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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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2.04•【文号】建设部令第22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修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快我委法治机关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0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等103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徐绍史2016年1月1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30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及时间│发布部门│├──┼────────────────────┼─────────────────────┼────────────────────┤│1│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计资[1983]116号1983年2月2日│国家计委│││办法的通知│││├──┼────────────────────┼─────────────────────┼────────────────────┤│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1990]1215号1990年8月18日│国家计委│││的通知│││├──┼────────────────────┼─────────────────────┼────────────────────┤│3│国家物价局发布关于委托职工价格监督检查组│价检字[1990]811号1990年10月10日│国家物价局│││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关于颁发《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能源政法[1992]955号1992年10月4日│能源部│││规范》等三个规范的通知│││├──┼────────────────────┼─────────────────────┼────────────────────┤│5│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电建[1995]36号1995年1月19日│电力工业部│││知│││├──┼────────────────────┼─────────────────────┼────────────────────┤│6│关于颁发《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电计[1995]202号1995年4月7日│电力工业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7│关于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通│国经贸运[1995]466号1995年8月31日│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业│││知││部、建设部、劳动部│├──┼────────────────────┼─────────────────────┼────────────────────┤│8│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计价格[1995]1628号1995年10月24日│国家计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关于印发《电气化铁路配套电力工程管理办法│计建设[1995]1954号1995年11月14日│国家计委│││》的通知│││├──┼────────────────────┼─────────────────────┼────────────────────┤│10│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计建设[1996]673号1996年4月6日│国家计委│││定》的通知│││├──┼────────────────────┼─────────────────────┼────────────────────┤│11│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电计[1996]280号1996年4月26日│电力工业部│││知│││├──┼────────────────────┼─────────────────────┼────────────────────┤│12│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部令[1996]第6号1996年8月21日│电力工业部│├──┼────────────────────┼─────────────────────┼────────────────────┤│13│关于印发《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电计[1996]737号1996年11月13日│电力工业部│││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14│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9号1996年12月2日│电力工业部│├──┼────────────────────┼─────────────────────┼────────────────────┤│15│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计投资[1996]2801号1996年12月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6│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电建[1997]79号1997年2月5日│电力工业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7│关于颁发《电力行业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电安生[1997]53号1997年2月13日│电力工业部│││(试行)的通知│││├──┼────────────────────┼─────────────────────┼────────────────────┤│18│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计价费[1997]698号1997年4月24日│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19│关于印发铁路货物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计价管[1997]2272号1997年11月17日│国家计委、铁道部│││费项目及清理整顿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20│关于全面推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电综[1998]115号1998年3月9日│电力工业部│││的通知│││├──┼────────────────────┼─────────────────────┼────────────────────┤│21│印发《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计投资[1998]815号1998年5月12日│国家计委、财政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2│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国经贸电力[1999]72号1999年2月2日│国家经贸委│││知│││├──┼────────────────────┼─────────────────────┼────────────────────┤│23│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计基础[1999]382号1999年4月7日│国家计委│││办法》的通知│││├──┼────────────────────┼─────────────────────┼────────────────────┤│24│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计基础[1999]383号1999年4月7日│国家计委│││》的通知│││├──┼────────────────────┼─────────────────────┼────────────────────┤│2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计价格[1999]1074号1999年8月17日│国家计委│││办法》的通知│││├──┼────────────────────┼─────────────────────┼────────────────────┤│26│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计价格[1999]1610号1999年10月14日│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27│关于印发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的粮食供应│计粮办[2000]241号2000年3月14日│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暂行办法的通知││、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8│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2001年7月4日│国家计委│├──┼────────────────────┼─────────────────────┼────────────────────┤│29│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等4部委局令[2002]第42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2002年11月8日│汇管理局││││││├──┼────────────────────┼─────────────────────┼────────────────────┤│30│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2005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计价格[1995]1628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1995.12.01【实施日期】1995.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计委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5]1628号文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保障国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政府对土地使用权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调控,引导土地使用权价格形成的机制。

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调控与形成,应当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第五条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基准地价是城市规划区内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标定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确定的标准地块的一定使用年期的价格。

第六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应当以专业评估机构地价评估结果为基础,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趋势,经组织专家论证后,合理确定。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当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房地产开发土地政策

房地产开发土地政策

房地产开发土地政策目录1、土地管理 .....................................................................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1)1.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4 2、土地取得 ..................................................................... (6)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6)2.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9)2.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9)2.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0 3、房地产开发 ..................................................................... (11)3(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13.3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13)3.4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13)3.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14)4、房地产调控 ..................................................................... (15)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15)4.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16)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61、土地管理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所有制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赣府厅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按照省委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工作部署,聚焦全省土地利用粗放、效率不高等问题,在“节地增效”行动的基础上,持续深入推进用地提质增效,助推全省高质量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一)优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进一步优化《全省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细则》,持续推进各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探索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优势特色行业、重点产业平台(小微创业园、标准厂房等)开展综合评价。

持续调整优化亩产效益大数据管理平台功能,整合企业登记、统计、税务、用地、用能、污染物排放等数据,推进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壁垒,建立数据准确的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数据库。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每年梳理汇总全省参评企业各项数据指标,分行业、分区域、分指标等进行多维度分析,形成全省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绩效报告。

通过评价对工作推进扎实、要素配置精准、亩均效益水平提升明显的市、县(区),在财政政策、用地指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能耗排放等方面给予倾斜。

制定亩产效益领跑者遴选方案,统一发布全省领跑企业名单。

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7年修正)

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7年修正)

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20•【字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3年10月9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1997年5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根据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修正案>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市城市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并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土地审查登记。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转让、出租、抵押及有关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征归国有后,才能出让。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失效部分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失效部分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失效部分文件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失效部分文件的通知省执法监察总队,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经第8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省厅决定废止、失效国土资源文件55件,并形成《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废止或失效的文件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不得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江西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7月25日附件: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印发时间1关于转发《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7〕赣土〔籍〕字第03号1997年2月21日2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3〕43号2003年3月19日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4〕23号2004年3月7日4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赣国土资发〔2004〕18号2004年9月29日5江西省新办煤矿及煤矿扩大矿区范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赣国土资发〔2005〕6号2005年5月30日6关于印发厅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试行)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6〕17号2006年8月3日7关于明确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出让方案审查权限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6〕20号2006年9月8日8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6〕142号2006年12月8日9关于印发《厅机关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厅机关借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7〕17号2007年6月26日10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7〕7号2007年4月26日11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局部调整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7〕76号2007年5月31日12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程序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7〕60号2007年6月13日1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的意见赣国土资发〔2007〕33号2007年10月26日14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7〕109号2007年11月26日15关于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8〕62号2008年5月14日1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122号2008年8月8日17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123号2008年8月8日18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165号2008年10月23日19关于加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176号2008年11月13日20关于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间成果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布局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195号2008年12月16日21关于成立江西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21号2009年3月18日22关于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9〕31号2009年4月29日2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109号2009年6月17日2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110号2009年6月17日25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9〕67号2009年7月8日26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124号2009年7月15日27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调整具体要求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9〕70号2009年7月28日28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132号2009年7月13日29关于全力支持服务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化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20号2010年1月15日30关于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意见赣国土资字〔2010〕59号2010年3月18日31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0]4号2010年3月29日32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106号2010年5月19日33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萤石矿开采总量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155号2010年7月30日34关于加快我省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0〕95号2010年9月28日35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0]103号2010年10月9日36关于下达稀土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补充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236号2010年12月13日37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1]33号2011年3月4日38关于开展2010年度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1〕30号2011年3月8日39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1〕40号2011年3月15日40关于全面开展全省地热岩盐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1〕27号2011年4月1日41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1〕9号2011年6月4日42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1〕116号2011年7月4日43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萤石矿开采总量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1〕128号2011年8月1日44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1〕15 号2011年9月14日45关于采矿权租赁相关问题的函赣国土资函〔2011〕533号2011年11月3日4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发电〔2011〕172号2011年11月4日47关于下达2011年度预留的钨矿稀土矿锑矿萤石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1〕179号2011年12月5日48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实施意见赣国土资发〔2011〕21 号2011年12月26日49江西省2013年-2015年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总体意见赣国土资字〔2012〕179 号2012年8月31日50关于下达2012年度预留的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2〕224号2012年12月25日51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3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3〕10号2013年1月28日52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3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3〕170号2013年11月12日53关于土地储备和融资规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4〕29号2014年4月4日5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4年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4〕85号2014年8月4日55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5年全省钨生产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5〕55号2015年6月18日——结束——。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区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区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区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新府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区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府办发〔2017〕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新建区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13日新建区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6〕12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是指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住宅房屋(包括直管公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及单位自建房等房改房和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不包括政府摇号的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房)。

若另有拆迁安置政策或办法对拆迁安置房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方式及金额等进行明确的,执行该政策规定。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法取得的城镇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转让产生的转移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新建区实际管辖区域。

第四条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南昌市国土资源局新建分局(新建区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原所有权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二)不动产权属无纠纷;(三)其它法定不动产转让的条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共计48项。

其中,取消34项、下放9项、整合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1360000FG-QT-012省发改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2360000GX-QR-016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行政确认《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3360000GX-QT-015省工信委、省地税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4360000JY-QT-008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公安厅权限内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其他《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5360000CZ-QR-002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或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6360000GTZY-QT-007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设立、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整合或扩界申请探矿权协议出让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7360000GTZY-QT-124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人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8360000WJ-QR-007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及部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定行政确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4号)9360000WJ-QT-013省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2011〕135号)10360000WJ-QT-043省卫生计生委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公布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11360000DS-QT-003省地税局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12360000DS-QT-018省地税局直属局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13360000DS-QT-019省地税局直属局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4360000DS-QT-020省地税局直属局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15360000DS-QT-02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16360000DS-QT-023省地税局直属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7360000DS-QT-024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8360000DS-QT-025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9360000DS-QT-02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20360000DS-QT-027省地税局直属局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21360000DS-QT-02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2360000DS-QT-029省地税局直属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3360000DS-QT-030省地税局直属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4360000DS-QT-03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25360000DS-QT-032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6360000DS-QT-033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60000DS-QT-034省地税局直属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8360000DS-QT-035省地税局直属局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9360000DS-QT-03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30360000DS-QT-037省地税局直属局居民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跨县市区的除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60000DS-QT-03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2360000DS-QT-039省地税局直属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包括: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和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3333004省安监局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34360000AJ-QT-010省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13017省地方海事局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第(二)项修改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协议或者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该土地的权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三)项修改为:“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0620(颁布时间)
19970620(实施时间)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项修改为:“临时使用的土地,期满不归还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七)项,第(八)项改为第(七)项。
第(九)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非法占用或者私分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菜地开发基金的,责令全部退赔,并可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30%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十一)项改为第(九)、(十)项。
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前款第(一)、(二)、(三)、(五)、(八)、(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十)项规定,以及擅自突破指令性指标批准用地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地批[1996]89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地批[1996]89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地批(1996)89号)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你们先后报送的《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国土测绘办函〔1996〕第13号)和《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行为进行管理问题的请示》(闽土法监函〔1996〕027号)收悉。

中文所提问题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即国务院55号令在执行中如何衔接问题。

为了确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的正确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现就法律应用问题,作如下批复:一、关于国务院55号令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法律)在执行中如何衔接的问题。

法律施行后,国务院55号令继续有效,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的,应结合起来执行;法律没有规定而国务院55号令已有明确规定,应按国务院55号令执行;法律虽有原则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执行的,在国务院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应按国务院55号令或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55号令有关条款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问题,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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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赣府发〔2018〕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8年3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批复同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工作衔接,省人民政府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于2018年6月1日起废止,不再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本地区、本部门的规定。

2018年5月13日
——结束——。

第9号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9号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二、修改下列规章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表

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表

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表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表序号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单位、字号时间废止文件、字号部门规章1 《地质矿产部合同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第3号令1989年4月1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号)2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第19号令1994年12月28日同上3 《土地信访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5号1997年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8号4 《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2号1989年3月22日同上5 《地质矿产部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1989年5月8日同上6 《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1989年5月8日同上7 《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0号1990年9月28日同上8 《地质矿产部实施安全否决权的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12号1991年8月26日同上9 《地质矿产部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的决定》地质矿产部令第18号1994年1月14日同上10 《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8号有新规定1989年12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8号11 《地质矿产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13号1991年9月2日同上(体制已发生变化)12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1999年3月2日同上(国务院已出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范性文件1 《天然水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地质矿产部1983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号)2 《关于要求提交审批正式地质勘探报告的通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储发〔1985〕43号)1985年3月20日同上3 《关于印发〈关于解决采矿权属纠纷,核实、划定矿区范围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86〕624号)1986年10月16同上日4 《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87〕213号)1987年4月20日同上5 《关于做好矿山企业采矿补办登记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87〕502号)1987年11月25日同上6 《关于独立金矿床储量审批和金矿储量承包财务结算规定的通知》全国金矿地质工作领导小组、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委员会(金地〔1988〕9号)1988年3月19日同上7 《关于勘查许可证注销问题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88〕221号)1988年6月21日同上8 《关于统配煤矿企业补办采矿登记的补充规定》地质矿产部(地发〔1988〕290号)1988年8月16日同上9 《生产矿山提交承包金储量审批问题补充说明》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储〔1988〕112号)1988年9月15日同上10 《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办〕字第110号)1988年11月22日同上11 《审查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年度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储〔1989〕155号)同上1989年11月24日12 《关于严格按国发〔1988〕75号文件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0〕28号)1990年1月1日同上13 《关于编制矿产和地下水勘探储量年报的通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储〔1990〕40号)1990年3月21日同上14 《关于试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建国〕字第9号)1990年5月10日同上15 《关于办理黄金矿产采矿登记问题的补充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0〕165号)同上1990年5月12日16 《关于加强地(市)、县矿管经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0〕357号)1990年10月22日同上17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地质矿产部(地发〔1991〕250号)1991年9月24日同上18 《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储〔1993〕21号)1993年2月2日同上19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地质矿产部(地发〔1994〕164号)同上1994年10月17日20 《关于煤成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4〕194号)1994年12月5日同上21 《关于严格执行勘查申请登记程序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4〕209号)1994年12月23日同上22 《关于将“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列为考核国营矿山企业指标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地发147号1987年3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8号)23 《矿产勘查工作阶段划分的暂行规定》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储发27号1987年3月31日同上24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年8月14日同上25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12号1987年10月5日同上26 《关于解决地(市)、县矿管经费的通知》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地发261号1988年7月25日同上27 《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1988年12月同上16日28 《关于未经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勘探报告进行建设,不得征用土地的通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储129号1989年9月30日同上29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情况通报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398号1989年12月2日同上30 《关于认真做好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 字第45号1990年4月17日同上31 《关于理顺部分市(地)县矿产资源管理职责关系的通知》地质矿产部、人事部地发280号1990年7月20日同上32 《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国家土地管理局同上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的通知》1990年9月10日33 《关于砂金生产土地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黄金管理局国土[规]字第60号1990年9月27日同上34 《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432号1990年12月28日同上35 《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 字第33号1991年2月23日同上36 《矿产储量参理员试行管理办法》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1991年4月10日同上37 《关于加强对境外出售出租国家土地管理局同上房产活动中土地管理的通知》1991年5月4日38 《关于认真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法律问答依法行政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09号1991年5月11日同上39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体改要点,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3月16日同上40 《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96号1992年5月7日同上41 《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规]字第52号1992年5月22日同上42 《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6月25日同上43 《关于加强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243号1992年10月31日同上44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11月20日同上45 《关于加快煤矿企业“三率”指标制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46号1993年7月15日同上46 《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产市场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7月26日同上47 《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上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建]字第18号1994年1月18日48 《关于落实国务院全国乡镇煤矿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全国乡镇煤矿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64号1994年4月28日同上49 《关于金矿地质勘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92号1994年6月8日同上50 《关于加强地热可开采储量审批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142号1994年7月22日同上51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年7月28日同上52 《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地质矿产部地发143同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号1994年9月21日53 《关于组织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78号1994年11月19日同上54 《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4年12月3日同上55 《关于加强地矿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59号1995年3月1日同上56 《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励办法》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37号1995年3月11日同上57 《调整规范要求,改革储量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同上审批的意见》储发38号1995年3月11日58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40号1995年3月11日同上59 《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52号1995年4月16日同上60 《关于切实做好1995年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59号1995年5月15日同上61 《关于非农建设的集体土地交易应征为国有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法]字第104号1995年7月21日同上62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国家土地管理局同上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籍]字第134号1995年9月11日63 《关于贯彻<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地质矿产部地发196号1995年9月25日同上64 《关于做好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工作的通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196号1995年11月8日同上65 《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190号1995年12月29日同上66 《关于印发<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88号1995年12月30日同上67 《关于印发<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130号1996年6月14日同上68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79号1996年10月10日同上69 《关于印发《教育、体育和卫生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80号1996年10月10日同上70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86号1996年10月11日同上71 《关于颁发《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72号1997年3月18日同上72 《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办]字第58号1997年4月16日同上73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文书规范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69号1997年5月9日同上74 《关于印发《地质矿产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22号1997年5月26日同上75 《关于矿产储量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全资办发60号1997年8月22日同上76 《关于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决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5号1998年4月8日同上77 《关于印发《全国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6号1998年4月10日同上78 《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5号1998年4月20日同上79 《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6号1998年4月20日同上管理办法》的通知》80 《关于国有棉纺企业压锭重组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53号1998年5月14日同上81 《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79号1998年6月26日同上82 《关于做好占用矿产储量登记与换领新采矿许可证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80号1998年6月26日同上83 《关于在换发采矿许可证前对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进行清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91号1998年8月3日同上84 《关于继续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98号1998年8月13日同上85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20号1998年9月9日同上86 《关于江西等八省(区)抗洪救灾用砂石粘土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土资发149号1998年10月5日同上87 《关于授权部分国家规划矿区换证权限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8号1998年12月1日同上88 《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13号1998年12月2日同上89 《关于全面开展土地评估机构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9号1999年1月27日同上90 《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93号1999年4月9日同上91 《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04号1999年4月23日同上92 《关于严格按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加强评估业务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13号1999年5月11日同上93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74号1999年6月25日同上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的通知》94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4号1999年7月15日同上95 《关于开展地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70号1999年8月17日同上96 《关于开展对勘查开采海砂等矿产资源监督检查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399号1999年11月5日同上97 《关于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59号2000年5月25日同上98 《关于继续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374号2000年12月13日同上99 《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1988]国土[籍]字第186号(民用航空管理体制已发生变化)1988年12月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65号)100 《关于颁布《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籍]字第182号1990年12月20日同上(已取消土地勘测行政审批)101 《关于建立乡镇矿业发展基本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地质矿产部地发[1989]34号同上(已经有新的年检制度)知》1989年1月24日102 《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1]60号1991年3月26日同上(已经有新的年检制度)103 《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7]97号1997年4月16日同上(行政审批已取消)104 《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8]47号1998年3月17日同上(新发国土资发[2004]208号)105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392号1999年11月1日同上(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不一致)106 《关于实施矿山年报制度和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及登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414号同上(已经有新的年检制度和规定)记工作的通知》1999年11月17日107 《关于巩固换证成果做好当前探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 152号2000年5月16日同上(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108 《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178号2000年6月13日同上(已制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09 《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263号2000年9月21日同上(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110 《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131号2001年4月29日同上(有新规定)111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国土资源部同上(行政审批已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 226号2001年8月2日取消)1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 298号2001年9月29日同上(行政审批已取消)113 《关于印发《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2]369号2002年11月19日同上(行政审批已取消)114 《关于非农业用地清查的处理意见》省土管局苏土发[1987]14号1987年11月7日(过时)《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国土资发[2002]51 号)115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地监[1998]50号1988年10月1日同上(有新规定)116 《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的补充规定》省土管局苏土籍[1988]49号1988年同上(过时)117 《重申“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必须到地质矿产部门依法登记”的通知》省地矿局苏地矿管朱[1988]003号1988年2月22日同上(过时)118 《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和个体采矿整顿意见》、《江苏省贯彻〈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省计经委、省地矿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苏地管发[1988]14号1988年6月24日同上(过时)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19 《关于下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籍[1989]3号1989年1月14日同上(过时)120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管[1989]68号1989年10月13日同上(过时)121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综[1989]75号1989年10月20日同上(有新规定)122 《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综[1989]74号1989年10月20日同上(过时)123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省土管局苏土籍[1989]84号同上(过时)的通知》1989年11月20日124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事[1989]103号1989年12月27日同上(过时)125 《关于开展采矿年检注册的通知》省地矿局苏地矿发[1990]017号1990年9月6日同上(过时)126 《关于加强征地“农转非”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建1990]19号1990年3月7日同上127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许可证》制度的补充通知》省土管局苏土建[1990]17号1990年3月9日同上(过时)128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省土管局苏土办〔1990〕7号同上(过时)知》1990年2月22日129 《关于印发《对越权批地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省土管局、省监察厅苏土监[1990]47号1990年6月13日同上(过时)13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省地矿局苏地矿发[1991]031号1991年12月2日同上(过时)131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暂行会计制度》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计[1991]144号1991年12月20日同上(过时)132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办[1991]12号1991年1月31日同上(过时)133 《关于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省土管局同上(过时)用权发证工作的意见》苏土籍[1991]70号1991年7月3日134 《关于编制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意见》省土管局苏土事[1991]88号1991年8月同上(过时)135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审定全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计转[1991]23号1991年12月10日同上(过时)136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监[1992]9号1992年1月16日同上(有新规定)137 《江苏省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省土管局苏土事[1992]51号1992年3月23日同上(过时)138 《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同上(过时)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导小组办公室苏土规办[1992]1号1992号2月20日139 《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土规办[1992]2号1992年2月24日同上(过时)140 《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土规办[1992]3号1992年2月29日同上(过时)141 《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省体改委、省土管局苏土办[1992]109号1992年10月20日同上(过时)142 《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省土管局同上(过时)产市场的意见》苏土办[1993]101号1993年8月28日143 《关于减免地质勘探临时用地管理费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计[1993]56号1993年4月19日同上(过时)144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籍[1993]97号1993年8月21日同上(过时)145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科技成果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综[1993]113号1993年10月4日同上(过时)146 《关于下发《江苏省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省水利厅、省土管局苏土籍[1993]33号1999年2月22日同上(过时)147 《关于加强对股份制企业土省体改委、省土管局同上(过时)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苏土办[1994]88号1994年6月24日148 《关于对全省土地行政执法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省监察厅、省土管局苏土监[1995]17号1995年3月3日同上(过时)149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籍[1995]59号1995年6月21日同上(过时)150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建[1995]5号1995年10月23日同上(过时)151 《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划[1995]46号1995年5月5日同上(过时)152 《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农省土管局同上(过时)田保护区划定工作验收程序》的通知》苏土划[1995[66号1995年6月30日153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划[1995]14号1995年11月25日同上(过时)154 《关于印发《对全省土地行政执法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清理中检查出来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省监察厅、省土管局苏土监[1995]57号1995年6月12日同上(过时)155 《关于进行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年检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籍[1995]90号1995年10月10日同上(有新规定)156 《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建[1996]118号1996年9月6日同上(有新规定)157 《关于下发建设用地计划票发放、使用程序等问题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计〔1997〕102号1997年8月28日同上(过时)158 《关于完善原委托审批用地手续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传发[1997]38号1997年10月14日同上(过时)159 《关于采矿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地矿厅苏地管发[1997]001号1997年1月21日同上(过时)160 《关于加强我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省地矿厅苏地管发[1997]014号1997年6月12日同上(过时)161 《关于征收造地补偿费的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同上(过时)。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应当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乡(镇)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全省的基准地价每3年向社会公布1次,市、县的基准地价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等工作列为政府负责人任期内年度考核和离任前考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开垦计划,组织实施。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减少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省土地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易地开垦。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十九条规定的编制原则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规范、标准,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单独编制,并与所在地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方案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未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批[1996]44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批[1996]44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1996年5月17日国土批〔1996〕44号)湖北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执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土办函〔1996〕3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土地管理部门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管房产,因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变更登记;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过户登记。

如果地上无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其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只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变更登记。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有的地方从实际情况出发,为保证在开发建设期内合法使用土地,在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出让金后,先核发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待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再换发使用年限与出让年限相一致的土地使用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决议-国发[1982]8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决议-国发[1982]8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决议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决议(国发[1982]80号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本)》将本文废止)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原则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

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

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第三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

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五条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六条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泥石流、盐碱化、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发挥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与划拨有关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

但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三条开发、利用城市国有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均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不包括市辖区人民政府,下同)应当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者划拨、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或者划拨该幅土地的使用权。

统一征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的统一征用,主管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以及土地权属登记和管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城市规划、城建、房产管理、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本行政区域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和用途,上报省人民政府计划、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16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2月28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一、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1995年1月7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3月28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正案修正)二、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1995年7月27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二次修正)三、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3年12月17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涉及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涉及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涉及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涉及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通知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城管执法分局: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随意执法和乱执法的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透明。

我委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中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条款内容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裁量细化,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一、《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一)从建筑物、构建物内向外抛掷具有明显污染危害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罚款;(二)从建筑物、构建物内向外抛掷一般污染危害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三)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一)在我市严控区内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门店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罚款;(二)在我市控制区内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门店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三)在我市一般区内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门店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三、《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一)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产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作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罚款一千元罚款;(二)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产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罚款五百元罚款;(三)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罚款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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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单位)
20091010(颁布时间)
20091010(实施时间)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文号)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决定
(2009年8月28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决定》经2009年8月28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0月10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赣常备[2009]21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20090923(批准时间)
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废止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废止《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3年10月9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1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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