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电力用户涉网安全管理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电力行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网络(除核安全外),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包括电力监控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及通信网络设施。
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
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网络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结合行业实际,组织制定适用于电力行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根据国家能源—1—局授权,对本辖区电力企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依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四条根据电力行业网络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被篡改、泄露、丢失、损毁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电力行业网络划分为五个安全保护等级:第一级,受到破坏后,会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一般损害,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受到破坏后,会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但不危害国家安全。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电力设施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电力设施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08•【字号】闽经信函能源〔2017〕291号•【施行日期】2017.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电力设施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闽经信函能源〔2017〕291号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全省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决定开展全省2017年电力设施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围绕2017年迎峰度夏和厦门重要保供电任务,消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各类违规违章作业安全隐患;消除架空电力通道植物、建筑(构筑)物可能危及电力运行的安全隐患;消除发电厂、变电站周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各类隐患。
全面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落实“谁排查谁签字、谁评估谁签字、谁治理谁签字、谁验收销号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机制,实施隐患闭环管理,切实提升电力设施安全保障和电网可靠供电能力。
二、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及整治的范围: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电力电缆通道,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各类配电站房、配电台区。
重点排查整治以下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一)架空线路通道安全隐患。
包括在架空线路通道内与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足的超高林木和新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的超高植物;在线路通道内堆放弃土、采挖砂石、违章进行房屋新改扩建,造成与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足;违章开挖、取土危及电力线路杆塔稳定;违章开山、采矿爆破损害电力设施;线路通道内以及附近大型机械施工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等隐患。
(二)地下电缆线路隐患。
包括电力管线与石油、燃气、污水、通信、热力等其他管道同沟、交叉、临近敷设,其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地下电缆保护区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危化品及其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堆物;违章开挖、取土危及电力电缆安全等隐患。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7年四季度电力直接交易的补充通知-闽经信函能源〔2017〕889号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7年四季度电力直接交易的补充通知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7年四季度电力直接交易的补充通知闽经信函能源〔2017〕889号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因市场交易需求约束等影响,现对我省2017年四季度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本次交易用户摘牌认购的电量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一)电量限额=(用电交易单元2017年1-8月实际用电量÷8)×3。
(二)若用户认购的总电量不超过挂牌总电量,则用户认购的电量100%成交;若用户认购的总电量大于挂牌总电量,则按用户认购的电量等比例确定其成交电量。
各用户年度直接交易四季度未结算电量优先结算。
各用户在申报四季度交易电量时应扣除年度交易未结算电量。
二、鉴于南昌铁路局东南公司由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责任公司、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向莆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独立法人组成,因此将参与交易的铁路牵引用电企业调整为五家。
三、发电企业成交电量原则上平均分解到月,在确保交易周期内总量不变前提下,每月20日前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后续月份的电量滚动调整。
电力用户成交电量分月计划由各电力用户于10月20日前向交易中心申报。
四、本补充交易通知与《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四季度电力直接交易的通知》(闽经信函能源〔2017〕886号)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结束——。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工作协调、提升工作效能,国家能源局对《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7号)、《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8号)进行修订,形成了《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本次修改的电力行业两个管理办法具体有哪些内容呢,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新增条款解读:《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7号)相比较新增条款内容如下:1、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本管理办法适用电力企业的范围,只要是在我国境内的电力企业均应该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2、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中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具有对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以及工作职责范围。
包含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与处理、工控设备安全性检测、专业人员管理、容灾备份、安全审计、信任体系建设等方面,更重要的是明确指出电力行业应建设网络安全仿真验证环境(靶场)系统以及应对电力监控系统开展自评估工作,同时定期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汇报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
3、第三章电力企业职责明确了电力行业应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及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将网络安全保护制度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电力监控系统生产控制大区的接入涉网安全产品需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电力企业在规划设计时要遵循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三同步原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优先选择安全可靠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要经过第三方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的测试才可以投入使用。
电力企业除了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等保测评外,还需进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网络安全审查等工作,及时了解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安全漏洞应及时验证与修补。
关于发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文件闽电营销〔2011〕 524 号关于发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电业局、县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受电工程市场的管理和服务,明确受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的工作内容、要求、时限以及责任,现根据《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 (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并经福建电监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内容,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的管理制度,梳理、规范和完善有关的业务流程,切实落实“三不指定”的要求。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附件: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主题词:受电工程市场监管细则通知抄送:福建电监办。
本部:安监部,生产部,基建部,经法部(产业部),卫中、敬东同志。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1 年 7 月 1 日印发–3–附件:《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依法保护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供电监管办法》、《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等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 10kV及以上高压用户受电工程建设。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用户、电力监管机构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工作标准、服务标准,尊重用户对业扩报装相关政策、信息的知情权,对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的自主选择权,对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的监督评价权,杜绝直接、间接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五条供电企业服务人员在办理受电工程业务过程中,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对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接受客户组织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工业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紧急通知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工业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榕经企[2013]437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工业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紧急通知(榕经企〔2013〕437号)各县(市)区经贸(发)局、委相关行业处:为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闽政办〔2013〕69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经贸系统“安全生产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闽经贸函运行〔2013〕47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紧急通知》(榕政办发〔2013〕24号)精神,经研究,定于2013年6月至9月底在工业系统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福州市工业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2013年7月4日福州市工业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一、总体要求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工作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紧密结合全市“安全生产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
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我市工业系统所有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民爆销售等行业领域;突出检查近期事故多发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和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
三、检查内容(一)各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开展“打非治违”、强化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做到监管工作的全覆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行业网络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第三条电力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除核安全外),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包括电力监控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及通信网络设施。
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
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网络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第四条电力行业网络安全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遵循“依法管理、分工负责,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1—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有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履行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落实国家关于网络安全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并与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衔接;(二)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及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三)组织认定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制度,组织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指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做好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四)组织或参与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处理;(五)督促电力企业落实网络安全责任、保障网络安全经费、开展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等工作;(六)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网络安全信息通报等工作;(七)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八)推动网络安全仿真验证环境(靶场)建设,组织建立网络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支撑体系;—2—(九)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的其它事项。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州市电力执法办公室职责和与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州市电力执法办公室职责和与供电公司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及供用电秩序维护等业
务链接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布部门】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州市电力执法办公室职责和与供电公司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及供用电秩序维护等业务链接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国网福州供电公司及各县(市)供电公司:
为明确福州市电力执法办公室工作职责及加强与供电公司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及供用电秩序维护等业务链接,我委制订了福州市电力执法办公室职责和与供电公司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及供用电秩序维护等业务链接,现将有关事项内容通知如下:
一、市电力执法办定位
1.福州市电力执法办公室(下称市电力执法办)作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本市辖区内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供用电秩序方面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并代表市经信委行使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塑造公正、公开的文明执法形
象。
2.市电力执法办通过沟通协调、行政执法等手段,服务于福州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方面工作,指导各县(市)电力执法办开展工作,努力改善各级供电公司在开展这两项工作中所面临的困境,减少法律风险。
二、市电力执法办工作依据
1.法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电力法》;
2.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地方性法规:《。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18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9日福州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广电能替代工作的精神,根据省经信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信能源〔2016〕637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统筹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积极引导工商业、企事业单位实施电能替代,促进清洁电能消费增长,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改善环境和提升效率。
至2020年,促进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约30%。
工业园区内已实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含重油或其他高污染的燃油,下同);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除工艺需求外,基本淘汰分散型燃煤燃油窑炉;沿海港口港作船舶、公务船舶使用岸电覆盖率达90%以上,集装箱、客滚和油轮专业化码头船舶使用岸电覆盖率达50%以上;建成充电站约114座、分散式充电桩约3.1万个,厨房电气化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其中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福州市及各县(市)城区基本淘汰或改造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25•【字号】闽经信能源〔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闽经信能源〔2017〕47号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文件精神和省政府有关电力直接交易工作部署,经研究,现将有关2017年度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电量规模2017年度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总电量规模为325亿千瓦时左右。
二、交易电量安排(一)发电企业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由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和核电机组参与。
各发电企业双边协商交易电量额度按同类型发电企业参与交易容量占比的1.07倍确定,即各机组交易电量=机组容量/双边协商机组容量×双边协商电量规模×1.07,各发电企业及电量限额等见附件1。
(二)电力用户根据闽经信函能源〔2017〕25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并公示后,确定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等343家电力用户符合准入条件,具体名单及电量限额等见附件2。
三、电价结算(一)全省输配电价核定前,按以下原则确定用户购电交易价格:1.直供区110KV及以上用户(有输配电价):电度电价=交易价格+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直供区35KV及以下用户和趸售区用户(无输配电价):电度电价采用价差联动方式确定,即电度电价与对应发电企业机组的上网电价(含相关环保电价)差价标准等额联动调整。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15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福州市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落实本市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我市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负责汇总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结合“数字福州”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组织项目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工作,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依据合同及时申请建设资金,并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市人大的监督。
第七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遵照《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榕政办〔2015〕184号)执行。
2024年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篇)
2024年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促进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能源局是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履行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授权,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依法履行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内容为:(一)组织落实国家关于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并与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衔接;(二)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三)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信息通报、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与处理、工控设备安全性检测、专业人员管理、容灾备份、安全审计、信任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及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四)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组织或参加信息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处理;(五)组织建立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评价与考核机制,督促电力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经费、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六)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考核等工作;(七)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技术研发工作;(八)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电力企业职责第六条电力企业是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
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 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
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依法保护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用户受电工程,是指用户为满足用电需求而实施的接受与分配电能电气装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是位于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电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电力用户、设计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以下简称承装(修、试)企业)、电力设备材料供应企业、监理单位等市场主体从事与用户受电工程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福建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建电监办)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对辖区内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依法实施监管。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五条福建电监办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定期公开供电电源的供电容量和专用间隔约束情况等供电能力信息。
因供电能力不足造成局部用户用电申请受限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备。
第六条福建电监办对用电报装申请办理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在受理用户用电报装申请时,应向电力用户提供《用电报装业务办理告知书》。
用户应按《用电报装业务办理告知书》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当用户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时,供电企业可不受理,但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缺件事项。
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用电申请,对符合要求用户的用电申请,应当及时受理。
第七条福建电监办对供电企业确定用户受电工程投资界面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供电企业和独立供电企业应按规定明确并公开用户受电工程投资界面划分原则,不得要求用户建设应由供电企业承建的供电设施,或分摊应由供电企业承担的供电设施建设费用。
第八条福建电监办对用户供电方案制定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的供电方案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供电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网络安全管理,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维护电力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供电网络安全的相关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三)技术保障、制度保障相结合;(四)全员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供电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供电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供电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二)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培训、宣传教育活动;(三)监督、检查网络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四)处理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
第六条供电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二)严格执行供电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掌握网络安全技术,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四)发现网络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三章网络安全措施第七条供电网络安全措施包括:(一)网络安全设备:配置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漏洞扫描系统等网络安全设备,对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和防护。
(二)网络安全防护:对重要设备、系统进行安全加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
(三)数据加密:对传输数据进行加密,确保数据传输安全。
(四)访问控制:对网络设备、系统进行访问控制,防止非法访问。
(五)应急响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件。
第四章安全培训与宣传教育第八条定期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
第九条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制度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奖惩第十条定期对供电网络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供电公司关于电力生命线工程隐患排查清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供电公司关于电力生命线工程隐患排查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1.03
•【字号】榕政办〔2016〕204号
•【施行日期】2016.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福州供电公司关于电力生命线工程隐患排查清单的通知
榕政办〔2016〕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生命线工程稳步推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研究,现将福州供电公司《关于电力生命线工程隐患排查清单》及相关整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落实。
一、电力生命线工程是维系现代城市功能与区域经济功能的基础性工程设施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排查出的隐患问题,严格根据清单内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二、此次电力生命线隐患排查清单所涉及的市直部门要牵头按照整治时限要
求,制定具体隐患整治方案,细化任务;电源配置不足的单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函告申请经费;配电房存在内部安全隐患的单位应及时与电力企业沟通或请有资质且在省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的拥有承装、承修、承试的施工单位设计隐患整治方案并依照实施。
三、由福州供电公司负责,按照清单逐条监督隐患整治情况并按照整改时限组织验收工作。
专此
附件:1.生命线工程用户电源配置异常清单
2.生命线工程用户内部配电设施管理异常清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日。
互联网电力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力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电力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互联网的电力设备、系统、网络、数据等信息资源,以及与互联网相关的电力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活动。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1)公司成立互联网电力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互联网电力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互联网电力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3)各岗位人员按照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互联网电力安全管理制度。
2. 安全防护制度(1)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定期对互联网电力设备、系统、网络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对互联网电力设备、系统、网络进行安全加固,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4)加强网络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事件。
3. 信息管理制度(1)加强电力信息资源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完整、可用。
(2)对互联网电力信息资源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
(3)定期对互联网电力信息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4. 应急处置制度(1)制定互联网电力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响应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互联网电力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损失。
5. 安全培训制度(1)加强对互联网电力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讲座等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四、监督与考核1. 公司互联网电力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互联网电力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各部门应定期向公司互联网电力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互联网电力安全工作情况。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处理。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电力用户涉网安全管理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电力用户涉网安全管理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电力用户涉网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发布部门】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28【实施日期】2017.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电力用户涉网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经信局、国网福州供电公司:为进一步加强电力用户涉网安全管理,防止人身触电伤亡、设备损坏以及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电力事故的发生,我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福州市电力用户涉网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电力用户涉网安全管理规定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4月28日附件福州市电力用户涉网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电力用户涉网安全管理,防止人身触电伤亡、设备损坏以及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电力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GB26860-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以下简称《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供电营业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用户涉网电力设施是指与电网相连接的高压电气设备、变压器及配电房中的低压电气设备。
本规定所指电力用户涉网安全,是指电力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涉及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专用变压器供电的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第四条用户涉网安全管理实行地方属地监管、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
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的用户的涉网安全;供电企业应负责开展用户涉网安全检查,跟踪用户涉网安全的整改情况;用户应对确保涉网安全有足额的投入,并对所属产权的涉网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涉网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应实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电力行业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满足涉网安全的要求。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及《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治,加快建立健全电力行业信用体系,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17〕76号)等部署,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电能服务企业、电力设备供应企业。
二、联合惩戒的措施根据《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文件精神,各有关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相关依据见附录)(一)将失信情况报送上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对失信市场主体采取强制退出电力市场措施,从市场主体目录中移除,在电力交易机构注销电力交易注册,对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从目录中删除后,在移出黑名单前不得再进入市场。
电网涉网设备管理制度
电网涉网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网涉网设备的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系统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企业全面从业人员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网企业,包括输变电设备、配电设备、通信设备、调度设备、自动化设备等所有涉网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网涉网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管理流程、设备保养维护等具体管理细则,确保电网涉网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电网涉网设备档案,对设备的基本情况、运行情况、维修记录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第五条电网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对电网涉网设备的安全技术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当加强对电网涉网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设备的规范使用和维护。
第七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运行。
第八条电网企业应当加强与设备供应商的合作与沟通,确保设备的采购和维护工作更加顺畅和高效。
第二章设备管理责任第九条电网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电网涉网设备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设备管理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确保设备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电网涉网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维护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督,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人员的岗位和任务。
第十三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涉网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五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对设备的基本情况、运行记录、维护记录等进行详细记录,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2023年福建省电网信息安规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真题下半年B卷
2023年-福建省-电网-信息安规-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真题-下半年-B卷一、【单选题】1. 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批准。
A、国务院新闻办公室B、文化部C、教育部D、信息产业部2.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行政正职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对性质()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
A、严重B、恶劣C、一般D、较轻3. 裸露电缆线头应做()。
A、警示标示处理B、绝缘处理C、接地处理D、切除处理4. 拒绝服务攻击的后果是()。
A、信息不可用B、应用程序不可用C、系统宕机D、阻止通信E、上面几项都是5. 内容过滤技术的含义不包括:A、过滤互联网请求从而阻止用户浏览不适当的内容和站点B、过滤流入的内容从而阻止潜在的攻击进入用户的网络系统C、过滤流出的内容从而阻止敏感数据的泄露D、过滤用户的输入从而阻止用户传播非法内容6. 信息系统的各类用户、帐号赋权应遵循()原则,仅满足该业务或功能需求。
A、最大化B、最小化C、最优化D、均衡化7. 触电急救,在医务人员()前,不得放弃现场抢救,更不能只根据没有呼吸或脉搏的表现,擅自判定伤员死亡,放弃抢救。
A、未到来B、未接替救治C、作出死亡诊断D、判断呼吸或脉搏表现8. 信息工作票一份由收执,另一份由收执()A、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B、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C、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D、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9. 以下不属于二类业务系统的是()。
A、内外网门户网站B、协同办公C、国网电子商城D、内外网邮件10. 基于通信双方共同拥有的但是不为别人知道的秘密,利用计算机强大的计算能力,以该秘密作为加密和解密的密钥的认证是()。
A、公钥认证B、零知识认证C、共享密钥认证D、口令认证11. 相对于现有杀毒软件在终端系统中提供保护不同,()在内外边界处提供更加主动和积极的病毒保护。
B、病毒网关C、IPSD、IS12. 信息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机房及相关设施的()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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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电力用户涉网
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布部门】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电力用户涉网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国网福州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用户涉网安全管理,防止人身触电伤亡、设备损坏以及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电力事故的发生,我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福州市电力用户涉网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电力用户涉网安全管理规定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福州市电力用户涉网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用户涉网安全管理,防止人身触电伤亡、设备损坏以及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电力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GB26860-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以下简称《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供电营业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用户涉网电力设施是指与电网相连接的高压电气设备、变压器及配电房中的低压电气设备。
本规定所指电力用户涉网安全,是指电力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涉及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专用变压器供电的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第四条用户涉网安全管理实行地方属地监管、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
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的用户的涉网安全;供电企业应负责开展用户涉网安全检查,跟踪用户涉网安全的整改情况;用户应对确保涉网安全有足额的投入,并对所属产权的涉网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涉网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应实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电力行业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满足涉网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应执行《福建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监能市场【2014】106号)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
对新装、增容用户必须委托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进行安装与调试。
竣工验收应经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