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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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二)建筑面积达新版平方米以上;(三)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园林绿化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二)绿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

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做出承诺。

禁止招标人以任何方式逼迫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及省、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工程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装饰装修、弱电、暖通、消防等专业配套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

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含义与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相同。

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和中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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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索引号:430S00034/2015-00119•题裁分类:•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日期:2015-06-24 00:00•主题分类:•主题词:•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评标内容由商务标、技术标、建筑市场信用标三部分组成,共计100分。

商务标由“投标报价和综合单价”或“投标报价和报价的合理性”组成;技术标由项目管理班子、施工组织设计;建筑市场信用标由上年度和本年度得分组成;商务标占总分的50%,技术标占总分的35%,建筑市场信用标占总分的15%。

一、商务标(投标报价)50分。

商务标评审分两种方法,在开标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并现场公布抽取结果。

方法一:(一)投标报价得分(35分)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A%作为总报价评标基数。

投标人有效投标总数少于5个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均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数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数1%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1%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15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每个分项清单费用占全部清单项目费用的比重,从高到低抽取不少于30项,不足30项时按实际全部评审。

综合单价每项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A%作为该项目的评标基数。

综合单价等于评标基数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数1%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1%扣0.5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方法二:(一)投标报价得分(35分)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A%占70%与招标控制价占30%之和作为总报价评标基数。

投标人有效投标总数少于5个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均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数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数1%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1%扣0.5分,扣完为止。

(二)投标报价合理性(15分)(1)投标报价的完整性(3分)。

核实投标人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所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2)综合单价的合理性(3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对于小型项目(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下同)可以不作要求。

(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对于小型项目可以不作要求。

(三)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提供类似业绩。

(四)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依据《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特征指标描述范围可以设置一个企业类似业绩(特征指标不超过两项),最多不超过两个企业类似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五)招标项目相关特征指标,按照以下要求设定:1.施工总承包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专业工程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专业工程施工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总承包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

2.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单体或群体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路面面积、桥梁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直径或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目的:招标控制价在发给投标人之前,为减少 编制误差率;
机构: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 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结果:审核单位应出具审核结论报告,并对审 核结论负责。招标人应按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 招标。
当地政府对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风险费用
( 赣 建 字 [ 2 0 10]1 号 第 5 第 六 款 、 第 7 条 第 四 款—投标人要求)
一个月内对书面提出的误差内容14天内未书面 答复的,视同默认。
规定2)中标后,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或后
一个月内按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 理办法》的规定调整误差,修正合同价,并报 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规定3)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未
提出误差内容,视同无异议或已包含在其他单 价和合价中,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
招标控制价公布: (第5条第七款):
时间:一般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出。但最迟 应在开标之日(不含开标之日)7天前。
内容: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 (指详细到综合单价),不得只公布招标控 制价总价。
招标控制价审核(第17条)
范围: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 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
(十)标后监管(第10条及附件一和附件三) 1、中标价与竣工结算价相关联;固定价格中标
价即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竣工结算价。 2、防止随意变更、签证,竣工结算价远超中标
价的问题;规定合同价款变更要备案。 3、为防止施工时中标人随意停工的问题;规定
无故停工可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
三、对八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规范
3)5000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随机抽取首席或资深 专家一名,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可直接随机 抽取首席、资深专家各一名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为维护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省住建厅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评标办法。

本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

一、基本要求(一)适用范围土石方工程和技术含量低、施工工艺简单、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它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二)评审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择优;2、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可行;3、价格合理,且不低于成本价;4、禁止不正当竞争。

(三)评审内容1、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人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时,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一致意见,并以文字形式向投标人说明评审理由。

实行资格预审的,在开标现场只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进行确认,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完成,投标人其它方面的资格由资格预审单位负责。

资格审查中,应当依据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择优选定合格投标人。

2、技术标评审。

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和方法,进度计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等的可行性,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主要机具、设备和劳动力的配置,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配置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施工招标评标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平,爱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形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择优举荐中标候选人或依照招标人授权直截了当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平、科学、择优〞的原那么。

第四条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阻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形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举荐情形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招标人应依照本方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否那么,更换无效。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那么,评标无效。

评标定标工作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30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评标一样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建评标委员会;〔二〕评标预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做出清标工作安排,对暗标进行编号;〔三〕采纳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四〕清标;〔五〕初步评审;〔六〕详细评审;〔七〕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八〕评标委员会解散。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为维护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省住建厅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评标办法。

本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

一、基本要求(一)适用范围土石方工程和技术含量低、施工工艺简单、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它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二)评审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择优;2、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可行;3、价格合理,且不低于成本价;4、禁止不正当竞争。

(三)评审内容1、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人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时,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一致意见,并以文字形式向投标人说明评审理由。

实行资格预审的,在开标现场只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进行确认,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完成,投标人其它方面的资格由资格预审单位负责。

资格审查中,应当依据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择优选定合格投标人。

2、技术标评审。

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和方法,进度计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等的可行性,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主要机具、设备和劳动力的配置,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配置等。

具体工程可根据其特点设置评审内容。

3、商务标评审。

综合评估法主要评审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等。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xx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为维护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省住建厅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评标办法。

本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

一、基本要求(一)适用范围土石方工程和技术含量低、施工工艺简单、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它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二)评审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择优;2、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可行;3、价格合理,且不低于成本价;4、禁止不正当竞争。

(三)评审内容1、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人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时,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一致意见,并以文字形式向投标人说明评审理由。

实行资格预审的,在开标现场只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进行确认,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完成,投标人其它方面的资格由资格预审单位负责。

资格审查中,应当依据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择优选定合格投标人。

2、技术标评审。

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和方法,进度计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等的可行性,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主要机具、设备和劳动力的配置,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配置等。

具体工程可根据其特点设置评审内容。

3、商务标评审。

综合评估法主要评审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等。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

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含义与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相同。

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和中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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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试行)、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一)最低投标价法(试行):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并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报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1)。

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 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2)。

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

(三)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并提出要约价格,投标人参考招标控制价后,做出响应承诺投标报价(详见附件3)。

报价承诺法可由招标人自选,适用于省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含,下同),市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县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800万元以下;省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下,市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300万元以下,县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150万元以下。

且招标项目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

第五条招标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及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时,按《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的规定执行。

价格采用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市场信息价,缺项的可采用市场价格。

【注: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已颁布,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到时请按新的《规范》和我省新的《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执行;下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招标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公开招标项目宜采用固定价格报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报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标底、招标控制价须由符合自行招标规定的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事先上调或者下浮,以便招标人、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掌握按现行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以利于公正、公平竞争和准确评标。

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事先压级压价,上调或者下浮的,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一)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书面答复,属实的,应当调整。

不作答复的,暂停招投标活动;(二)招标人压级压价,上调或者下浮,影响投标人报价的,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按压级压价,上调或者下浮幅度及投标人让利比例调整合同价。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仅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和投标人报价时的参考。

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指工程量与施工图的计算误差);下同]在±1%(含)范围内的属招投标活动中的允许编制误差。

超过±1%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前书面向招标人提出误差内容,招标人或者编制机构应当核对,属实的,应当予以调整,并书面或者在招标网上告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或者编制机构对在开标前书面提出的误差内容14天内或者开标前未书面答复的,视同默认。

中标后,影响投标报价的,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按《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的规定调整误差,修正合同价,签订补充合同,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中标人在开标前未书面提出对招标控制价的误差或者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3000万元以上项目二个月内)未提出对工程量清单的误差内容,视同无异议或者已包含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

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规定调整误差。

第八条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

招标人约定采用固定价格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市场涨价风险的(即零风险),投标人不承担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约定市场风险的,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和计算方法,并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中考虑涨价风险费用,同时明确涨价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

投标人可承担市场涨价风险系数的范围(幅度)一般约定为材料价格0-5%,施工机械使用费为0-10%以内,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禁止采用无限风险。

市场涨价风险费用应合理对等分摊【涨价风险分摊原则一般各分摊50%,例如,招标人约定承担的市场材料价格涨价风险系数为3%,投标人承担的市场材料价格涨价风险系数也应当是3%,双方合计材料价格涨价风险系数的范围(幅度)为0-6%】。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人分摊的50%涨价风险费用在综合单价中计取,进入招标控制价,并在分析表中明确。

在涨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内,当市场实际涨价风险费用发生时,超过招标人事先约定承担的风险费用改由投标人承担时,招标人受益。

反之,招标人要承担市场不涨价或涨价幅度低于招标文件事先约定由招标人承担而支出的涨价风险费用时,投标人受益。

涨价风险费用幅度约定有风险,要谨慎,涨价风险费用中标后在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中进一步约定。

当市场发生超出双方约定合计的涨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以外的涨价或者跌价时,由招标人承担或者受益。

第九条招标人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并按本办法要求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国家对最高投标限价设置有规定,从其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出。

并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指详细到综合单价;下同),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第十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放,推行电子化招投标方式进行。

电子化网上招投标系统建立企业信息比对等数据库,投标人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保网上企业信息的准确无误,及时更新,以免影响投标。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使用本单位的计算机、电子钥匙(CA数字证书)或者软件密码锁(电子狗)、招标软件和计价软件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仅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

投标报价的编制应当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和《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及《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的规定执行。

投标人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国家或者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按市场价格或者参考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市场信息价等,在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后,自主编制投标报价。

投标人低于风险评估点投标报价,应当接受成本风险评估。

《投标报价成本风险评估评审的裁判标准(试行)》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另行制定下发执行。

投标报价考虑让利竞争时,应当体现在综合单价中,不得总价让利,否则,评标时作重大偏差处理。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或者网络传输),推行网上电子化招投标方式进行。

电子化方式招标的电子投标书和纸质投标书的内容(含报价)必须一致。

不一致的,以电子投标书为准。

在电子化招标方式推行期间,若电子投标书和纸质投标书(含报价)的内容不一致时,允许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以纸质投标书中的内容对电子投标书(含报价)中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

第十三条投标人商务报价中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的乘积应当与本单项小计费用一致,单项小计费用累加后应当与各分部分项合计金额一致,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一致(计算机的运算偏差除外)。

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评判。

投标人不得无序竞争,不得盲目降价,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费按规定由招标人支付。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按《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约定招标代理费用由投(中)标人支付的,应当将招标代理费用列入招标控制价其他项目费中,计取标准一般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执行。

投标人应当将招标代理费列入投标报价其他项目费中,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数额支付。

该费用属可竞争费用,但让利幅度不得大于支付数额的15%,投标人让利后仍应当按招标文件约定数额支付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费用未列入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不承担招标代理费用。

第十五条投标报价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中的强制性条文,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投标报价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规费〔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等〕、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

上述费用均按投标报价的基数和计价规定的计费程序及费率计取。

第十七条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应当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列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让利竞争费用。

报价竞争计算时应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合计大于等于50万元的,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依法共同组织对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招标人供料除外)。

投标报价中的可竞争费用的有关项目不得出现零或负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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