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浙民办[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民办〔2009〕99号)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提高厅机关制度化、规范化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和《民政部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省民政厅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创业扶民,创新强省”的总战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行使职权。
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努力把民政厅建设成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机关。
四、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依法履行解决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的职责,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全面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领导职责五、省民政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民政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对厅长负责;省老龄办主任、省移民办主任负责做好本单位工作,并向厅长负责;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厅长委托,负责一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浙财社〔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10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推进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整合,支持各地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做到“弱有所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2018年12月6日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市、县(市、区)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分配用于补助市、县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做好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
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来源:鄂民电发[2009]2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众收入水平,拉动低收入群众消费需求,妥善安排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中央决定安排专项资金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要求春节前全部发放到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温暖和帮扶捐助活动,落实好各项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受灾地区和贫困地区困难群众的粮油、蔬菜、副食品、衣被、住所和取暖等问题,按时足额发放各项救助资金,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优抚对象等人员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二、抓紧组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此次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对象范围为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党员),补助标准分别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100元,城市低保对象每人150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每人180元。
一次性生活补贴以现金形式,原则上通过金融代发单位以“一卡通”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间环节。
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为保证在春节前将一次性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到对象手中,各县(市、区)可先行垫付。
待中央补助资金到位后,省民政厅、财政厅将及时分配下拨。
各地要抓紧组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迅速制定资金发放计划,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调度拨付工作。
在落实中央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全省“5个5”、“3个5”救助慰问活动,不得用“5个5”、“3个5”救助慰问活动替代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三、密切关注其他低收入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浙民养〔2024〕8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与标准(一)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为本省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
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补助对象扩大到其他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具体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养老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为本省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
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
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按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的50%执行。
其他养老护理补贴对象的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基本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为本省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认定与复核(一)养老服务补贴。
低保家庭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3.11.08•【字号】浙民残〔2023〕151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民残〔2023〕15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规范性,更公平、更有效地惠及困难和重度残疾人,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率(一)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讲解,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帮助残疾人及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领补贴,推动应补尽补。
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告知书、电话、入户走访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必要时可运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主动服务功能发送提醒信息。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简化程序,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后,由乡镇(街道)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
(二)规范宣传程序。
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应留存备查。
对新纳入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以及新办证的残疾人,3个月内采取任何形式主动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
坚持需求导向、自愿申请原则,对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开展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
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补贴申请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浙民低[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低〔2007〕93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现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条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一并核算家庭收入;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第三条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三)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十)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十一)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十二)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十三)偶然所得;(十四)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考试题库及答案
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考试题库及答案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日。
A、3B、5C、7【正确答案】D、9答案解析:《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条2.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所需,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确定。
A、50%【正确答案】B、30%C、 40%D、 20%答案解析:《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3.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拥有的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A、3B、4【正确答案】C、5D、6答案解析:《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杭民发〔2017〕224号)第十一条4.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当地民政部门。
A、12B、24【正确答案】C、36D、72答案解析:《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53号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声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A、8B、10C、12D、15【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八条6. 根据《西湖区临时救助办法》,对因患重大疾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酌情给予其不超过()次的“医前救助”。
A、一B、二【正确答案】C、三D、四答案解析:《西湖区临时救助办法》(西政办〔2017〕127号7. 急难型临时救助中,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倍。
A、6,12B、 4,8【正确答案】C、 3,6D、2,4答案解析:《杭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8. 根据《西湖区临时救助办法》,一个申请年度内所有西湖区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含)。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
助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浙民优[2012]23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12.18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
(浙民优〔2012〕23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优抚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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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6.03•【文号】民发〔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及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的具体认定办法以及相关对象纳入低保后的待遇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做好与现有低保对象待遇的衔接。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
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
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全面详细摸清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掌握工作底数。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浙财社字〔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9〕5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浙江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省级财政预算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我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原则坚持养老服务社会化方向,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监管和适当的资金扶持,鼓励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养老服务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1.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次性新增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含,下同),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2.2008年及以后年度,租用场地新增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且租用期5年以上,并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浙财社〔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3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2018年6月1日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我省规定的留存比例提取的我省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民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民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
民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编制预算建议、预算资金执行、项目日常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共同加强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做好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衔接,统筹使用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六条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4]12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4〕12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快推进我省欠发达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范教育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教育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浙江省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浙江省教育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4.浙江省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5.浙江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扶困助学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扶困助学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欠发达地区(含海岛县市)小学、初中、高中贫困生的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包括:(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二)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三)革命烈士子女;(四)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五)在中小学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六)农村少数民族中小学生;(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浙财社〔2013〕31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31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2013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金和城乡低保对象的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原则(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
合理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原则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实现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有机联动,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
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及时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
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实现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9•【字号】浙政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政策衔接(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补贴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核对、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工作,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由残联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由县级政府公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
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与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两线合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与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两线合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与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两线合一”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扶贫办、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精神,着力构建我省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和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现就做好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线与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线“两线合一”工作(下文简称“两线合一”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2020年,是全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是解决相对贫困的推进之年。
“两线合一”工作,是我省扶贫开发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低收入农户精准识别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两线合一”工作,有利于各项扶贫帮扶举措的精准落实,有利于扶贫开发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有利于更好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
各级扶贫办、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统筹好疫情防控和扶贫开发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接协调,合力抓好落实,确保“两线合一”工作平稳过渡、有序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
二、掌握政策要义,精准有序推进。
各级扶贫办、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区域内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工作实际,科学确定对象构成、认定标准、数据维护、职责分工、工作要求等内容,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严格对照、有序推进,保障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明确对象构成。
低收入农户由行政村内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其他经济困难对象(含低保边缘户、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构成,以省大救助信息平台的人员名单为准。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浙民电[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电〔2010〕1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86号)规定,现就发放2010年第一季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事宜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生活困难对象。
其他生活困难对象包括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具体发放范围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补贴标准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监测,2010年第一季度我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为4.2%。
此次发放的低保对象价格补贴金额=4.2%×4.5×当地月低保标准。
其他生活困难对象价格补贴金额原则上按不低于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金额的50%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三、资金渠道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时间要求各地应于5月21日前完成本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发放工作,并于5月底前以市为单位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上报省民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03年9月,省政府提出了加快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两年多来,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体系,社会救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建立,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履行政府职能出发,按照“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相协调,高效率、可持续”的工作要求,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现就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根据中央提出的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求,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200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2005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我省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对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农村和边远山区、海岛地区的农民以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生活还比较困难,因病、因残、因灾致贫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是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的奋斗目标。
关心困难群众生活,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我省完全有责任、有条件把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解决得更快些、更好些。
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各项政策,千方百计地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二、完善政策,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扶持为加快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进一步实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及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和扶持。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规范救灾物资管理,提高全省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25日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规范救灾物资管理,提高全省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号)、《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民发〔2012〕193号)、《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2〕1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救灾物资应坚持分级储存、分级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
多灾易灾、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和独立大型岛屿可以设置救灾物资储备分库。
省级救灾物资除省民政厅直接储备外,可委托有关市、县民政部门定点储备。
担负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任务的市、县民政部门为代储单位,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单位的日常管理经费由当地保障。
救灾物资储备可采用救灾物资仓库储备和委托商(厂)家代储两种方式。
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规划,并确定年度购置计划。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5.03.28•【字号】浙财社字〔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3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为加强我省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浙江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浙江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医疗救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及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救助的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的资金。
第二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一)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各级民政部门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三)社会各界为医疗救助捐赠的资金;(四)医疗救助资金利息收入;(五)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提出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调整。
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医疗救助资金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
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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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
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民电[2010]1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4.21
【实施日期】2010.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浙民电〔2010〕1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86号)规定,现就发放2010年第一季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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