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核准十家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doc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2001年3月13日)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为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就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系列,统一规范为分公司、中国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二、保险公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城市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立的机构称为“分公司”;在地、市、州、盟所在城市设立的机构称为“中心支公司”;在区、县及县级市、旗设立的机构称为“支公司”;在支公司以下设立的营业性机构称为“营业部”。
同一家保险公司在省、地(市)及区、县只能分别设立一个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和支公司。
三、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分公司的名称不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与省会城市分公司合并后设立的营业管理部,属省分公司的内设机构。
四、保险公司在地、市、州、盟设立的机构,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中心支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五、保险公司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及地、市、州、盟所辖区设立的机构,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区名+支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安市城东支公司”。
市区支公司下设的营业部,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区名+支公司+街道或其他名+营业部”,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中关村营业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保监发[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各保监局,各产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发展平稳,车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但是个别地区、个别公司还存在不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虚列营业费用、变相提高交强险手续费、交强险应收保费率不断上升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对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抑制价格竞争,实现产险业效益明显提高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
严禁保险公司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
严禁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或降低保险费。
二、加强交强险应收保费管理。
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
保险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应收保费的催收,及时与保险中介机构结算交强险保费。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交强险保费全额解付或结转保险公司。
三、严格规范提前续保工作。
2006年7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原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
各保险公司已签发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不能替代交强险。
各保险公司要制定解决方案,向相关投保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且明确告知每个投保人“该类商业三责险不能替代交强险,以及未按《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后果”。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5〕8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5〕80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为综合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加强保险监管,促进保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转变发展方式,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现予印发,并将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科学的评价体系是引导市场发展和加强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
《指标体系》通过对保险公司速度规模、效益质量、社会贡献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引导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对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对国民经济社会的服务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学习《指标体系》,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建立经营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做好数据收集、指标评价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各公司应当将经营评价指标与公司内部考核相挂钩,通过经营评价指标,分析自身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请各保监局将此文转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支持和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开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综合经营评价工作。
五、各单位在实施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反映。
中国保监会2015年8月7日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为科学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促进保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转变发展方式,加强保险监管,制定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
国内主要保险公司介绍
国内主要保险公司介绍(注:以下介绍的22家保险公司按公司注册地进行排列,不分先后顺序)1.中国人保财险: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旗下的财产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最大的财产险公司之一,提供车险、财产险、责任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2.中国平安财险: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的财产保险子公司,成立于1986年,总部位于深圳。
公司提供车险、财产险、责任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险产品,是中国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之一3.太平财险: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的财产保险子公司,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上海。
公司提供车险、财产险、责任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4.中国人寿保险: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旗下的人身保险公司,成立于1949年,总部位于北京。
公司提供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险产品,是中国最大的人身保险公司之一5.中国平安人寿保险: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的人身保险子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
公司提供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险产品,是中国最大的人身保险公司之一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旗下的人身保险公司,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北京。
公司提供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7.太平人寿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的人身保险子公司,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上海。
公司提供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8.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集团旗下的健康保险公司,成立于2005年,总部位于北京。
公司专注于健康险产品,提供个人和团体健康险服务。
9.新华人寿保险:中国新华保险集团旗下的人身保险公司,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北京。
公司提供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10.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总部位于上海,成立于1949年。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是一家多元化的保险金融集团,旗下有太平财险、太平人寿、太平养老等子公司。
12.瑞安财产保险:隶属于华泰保险集团的财产保险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成立于2002年。
保监会70号文件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
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未经申报擅自改变条款费率或以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理赔流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的投诉明显下降。
二、重点内容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04•【文号】银保监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号为推动简政放权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制度,银保监会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决定:一、对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规定,按照此次清理后的工作要求,在信息披露、许可证公示等监管工作中不得指定媒体或途径。
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020年2月4日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5〕1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
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应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除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删除“三、银监会指定的承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全国性报纸包括《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信托投资公司可自愿选择至少一种报纸进行信息披露。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大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6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大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大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60号)洛阳市大一物流有限公司、洛阳天元出租汽车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羽兴汽车联运有限公司:你们提交的大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批准设立大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洛阳市大一物流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500万元,洛阳天元出租汽车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洛阳市羽兴汽车联运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00万元。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
四、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谷水西出口路79号。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傅国伟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胡小巧的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七、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河南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八、公司应依法经营,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中国保监会2014年1月17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10•【文号】保监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运行的水平,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强化交强险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方式(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及时修订《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规范各公司承保、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并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三)已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地区,要及时总结当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及操作实务流程,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要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及时、准确、公平、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交强险财务核算、外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内部控制、改进业务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水平、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逐步形成核算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交强险业务的各项核算要求落到实处。
三、要加大交强险成本控制力度(一)各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大对交强险各项成本的管控力度,压缩交强险费用率水平,切实降低交强险总体费用水平,减少投保人负担。
(二)交强险费用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必须对交强险费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核查,制定严格预算,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交强险成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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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9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
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
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交强险的重要意义(一)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财产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好交强险的各项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交强险有利于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全民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
保险公司要通过管理创新、经营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为社会提供全面丰富的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实施交强险制度是促进财产保险业诚信规范经营的有利契机。
保险公司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交强险的经营管理,通过转变增长方式,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财产保险业规范管理和诚信经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9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96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完善保险集团监管工作,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4年12月4日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的并表监管,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三条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对其他保险类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控制,并形成企业集合,虽名称中不带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按照本指引对保险集团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章并表监管范围第六条中国保监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监管范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5•【文号】保监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会计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各保险公司:2008年8月以来,财政部和我会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和《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
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
为确保上述文件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具体测试方法、标准和控制程序请遵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见附件)执行。
保险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按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的要求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各公司应建立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计量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总责,管理层、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一)准备金计量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包括但不限于:1、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单元及其确定原则;2、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3、重要计量假设,特别是寿险业务折现率假设;4、边际的计量方法和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则和模式;5、以上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30•【文号】保监发[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的监督管理,我会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核算和报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第二章核算原则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准确、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单独核算、单独报告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
前款所指专属资产,是指仅由交强险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产。
前款所指专属负债,是指仅由交强险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负债。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准确核算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
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采用科学、合理、公平的标准,准确认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对象。
第五条保险公司在单独核算交强险损益时,资金管理方式和会计政策的选择应当公平对待交强险保单持有人和其他保险业务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交强险的会计政策应当和其他保险业务的会计政策相同。
保险公司在核算交强险损益时,不得挤占其他保险业务的成本,不得随意分摊费用,不得用经营费用挤占赔款性支出。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及时、充分地报告和披露交强险的收入、支出、损益和专属资产、专属负债等财务信息。
车险公司排名一览表
车险公司排名一览表车险是指机动车辆保险,是车主为了保护自己的车辆和自身利益而购买的一种保险产品。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车险市场也越来越庞大。
在众多的车险公司中,哪些公司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竞争力呢?下面将为大家介绍车险公司排名一览表,帮助消费者了解车险市场的现状。
1.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也是车险市场的领导者之一。
该公司提供的车险产品种类繁多,包括交强险、商业险等,覆盖了车辆的各个方面风险。
平安保险公司以其优质的服务和稳定的赔付能力,赢得了广大车主的信赖。
2.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国最早成立的保险公司之一,也是车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该公司提供的车险产品全面,保障范围广,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人保保险以其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信誉,成为车险市场的竞争对手。
3.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是中国领先的综合性保险集团之一,也是车险市场上的知名公司。
该公司提供的车险产品种类多样,保障范围广泛,深受车主的喜爱。
太平洋保险以其专业的服务和灵活的保险方案,赢得了广大车主的青睐。
4.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寿险公司之一,也是车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该公司提供的车险产品种类齐全,保障范围广泛,深受车主的信赖。
人寿保险以其雄厚的实力和优质的服务,成为车险市场的竞争对手。
5.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再保险公司之一,也是车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该公司提供的车险再保险产品全面,风险分散,深受车主的青睐。
再保险公司以其专业的风险管理和高效的赔付能力,赢得了广大车主的信赖。
6.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险是中国领先的财产保险公司之一,也是车险市场上的重要参与者。
该公司提供的车险产品种类多样,保障范围广泛,深受车主的喜爱。
天安财险以其稳定的赔付能力和优质的服务,成为车险市场的竞争对手。
7.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险是中国领先的财产保险公司之一,也是车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9•【文号】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A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0%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50%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B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5% B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5%BB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5%B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B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B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CC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C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C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0%C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C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C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DD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5%D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5%D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5%D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D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D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EE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E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E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E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E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E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保监发〔2007〕5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6-28 分享到:【字体:大中小】保监发〔2007〕52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
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精神,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逐步推进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
在有条件地区,可以探索通过相互报盘、简易查询、信息平台等多种方式实现公安部门和保险行业数据交换。
二、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使驾驶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
三、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通过违规批单退费、虚列营业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交强险费率。
四、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等违规行为严加查处。
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及时组织修订并下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同时,要组织各有关保险公司加快交强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一、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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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国十大汽车保险公司排名点击进入更多热门的汽车保险相关资讯2017车辆全保险多少钱2017年车辆保险新规定2017机动车保险新规定2017年汽车保险政策新规2017车辆保险种类及价格中国十大汽车保险公司排名1、平安车险。
平安车险是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
2、中国人民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所设立的,中国人保车辆保险。
在保险业务方面,非常有经验,不仅赔付的时间非常及时,而且,还会有专属的人员为之服务。
3、太平洋保险,是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起的,他旗下的机动车辆保险是在国内都享有很高的声誉。
4、中华联合车辆保险,是综合类的保险公司,也是中国较早成立的一家公司。
5、大地车辆保险,它的前身是中国人民保险,在新中国成立之时就已经存在了,所以算是一家百年老店。
6、天安车辆保险,这家保险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各地都能够找到,因此服务也是非常方便。
7、永安车辆保险,公司未来的总部位于西安,他的主要业务就是经营车辆保险,因此非常专业。
8、阳光车辆保险,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是,因为良好的服务质量,在业内具有很好的口碑。
9、排安邦车辆保险。
它的一个特色就是网点特别多,大约有三千多个,涵盖了中国的大部分省市。
10、太平车辆保险,属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特点就是缴费方式非常灵活。
汽车保险购买技巧第一、警惕车险文字陷阱,在机动车等商品交易中,一些销售商往往会利用消费者在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及对合同条款未能细致审查的疏忽,故意设下订金陷阱,赚取不义之财。
主要手段为:在格式合同中,将消费者预付的款项表述为订金而非定金。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订金只是预付款,不具备惩罚性,合同未履行只能要求退还;而定金具有惩罚性,给付定金方违约不得要求返还,接受定金方违约应双倍返还。
第二、要知己知彼,做到对症下药,选择自己最需要的保险种类。
如果车辆防盗性较差,又经常停放于无人看管的停车场,则应投保盗抢险。
第三、要合理搭配险种和责任限额,做到保障充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正文:---------------------------------------------------------------------------------------------------------------------------------------------------- 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1999年2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核准其章程。
二、同意孙希岳同志担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会长,戴永保同志担任第一届秘书长。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保险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复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China,缩写为IAC),是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保监发[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一、总则1.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所称费用,指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准备金提转差、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3.保险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和对外公开披露的所有报告、数据涉及的费用分摊均应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包括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及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等。
4.保险公司出于内部管理等其他目的进行的费用分摊,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二、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5.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将每项费用准确认定为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
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
共同费用是指不是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保监发[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打击虚构中介业务、违法套取资金的行为,确保保险业务、财务信息完整真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保险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渠道管理及相应佣金(包括手续费,下同)支付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选择保险中介机构,并报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批准。
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电子化信息系统,应当包括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对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每张保单的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费、佣金计算标准及金额、中介机构的名称等实时记录,作为佣金支付的依据。
五、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应当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且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扣除佣金后的保费入账。
六、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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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核准十家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
险公司-
记者今天从保监会获悉,首批共十家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名单已经出炉。
这十家保险公司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按照今年三月二十八日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只有中资保险公司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
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已经开业的二十一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已经全部向保监会提交了交强险资格申请。
保监会第一批核准了上述十家公司,目前正在对另外十一家保险公司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于今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中新网·俞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