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函;4.其他相关证据。
五、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具体金额);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费用。
特此起诉。
原告:(签名)日期:被告:(签名)日期:附:证据清单及复印件。
篇2法院刑事诉讼文书原告(甲方):XXX委托代理人(如果有):XXX被告(乙方):XXX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甲方和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如下:甲方向乙方借款XX万元,借款期限为XX个月,年利率为XX%。
乙方作为借款的担保人,承诺在甲方要求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对借款进行还款担保。
然而,自从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一直未按时履行还款担保责任。
甲方多次要求乙方履行担保责任,但乙方始终未有任何实际行动。
因此,甲方向乙方提起本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对借款进行还款担保,并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诉讼请求及理由: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对借款进行还款担保,共计XX万元;2.乙方应承担担保责任违约金,按照借款利率计算,追索违约金共计XX元;3.乙方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借款担保合同范文5篇
借款担保合同范文5篇篇1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借款,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丙方自愿为甲方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事项一、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元整)。
二、借款用途:用于__________。
(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三、借款期限:自借款到账之日起计算,共______个月。
具体日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借款利率:年利率为______,利息按月支付。
五、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若提前还款,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第二条保证事项一、丙方保证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若甲方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负责偿还乙方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丙方的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在保证期限内,丙方不得擅自撤销担保。
若甲方未按时偿还借款及利息,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三、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最高院司法观点: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院司法观点: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19-11-18 18:05
来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
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担保合同争议
担保合同争议在商业领域中,担保合同的争议时有发生。
担保合同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签订的一种协议,其中担保人接受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担保,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偿付。
然而,由于各方之间的权益和利益不同,担保合同争议时常发生。
本文将探讨担保合同争议的原因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担保合同争议的原因1. 解释争议:担保合同的语言表述可能会导致双方对合同的解释存在分歧。
由于不同的语言理解、解释和理解偏差,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可能会发生关于合同条款的争议。
2. 不履行争议:在一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无法按时或完全履行其债务。
这将引发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争议,因为担保人有责任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进行偿付。
3. 无效合同争议: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
该合同可能不符合法律要求,例如没有遵循书面形式、未经法定程序或超出合同有效期等。
4. 违约争议:担保合同中的某一方可能违反了合同条款,这将引发争议。
例如,债务人未按时支付债务,或担保人未履行其承诺对债务人进行担保。
二、解决担保合同争议的方法1. 协商解决:当担保合同争议发生时,各方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争端。
协商可以达成争议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减少争议的风险和成本。
2. 仲裁解决:如果经过协商后仍无法解决争议,各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争端。
仲裁是由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的,其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有助于减少时间和成本,以及保护各方的利益。
3.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争议,各方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端。
在法院诉讼中,各方将在法官的监督下进行辩论和提供证据。
法院的最终判决将裁决争议,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4. 合同修订:当发生担保合同争议时,双方还可以考虑对合同进行修订,以解决争议。
修订合同可能涉及修改条款、约定新的条件或要求强制执行特定义务,以满足各方的要求。
三、结论担保合同争议是商业领域常见的问题,但通过适当的解决方法可以有效减少争议对各方造成的损失。
借款担保合同民事起诉状3篇
借款担保合同民事起诉状3篇篇1原告:[原告姓名],男,[原告年龄],[原告民族],身份证号:[原告身份证号码],住址:[原告详细地址]。
被告一:[被告姓名],男,[被告年龄],[被告民族],身份证号:[被告身份证号码],住址:[被告详细地址]。
被告二:[担保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地址:[担保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担保公司法人姓名],职务:[职务名称]。
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告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事向贵庭提出起诉,现将相关情况详述如下:一、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具体金额]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约定利率计算);2. 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因追索债务产生的其他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于[借款日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具体金额]。
被告二作为担保方,承诺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一应于[还款日期]前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然而至今,被告一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二也未履行其担保责任。
原告曾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借款事实及证据1.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证据见证据清单第一页至第二页。
2. 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方式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
证据见证据清单第三页至第四页。
(二)担保事实及证据被告二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承诺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证据见证据清单第五页至第六页。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违约及证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被告一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原告向被告一催款时所做的录音或书面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证据见证据清单第七页至第八页。
同时,被告二也未履行其担保责任,亦构成违约。
三、证据清单:1.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合同;2. 银行转账记录/现金交付收据;3. 被告二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的签字盖章;4. 原告向被告一催款时的录音或书面记录;5. 其他相关证据。
2024版民间借贷20个裁判观点
2024版民间借贷20个裁判观点合同目录第一章: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与原则1.1 民间借贷的定义与法律性质1.2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原则1.3 民间借贷的合同自由原则第二章: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1 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2.2 借贷合同的形式要求2.3 借贷合同的生效条件第三章:借贷合同的主体资格3.1 借款人的主体资格3.2 出借人的主体资格3.3 借贷双方的资格限制第四章:借贷合同的主要内容4.1 借款金额与币种4.2 借款用途与期限4.3 利息与费用的约定第五章:利息与利率的法律规制5.1 法定利率与约定利率5.2 高利贷的界定与法律后果5.3 利息计算方法与复利问题第六章:借款的支付与偿还6.1 借款的支付方式与时间6.2 借款偿还的顺序与方式6.3 提前还款与逾期还款的处理第七章:借贷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7.2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7.3 合同无效与撤销的裁判规则第八章: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的认定8.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8.3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确定第九章:借贷合同的担保问题9.1 担保合同的成立与效力9.2 担保物权的种类与实现9.3 保证责任的范围与限制第十章: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10.1 诉讼时效的起算与中断10.2 诉讼时效的延长与终止10.3 时效抗辩的适用条件第十一章:借贷合同的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的方式选择11.2 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11.3 调解与和解的法律效力第十二章:借贷合同的证据问题12.1 证据的种类与证明力12.2 证据的收集与提交12.3 证据保全与证据排除规则第十三章:借贷合同的法律适用13.1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13.2 涉外借贷合同的法律适用13.3 法律冲突与选择适用第十四章:借贷合同的裁判观点14.1 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14.2 借款合同的履行与违约14.3 借款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五章:借贷合同的执行问题15.1 执行程序的启动与终止15.2 执行措施的种类与限制15.3 执行异议与复议程序第十六章:借贷合同的风险管理16.1 风险识别与评估16.2 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16.3 风险发生时的应对策略第十七章:借贷合同的监管政策17.1 监管政策的概述17.2 监管政策对借贷合同的影响17.3 借贷合同的合规性要求第十八章:借贷合同的信息化管理18.1 借贷合同的电子化18.2 借贷合同的大数据应用18.3 借贷合同的信息安全第十九章:借贷合同的典型案例分析19.1 典型案例的选择与分析19.2 案例中的裁判观点与理由19.3 案例对借贷合同实践的启示第二十章:借贷合同的签字与备案20.1 合同的签字要求20.2 合同的备案程序20.3 签字栏、签订时间与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与原则1.1 民间借贷的定义与法律性质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
最高额担保合同范本(4篇)
最高额担保合同范本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反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鉴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将在一定期间内达成一系列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债务人借款行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
甲方为了有效避免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债权人的保证责证,债务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反担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债务人:专指因支付农资及机耕费需要而向克山润生村镇银行申请贷款隶属于的克山县域的大豆专业合作社。
债权人:指克山润生村镇银行。
《借款合同》: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贷款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指债务人为向债权人申请贷款而与甲方签订的委托其提供担保的合同。
《保证合同》:指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合同。
第二条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2.1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证担保,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2.2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最高额反担保债权3.1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
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3.3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3.4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
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解释1500字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解释1500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我国司法解释的一种,旨在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和判决问题进行规范和指导。
本《解释》共分五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借款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违约责任、特别规定等。
《解释》指出,金融借款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达成的,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约定利率、期限等条件,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条件还款的合同。
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合同法》、《金融机构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在借款合同的成立方面,《解释》明确规定了几个要素。
首先,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借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等重要条件。
此外,《解释》还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
在借款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方面,《解释》明确规定了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
借款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协商一致的要求变更合同,但变更借款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违约责任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重点问题,《解释》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解释》,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的,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同时,《解释》还规定了其他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例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解释》还针对特殊情况作了一些特别规定。
例如,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破产等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未经借款人同意擅自调整借款合同条件的情况,《解释》也作了相应规定。
总而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解释》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和判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它的颁布对于统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标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20个最新裁判观点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20个最新裁判观点一、借款合同效力观点1:出借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出借人出借款项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出处:(2021 )最高法民申71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因钱为种类物,且出借人与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为不同的主体,即便存在该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也不能必然认定为出借人将该贷款出借给贷款人。
法条:《民间借贷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总结: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造成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前提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和“转贷”的必须为同一法律主体。
像本案中贷款的是公司,出借款项的是个人,则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观点2:担保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多次对外出借款项,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出处:(2021 )最高法民申7906 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案涉出借资金实为A 公司提供,A 公司作为担保公司,并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资质。
A 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多次对外出借款项,并非偶然发生的正当民间借贷,A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甲名义对外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法条:《民间借贷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总结:担保公司等不具有向公众发放贷款资质的公司,如果多次对外出借款项,对外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观点3:“职业放贷人”的出借行为应当就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目的应当具有营业性或经营性。
出处:最高法民申139 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借款人主张出借人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借款人应当举证证明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多次反复从事有偿的民间借贷行为,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目的具有营业性或者经营性。
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出借人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仅有2 件,不能证明其行为具有经常性、反复性。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纠纷起诉状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纠纷起诉状1. 引言1.1 起诉的目的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解决双方因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纠纷而产生的争议。
通过法律程序,寻求法院的公正判决,让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希望通过起诉,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和补偿,恢复其受损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
起诉的目的还在于推动司法公正,促使双方遵守合同约定,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诚信。
原告希望通过起诉,向社会传递一个清晰的信号,即违约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维护合同权利和交易法律秩序。
起诉的目的在于彰显法治精神,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1.2 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件。
原告XXX公司在2019年与被告YYY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城市A的一处商业物业作为抵押,为其在被告银行办理的贷款提供担保。
在合同生效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银行在评估抵押物价值时存在严重不公正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被低估,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多次与被告就此事进行沟通,但被告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和补救措施,最终原告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赔偿。
案件背景简要说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起因和经过,为后续的原告主张、被告辩解、争议焦点等内容提供了必要的背景信息。
在接下来的将详细阐述双方的诉讼主张及相关证据,以期为法院提供清晰的事实依据,最终争取公正的裁决结果。
2. 正文2.1 原告的主张1. 原告是按照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了抵押担保义务。
原告提供了相关的还款记录、抵押物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并未违约。
2.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以虚假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提供了相关通信记录和证据,证明被告拒绝解除抵押的行为是没有合法依据的,是对原告的不当限制。
3. 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按照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时解除抵押,返还原告提供的担保物。
最高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最高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调整借款合同类型)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自主承担贷款风险的自营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
其中自营贷款合同包括以非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自营贷款合同(含信托贷款合同)和以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同业拆借合同。
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亦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条(非法金融活动债务处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贷款债权再转让及纠纷处理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其已从原债权银行承接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其受让人可以是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为外国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享有对借款人依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利息的权利。
贷款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至其他受让人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受让人既可以采取已有相应规定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对受让人直接将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可以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涉及担保人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商业银行债权时或者再次转让债权的没有随同主债权一同转移担保权利或者对担保物权单独作出处分的,新债权人不得向从债务人主张权利。
贷款银行虚假剥离如隐瞒剥离前的抵债、诉讼、破产资料、或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中私刻债务人、担保人公章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如何认定适用旧公司法认定公司对股东提供担保行为的效力――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创业有限公司、某控股有限公司、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导读】99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大量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现象,最高法院对此种担保是否有效的认识也在不断地发展中。
本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实务界对此问题的最新认识。
【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办”)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陈耀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名被告(以下简称“其余十名被告”)原审被告: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一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07)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1、12号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55号2003年3月14日,大鹏创业召开董事会,7名董事表决,其中4名董事同意通过了《关于授权总经理进行银行融资和资金运作的议案》。
创业公司《公司章程》载明,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和其余十名被告等14名股东,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公司全部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任何个人或者本公司的股东债务提供担保。
2003年7月30日,某银行深圳支行(以下简称“深圳支行”)与控股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最高授信额度为2亿元,有效使用期限为2003年7月30日至2004年7月30日,并由创业公司提供担保。
同日,深圳支行与创业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创业公司为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具体每笔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其后,深圳支行与控股公司先后于2004年2月13日、7月26日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借款1亿元。
借款担保合同民事起诉状7篇
借款担保合同民事起诉状7篇篇1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一: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二:XXX公司(借款担保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被告一借款未按时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将借款担保方被告二列为共同被告。
现将有关情况阐述如下:一、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XX万元整;2. 判令被告一支付借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3. 判令被告一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4. 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X万元整,借款期限为XX个月,自XXXX年XX 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借款利率为每月XX%,被告二作为担保方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本金。
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经过多次催告,被告一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
被告一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二作为担保方,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证据清单1.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合同;2. 原告向被告一支付借款的银行转账记录;3. 被告一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的凭证;4. 原告向被告一催告还款的短信、邮件等相关证据;5. 其他相关证据。
四、诉讼费用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五、法律适用及管辖权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担保合同民事起诉状5篇
借款担保合同民事起诉状5篇篇1借款担保合同民事起诉状原告:(甲方姓名)、(乙方姓名)被告:(担保人姓名)案情简介:甲方与乙方于(具体日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内容为甲方向乙方借款(具体金额),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等相关事宜。
为保障借款的顺利进行,乙方找到了担保人作为担保,并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
然而,到了还款期限,乙方未能如约还款,导致甲方无法收回借款款项。
鉴于上述事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方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被告承担担保责任。
起诉请求:1. 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具体金额);2. 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具体金额);3. 裁定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 原告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清楚,乙方应当履行还款义务;2. 乙方找到了被告作为担保人,被告应当履行担保责任;3. 被告未能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致使原告未能收回借款款项;据此,原告希望法院能够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关借款款项,并承担诉讼费用。
附:相关证据材料一份原告:(甲方姓名)代理人:(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地址)日期:(具体日期)以上是本人(或代理人)的真实意见。
篇2法院审理过程中需要提供各种材料和文件,其中包括借款担保合同民事起诉状。
借款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借款人因急需资金,寻求担保人提供担保以获得贷款。
但是,有时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导致担保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发生争议,担保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以下是借款担保合同民事起诉状的一般格式及内容要点:民事起诉状原告(担保人姓名):被告(借款人姓名):原告系XXXXX人,身份证号码为XXXXX,住所地为XXXXX;被告系XXXXX人,身份证号码为XXXXX,住所地为XXXXX。
原告诉称:1. 原告是被告的XXXXX,于X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XXXXX提供XXXXX元的借款,由原告担保还款。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
摘要:
一、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概述
二、合同卷案例分析
三、借贷担保卷案例分析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是为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商事审判中正确处理合同纠纷和借贷担保纠纷案件而编纂的。
该书对近年来我国商事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旨在为法官提供审理类似案件的参考和借鉴。
合同卷案例分析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涉及买卖、租赁、承包、担保等多种合同类型。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详细解析,揭示了商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处理这些问题。
这些案例分析有助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精神和裁判尺度。
借贷担保卷案例分析主要针对民间借贷担保、金融机构借贷担保等案件,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剖析,揭示了借贷担保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处理这些问题。
这些案例分析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担保纠纷案件时,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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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的重要司法观点
1、对托付和借款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区分
重庆超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港渝商业治理有限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双方当事人间形成托付和借款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作为具有独立企
业法人资格的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财产权益有权请求另一方当
事人履行返还义务。
2、“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区分
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
及黑龙江乌苏里江佳大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51号文件的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
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可见,该文件
规定的“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与本案《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基准利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是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10%,在“基准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65%”的罚息
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51号文件的规定的“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
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是一致的。
上诉人关于本案借款展
期协议书约定的罚息内容违背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51号文件的规定,应当扣除13万元罚息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债务重组协议、银企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并不必定导致所涉借款
合同无效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斯菲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之间形成互有联系的债务重组协议、银企合作协议及借款合同,但债务重组协议、银企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并不必定导致本案所涉借
款合同无效。
债权人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请求债务人履行返还借款
的义务,应当予以支持。
4、银行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对借款合同的阻碍
海南进展银行与海南泛华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泛华实业有限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中,有关
不得向关系人提供贷款以及对借款方借款申请条件等规定,均为对商
业银行进行监管的治理性规定,并非推断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规定。
银行违反上述规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借款合同所
涉担保基于借款人系担保人股东的关系,因违反公司法和担保法司法
解释,应为无效,借款人与担保人对此均有过错的,应适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的规定,判定担保人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
不能清偿部分的1/2。
债务人将股权证交与债权人,债权人出具收据
证明收到上述股权证的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质押法律
关系。
在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质押关系时,担保人未提出反诉的,其关于债权人应当赔偿其股权证贬值损失和以
此冲抵债务并退赔剩余部分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5、协议约定条款的变更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完成的,不管双方是否存
在口头协议,均不能改变协议的约定内容
中盐皓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治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中
国盐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任何对协议条款的变更必须通过书面形式
完成。
因此,不管双方是否存在口头协议,均不能改变协议的约定内容。
6、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一后,受让人行使债权不应仅限于其受让债权
实际支付的对价;非金融机构无权享有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
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黑龙江省地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
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因债权转让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一后,受让人有权向实际债务
人行使债权。
而实际债务人关于受让人行使债权应仅限于其受让债权
实际支付的对价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银行贷款利息的权利只能由金
融机构行使。
企业法人即非金融机构,其无权享有金融机构享有的收
取贷款利息的权利。
而且企业以打包的形式受让不良债权,依照国家
关于处置不良金融债权的相关政策,其所支付的对价远低于所购买的
不良金融债权。
因此,企业在受让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债权后,向债务人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人民法院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7、我国黄金使用方式性质的改变并不导致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应衍生权益归属的改变
河南桐柏县银洞坡金矿、桐柏银洞坡金矿公司与中国黄金河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对我国黄金开发基金和黄金地质勘探基金有关问题的处理,应当从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由打算经济到有打算的商品经济再到市场经济转化的大的历史背景中去考量。
就黄金使用方式的演变而言,其经历了由打算经济条件下国家无偿拨付使用,到适应有打算的商品经济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改革需要,改变为有偿使用,其性质也由原带有行政隶属色彩的拨款关系变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但这种性质的改变并不导致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应衍生权益归属的改变,不论是早期的打算拨款,依旧后来通过银行托付贷款,或者是由当时中国黄金总公司或者原中央所属黄金企事业单位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等方式,差不多上国家尝试向黄金企业支付款项的一种形式。
判决是否明确讲明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仅仅是判决书写作方式问题,不属程序违法的内容。
一方当事人差不多在一审中提交有关证据,且原审卷宗庭审笔录中记载另一方当事人未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当事人有关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8、“贷改投”政策的实施问题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与兰州燃气化工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本案涉及的是中央级差不多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即“贷改投”政策的实施问题。
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表明国
家已将实际使用人使用的中央级差不多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
国有投资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即国有投资公司受让了国家以对实际使
用人享有的上述债权注入的资本金,并确定由国有投资公司行使出资
人职能。
但这些文件只是明确了上述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在国家与国
有投资公司之间的关系,因此,还需明确上述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在
国有投资公司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双方就此进行过协商,但未
有结果,实际使用人也未将对国家的上述欠款转变为以国有投资公司
为出资人的股权。
在国有投资公司依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
将上述债权转化为实际使用人股权已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国有投资公
司有权依据原借款关系要求实际使用人偿还上述经营性基金而主张债权。
9、企业债务方式整体兼并的债务承接
重庆索特(集团)邮箱责任公司与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县国营
盐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国办发明电(1994)12号文件规定,地点治理的国有企业产
权交易,要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有中央投资的,要事先
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属中央投资部分的产权收入归中央。
因此,一般而言,无中央投资的地点治理的国有企业兼并,应经地市级
政府审批。
(二)尽管《兼并合同书》不具备约定的公证这一形式生效要件,但
当事人已通过实际履行认可该合同的效力,故未经公证并不阻碍兼并
合同的效力。
(三)由于被兼并方系本案借款人,其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被
注销,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仍有用以偿债的可期待财产,故其应对
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兼并方以承接债务方式整体兼并忠县盐厂,
兼并协议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其与被兼并方虽名为不同法人主体但实
为同一民事主体,故其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时未就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有明确约定的,
债权人要求第三人支付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缺乏
中国信达资产治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成都涤纶工业集团公司、成都市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原债务人通过债务承担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但在债务承担协议未就
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第三人支付债
务履行期内的利息,缺乏合理依据,不应支持。
11、股权收购中出资人收回在公司债权的行为的具体理解
长春市商业银行北国支行与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商务厅、吉林新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股权收购是企业兼并的一种形式,股权收购的价格取决于企业资产的
价值,即使是股权收购也应该对公司的整体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
在
净资产评估结果为负值的情况下,股权的价值因此为负值,对零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