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 2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1.犯罪的停止形态(直接故意犯罪)∶是指直接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2.犯罪既遂∶是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其客观方面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①行为犯∶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例如∶伪证罪、诬告陷害罪、脱逃罪②举动犯∶是指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或齐备的犯罪。
例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罪;传授犯罪方法罪③结果犯∶是以危害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要件的犯罪。
例如∶故意杀人罪;④危险犯∶是指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例如∶放火罪;爆炸罪3.犯罪预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法国模式①实行终了的未遂∶为杀人而开了一枪,结果没打中②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入室盗窃时,主人回来了,不得已而逃走③能犯未遂∶抢劫犯围住商人,正准备打劫时,突然来了警车,只好放弃。
④不能犯未遂∶⑴手段不能犯未遂(方法不能)∶假枪当做真枪去射杀他人⑵对象不能犯未遂(客体不能)∶抢劫犯进去商场误把假人模特当真人砍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①预备行为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的中止②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③放弃一次侵害的中止和放弃重复侵害的中止④个犯的中止与共犯的中止∶⑴在犯罪集团中,只有首要分子自动中止并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才成立共同犯罪的中止。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发生阶段的不同。
犯罪预备发生在犯罪行为着手之前,而犯罪未遂发生在犯罪行为着手之后既遂之前。
下面我们从两道题目入手,来带大家区分一下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
【1】张某与李某有仇,一日,张某突然携带匕首前往李某家行凶,半路上张某突然感觉腹痛难忍,遂返回家中,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既遂B.犯罪未遂C.犯罪预备D.犯罪中止【答案】C。
解析:A错误,犯罪既遂即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张某的犯罪行为没有得逞。
B错误,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张某在前往李某家的路上因腹痛难忍,遂返回家中。
张某的行为并没有给李某带来直接、紧迫、现实的危险,即张某尚未着手。
C正确,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张某为行凶准备了匕首,由于腹痛难忍而未能着手。
D错误,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张某并不是自动放弃犯罪。
【2】张某(25岁)从邻居男孩小伟手中骗得房门钥匙,即做模压并仿制,之后归还了钥匙。
一日,张某趁小伟家人外出,拿仿制钥匙开门行窃,因制作不准,未能打开房门,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人抓获。
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答案】C。
解析:A错误,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张某拿仿制钥匙开门行窃的行为已经给小伟家的财产造成了直接、紧迫、现实的危险,即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
B错误,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张某并不是自动放弃犯罪。
C正确,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我国对于有三种规定,,,。
很多人并不能分清楚这三种犯罪状态,那么要如何区分这三种犯罪状态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犯罪形态要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我们首先要了解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什么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
什么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摘要:什么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知名宁波刑事律师事务所、欢迎阅读:本文主要介绍了:什么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什么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
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
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
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如过失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考历年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自考历年刑法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A. 14岁B. 16岁C. 18岁D. 20岁答案:B2. 下列哪项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A. 非法侵害B. 必要性C. 防卫过当D. 及时性答案:C3. 根据我国刑法,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A. 购买凶器B. 跟踪被害人C. 制造假身份证D. 与同伙商议犯罪计划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4. 下列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A.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B. 一人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C. 一人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D. 一人为犯罪行为提供资金支持答案:ABCD5.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种类包括哪些?()A. 管制B. 拘役C. 罚金D. 没收财产答案:ABCD三、判断题6.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答案:正确7.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在于犯罪分子是否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答案:错误四、简答题8. 简述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答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行为的方式、方法和结果。
五、案例分析题9. 李某在一次聚会中与王某发生争执,李某一怒之下用酒瓶击打王某头部,导致王某重伤。
请分析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并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本案中,李某因争执而故意使用酒瓶击打王某头部,导致王某重伤,其行为具有故意性,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六、论述题10. 论述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法律规定及其对量刑的影响。
答案: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停止形态
不能犯与迷信犯是不同的,迷信犯不是犯罪。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 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 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 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 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 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 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 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 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 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 未遂?
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 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 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 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 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 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 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 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 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赵某,某日晚ll时许,赵某从一朋友处喝酒 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他前面有一 妇女单身行走,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 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 喊到:“赵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回 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 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 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 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 3000元。 [问题]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并说明理由。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 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 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 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 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 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 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 某被扭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 是抢钱。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案例1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案情】被告人杨某,女,28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个体户老板。
被告人钱某,男,26岁,某医院司药。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
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
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
钱问张干什么,张讲出真情,钱拒绝。
张便以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
某日,杨在王的饮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见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
【问题】:1.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2.钱某在本案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回答】:1.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析】:l.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得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两种末完成形态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为人自己的意志。
若犯罪未得呈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愿为,实不能为也”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为,实不愿为也”,则属于犯罪中止。
本案中,杨某的投案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虽末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死亡结果,但这是由于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投放的是不能致人于死命的硫酸铜所致,而非行为人所采取的送医院抢救措施。
换言之,杨某尽管主观上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
客观上做了积极努力,但这种努力并非有效地避免预期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这种努力在主观上是自动的,在客观上却是无效的。
它虽然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但却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不构成犯罪的五种情形
不构成犯罪的五种情形【实用版1篇】篇1 目录一、概述二、不构成犯罪的五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2.危害行为未遂3.犯罪未遂4.犯罪中止5.犯罪后自首篇1正文一、概述在刑法中,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然而,有些行为虽然可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情节较轻或者其他原因,并未达到犯罪的标准,因此不构成犯罪。
本文将介绍五种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二、不构成犯罪的五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如果某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小,不足以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偶尔说一句脏话,虽然有失文明,但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因此不构成犯罪。
2.危害行为未遂犯罪未遂指的是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力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对于未遂犯罪,虽然犯罪行为已经展开,但由于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因此不构成犯罪。
3.犯罪未遂犯罪未遂与危害行为未遂类似,也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力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但对于犯罪未遂,犯罪行为已经展开,但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因此不构成犯罪。
4.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犯罪分子在实施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对于犯罪中止,虽然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犯罪分子自动放弃了犯罪,因此不构成犯罪。
5.犯罪后自首犯罪后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犯罪后自首的行为,虽然犯罪分子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表现出悔过和改过的态度,因此不构成犯罪。
总结:以上五种情形都是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但它们之间仍有一定的区别。
了解这些情形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刑法的相关规定,避免误认为一些行为构成犯罪。
属于犯罪未遂怎么处罚?
属于犯罪未遂怎么处罚?首先,成立犯罪未遂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但是由于犯罪最终并未得逞,所以在处罚上面,自然也不会太严重。
按照《刑法》中的规定,认定构成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要注意的是,成立未遂犯,这里是“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而并不是必须的。
一、属于犯罪未遂怎么处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的是对哪些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未遂犯的处罚。
因此,人民法院在对未遂犯科刑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可以不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按照处罚既遂犯的原则进行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有哪些犯罪未遂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一)以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还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终了,因而未发生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结果。
(二)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1、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有实际可能实现犯罪,达到犯罪既遂,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例如,以刀杀人,将人砍伤后被行人抓住。
如果不被抓住,完全有可能把人杀死,这就是能犯未遂。
2、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实认识错误,其行为不能完成犯罪,不可能达到既遂,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即犯罪分子使用了按客观性质不能产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犯罪结果的工具,以致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别
试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摘要】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目前,如何判断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问题具体到案件中则极易混淆,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进行浅析,以期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有更深的理解。
【关键词】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区别作者简介:罗丽萍(1984—),女,江西赣州人,赣南医学院党委宣传部干事。
谢云天(1980—),男,江西赣州人,教育学硕士,赣南医学院院报编辑。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是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犯罪形态,司法界也颇具争议,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进行浅析。
1.如何正确理解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1.1对犯罪未遂的正确理解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未遂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从犯罪发展的整个过程来看,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更不是预备行为的结束,而是犯罪行为实行的开始。
在实践中,要确定“着手”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应根据全面案情,按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规定的主客观要件,并依照马克思的矛盾分析方法,去进行分析判断。
一般应从四个方面来考虑:实行的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实行的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实行的行为必须能表现其犯罪的意图。
(2)犯罪没有得逞。
所谓没有得逞,是指犯罪分子的行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
但不能把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者没有产生犯罪结果,一概视为犯罪没有得逞,如抢劫犯把人杀了,绑架犯等就不一定达到取钱目的,都已属既遂,属于得逞,犯罪没有得逞也不是说没有发生任何损害结果。
如杀人犯将人砍成重伤,重伤已属重大损害结果,却并没有杀人得逞。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开始实行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
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234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出现四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
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
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1)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2)制造条件:a调查犯罪现场; b调查被害人行踪;c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守候被害人到来;e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排除犯罪障碍;g商议犯罪计划;h勾引同伙.(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刑法-2_真题-无答案
刑法-2(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1. 甲骑电动摩托车违章撞伤乙,造成乙手臂骨折。
甲送乙到医院治疗,由于护士的疏忽导致乙因药物过敏而死。
甲的行为对乙的死亡而言属于:______A.意外事件 B.交通肇事罪 C.过失杀人罪 D.过失伤害罪2. 甲与乙是邻居,因生活上的纠纷发生口角,甲情绪很激动,声称不让乙好活,并立刻去小卖部买了一把水果刀,乙担心甲会加害自己,便在甲回来的路上打伤甲,导致甲手臂和腿骨骨折,一个多月没法行走。
对乙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______A.正当防卫 B.假想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伤害3. 甲在行走时突然听到有人惊呼“杀人了,快跑”,甲来不及细想,慌忙跑向路旁胡同,不料撞倒一个轮椅上的老人,造成老人腿部骨折。
后发现只是小孩子在做游戏时喊叫。
则甲的行为应定性为:______A.防卫过当 B.紧急避险 C.假想避险 D.避险过当4. 民警甲在夜间巡逻期间,见一货车停放在路边,但是驾驶室内并没有人,甲觉得可疑便上车去搜查。
恰好货车司机乙回来,因为夜黑没有看清甲的警服,误以为是偷车的,便手持木棒向其挥过去喝令甲下车。
甲却误以为乙是犯罪分子偷袭,情急之下开枪将乙打死。
下列选项中,对民警甲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______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假想防卫5. 下列属于正当防卫的是:______A.架设电网等“防盗”致人死亡 B.两人斗殴过程中甲求饶,乙继续侵害将甲打成重伤 C.甲挑衅乙不敢打自己,乙遂殴打甲,甲反抗将乙打成重伤 D.甲凌晨闯入女工宿舍,并殴打女工乙,乙遂用水果刀划伤甲6. 甲预谋前往乙处杀害乙,但到达后,发现乙处有人,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
甲的行为属于:______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没有犯罪行为7. 某夜,A潜入一住宅内,想要撬开保险柜实施盗窃,但撬了许久也未打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A成立盗窃罪的未遂 B.A成立盗窃罪的既遂 C.A成立盗窃罪的中止 D.A成立盗窃罪的预备8. 某夜,A潜入室内实施盗窃,结果发现是本单位同事家,于是放弃了盗窃的念头。
案例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案例1、甲想杀乙,按照计划先买一支枪,但没钱,为挣钱而打工,其打工的行为不是杀人的预备行为。
2、乙为了杀害丙,叫甲帮其买一把刀,甲买刀交给乙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预备)。
3、罪犯为到某偏僻场所抢劫出租车而带着凶器上车,司机驾车前行途中偶然遇到警察的检查时,罪犯因为形迹可疑而罪行败露的,只能成立抢劫罪预备。
4、甲翻越院墙进入乙家盗窃,发现乙有一个带密码的大皮箱,但无法打开。
于是,甲将皮箱搬离乙的卧室,藏在乙家院墙内的角落处,用树枝将其掩盖起来,想等明天晚上带上利刃再来割开皮箱。
次日上午,乙回家后发现皮箱被盗,四处寻找,在院墙的角落处将其找到。
成立犯罪既遂。
5、行为人开枪杀害被害人,第一枪导致被害人流血不止并可能导致死亡的;第一枪没有打中,行为人不知道枪里还有子弹的,都属于实行行为终了,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6、A在B的家里盗窃财物,见门外有巡警C经过,认为即使继续实行盗窃,警察不一定能够发现;但如果携带赃物外出,有可能被C抓捕,就停止实行而逃走了。
A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7、A精心准备凶器,深夜潜入金融机构盗窃,但站在保险柜面前试了几下,就发现这种新型保险柜用自己所携带的工具完全无法打开,而离开现场;B以伤害的意思与他人打斗,不久,就发现对方的打斗技巧远比自己高,继续争斗只会吃亏,便逃走。
成立犯罪未遂8、甲基于杀人的意思砍杀乙,后乙重伤,甲见乙十分痛苦,就送乙去医院。
后由于医生的重大过失,乙死亡。
甲成立犯罪中止9、如下强奸案件:甲基于强奸的意思,在一个偏僻的场所对乙使用暴力:(1)甲发现被害人是自己同村的人,大吃一惊,扔下被害人慌忙逃走;(2)乙为免受侵害,只好对甲说“我有性病”,甲离去;(如果是艾滋病:犯罪未遂)(3)乙为免受侵害,对甲说,“我长得不漂亮,我给你100元钱,你去找个小姐”,甲同意,收钱后离开;(4)乙为免受侵害,非常坚决地对甲说,“如果你要乱来,我就自杀!”甲也就不再强求,迅速离开现场;(5)乙假装答应甲以后再与其发生性行为,诱使甲停止其行为。
法律上犯罪未遂和既遂什么意思
The process of constantly discovering that the previous self was a fool is growth.(页眉可删)法律上犯罪未遂和既遂什么意思导读:法律上犯罪既遂是整个犯罪要件全部都已经完成了,犯罪未遂是因为某些原因导致终止。
犯罪既遂会根据具体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犯罪未遂在没有构成犯罪行为,也没有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损害的情况下,是可以免除处罚的。
一、法律上犯罪未遂和既遂什么意思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二、未遂和既遂有什么不同(一)、释义不同犯罪bai未遂是犯罪分子已着手犯罪而未得逞。
犯罪既遂是zhi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处罚不同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
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
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犯罪既遂的处罚规定: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
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哪些?
犯罪未遂的类型具体如下:1、未终了未遂和终了未遂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已经实行终了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之前,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继续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如甲潜入仓库盗窃,在刚刚打开保险柜,尚未来得及往外取财物时,即被保卫人员抓获。
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刑法规定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结果的犯罪停止形态。
如乙为了杀害丙,用木棍猛击丙的头部5下,以为丙已经死亡而逃离现场,但丙被路过的群众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而脱离生命危险。
就离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来看,实行终了未遂要比实行未了未遂离犯罪既遂较近,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
如甲用枪向乙射击,意欲打死乙,但由于其枪法不准,未能击中乙,乙见状得以逃脱。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性质,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
在不能犯未遂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即实际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为人却认为可以完成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就是成立犯罪未遂之“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不能犯未遂还可继续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
所谓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对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存在错误认识而未能完成犯罪导致的未遂。
如将白糖当作砒霜放入他人食物中意图毒死他人。
所谓对象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对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而未能完成犯罪导致的未遂。
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指什么?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犯罪未遂与犯罪未得逞是什么关系?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如何确定“未得逞”?“未得逞”的具体表现多种多样,只有先确定了“得逞”(既遂)标准,才能确定“未得逞”,即不需要证明实行行为未得逞,只要证明实行行为没有既遂,就属于“未得逞”。
所以,“未得逞”属于未遂犯的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为违法性、有责性提供根据。
1.行为人所追求、放任的结果应限定于实行行为的性质本身所能导致的结果(行为的逻辑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例如,故意杀人罪既遂要求的危害结果是死亡,而不能是伤害。
伤害结果是故意伤害罪既遂要求的危害结果,但不是故意杀人罪既遂要求发生的危害结果。
例如,盗窃罪(包括要求数额较大的其他犯罪)既遂要求的危害结果是转移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如果行为人盗窃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要求,不成立盗窃罪既遂(可能成立盗窃罪未遂)。
2.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成立既遂,可能成立犯罪未遂。
例如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对行为结构的因果发展进程有特殊要求,只有满足了特定的发展过程才可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否则只能认定为未遂。
3.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希望、放任发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故意的意志因素没有实现;不包括没有实现刑法分则“以……目的”的情况,即不包括没有实现目的犯中的目的的情况;换言之,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例如,绑架罪的既遂不要求勒索财物的目的实现,只要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开始实施绑架行为就是着手,达到以实力控制他人程度就可以认定为既遂。
同样,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既遂也不要求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得以实现。
4.抽象的危险犯与具体的危险犯的既遂标准也要求发生特定的实害结果。
故意犯罪的既遂标准:在传统刑法理论中,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需要区分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甚至举动犯,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提出了不同的既遂标准。
究竟什么是犯罪未遂 强奸未遂判几年
究竟什么是犯罪未遂强奸未遂判几年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犯罪形态当中,具体可以分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既遂,不同的犯罪形态下,对行为人的处罚是不同的,而其中对犯罪既遂的处罚是最重的。
那具体说到▲犯罪未遂的话,大家知道究竟什么是犯罪未遂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
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未遂分几种未遂
犯罪未遂分⼏种未遂如果他⼈构成犯罪,是需要受到处罚的,那么如果他⼈属于犯罪未遂的话这种情况应该怎样进⾏处理?犯罪未遂分为⼏种类型?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未遂分⼏种未遂(⼀)根据犯罪未遂的主、客观原因可将犯罪未遂分为⼆⼤类:1、客观原因致使犯罪分⼦的犯罪未能得逞,这类情况⼜可以分为下⾯⼏种:(1)被害⼈发现、反抗和逃避;(2)意外情况的发⽣;(3)物的障碍;(4)⾃然⼒的障碍;(5)严密的防范与戒备。
这种分类表现出各种犯罪未遂的形态,便于把握犯罪未遂与犯罪中⽌的区别。
这在司法实践中为更有⼒地打击犯罪分⼦保护⼈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犯罪分⼦主观⽅⾯原因造成犯罪分⼦的犯罪⾏为未能得逞,可分为以下⼏种具体情况:(1)犯罪分⼦⾃⾝能⼒的限制;(2)犯罪分⼦对犯罪⼯具的认识上的错误;(3)犯罪分⼦对犯罪⽅法的认识上的错误;(4)犯罪分⼦对犯罪对象认识上发⽣错误;(5)犯罪分⼦对作案现场情况的认识错误。
(⼆)根据犯罪⾏为实施是否终了,可以将犯罪未遂分为:1、实施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已将他认为实现犯罪⽬的所必要的全部⾏为实施终了,但是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为未得逞。
2、未实⾏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还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的所必要的全部⾏为实施终了,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为⽆法实施,因⽽未发⽣犯罪分⼦预期的犯罪结果。
这种分类表现出犯罪⾏为程度上的差别,因⽽在⼀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危害性的⼤⼩。
⼀般来说,未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在量刑时应当前定予以考虑。
(三)根据犯罪⾏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可将犯罪未遂分为:1、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有实际可能实现犯罪⽬的,达到犯罪既遂,但是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为实际上未达到既遂。
2、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因事实认识错误,其⾏为不能完成犯罪,不可能达到既遂。
招警考试之刑法(二)
招警考试之刑法(二)201、下列关于紧急避险的表述,错误的是()。
A.为了使本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紧急避险行为B.为了使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紧急避险行为C.任何人为避免本人危险,而实施的紧急避险行为都可以适用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D.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确答案:】C202、驾驶员在正常行车途中,发现两个小孩从侧面横过马路,驾驶员刹不住车,急转方向盘,汽车朝路旁的空房撞去,致车和空房损坏严重。
驾驶员的行为是()。
A.紧急避险B.交通肇事C.故意毁坏财物D.意外事件【正确答案:】A203、对正在进行的()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A.投毒、贩毒B.强制猥亵C.抢夺D.强奸【正确答案:】D204、根据《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处罚。
A.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B.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C.应当从轻或者减轻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正确答案:】D205、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
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
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正确答案:】D206、《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期限一般是()。
A.1个月以上20年以下B.6个月以上15年以下C.1年以上15年以下D.20年以下【正确答案:】B207、甲将他人的一台价值8000余元的彩电偷回家中,经其父、兄规劝,在失主发觉前,又偷偷送回原处。
甲的行为属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的研究已经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最常见的犯罪形态之一,其“构成要件(齐备)说”以是否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就是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它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含义:从客观的方面看,“未得逞”是犯罪完成状态下犯罪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未能齐备;从主观方面看,是犯罪分子希望完成犯罪和齐备犯罪构成全部客观要件即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意图未能全部展开和实现。
此说从语言分析角度讲容易使人产生歧义。
一些学者批评道:行为不齐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不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犯罪未遂。
其实,犯罪未遂的特征与未遂的犯罪构成不是一个概念,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完成形态以及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都是犯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这四个方面基本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未遂的构成要件本身并不缺乏任何要件,但缺少了某要素。
有的学者还用公式作了一个更细致的说明,指出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基本构成要件并无不同,只是前者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的发展程度和实现程度上不同。
第一章犯罪未遂的概述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概念犯罪未遂1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但综观各国立法例及刑法理论阐释,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以法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
二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
(二)构成的要件1、犯罪未得逞,或者犯罪未至既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全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大陆刑法学界将这种解释称为“构成要件说”,因此,是否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则成为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并且“无论犯罪结果的发生,还是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以及危险状态的出现等,都是不同形态的犯罪齐备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表现形式。
”[2]亦即由于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准不同,相对应于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犯罪未得逞的未遂形态同样可表现在行为犯、结果犯和危险犯之中。
就大陆刑法学界而言,对“犯罪未得逞”的理解,除了上述的“构成要件说”以外,还存有“犯罪目的说”和“犯罪结果说”,虽然这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的内容,但大陆学者中多数人认为,依此却并不能作为衡量所有故意犯罪“犯罪未得逞”的标志。
因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犯罪目的是否达到,虽在目的犯和结果犯中,对衡量犯罪是否得逞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在行为犯和危险犯中,犯罪目的是否达到,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1犯罪未遂1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对犯罪是否得逞的认定。
2、所谓“着手实行犯罪2”,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如杀人罪中的杀人行为、抢劫罪中的侵犯人身及劫取财物的行为等。
澳门刑法则明确地将“着手实行犯罪”,规定为行为人“已决定实施之犯罪之实行行为。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
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足以阻止其继续实施或者完成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另一方面是客观原因,主要表现为: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反抗;司法机关或他人的制止抓获;自然力的阻碍;以及时间、地点、场合不利于完成犯罪的影响等。
当然违背犯罪分子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本意的因素,必须是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与活动的因素,而是否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应将犯罪人的主观感受和影响犯罪完成因素的客观性质与作用程度两者综合起来考虑判断。
上述三个条件有机结合。
构成犯罪未遂(障碍未遂)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是大陆与港澳两地学者的共识。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都认为“只有故意犯罪,才有成立未遂犯的可能。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一)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1、能犯未遂3,是指犯罪分子有实际可能实现犯罪,达到犯罪既遂,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例如,以刀杀人,将人砍伤后被行人抓住。
如果不被抓住,完全有可能把人杀死,这就是能犯未遂。
2、不能犯未遂4,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实认识错误,其行为不能完成犯罪,不可能达到既遂。
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即犯罪分子使用了按客观性质不能产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犯罪结果的工具,以致犯罪未得逞,例如,把白糖当作砒霜投毒杀人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可能发生死亡结果。
二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即犯罪分子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当时并不存在,或因具有某种属性而不能达到犯罪既遂。
例如,误以兽为人而开枪射击,不可能达到杀人既遂。
在上述不能犯未遂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把人杀死,为什么还要作为犯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呢?我们认为,在不能犯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并且已经外化为犯罪行为,仅仅因为方法不当或者目标错误而未能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
所以,不能犯未遂同时具备了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因素决定了不能犯未遂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这正是不能犯未遂承担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
(二)以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2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3犯罪分子有实际可能实现犯罪,达到犯罪既遂,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4指犯罪分子因事实认识错误,其行为不能完成犯罪,不可能达到既遂。
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1、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例如,某甲为了毒死妻子,在妻子的饭里放入毒药。
但在吃饭时妻子发现饭有异味,将饭倒掉,幸免于死。
某甲就是实行终了的杀人未遂。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还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终了,因而未发生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结果。
例如,杀人犯正举刀要杀人,被他人将手腕抓住,致使其杀人未遂。
第二章犯罪未遂在犯罪形态中的位置及区别一、犯罪形态5要区别犯罪未遂和其他犯罪形态,首先要了解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一)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1 主观上为了犯罪。
“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
3 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1 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 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3 中止的客观性;5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4 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三)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其特征如下: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
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为和抑止犯罪结果。
(四)犯罪既遂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既遂的类型又可以分为:行为犯、结果犯和危险犯。
对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当直接按照刑法分则所规定条文的刑罚规格量刑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上述犯罪形态,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也就没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对它们而言,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
二、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立法区别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如日本刑法第 43 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①意大利刑法典第 56 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分别规定:“未遂犯处罚之程度如下,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时,未遂犯应处 12 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以依本刑减轻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处罚之”,“如果犯罪人自愿中止行为,只有当以完成的行为本身构成其他犯罪时,才处以该行为规定的刑罚”,“如果自愿阻止结果的发生,仅处以犯罪未遂规定的刑罚并减轻三分之一至一半。
”②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未遂犯和中止犯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
对未遂犯,是“可以”从宽;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
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而未遂犯却是原则上至多得到减轻的待遇。
(二)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心理区别我认为从心理角度出发:犯罪未遂成立的前提依赖的是犯罪行为人所面对的客观因素阻碍了犯罪行为的实施,而且这种客观因素的出现和存在不能使行为人自己的心理和意识进行主动地支配,而且也不受其心理和意识地支配,这种客观的因素包括实施犯罪的客观环境、客观条件、现实结果以及犯罪人实施犯罪过程中遇到的心理上对客观环境、客观条件和现实结果的认识障碍、错误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