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辖区企业2015-2016年度诉讼裁判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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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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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1 2023-08-17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3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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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2023-07-20 2023-07-31 2023-07-28

重磅201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重磅201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重磅201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一、2016年最高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裁判数据统计1、案由分布本团队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为依据,共检索出201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与公司有关纠纷”案件155件,其中,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11件,占整个公司纠纷案件比例为7.09%,股东出资纠纷8件,所占比例为5.16%,股权转让纠纷107件,所占比例为69.03%,公司决议纠纷2件,所占比例为1.29%,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7件,所占比例为4.52%,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3件,所占比例为1.94%,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1件,所占比例为0.64%,公司解散纠纷9件,所占比例为5.81%,其他公司纠纷7件,所占比例为4.52%。

具体案件分布情况见表一:(表一)案由数量比例股权转让纠纷107件69.0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11件7.09%公司解散纠纷9件 5.81%股东出资纠纷8件 5.1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7件 4.52%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3件 1.94%公司决议纠纷2件 1.29%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1件0.64%其他公司纠纷7件 4.52%总计155件100%2、类型分布序号审判类型2016年度案件数1二审案件472再审案件993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件9合计155根据案件审判程序进行分类分析,2016年度最高院审理的涉及公司纠纷案件中,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占大多数,具体情况见表二:(表二)3、裁判结果(1)民申案件裁判结果根据统计结果显示,2016年最高院民申案件总共有99件,具体裁判结果见表三:(表三)民申案件裁判结果案件数量所占比例驳回再审申请7575.76%裁定提审1414.14%指令再审77.07%准许撤回再审申请3 3.03%总计99100%(2)二审案件裁判结果统计结果显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总共有47件,具体裁判结果见表四:(表四)二审案件裁判结果案件数量所占比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 6.38%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370.21%改判510.64%撤诉612.77%总计47100%(3)再审审理案件判决结果统计结果显示,2016年最高院民事提审案件总共有9件,具体裁判结果见表五:(表五)民事提审案件裁判结果案件数量所占比例改判333.34%发回重审222.22%维持一审222.22%指令审理222.22%总计9100%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裁判规则摘要1、以股权办理到出借人名下系作为债权的担保,而非真正的股权转让也非股权质押,出借人虽在工商登记中记载为股东,但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

石河子市中翔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开发区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市中翔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开发区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市中翔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开发区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2【案件字号】(2021)兵08民终6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巧贞杨书钢游绍群【审理法官】刘巧贞杨书钢游绍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河子市中翔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石河子市中翔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石河子市中翔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程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王军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程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王军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程王军【代理律所】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石河子市中翔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借贷关系是否存在,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偿还上诉人借款9000000元。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撤诉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借贷关系是否存在,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偿还上诉人借款900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石河子市泰和元商贸有限公司与高具金等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市泰和元商贸有限公司与高具金等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市泰和元商贸有限公司与高具金等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2【案件字号】(2021)兵08民终2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新宝商栋胡少丽【审理法官】杨新宝商栋胡少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河子市泰和元商贸有限公司;高具金;李刘娅;李刚【当事人】石河子市泰和元商贸有限公司高具金李刘娅李刚【当事人-个人】高具金李刘娅李刚【当事人-公司】石河子市泰和元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盛朝川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郭新亚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盛朝川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郭新亚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盛朝川郭新亚【代理律所】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石河子市泰和元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高具金;李刘娅;李刚【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及原审被告陈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二、上诉人应否承担被上诉人的工伤保险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关联性诉讼请求撤诉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及原审被告陈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二、上诉人应否承担被上诉人的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焦点一。

2018年4月,两被上诉人以原泰和元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向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与本案请求一致。

2018年9月25日原泰和元物流公司注销,上诉人作为法人股东承继诉讼。

因此,两被上诉人的本案诉求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故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并不违反程序规定。

秦峰与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秦峰与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秦峰与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30【案件字号】(2021)兵08民终7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新宝商栋胡少丽【审理法官】杨新宝商栋胡少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秦峰;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秦峰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秦峰【当事人-公司】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靓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靓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靓【代理律所】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秦峰【被告】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秦峰在2015年3月2日从新疆天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调动手续之前,已经于2015年3月1日同被上诉人城投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双方当事人也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2015年3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的工作岗位为正式岗位,从事党群工作。

2015年3月2日,时任城投公司(原石河子城市建设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李某某、副书记蔡某某、副总经理王某在李某某的办公室找上诉人谈话,商定上诉人调入被上诉人公司事宜。

同日,城投公司向新疆天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调函一份,内容为:“新疆天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拟调新疆天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秦峰同志到我单位工作,请近期予以办理相关手续,感谢贵单位支持配合。

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上诉人即持调函与被上诉人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去新疆天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7【案件字号】(2022)兵08民终1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宁之胡春红赵春华【审理法官】刘宁之胡春红赵春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波;程薪宇【当事人】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波程薪宇【当事人-个人】刘波程薪宇【当事人-公司】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宏诣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宏诣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宏诣【代理律所】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波;程薪宇【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的合同是否应予以解除;2.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20%的违约金及对上诉人承担附随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的合同是否应予以解除;2.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20%的违约金及对上诉人承担附随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

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71.88%的房款,剩余房款19万元应于2019年11月16日前给付,被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上诉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上诉人在2021年7月29日起诉前,无证据证明其向被上诉人主张解除合同,应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石河子市北泉镇江源节水灌溉服务有限公司、石河子市顺昌农农机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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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北泉镇江源节水灌溉服务有限公司、石河子市顺昌农农机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8【案件字号】(2021)兵08民终16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铭徽李莉杨书钢【审理法官】孙铭徽李莉杨书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河子市北泉镇江源节水灌溉服务有限公司;石河子市顺昌农农机有限公司【当事人】石河子市北泉镇江源节水灌溉服务有限公司石河子市顺昌农农机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石河子市北泉镇江源节水灌溉服务有限公司石河子市顺昌农农机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恒军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恒军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恒军【代理律所】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江源节水灌溉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石河子市顺昌农农机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被上诉人在土地上建设的厂房亦办理了规划、建设报批手续,且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依法应予保护,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构成侵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江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石河子市北泉镇江源节水灌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王金峰与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小兵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金峰与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小兵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金峰与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小兵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兵08民终6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巧贞范军鸿白婷【审理法官】刘巧贞范军鸿白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金峰;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小兵【当事人】王金峰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小兵【当事人-个人】王金峰王小兵【当事人-公司】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健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程莉亚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健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程莉亚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健程莉亚【代理律所】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金峰【被告】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小兵【本院观点】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承担本案劳务费的给付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承担本案劳务费的给付责任。

从查明的事实看,被上诉人四强公司承建一四八团怡和家园廉租房工程项目时,将该工程部分项目交由无施工资质及项目经理资质的上诉人负责承包施工。

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强公司之间无合法的人事和劳动关系,也没有社会保险关系,故双方之间无行政隶属的上下级法律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

故上诉人认为其系履行四强公司职务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雇佣被上诉人王小兵在涉案工程中干混凝土搅拌、上砖及打扫卫生等杂活,其与被上诉人王小兵之间设定了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上诉人理应支付被上诉人王小兵劳务费。

石河子开发区绿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玉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开发区绿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玉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开发区绿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玉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8【案件字号】(2021)兵08民终16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宁之胡春红赵春华【审理法官】刘宁之胡春红赵春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河子开发区绿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玉新【当事人】石河子开发区绿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玉新【当事人-个人】王玉新【当事人-公司】石河子开发区绿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利巧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利巧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利巧【代理律所】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石河子开发区绿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玉新【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的物业费、暖气费、亮化费及利息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一、上诉人一审提交石河子市东城街道63社区出具的2019年7月8日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17年10月24日,石河子市绿盾物业公司与64小区汇林大厦各商户就物业费问题在石河子市东城街道63社区居委会会议室进行协商,协商未果,特此说明。

”被上诉人二审陈述上诉人未通知其参加社区组织的调解。

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一审起诉前找被上诉人协商欠付物业费、暖气费等费用的事宜,被上诉人要求算账,之后双方未进行算账。

二、上诉人二审主张郭亚江2017年4月25日注册的石河子开发区魔指馨雅足浴店实际由被上诉人经营。

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实。

石河子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赵广海、朱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赵广海、朱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赵广海、朱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兵08民终9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巧贞范军鸿白婷【审理法官】刘巧贞范军鸿白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河子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赵广海;朱国强【当事人】石河子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赵广海朱国强【当事人-个人】赵广海朱国强【当事人-公司】石河子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震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李永科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彭亮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震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李永科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彭亮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震李永科彭亮【代理律所】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石河子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赵广海;朱国强【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在本案借款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约束的对象是公司而非相对人,尤其被上诉人作为自然人,不宜苛责其承担审查担保人股东会议决议的严格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催告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在本案借款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调整的是公司内部管理事项,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该条款对外提供担保将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并非规制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解平与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解平与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解平与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1【案件字号】(2020)兵08民终4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新宝商栋胡少丽【审理法官】杨新宝商栋胡少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解平;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解平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解平【当事人-公司】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阳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阳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阳【代理律所】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解平【被告】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否计入被上诉人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上诉人二审提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否计入被上诉人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因企业改组、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均无异议。

对于上诉人在原用人单位兵团六建的工作年限,应否计入被上诉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明是否存在非上诉人原因引起工作调动的事实。

石河子开发区和顺天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石河子开发区和顺天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石河子开发区和顺天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兵08民终7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新宝商栋胡少丽【审理法官】杨新宝商栋胡少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石河子开发区和顺天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姜涛【当事人】石河子开发区和顺天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姜涛【当事人-个人】姜涛【当事人-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和顺天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海霞新疆循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海霞新疆循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海霞【代理律所】新疆循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石河子开发区和顺天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姜涛【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裁定发回重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民事权利合同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裁定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本案中,和顺公司上诉主张姜涛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同一借款合同,本院(2020)民终494号案件中,和顺公司上诉请求确认其与姜涛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确认姜涛为职业放贷人。

目前该案已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关于姜涛是否为职业放贷人的事实,虽原审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审亦未作审理和判定,但该事实对原判决的结果可能有实质性影响。

为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现将本案发回重审,请重审时对该事实予以查明并作出评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石河子市果满园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某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市果满园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某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市果满园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某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7【案件字号】(2022)兵08民终5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铭徽杨书钢管仁石【审理法官】孙铭徽杨书钢管仁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河子市果满园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海勤;石河子市北泉镇天天向上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石河子红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石河子市果满园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海勤石河子市北泉镇天天向上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石河子红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赵海勤【当事人-公司】石河子市果满园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北泉镇天天向上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石河子红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震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震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震【代理律所】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石河子市果满园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红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赵海勤;石河子市北泉镇天天向上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观点】被上诉人赵海勤原审起诉上诉人果满园公司承担销售产品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产品责任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 1.针对案涉产品中含有13798mg/kg赤霉酸的问题,本院依职权向具有葡萄种植研究经验的专家学者进行了咨询,专家表示如果农户将案涉产品作为增加营养的水溶肥使用,那么产品中不能含有赤霉酸。

如果将案涉产品作为葡萄生长过程中起拉穗作用的激素使用,那产品中含有赤霉酸是正常的情况。

此产品中赤霉酸含量为13798mg/kg,根据产品使用方法将药物稀释2000倍后赤霉酸的含量为6.89mg/kg,并未超过正常范围值(10mg/kg~30mg/kg)。

石河子市合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马雷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市合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马雷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市合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马雷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兵08民终6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新宝商栋胡少丽【审理法官】杨新宝商栋胡少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河子市合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雷【当事人】石河子市合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雷【当事人-个人】马雷【当事人-公司】石河子市合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东盛新疆循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东盛新疆循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东盛【代理律所】新疆循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石河子市合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马雷【本院观点】该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从2014年8月开始就给被上诉人发放工资,予以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何确定;2.被上诉人主张2017年8月前的各项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3.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15152.51;4.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休息日加班工资1351.8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646.88元、带薪年休假工资769.54元;5.上诉人应否支付报销款4965元。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院二审调取的银行协助查询回执以及被上诉人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均可以证实上诉人在2014年8月11日起便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中,被上诉人马雷申请本院调取了其银行卡621某某某4644转入工资的对方信息,本院从乌鲁木齐银行石河子分行营业部调取该银行卡从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打入该卡工资的对方信息,该行在协助查询回执中载明“2014年8月、9月、11月、12月,2015年1月、2月是由石河子市合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账号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进行代发工资;2014年10月15日转入我行代发工资过渡账户的代发资金,不是由对公账户直接转入,故暂无法判断2014年10月代发工资的单位"。

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翠苹、冀战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翠苹、冀战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翠苹、冀战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7【案件字号】(2021)兵08民终6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铭徽胡春红赵春华【审理法官】孙铭徽胡春红赵春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翠苹;冀战红【当事人】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翠苹冀战红【当事人-个人】刘翠苹冀战红【当事人-公司】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翠苹;冀战红【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该支付被上诉人鉴定费8000元、住宿费12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一、上诉人一审提交2020年11月25日维修日志,该日志维修情况记录:铲墙纸。

二、刘翠苹、冀战红于2019年9月26日诉金诚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刘翠苹、冀战红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5日作出(2019)兵9001民初7925号民事裁定,裁定:按原告刘翠苹、冀战红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该支付被上诉人鉴定费8000元、住宿费120元。

本案诉争的鉴定费并非本案诉讼中产生,而是被上诉人前次诉讼所产生,应属其它诉讼费用,应在前次诉讼中主张处理。

前次诉讼中,双方于2020年11与17日达成维修协议,其中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主张鉴定费,之后,被上诉人撤诉,亦未要求处理鉴定费,被上诉人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对该鉴定费权利的放弃,因此,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再次主张鉴定费依据不足。

石河子市富依德科技有限公司与韩维宣、张勇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市富依德科技有限公司与韩维宣、张勇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市富依德科技有限公司与韩维宣、张勇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新28民终2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来永存杨娜敖登高娃【审理法官】来永存杨娜敖登高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河子市富依德科技有限公司;韩维宣;张勇;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佳乐连锁总部曲惠分店【当事人】石河子市富依德科技有限公司韩维宣张勇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佳乐连锁总部曲惠分店【当事人-个人】韩维宣张勇【当事人-公司】石河子市富依德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佳乐连锁总部曲惠分店【代理律师/律所】李昆新疆兴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昆新疆兴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昆【代理律所】新疆兴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石河子市富依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韩维宣;张勇;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佳乐连锁总部曲惠分店【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是否违法,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产品责任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是否违法,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涉及的农民共十户,其中八户农民于2014年12月30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二审判决由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家乐连锁总部曲惠分店向农民赔偿经济损失及鉴定费,后经本院再审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判决,改判由石河子市富依德科技有限公司向农民赔偿经济损失及鉴定费。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经济建设总公司-招投标数据分析报告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经济建设总公司-招投标数据分析报告


本报告于 2020年6月24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招标数量、招标情况、招标行业分布、投标企业排名、中标企业 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状 出质股权 态 数额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 石河子开发区赛德国 有 121300.65
1
2016-06-15
65900500000018991
经济建设总公司 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效
万元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 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 有
2
2015-11-02
65900500000027731
32000万元
王静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经 无
800万元
济建设总公司

4.3 动产抵押(0)
截止2020年6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4 税务信息(0)
截止2020年6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5 行政处罚(0)
截止2020年6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石河子中级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信息报告-天眼查

石河子中级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信息报告-天眼查

二、股东信息
截止 2019 年 02 月 2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三、对外投资信息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石河子市伯伦斯经贸公司 1993-02-20
注册资本
考。
1.3 变更记录
截止 2019 年 02 月 2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1.4 主要人员
截止 2019 年 02 月 2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4 企业业务
截止 2019 年 02 月 2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

4.5 竞品信息
截止 2019 年 02 月 2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石河子中级人民法院工会
企业信息报告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本报告生成时间为 2019 年 02 月 23 日 08:46:29,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天眼查数据快照。

石河子辖区企业2015-2016年度诉讼裁判数据分析报告

石河子辖区企业2015-2016年度诉讼裁判数据分析报告

石河子市辖区企业2015-2016年度诉讼裁判大数据分析报告制作人:新疆中兴法律事务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时间:二0一七年一月十一日特别说明1、本报告具有尝试研究性质,裁判文书数据全部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统计数据主要由电脑自动生成。

2、由于检索方式的差异性,可能造成样本数据与法院实际公开数据的差异。

3、本报告采集数据范围: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和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受理并结案的一审程序涉及企业诉讼的裁判文书。

(因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原因,目前为止2016年底法院审结的案件还未录入中国裁判文书网,因此无法查询。

但为保证研究数据的完整性,我们特选取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石河子辖区所有涉企案件进行采集分析,给大家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4、样本采集数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裁判案件374件,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件52件。

5、本报告的观点仅针对已采集数据分析得出,不对应实际情况;本报告仅供参考,引用请以官方正式公布数据为准。

6、本报告所需的数据采集、分析等工作由中兴法务团队成员王庆有、王岩、赵娜共同完成。

新疆中兴法律事务咨询有限公司对此拥有全部知识产权,欢迎朋友圈转发,微信公众平台转载需经著作权人授权。

目录前言一.石河子辖区企业2015至2016年度参与诉讼基本情况1.参与诉讼的件数和标的二.石河子辖区法院2015至2016年度审理涉企民事案件分析1. 法院审理适用程序2. 法院裁判时间3. 不同诉讼程序所使用的时间4. 裁判支持率三.石河子辖区2015至2016年度涉诉企业分析1.双方当事人性质2.涉诉企业主营业务范围3.涉诉企业诉讼标的四.涉诉领域分析1.诉讼发生领域总分析2.诉讼频发领域分析五.石河子辖区2015至2016年度涉诉企业委托律师代理分析1.律师代理本土化特征明显2.本土律师对涉诉企业贡献率分析3.原告委托律师贡献率分析4、被告委托律师贡献率分析结语石河子辖区企业2015至2016年度诉讼裁判大数据分析报告前言2015年至2016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企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和挑战,困难重重,也不可避免的导致企业整体陷入经济下滑、增长动力不足、经济效益差的困境。

劳务还是建筑-新疆石河子判决书

劳务还是建筑-新疆石河子判决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判决书(20)兵八行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河子市xxx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x,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局审理科副科长。

上诉人石河子市xxx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劳务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行初字第00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新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董春芬、胡少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xxx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xx,被上诉人石河子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委托代理人金卫、尼继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xxx劳务公司于2003年6月5日依法在石河子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其中,许可经营项目包括劳务分包、外包,一般经营项目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派遣、装卸。

原告单位既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同时也有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证书。

2013年1月14日,被告根据群众举报立案查处原告单位税收违法行为。

同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单位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被告在对原告单位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调取了原告单位财务凭证,并对原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王xxx、会计任倩倩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同时,被告对被开具服务业发票的广联建筑公司、天富水电公司等35家发包单位进行调查,并调取原告给上述发包单位开具的服务业发票、原告与上述发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工程结算单等证据。

上述被调查35家发包单位分别给被告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说明原告单位承包其公司工程,双方依据工程量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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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石河子辖区2015至2016年度涉诉企业委托律师代理分析
1、律师代理本土化特征明显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石河子辖区企业涉诉案件426件,涉及当事人超过900人次,其中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件289件,基于便利、信任等各种考虑,当事人委托律师本土化特征十分突出。

其中87%以上的当事人在石河子本地委托律师,不超过8%的当事人委托石河子市以外的疆内其它律所,只有不超过4%的当事人委托外省市律师(且这部分当事人主要为外省市当事人)。

2、本土律师对当时涉诉企业贡献率分析
石河子辖区共设立9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超过100位。

在涉企诉讼案件中,以代理案件标的总额大小比较,排在前三位的依次为新石所、君正所、双信所;代理律师对涉诉企业贡献率以诉请标的支持率为准,排在前三位的依次为新石所、七合所、天众所(七合所与天众支持率相同)、其次为君正所。

3.原告代理律师贡献度分析
(1)原告代理律师一般贡献度
按诉讼案件数量分析数据显示:涉诉企业案件共计426起,其中法院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案件共计354件,诉请支持率为83.1%;其中有57%的原告当事人委托律师,委托件数为243件,其中法院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诉请案件共计211件,诉请支持率为86.83%,比平均支持率高出3.7%。

(2)自然人诉法人案件律师贡献度
在自然人诉法人案件共计272件,其中法院判决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案件共计254件,支持率为93%,其中有51%的原告当事人委托了律师,委托件数为140件,这其中法院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律师诉请案件为136件,诉请支持为97%,比平均高出4%。

(3)法人诉法人案件律师贡献度
在法人诉法人案件共计83件,其中法院判决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案件共计51件,支持率为61%,其中有62%的原告当事人委托了律师,委托件数为52件,这其中法院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律师诉请案件为28件,诉请支持为53%,比平均低8%,这是由于在企业法人诉企业法人案件中有17件原被告达成和解,并未计算在法院支持或部分支持案件中。

(4)法人诉自然人案件律师贡献度
在法人诉自然人案件共计79件,其中法院判决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案件共计73件,支持率为92%,其中有65%的原告当事人委托了律师,委托件数为52件,这其中法院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律师诉请案件为50件,诉请支持为96%,比平均高4%。

(5)律师代理原告诉请标的贡献度分析
在所采集到的裁判案例中,原告共诉请标的52010.4万元,法院共支持46987.8万元,支持率为90.3%,其中委托律师代理标的总额为28715.7万元,法院只支持24425.5万元,支持率为85%,其中:在自然人诉法人案件中,共诉请标的7913.3万元,法院支持6008.3万元,平均支持率为75.9%,其中自然人委托律师标的总额为4679.2万元,法院支持3045.2万元,支持率65%;法人诉法人案件中,共诉请标的31013万元,法院支持28008.6万元,平均支持率为90.3%,其中委托律师标的21286.8万元,法院支持18575.9万元,支持率为87.2%;法人诉自然人案件中,共诉请标的21511.6万元,法院支持21378.8万元,平均支持率为99.3%,其中委托律师标的额1704.9万元,法院支持1591.3万元,支持率93.3%。

4、被告委托律师贡献度分析
被告委托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件98件,诉请涉案总标的额为29863.4万元,法院判决支持3797.3万元,被告律师的支持率为12.7%,比平均支持率高出3%。

其中自然人诉法人类案件中,诉请总标的3164.6元,法院判决支持1299.5万元,被告律师支持率41%,比平均支持率高出16.9%;法人诉自然人案件中,诉请总标的8382万元,法院判决支持91.6万元,被告律师支持率为0.3%,比平均支持率第26.4%;法人诉法人类案件中,诉请总标的26704.4万元,法院判决支持2497.7万元,被告支持率为9.3%,比平均支持率低0.4%。

结语
以上数据仅为采集的样本,并不代表全部。

但经分析依然可见:企业纠纷发生概率较高的主要集中在合同管理、劳动人事管理和公司内部治理方面,而合同领域发生概率较高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借贷合同、建设工程(承揽、劳务)合同方面,希望企业能够对上述领域加强管理,避免纠纷,同时希望法律工作者能够切实加强上述领域的知识积累,以更加专业的姿态服务企业、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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