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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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厦门市社会保险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2、厦门市社会保险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保管 期限
社会保险 费征缴核 定
社会保险 费征缴类
社会保险 支付明细 及汇总
4、厦门市社会保险退费批次报表 (十八)2004年5月之后的社保退费 1、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告 2、缴费证明 3、社会保险人员(单位)参保情况核实反馈联络单 (十九)在地税部门办理的社保退费 1、社会保险费退费或社会保险费特殊退费申请表 2、个人退费: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退费:单位退费申请等各项证明材料(退工证明等) 4、其他材料 (二十)滞纳金核定 1、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告 2、滞纳金日期修改审批单 3、其他材料 (二十一)受理军队离退休人员参加医保手续 1、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资格核定表 2、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介绍信 3、军队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计发表 (二十二)受理无军籍人员(已办理养老退休)参加医保 1、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资格核定表 2、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移交安置通知书 3、税收通用缴款书 1、社会保险费基金征收明细表(台帐) 2、社会保险费基金补缴明细表(台帐) 3、社会保险费基金退费明细表(台帐) 4、社会保险费基金征收汇总表 5、社保征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 6、地税应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
保管 期限 50年
50年
50年
10年100年一级类 二级类目归档


保管 期限
6、其他材料 (五)政策性补缴 1、一般政策性补缴:厦门市社会保险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 2、被征地人员补缴: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 3 、建筑项目补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投标中标标书 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4、其他材料 (六)中断(终止)缴费核定 1、缴费人员减少核定表 (七)恢复缴费核定 1、缴费人员增加核定表 (八)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1、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核定表 2、费率浮动相关审核材料 (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年限补缴 1、厦门市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 3、 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十)恢复“买断工龄” 1、 恢复“买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申请表 社会保险 2、 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 社会保险 费征缴核 100年 费征缴类 (十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 定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 2、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材料 (十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 1、厦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足(中断)缴费年限审核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户证明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 4、厦门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 5、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 6、厦门市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费基按社平工资60%补缴申请表 7、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养老、医疗保险特殊情况中断补缴(2004年5月前) 1、补缴年度已签定的劳动合同 2、参保人员补缴社保费申请表或单位申请补缴说明 3、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 法院判决书或仲裁书 (十四)事业单位离职补缴 1、辞职、辞退证书或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 2、经主管人事部门确认其为编内人员的证明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十五)终止企业预交两年医疗补缴 1、劳动局批复企业改制合并文件 2、终企两年医疗保险费缴交花名册 (十六)社保特殊情况补缴(2004年5月前) 1、法院判决书或仲裁书 2、单位补缴申请书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十七)2004年5月之前的社保退费 1、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告 2、缴费证明 3、厦门市社会保险(单位)退费支付核对单 14

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国外对永久保存的档案控制很严,据国际档案理事会调查 国外对永久保存的档案控制很严, 统 美国永久保存的文件不超过5%,英国占文件总量的2-5%, 计,美国永久保存的文件不超过 ,英国占文件总量的 , 加拿大为5-10%,前苏联和南斯拉夫均为 加拿大为 ,前苏联和南斯拉夫均为10%,奥地利、印 ,奥地利、 度和荷兰为10-30%,芬兰、瑞典等国约为 法国为25度和荷兰为 ,芬兰、瑞典等国约为20-30%,法国为 法国为 30%;而我国大部分单位超过 ;而我国大部分单位超过30%,甚至达到 ,甚至达到50%) ) 如果我们将永久保存的比率控制在30%,就会大大降低管 如果我们将永久保存的比率控制在 , 理成本。 理成本。
归档范围及 保管期限划分的 原则和方法
一、题解
归档——判定文件有无保存价值。 归档——判定文件有无保存价值。 ——判定文件有无保存价值 划分保管期限—— ——判定档案价值大 划分保管期限——判定档案价值大 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小,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国家档案局2006年12月发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 年 月发布的 国家档案局 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重新规定了文件 的归档范围共四个方面: 的归档范围共四个方面:
例如: 例如:
招商局集团《关于香港明华船务有限公司申请中 国华北—韩国釜山集装箱班轮线的报告》 招企字[2004]073号《关于香港友联三号坞接长 改造项目的批复》 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关于对集团发展物流业的 建议》 友联船厂《关于长沙湾船厂地段可行性研究报告》 招商局集团《关于投资深圳北大港科招商创业有 限公司的报告的批示》 招商局工程地产事业部《关于招商局集团房地产 行业专题报告》
密切相关的机关
例如: 例如:
国家经委、海关总署、 国家经委、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所在地 政府机关、会计事务所、 政府机关、会计事务所、人民法院等与招商局集团及 其下属公司直接发生业务交往、 其下属公司直接发生业务交往、行政管理和法律事务 等关系的相关机构。 等关系的相关机构。 这些机关的发文含有直接针对本机关的重要内 则应视为本机关重要文件,存期从长。 容,则应视为本机关重要文件,存期从长。 例如: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汇复[2004]215号 汇复[2004]215 例如: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汇复[2004]215号《关于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为境外全资附属公司银团贷款提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为境外全资附属公司银团贷款提 供担保的批复》 供担保的批复》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一、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1.经营管理文件: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市场营销方案等文件。

2.人事管理文件:包括员工招聘文件、员工档案、薪酬福利方案等文件。

3.财务管理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会计凭证等文件。

4.合同管理文件:包括与供应商、客户签订的合同文件。

5.技术管理文件:包括产品设计方案、技术规范、研发报告等文件。

6.法律合规文件:包括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政府执照等文件。

二、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档案保管期限是指企业对文件材料进行保管的时间长度,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企业内部管理、业务需要、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企业业务特点和需要进行合理确定。

1.经营管理文件:一般建议保管期限为5年以上,以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2.人事管理文件:人事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文件而有所不同,如劳动合同和离职证明等文件的保管期限为20年,考勤记录和培训记录等文件的保管期限为5年。

3.财务管理文件:一般建议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文件的保管期限为10年以上,以备查验和审计需要。

4.合同管理文件:合同文件的保管期限一般为5年以上,以防止纠纷和责任问题。

5.技术管理文件:技术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产品的生命周期而定,一般为10年以上。

6.法律合规文件:法律合规文件的保管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文件而有所不同,如劳动合同的保管期限为10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重要证照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应注意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一刀切的原则。

对于一些重要的文件和证照,可以考虑永久保留,以备后续查阅和凭证。

总之,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对外合作的顺畅进行,也是保证企业合规运营的重要措施之一、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定,并加强对应的档案管理工作,以确保文件材料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
8.《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
9.《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
10.《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
11.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调整缴费基数核定
1.《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名册》
2.《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
1.2.3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1.《城镇(或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贴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相关页复印件
4.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
5.社会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银行账号
6.享受财政补助的《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8.《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4.《社会保险登记证》补办、换证申请
5.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5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
1.社会保险(障)卡、《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险手册》发放登记表
50年
2.社会保险(障)卡、《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险手册》收回登记表
3.社会保险(障)卡、《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险手册》变更、补发申请及相关审核材料
1.《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变更表》
2.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5.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3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
1.3.1个人帐户对帐
1.《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1、《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登记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2、《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二)参保单位人员登记材料1、《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2、《宁夏回族自治区缴费个人重要信息变更登记表》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3、《宁夏回族自治区缴费个人注销登记申请表》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4、《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5、《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50年)6、《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缴费凭证》(50年)7、《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50年)8、《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50年)9、《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50年)10、《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50年)11、《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申请表》(50年)12、《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50年)13、《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结算表》(50年)1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100年)1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100年)1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100年)1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登记汇总表》(100年)18、《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人员减少申报表》(50年)19、《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50年)20、《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特殊人群补贴统计表》(50年)2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联系函》(50年)2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50年)2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50年)2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50年)25、《老农保、村干部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表》(50年)。

2009070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2009070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2009070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发布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发布日期】2009-07-23【生效日期】2009-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概述档案是指一切以纸张、磁带、光盘、电子、声像等形式记录有关本单位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活动的书面、电子、机械或其他载体的文书、文件等。

档案的保管是贯彻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单位行政管理、科研决策、文化建设和社会调查的重要基础。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是为了规范单位档案的管理而制定的,本文将详细介绍档案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的制定。

档案归档范围档案归档范围是指在单位日常工作中发生并记录的各类文件、资料和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归档和保管的文件种类和档案材料的范围。

档案归档范围的具体内容如下:行政档案行政档案指在单位行政管理中产生、应予归档和保管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以下方面:1.组织机构档案:包括单位章程、工作规定、领导人员任免公示、干部人事档案、管委会、党委文件等。

2.经济管理档案:包括财务档案、统计档案、工程档案、采购档案、合同档案、商业资料等。

3.行政管理档案:包括各种行政许可、批文、审查、检查、监督等工作的文件、资料和记录等。

业务档案业务档案指各单位按照业务范畴所需记录、归档和保管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教育档案:包括教学档案、教育管理档案、教育统计档案等。

2.科研档案:包括科研项目申请书、研究计划、研究报告、实验记录等。

3.文化档案:包括文化建设档案、艺术团队档案、文艺活动档案等。

特定档案特定档案指反映单位工作、管理、经济、文化、科研等特定事项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安全保密档案:包括密级管理、安全隐患排查、保密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2.案卷档案:包括各种立案、审理,结案、公函、诉讼、仲裁、调解等案件的相关资料。

3.其他特定档案:包括外事档案、宣传档案、招聘档案、差旅档案、容错档案等。

档案保管期限档案保管期限是指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使用价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档案设置的保管时间,并根据档案特点设置不同的保管期限。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划分方法(文书档案)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划分方法(文书档案)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划分方法(文书档案)一、永久保管期限(一)本单位文件材料1、总结类(记录反映单位一年工作情况历史凭证):⑴年度工作总结(每年县委办政府办及上级主管部门都要求报)。

⑵党(委、组、总)支部工作总结(每年都报组织部、机关党委)。

⑶本单位几个主要业务工作的方案和总结汇报(每开展活动后上级主管部门都要求汇报)。

⑷年鉴(每年都报县志办)。

⑸单位大事记、历史沿革(每年县委办和档案局都要求撰写)。

⑹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报告(每年组织部和纪委都要求报)。

⑺年度统计报表(业务主管部门每年都要求报送)。

2、花名册类(涉及人的历史身份证明之用):⑴干部职工花名册(每年都报县人事局和组织部),⑵党团员工会花名册(每年都报机关党委、团县委)。

⑶干部任免审批表(每年都报组织部)。

3、重要会议材料类:⑴会议纪录、会议纪要(反映单位是否开展思想政治业务学习教育、是否执行民主集中制度问题,每年绩效考评都检查的项目)。

⑵单位主要会议及县委县政府召开属于主管业务的领导讲话稿、会议方案、议程日程安排、会议总结等会议材料。

4、重要活动材料。

年内开展几个重要活动方案、总结。

5、本单位下发重要红头文件(部署主要业务、领导工作分工、任免下级干部等)。

6、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主要业务请示及批复。

7、对下级重要问题请示的批复。

8、与外单位鉴定重要协议(合同)书。

9、与下级签订业务责任书。

10、给相关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及意见等重要问题的复函。

(二)平级单位文件材料1、年度考核结果文件(县委组织部和人事局每年都下发,涉及优秀称职不称职档次人员的增资权益问题)。

2、年度预算通知文件(县财政局每年都下发)。

3、新录用、调入干部职工的调令,党团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涉及人的身份资格权益问题)。

4、县发改局、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审计等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土地、规划、验收、审计等相关材料。

(三)上级单位文件材料1、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编制、任免、表彰、处分本单位和个人的通知文件、通报(为日后查证单位人员的职务职级等身份证明需要)。

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讨论第一稿)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经办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基金业务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数据材料、会计资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各级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受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导。

各级基金经办机构负责本机构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并接受本级和上级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区、县基金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考评。

第五条市、区县基金经办机构形成的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由该机构集中保存,凡属于区、县基金经办机构委托街道社保所形成的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定期交由区、县基金经办机构集中统一保管。

第六条市、城近郊区基金经办机构在编制总额内应按工作实际需求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远郊区、县基金经办机构应配备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如确有困难,也应设立以管理档案为主的部室指派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或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布《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省级1人/万卷、市级2人/万卷)配备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

并保持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稳定,档案管理人员文化水平达到大专文化水平以上,必须持有《档案人员资格上岗证》,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业务熟练,各级基金经办机构应有计划地对业务档案人员组织档案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各级基金经办机构为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的要求,市、区县基金经办机构需配备档案专用的电脑、激光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复印机、加湿机、吸尘器、空气清新器、电子消毒柜和符合档案管理的电子化要求的必要设备,并根据需求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及网络系统。

如何做好《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

如何做好《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
就 一成 不变 ,应 与时俱 进 ,在 实践 中不 断 更新 ,充 实 完
善。
学 校实 际 ,从 具体操 作 人 手 ,合 理 编排 结构 、体 例 ,把 实 用性 和操 作性 放在 重 要位 置 。一是 根 据学 校组 织机 构 调 整 、档 案 工作 内容 的变化 ,在 与立 卷部 门 进行 商 榷与
景 ,对其 内涵 加 强理 解 ;三是 加 强与 本地 区 兄弟 院校 档
案部 门 的沟通 与交 流 ,取 长补 短 ,避免 闭 门造车 。文 书人 员熟 悉本 部 门业 务工 作情 况 ,熟悉整
个 办 文过 程 ,他们 最 清楚 每份 文件 的价 值 。 因此在 制定
共 同研 究 确定 本 部 门 文件 材 料 的归 档 范 围 与保 管 期 限 。 这样 确定 的归档 范 围与保 管 期限 就会 更具 体 、更 符合 学 校 各部 门实际 情 况 ,能够 有效 避免 各部 门 之间 的 重复 归
档 ,保 证归 档文件 的质量 。
限 度地保 存 有价值 的档 案信 息 。
修改 意 见 ,把 在 部 门工作 中形 成 的没 有纳 入归 档 范 围或
者 已纳 入归 档范 围而 在实 际 工作 中没 有产 生 的文件 材 料
列 出清单 ,然 后 由档 案人 员与 部 门领 导 、部 门 工作 人 员
宽 比从 严保 险 ,宁宽 勿 窄 ,宁滥 勿缺 的观 念 ,树 立 档案 优 化意 识 ,力争 在最 低 限度 的库 房收 藏 量 的情况 下 最大
价 值 的档案 信 息 。二是 把本 校 已有 的 《 文件材 料 归档 范
谈对 做好 《 文件材 料 归档 范 围与 保管 期限 表 》修 改编 制
工作 的一点 认识 。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百科名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 3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目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1.第一条2.第二条3.第三条4.第四条5.第五条6.第六条7.第七条8.第八条9.第九条10.第十条11.第十一条12.第十二条13.第十三条14.第十四条15.第十五条16.第十六条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1.一、社会保险管理类2.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3.三、养老保险待遇类4.四、医疗保险待遇类5.五、失业保险待遇类6.六、工伤保险待遇类7.七、生育保险待遇类8.八、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9.九、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8号令)课件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8号令)课件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05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调整与使用
调整原则
完整性原则
确保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调 整能够完整地反映档案的实际 情况,不遗漏任何重要的档案
资料。
稳定性原则
在调整过程中,应保持档案工 作的稳定性,避免频繁变动, 以确保档案工作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底稿等。
专门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具体档案类型 和内容确定,一般也为长期或永久。
照片档案
照片档案主要包括各类活动中 拍摄的照片和底片。
归档范围应包括反映单位发展 历程、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等 方面的照片。
照片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长 期或永久,对于特别有历史价 值的照片,应永久保存。
声像档案
声像档案主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 光盘等载体的文件资料。
准确性。
不定期检查
根据需要,对特定档案或特定问 题进行专项检查,以加强监督力
度。
第三方评估
邀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对档案进行 评估,以确保归档范围和保管期
限的合规性。
THANKS
感谢观看
检查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否按照《机关档案分类与号码》(DA/T13-94)标 准以及本单位制定的保管期限规定进行标注,以确保档案得到妥善保管 。
监督档案整理质量
检查档案的整理是否规范、有序,是否符合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以确 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检查方法
定期检查
定期对档案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以确保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
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具体内容和 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也为长期或永久 。
归档范围应包括会议、活动、采访等 的录音和录像资料。
02
保管期限

浙江省社会保障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浙江省社会保障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3.企事业、行业单位两费离休干部税务征收清单
4.税务部门基金征收反馈材料
5.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变更材料
6.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清算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定期
基金管理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凭证
2.公费及两费离休干部基金收支凭证
3.子女统筹医疗基金收支凭证
4.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及文字分析
2.4医院医疗费用申请核拨材料及相关剔款材料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3.子女统筹医疗办证介绍信,附子女户口本复印件或原子女统筹医疗证
4.医疗证卡遗失报告,附加盖单位公章的办证介绍信
5.医保卡挂失单
长期
定期
定期
基金征缴管理
1.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收入申报登记材料
2.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税务征收清单
16.3下级备案的文件材料
永久
长期
定期
类目
归档范围
保管
期限
文书档案
17.本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的文件材料
17.1省级以上的
17.2地、县级以下的
永久
长期
18.本单位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18.1影响大、问题严重的
18.2一般的
永久
长期
19.本单位干部、职工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离)休、复转、职务聘任、评残、抚恤、死亡及评定职称的请示批复等有关文件材料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医疗管理
1.医疗审批材料
1.1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型仪器检查、特殊治疗申请材料

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赣人社字[2010]5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档案局: 为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江西省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西省档案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二0一0年二月一日- 1 -附件1: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依法经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室,~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集中保存。

县级以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送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保存。

- 2 -每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明确分管业务档案的领导~配备专门的具有较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并通过档案岗位资格培训~获得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应有足够面积的档案库房、技术用房、档案阅览室和档案陈列展览厅。

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设施~使其达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虫、防霉、防尘、防光要求。

应根据档案管理和利用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社保档案整理规范

社保档案整理规范

甘肃省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整理规则二0一0年五月目录一、收集归档二、划分类别三、划分保管期限四、组卷五、技术加工六、系统排列卷内材料七、编写页号八、编制卷内目录九、填写备考表十、填写案卷封面十一、装订案卷十二、排列案卷并编写档号十三、编制案卷目录十四、案卷装盒十五、填写卷盒封面和脊背十六、入库上架编制存放索引附件:一、社保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组卷排序一览表二、卷内目录表格样式三、备考表样式四、案卷封面样式五、案卷目录表格样式六、卷盒正面样式七、卷盒脊背样式甘肃省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整理规则一、收集归档收集应归档社会保险业务材料(以下简称“社保材料”)是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以下简称“社保档案”)工作的起点,其基本要求是齐全完整。

各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应制定归档制度,要求各内部业务部门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积极做好社保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一)归档时间根据不同单位、不同类别社保材料的工作量,按季度、半年或年度定期向档案室归档,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具体时限由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在归档制度中予以明确。

(二)归档范围归档范围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按本《规则》附件一办理。

(三)归档要求1、材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系统,字迹、印章和日期清晰,审批手续齐全;2、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不能有热敏纸,不能有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纯蓝墨水、红墨水书写的字迹;3、剔除了金属物;4、经办人员已办结并按要求整理编目,尚未办结的社保材料暂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负责有序管理。

5、编制了移交清单(包括电子版,格式、项目与卷内目录相同,材料排序严格按本《规则》附件一办理),档案管理人员应据以对各部门移交的材料进行认真清点,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责任人员予以完善,符合要求后签字接收。

二、划分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社保档案分九大类,每大类各有相应代号,具体如表一所示:每个大类下设若干个二级类目(业务环节),详见本《规则》附件一。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一、社会保险管理类(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

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

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

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

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

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

包括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检查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10年〕(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

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八)异地安置登记材料。

包括异地安置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安置地或派驻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50年〕(九)服务协议管理材料。

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网络通信运营商、附加保险承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10年〕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

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件材料基本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件材料基本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件材料基本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1、合作社成立、登记、变更、撤并、分立的文件材料(永久)2、合作社筹备工作方案、设立人的签名、工作人员名册、选举理事长、监事长、招聘工作人员的通告、方案等文件材料(永久)3、合作社社员登记表和社员名册,社员入(退)社的申请和合同;制定的章程及议事规则,各项管理制度等文件材料(永久)4、合作社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文件材料(永久)5、合作社有关成员、社员,生产、经营等的年度统计报表,固定资产登记文件材料(永久)6、合作社大事记、年度及以上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活动方案、年度业务报告等文件材料(永久)7、合作社召开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记录以及和会议纪要、决议等文件材料(永久)8、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本合作社的文件材料:领导的讲话、题词等(永久);本合作社的汇报材料(30年)9、本社在上级召开的交流、表彰等会议上的交流材料(30年)10、新闻媒体报道本合作社的文稿、剪报等(永久)11、合作社项目标准化生产、规范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用管理、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文件材料(10年)12、合作社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及公证书等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零时性的(10年)13、合作社项目申报、商标注册文件材料(永久)14、合作社产品市场信息和预测、市场分析、用户调查、用户基本情况台帐、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网站建设、售后服务等文件材料。

(10年)16、合作社有关财务管理、成员资产量化及变更、盈余分配、亏损处理、清算、审计报告等文件材料,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永久)17、上级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补贴政策、税收优惠、资金、科技、人才的扶持及政策引导措施等文件材料(30年)18、本合作社用房的建设、装修中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19、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本合作社工作,以及本合作社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永久)20、合作社注册登记、资产证明、税务登记、产品等级、房产、土地使用等各种资质证书(永久)21、本合作社受上级表彰、奖励的奖状、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过的废旧印章等实物(永久)22、合作社开发或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形成的各种电子文件、电子数据(永久)。

山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与加强各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保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与安全,有效利用与保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储存与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一致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含: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保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与现代化,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省社会保险局负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工作应当同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置业务档案工作领导机构与工作机构同时要配置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健全业务档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条件,保证业务档案工作健康进展。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本单位各类门类及各类载体的档案。

第八条综合档案室的工作任务:1、指导、监督、规范本单位文件材料的构成、积存、格式及归档等工作;2、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资料;3、认真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提供利用,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履行业务档案工作职责,圆满完成业务档案工作任务。

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存与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参与对业务档案工作的年度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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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变更表》
2.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5.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3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
1.3.1个人帐户对帐
1.《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5.成建制转入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文本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6.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
7.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参保登记的批件
8.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1.2变更登记
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新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100年
2.《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更正申报表》
3.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助汇总表》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表》
6.《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助汇总表》
7.《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表》
8.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2.5社会保险关系变动
1.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100年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登记表》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或《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接收函》
《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记载单》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登记表》
5.《退休审批表》
6.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2.2城镇个人参保登记
1.《城镇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贴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相关页复印件
4.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
5.社会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银行账号
6.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5.有关部门批准跨统筹地区迁移及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6.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2参保人员登记材料
1.2.1单位人员参保登记
1.《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
100年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相关页)复印件
4.军转干部审批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派遣证和报到证、《劳动合同》等有关用工手续复印件
9.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2.4学生儿童参保登记
1.《学校、托幼机构学生儿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
2.户口簿相关页复印件
3.享受财政补助的《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社会保险管理类
1.2参保人员登记材料
8.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3.2个人帐户修改
1.《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更正申报表》
2.更正个人账户信息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4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发放登记表
10年
2.《社会保险登记证》收回登记表
3.《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通知及年检材料
4.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社会保险管理类
1.6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
1.《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验证表》
10年
2.生存状况的证明材料
3.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4.停发或恢复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
5.停发或恢复发放社会保险待遇证明材料
6.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证据
7.《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协查表》
3.新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4.新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5.新的银行开户证明或银行账号变更证明
6.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1.3注销登记
1.《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2.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通知
3.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4.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合并、终止的有关文件
1.2.3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1.《城镇(或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贴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相关页复印件
4.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
5.社会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银行账号
6.享受财政补助的《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8.《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记载单》
调令或《劳动合同》等有关用工手续复印件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证明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其他变动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登记表》
《退休审批表》
4.《社会保险登记证》补办、换证申请
5.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5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
1.社会保险(障)卡、《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险手册》发放登记表
50年
2.社会保险(障)卡、《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险手册》收回登记表
3.社会保险(障)卡、《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险手册》变更、补发申请及相关审核材料
开除、除名、辞职、辞退、服刑劳教、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
出国(境)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回原籍证明材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Fra bibliotek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2.6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类别
属类
业务环节
归档材料
保管期限
1社会保险管理类
1.1参保单位登记材料
1.1.1参保登记
1.《社会保险登记表》
永久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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