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PPJNY 003-2015舒极牌妇科康乃馨凝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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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JNY 三明市浦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PJNY003—2015
舒极牌妇科康乃馨凝胶
2015-03-01发布2015-03-09实施
三明市浦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Ⅱ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要求1 4试验方法3 5检验规则4 6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5 7包装、运输和贮存5 8保质期5
Ⅰ
前言
本公司开发、生产的舒极牌妇科康乃馨凝胶产品,经检索,尚无相应的国家、行业和省地方标准可遵照执行。
为规范我公司生产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标准。
本标准由三明市浦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三明市浦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宗安、张沁刚。
Ⅱ
Q/PJNY003—2015
舒极牌妇科康乃馨凝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舒极牌妇科康乃馨凝胶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醋酸氯已定为主要抑菌成份,配以蛇床子、丹参、红花、连翘等,经合理配方以科学方法精制而成的舒极牌妇科康乃馨凝胶,主要用于女性阴部卫生的清洁和抑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二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版)消毒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5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生产用水:为纯化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要求。
3.1.2产品配方中所有原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含国家规定的禁用物质。
3.1.3蛇床子、丹参、红花、连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一部的规定。
3.1.4醋酸氯已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一部的规定。
1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外观与手感凝胶,质地细腻无粗糙感
色泽乳白色,色泽一致
气味具有本品特有气味、无异味
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pH值 5.5-7.5
醋酸氯已定,%0.2-0.49
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指标
细菌菌落总数,CFU/g≤200
真菌菌落总数,CFU/g≤100
致病菌(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
大肠杆菌不得检出
3.5抑菌性能指标:抑菌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
表4抑菌性能指标
菌种作用时间(min)抑菌率(%)
大肠杆菌(8099)10≥90
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6538)10≥90
白色念珠菌(ATCC10231)10≥90
2
3.6稳定性指标
经37℃存放3个月后,抑菌率符合本标准3.5的规定。
3.7安全性指标
在阴道黏膜刺激试验中对家兔阴道黏膜无刺激。
3.8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9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感官
取本品50ml置烧杯中,于明亮自然光下目测;气味用鼻嗅;沾少量本品涂抹手以感知有无清凉感。
4.2理化指标
PH值测定: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中的2.2.1.4(PH计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4.3微生物指标
按GB15979-2002中附录B规定的方法检验。
4.4抑菌性能指标
按GB15979-2002中附录C的C4项下规定的方法检验。
4.5稳定性指标
按GB15979-2002中附录C的C6项下规定的方法检验。
4.6安全性指标
阴道黏膜刺激试验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中2.3.5款规定方法检验。
4.7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方法检测。
3
5检验规则
5.1组批
以同一工艺、同一配方、同一投料批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抽样
随机抽取同一批次不小于15个独立包装的样品(不含净含量抽样),抽样样品总量不小于60g。
5支用于感官,PH值和微生物指标检测,5支用于留样,5支用于必要时复检。
检验净含量所需的产品抽样按《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
5.3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PH值、微生物指标。
5.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时,原料、配方、工艺、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员素质)有较大改变,或
设备改进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
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4判断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抑菌性能指标和安全性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抑菌性能指标、安全性指标外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取两倍量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4
6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有关规定。
7包装、运输和贮存
7.1包装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卫生、无毒无害。
封口应紧密,不泄露。
运输外包装箱采用瓦楞纸箱。
7.2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避免撞击、剧烈震荡、日晒雨淋。
7.3贮存
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库房内,严禁与酸、碱、盐类物质接触,远离热源。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混存。
8保质期
在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启封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24个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