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青建工〔2023〕223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青建工〔2023〕223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保险机构、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
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9日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规范建筑工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理的作用,保障投保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5号)《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21〕41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2〕193号)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等标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经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服务指南。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领域监督检查和督导调研发现有关典型问题的通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领域监督检查和督导调研发现有关典型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青发改地区〔2021〕568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领域监督检查和督导调研发现有关典型问题的通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今年7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司、振兴司分赴10个省份开展了2019-2020年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发现部分地方在以工代赈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中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较为严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梳理形成的典型问题清单,通报各地,请你们结合典型问题清单切实抓好问题整改。
一是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做好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青发改地区〔2021〕532号),从严从实,立行立改,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举措、最务实的作风全力抓好问题整改。
二是全面开展以工代赈项目自查自纠和规范提升工作,举一反三,延伸查摆,在全域范围内全面纠偏改正,做好以典型问题为鉴,以典型问题促改。
三是抓好长效机制建设,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工代赈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培训,建立完善以工代赈项目常态化监管巡查机制,实现对项目实施县的全覆盖,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附件:以工代赈领域典型问题清单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1日附件以工代赈领域典型问题清单一、项目文件和组织实施中未落实劳务报酬发放具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9] 11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应对是否能够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在项目估算或概算中对应发劳务报酬子以单列。
青海建设单位把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案例
青海建设单位把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及意义二、工程款直接支付的法规依据三、工程款直接支付的优点四、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五、总结与建议正文:一、案例背景及意义近年来,我国青海省的一些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时,尝试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这一创新做法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种做法改变了过去工程款通过中间环节流转的方式,降低了工程腐败的风险,提高了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对于建设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工程款直接支付的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建设行业法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工程款支付关系应当明确、合法。
工程款直接支付的方式符合法规要求,有助于保障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工程款直接支付的优点1.降低腐败风险:通过减少工程款流转环节,降低腐败现象发生的风险。
2.提高工程质量:实际施工人直接收到工程款,有利于激发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程质量。
3.保障施工人权益:工程款直接支付,确保施工人能够按时获得劳动报酬,降低拖欠工资现象。
4.简化财务管理: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控制工程款项的支付,简化财务管理流程。
四、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1.监管难题: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可能导致监管部门难以监控工程质量和进度。
解决办法是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管制度,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诚信问题:实际施工人可能存在诚信问题,虚构工程量或虚报成本。
解决办法是建立严格的工程审计制度,确保工程款项的合理性。
3.税收问题:工程款直接支付可能影响税收。
解决办法是完善税收征管体系,确保税收不受影响。
五、总结与建议青海建设单位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案例,是建设行业财务管理的一次有益尝试。
在遵循法规的前提下,这种做法有助于降低腐败风险、提高工程质量和保障施工人权益。
但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解决监管、诚信和税收等问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青政办〔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4〕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25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负责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协调落实。
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由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组成,其中,平时考核占年度考核总分值的30%,年终考核占总分值的70%。
第八条平时考核主要围绕各地区考核年度内案件办理质效、舆情处置情况、信息化建设推进、报表统计分析、专项行动落实等日常工作情况开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被考核地区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日常评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
,
,
系统平台 互联互通。
年 底 2020 ,
基 本 与 全 国 同
步建 成 统 一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体 系 和 管 理
体 系 。
四 、 重点 任 务
统 审 批 流 程 一
一
(
)
。
1.
精简 审批事 项。
取 消不 合法 、
不 合理 、
不必 要 的 审 批 事项 。 取 消 施工 合 同 备案 、 建 筑 节 能设计 审 查备 案等事 项 。 落 实取 消 施工 许 可 条 件
,
,
,
批管 理体 系 统 一 监 管 方 式 构 建 科 学 、 便 捷 、
,
,
高 效 的 工 程建设 项 目 审 批体 系 和 管 理体 系 。
二 、
改 革 内 容
对 工程建 设 项 目 审 批制 度 实施 全流程 、 全覆
盖 改 革 。 改 革 覆 盖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全 过 程
他 类型 事项 。
交通 、
水利 、
能 源 等工 程建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革 可 参照 本 方 案 由 行 业 主 管部 门 分 别制 定 具体
实 施细 则 。
三 、 主 要 目 标
年 前 2 0 1 9
6 月 30 日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全 流程
,
审 批 时 间 压 缩至 1 20 个 工作 日 以 内 一般 社会 投 ,
2 0 1 9 . 9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青 海 省 全 面 开 展 工程 建设 项 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5•【字号】晋政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见附件2),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领导组(见附件1)。
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立即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强有力措施和具有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并狠抓落实。
二、各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领导机构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清查,并分类进行登记后落实到具体部门进行清理。
同时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投诉,加大跟踪督察力度,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有明确的时间进度安排。
2004年春节前主要任务是制定措施,摸底清查,重点解决2003年竣工工程和在建工程项目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要采取强硬措施,确保足额兑现。
2004年春节后到2004年5月底,要根据摸底清查情况,进行专业和属地分类登记,按项目逐个签订清欠计划。
加强督察清理,并于6月15日之前将督察清理情况报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组。
从2004年开始,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5•【字号】青政办[2011]247号•【施行日期】201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1]24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二O一一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 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 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州(地、市)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州(地、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产权出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青政办〔2016〕118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省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三)严格落实企业用工制度。
全省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劳动合同要重点明确从事工种、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方式等基本内容。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诚信记录等信息。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青建法[2010]51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2.09【实施日期】2010.02.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法〔2010〕51号)各自治州、西宁市、海东行署建设局,有关单位:现将《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建设厅颁发的《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青建法〔2004〕53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附件: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含工业厂房)、市政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取得相应资质,且来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热忱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入青必须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5]5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5]5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及时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高效、快捷的用地报批服务,现就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审批权限及关系(一)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其它建设项目征收或征(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准、核准,但在批准、核准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二)土地征用的批准权限征收或征用基本农田,或征收、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征收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其余征收或征用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建设项目征收或征(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并认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青人社厅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大通、湟中、湟源县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2022年1月24日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6•【字号】豫政[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从全省情况看,各地进展还不平衡,清欠任务仍然很艰巨。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完成国务院制定的三年清欠目标,并不再产生新的拖欠,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重要意义的认识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和一些地方超越本地经济能力建设项目等,出现了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特别是引发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这不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我省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增强解决拖欠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政策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政策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青政办[2008]169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政策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青政办[2008]16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以及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加强中央新增投资在我省所建项目的管理,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现就加强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完善项目建设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目标责任的通知》(青政办[2008]160号)要求,抓紧时间,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单位及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已确定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建立项目建设管理联动机制。
对于已确定的我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要尽快完善土地预审、规划审批、环评、初设或施工图设计以及设备采购、施工招投标等建设程序。
各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会同各有关地区,切实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和规范,督促并加快完善各项审批程序。
二、加强投资计划管理工作,尽快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的联系,按照国家投资计划要求,尽快下达国家已安排项目的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情况,在下达计划时限、加强管理等方面对各州(地、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明确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计划的有关文件要抄送省委、省政府督查室备案,作为下一步监督检查的依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06•【字号】青政办[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4]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的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严重危害;能否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关系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级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将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开展综合治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3]94号《通知》的要求,清理和防范并重,从2004年1月起对本地区、本部门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和整治,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重点抓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004年5月底前,要完成省内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的全面普查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青政办[2006]143号•【施行日期】200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6〕14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总工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总工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二00六年十月)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进青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指定银行或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并按规定比例预先存储的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照工程项目实行属地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青政办[2014]111号•【施行日期】201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4]1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十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7日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十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青政办〔2006〕143号)等规定要求,为切实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各级政府治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区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
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动机制,形成责任明确、预防及时、治理有效的工作格局。
要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层层分解任务,逐级抓好落实。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本级政府要先行垫付拖欠工资款,全责进行清理偿还,拖欠问题不解决,一律不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
二、严格执行部门问责制度。
建立健全清欠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组织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利益受到较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欠薪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4.19•【字号】青政办[1999]50号•【施行日期】1999.04.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工资福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9〕5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省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使以工代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范围、投向和建设重点第一条以工代赈是指赈济对象通过参加劳动(工作),取得相应的赈济物资或资金,政府以劳务报酬或工资的形式对特定人群进行救济的一种方式。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国家扶持农村贫困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实现脱贫致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
以工代赈着力解决“出不了门、吃不饱饭、喝不上水”的问题。
第三条我省以工代赈的扶持范围为14个国定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作为安排项目及资金投放的重点。
同时对跨县区工程所涉及的个别省定贫困乡的相关项目可酌情列入实施范围。
要根据各贫困县的实际情况确定扶贫重点,把有限的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最贫困、最艰苦、最边远的地区。
第四条以工代赈建设重点是基本农田,修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建设农村牧区县、乡、村道路,进行草场基本建设,造林种果,进行片区综合治理等生产性基础性建设项目。
第五条以工代赈道路建设根据我省财力和地方道路状况,县乡道路原则上按四级砂砾路面,乡村道路按等外公路标准安排。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青发改地区〔2014〕409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省委农村牧区及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青农组〔2014〕3号)有关精神,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以工代赈工作实际,我委对2006年印发的《青海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青发改地区〔2006〕19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30日附件青海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我省以工代赈管理,使以工代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以工代赈资金是国家政策性扶贫专项资金。
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牧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农牧民获得劳务报酬,增加收入。
第二条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扶持的贫困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贫困地区倾斜。
第三条以工代赈建设重点是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牧区小型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内容是县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和小流域治理等。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4]7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7.16【实施日期】2004.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75号2004年7月1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我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解决好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2004年底前支付不少于40%,2005年底前要全部结清;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2004年底前支付不少于40%,2006年底前要全部结清;其他社会工程拖欠工程款在3年以内的,2005年底前要全部结清,超过3年的,2006年底前要全部结清。
2004年9月底前解决2003年当年拖欠农民工工资;2005年春节前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健全法规制度,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新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
二、保障措施(一)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
1.地方政府投资工程。
地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程款的,所在地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按规定时限制定还款计划,从本级政府建设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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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
题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4]4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1.06
【实施日期】2004.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
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04]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的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严重危害;能否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关系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级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将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开展综合治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3]94号《通知》的要求,清理和防范并重,从2004年1月起对本地区、本部门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和整治,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重点抓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004年5月底前,要完成省内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的全面普查工作。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彻底清理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项目。
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根据当地的财力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本行业内的清欠工作。
2004年要完成清欠三分之一的任务。
(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责成房地产管理、建设、计划、国土、金融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
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改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降低或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 (或备案)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
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其他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拖欠的具体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清理,并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3]94号《通知》要求,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清欠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清欠力度,强化监察执法。
对建筑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