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工作,确保核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透明,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税则归类总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构成整车特征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核定工作。
第三条整车特征国家专业核定中心(以下简称核定中心)接受海关总署委托,负责具体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整车特征的核定。
第四条核定中心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一)对已生产组装成整车的备案车型进行现场核定,并出具核定报告;(二)对汽车生产企业自测不构成整车特征的结果进行简单复审或现场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三)对其他需要核定的车型实施核定;(四)对企业开展自测进行指导、帮助;(五)建立和维护进口汽车零部件整车特征核定工作数据库;(六)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整车特征核定工作由核定中心组织专项核定小组实施。
每个专项核定小组应当由3或5名汽车行业技术专家组成,汽车行业技术专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核定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海关可派遣2-3名关税技术专家了解核定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对核定小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核定程序第六条使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的企业,应当根据《进口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整车特征的核定标准,并参照《车身本体结构名称及示意图》(附件1)、《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附件2)进行自测。
自测结果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车型公告后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自测结果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填写《整车特征复审申请报告》(附件3),随附《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附件4)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审。
核定中心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简单复审或现场复审,并出具《整车特征复审报告》(附件5)。
汽车零部件进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1. 简介汽车零部件作为汽车制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汽车零部件进口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办法。
2.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汽车零部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保护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创新成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对原创者的一种尊重和鼓励,可以激发更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3. 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措施3.1 制定法律法规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汽车零部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和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需要包括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法律救济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
3.2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对汽车零部件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和保护。
这些组织可以负责知识产权的登记、审查、维权等工作,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3.3 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起到震慑作用。
3.4 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政策扶持和行业规范,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例如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增强保护意识。
4. 汽车零部件进口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4.1 技术创新差距发达国家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积累了较多的技术创新成果,而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创新能力相对较弱。
这导致了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增加。
4.2 假冒伪劣产品一些不法商家会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的汽车零部件,从而侵犯了知识产权。
这给正规企业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损失。
4.3 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够,给侵权行为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5. 参考资料1.《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知识产权保护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配件库存管理办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配件库存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汽车零部件进口配件的需求量也逐渐增加。
为了提高库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库存管理办法对于企业来说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汽车零部件进口配件的库存管理办法,以提供参考和指导。
2. 库存管理的目标•保证零部件进口配件的供应能力,满足生产需求;•减少库存积压和过剩,降低库存成本;•提高库存周转率,减少资金占用;•保持适度的安全库存,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
3. 库存管理的原则3.1 定期盘点定期盘点是确保库存准确性的重要手段。
每个月或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盘点,并与系统记录进行比对,发现并纠正差异。
同时,根据盘点结果进行调整,加强对不良品和过期品的管理。
3.2 合理设置安全库存安全库存是为了应对供应链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而设置的一定数量的库存。
通过分析市场需求的变化、供应商交货期的不确定性以及生产线的停机等情况,可以合理设置安全库存水平。
安全库存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库存成本和订单产能的权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库存积压。
3.3 采用先进的库存管理技术借助先进的库存管理技术,如自动化仓储系统、RFID技术、库存管理软件等,可以提高库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系统化的数据采集和分析,可以更好地掌握库存状况,做出科学的库存规划和决策。
3.4 加强供应链协作库存管理不仅仅是企业内部的事情,还需要与供应商、分销商等供应链伙伴密切合作。
加强供应链协作,通过信息共享、合作预测和快速响应等方式,实现库存的精确控制和优化。
4. 库存管理的具体措施4.1 建立有效的供需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能力,制定合理的供需计划。
通过对市场趋势、季节性需求等因素的分析,预测未来的需求量,并根据供应商的能力和交货周期制定供货计划。
同时,加强对交货期的监控,确保供应的及时性。
4.2 实施ABC分类管理将库存按照价值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的零部件进口配件,制定不同的库存管理策略。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外生产商或供应商向中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的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变速器、转向器、刹车系统、悬挂系统、燃油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等。
第三条进口汽车零部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必须取得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证明;2. 应当落实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要求;3. 应当在被进口国或者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合格证明书的有效期内,方可作为进口申报单据。
第四条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检验和鉴定: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等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鉴定;2. 进口汽车零部件必须经过中国汽车技术中心的认证,以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五条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备案登记:1. 需要在相关的国家部门进行备案登记;2. 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进口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证明、质量合格证明、中国汽车技术中心的认证报告等。
第六条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报关和缴税:1.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报关;2.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缴纳相应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第七条本办法未涉及问题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简要注释如下:1. 汽车零部件:指用于汽车的各类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变速器、转向器、刹车系统、悬挂系统、燃油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等。
2. 进口许可证:指进口商品需要取得的政府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表明该商品可以进入中国境内进行销售和使用。
3. 质量合格证明书:指进口商品或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必须由被进口国或者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证明商品或产品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要求。
4. 中国汽车技术中心:指由工信部、科技部、国资委共同出资设立的国家级汽车科研机构,负责汽车技术的认证和检测。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1. 引言2. 适用范围3. 进口资质要求3.1 进口许可证3.1.1. 进口汽车零部件需要取得进口许可证,以确保其合法进口。
3.1.2.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1.3.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从签发之日起一年。
3.2 质量认证3.2.1. 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必须通过相关的质量认证,包括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3.2.2. 进口商应向进口方提供有效的质量认证证书。
3.2.3. 进口的零部件需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4. 检验检测4.1 检验机构的选择4.1.1. 进口商应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口国的零部件检验。
4.1.2.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设备和检测人员,能够对进口的零部件进行全面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等方面的检验。
4.2 检验流程4.2.1. 进口商应提前通知检验机构,确保零部件的到货时间和检验时间的协调。
4.2.2. 检验机构应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并及时提供检验报告。
4.2.3. 进口商应配合检验机构进行必要的检验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样品和材料。
5. 进口关税和税收5.1 进口关税5.1.1. 进口的零部件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
5.1.2. 进口商应按照实际的货物价值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报关单据。
5.2 消费税和增值税5.2.1. 进口的零部件还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5.2.2. 进口商应根据实际情况申报相关税收,并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
6. 监管与处罚6.1 监管部门6.1.1. 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监管,确保进口行为合法、合规。
6.1.2. 监管部门有权对进口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核。
6.2 处罚6.2.1.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进口商,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止进口资格等。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一)(1)2024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是指针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以确保进口零部件的安全性、质量和合规性。
本文将就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包括进口流程、监管措施、质量检验等方面内容。
正文:一、进口流程1. 申请进口许可:进口商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进口许可的申请,包括提供进口零部件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 海关手续办理:一旦获得进口许可,进口商需要向海关申报,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缴纳相应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3. 清关检验:海关将对进口零部件进行清关检验,包括检查原产地证明、质量证明、合规证书等,并对产品进行抽检。
二、监管措施1. 进口备案登记:进口商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进口备案登记,并更新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 进口商责任:进口商需承担进口零部件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3. 监督抽检: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抽检,对进口零部件的质量和合规性进行监督。
4. 许可证管理:进口商需按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并定期更新和审查。
三、质量检验1. 技术要求:进口零部件需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材料、工艺、性能等方面。
2. 检测方法:相关部门将采用适当的检测方法和设备,对进口零部件的质量进行检验和评估。
3. 抽样检验:对进口零部件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其关键性能和安全性能是否达标。
4. 质量认证:进口商需提供产品的质量认证证明,如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等。
四、管控措施1. 进口商备案:进口商需向相关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便于随时掌握进口情况。
2. 监管平台建设:相关部门将建设监管平台,实现对进口零部件的全程监管和信息化管理。
3. 电子监管码:进口商需在产品上粘贴电子监管码,方便监管部门追溯产品的来源和流向。
五、总结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一)主要涵盖了进口流程、监管措施、质量检验和管控措施等多个方面。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管,可以确保进口零部件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保证国内汽车零部件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的权益。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二)2024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二)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零部件的进口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确保进口零部件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进口零部件的管理十分重要。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二)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监管,促进汽车工业发展和提升消费者的购车体验。
二、监管措施1. 进口零部件需经过认证所有进口零部件必须经过相关认证机构的检验和认证。
认证机构应为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能够对零部件的质量、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全面的评估。
2. 建立进口零部件目录建立进口零部件目录,对不同类型的零部件进行分类管理。
目录中应包含零部件的名称、规格、技术要求等信息,以方便对进口零部件的管理和监督。
3. 审核进口商的资质对进口零部件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
进口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零部件抽检对进口零部件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抽检范围应覆盖各种类型和规格的零部件,抽检结果不合格的零部件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
5. 加强售后服务监管对进口零部件的售后服务进行监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进口商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6. 加强信息公开加强对进口零部件信息的公开,包括进口零部件目录、抽检结果、认证情况等。
公开信息应便于消费者了解和查询,提升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推动措施1. 宣传教育加强对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各方对管理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宣传活动、培训会议等形式,向企业和消费者普及进口零部件管理的重要性和方法。
2. 加强合作加强与国际合作伙伴的沟通和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
与国外的认证机构、标准化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提高进口零部件认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完善政策法规根据实践经验和行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
修订和补充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
汽车零部件进口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引言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市场也愈加重要。
为了保障国内汽车市场的安全和良好竞争环境,制定了汽车零部件进口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
背景近年来,中国汽车市场蓬勃发展,国内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不断增加。
同时,国内汽车制造企业也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在这种背景下,汽车零部件的品质和安全性成为制造商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在市场上能够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促进市场的公正竞争,制定了汽车零部件进口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目的汽车零部件进口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进口的汽车零部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要求,保证市场上零部件的品质和安全性。
准入管理办法旨在促进市场公正竞争,鼓励和支持符合要求的进口商进入中国市场,同时有效防止低质量和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
适用范围汽车零部件进口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凡是进口到中国的汽车零部件,无论是作为个体零部件还是作为组合件进口,都需要遵守准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申请程序1. 申请材料准备企业营业执照进口汽车零部件的产品规格、技术参数和安全认证证书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手册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检测和检验报告。
2. 申请材料提交进口商需要将上述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商务部。
3. 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质量、安全性和符合性进行评估。
4. 准入许可证颁发审核和评估通过后,相关部门会颁发准入许可证给进口商,允许其在中国市场销售和使用相应的汽车零部件。
相关要求汽车零部件进口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相关要求,以确保进口的汽车零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性。
1. 产品质量要求进口的汽车零部件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质量要求。
进口商需要提供相关的质量控制手册,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令第125号【发布日期】2005-02-28【生效日期】2005-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令第125号)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制定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署长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财政部部长商务部部长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组装汽车所需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监督管理。
汽车生产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的,可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税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089—2001)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
M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N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总成(系统),包括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构成整车特征和构成总成(系统)特征,是指汽车生产企业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在装车状态时已经构成整车特征、或在装机状态时已经构成总成(系统)特征。
第六条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实施管理。
汽车零部件进口品牌授权管理办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品牌授权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汽车零部件的品种和种类也越来越丰富。
为了确保进口的汽车零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性,以及保护国内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发展,制定了汽车零部件进口品牌授权管理办法。
2. 目的这一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汽车零部件进口品牌授权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3. 适用范围这一管理办法适用于进口汽车零部件品牌授权的管理,适用于国内各类进口汽车零部件品牌的授权机构、经销商和使用者。
4. 授权管理机构的资质要求授权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能够为进口汽车零部件品牌提供专业、有效的授权管理服务。
授权管理机构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并具备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声誉。
授权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授权的汽车零部件品牌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5. 进口汽车零部件品牌授权的条件进口汽车零部件品牌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进口汽车零部件品牌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知名度。
进口汽车零部件品牌应具备良好的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体系。
进口汽车零部件品牌应有明确的产品定位和市场定位。
6. 进口汽车零部件品牌授权的程序授权申请进口汽车零部件品牌授权机构向授权管理机构提交授权申请,包括相关资质文件和技术资料。
受理审查授权管理机构对授权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查,包括对申请机构的资质、技术能力和市场信誉的评估。
授权许可授权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品牌予以授权许可,签署授权协议。
监督管理授权管理机构对已授权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品牌开展有效的监督管理,包括质量抽检、投诉处理等。
控制措施授权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授权条件或存在质量问题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品牌进行控制措施,包括中止授权、撤销授权等。
7. 进口汽车零部件品牌授权的责任与义务授权管理机构应保障进口汽车零部件品牌的质量和安全,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品牌采取及时有效的控制措施。
进口汽车零部件品牌授权机构应履行与授权管理机构签署的授权协议所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汽车零部件进口关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关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和全球市场的开放,进口汽车零部件在汽车制造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促进国内汽车产业的发展,并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进口关税优惠政策。
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汽车市场之一,也积极推动汽车零部件进口关税优惠政策的管理与执行。
二、政策目的汽车零部件进口关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加快技术升级和创新,提高汽车零部件的质量和竞争力。
通过给予进口零部件关税优惠,鼓励国内汽车制造企业使用高质量的进口零部件,以提升整车的品质和性能。
三、政策内容1.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和执行。
2. 关税优惠政策申请:进口汽车零部件进口商可以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关税优惠。
3. 申请材料:申请关税优惠政策的进口商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合同、产品规格和质量证明、生产厂商的资质证明等。
4. 关税减免额度:根据进口零部件的类型和品牌,关税减免额度将有所差异。
相关政府部门将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后确定具体的关税减免额度。
5. 关税减免期限:关税减免期限将根据进口零部件的类型和品牌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为一定的时间段。
6. 监管措施:关于关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监管,相关政府部门将加强对进口零部件的检验检测,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
7.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汽车零部件进口关税优惠政策的行为,相关政府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例如撤销关税优惠、限制进口等。
四、政策影响1. 促进进口零部件的使用:通过关税优惠政策,鼓励国内汽车制造企业使用高质量的进口零部件,提升整车品质,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2. 加速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关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将促使国内汽车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推动国内整车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3. 增加就业机会:汽车产业链的发展将刺激相关产业的增长,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带)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规范进口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零部件进口业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零部件,是指用于汽车制造、维修、改装的各种零部件,包括发动机、变速箱、底盘、车身、电气设备等。
第四条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汽车零部件,限制进口质量低劣、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汽车零部件。
第二章进口管理第五条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汽车零部件进口许可证。
第六条进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进口汽车零部件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进口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申报材料,并按照海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条海关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实施检验检疫,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依法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第三章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海关负责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申报、征税、放行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进口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制度,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进口企业应当建立汽车零部件进口台账,记录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来源、数量、质量等情况,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进口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进口企业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存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问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一)2024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一)一、总则为了规范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工作,保障汽车零部件的质量安全,并促进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进口许可证1. 任何单位或个人从国外进口汽车零部件,必须持有有效的进口许可证。
2.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由进口单位向相关部门提出,需提供进口零部件的相关信息、质量标准、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
3. 进口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将根据零部件的安全性、适用性以及国内产能等因素,审核是否批准发放进口许可证。
三、质量检验1. 进口零部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
2. 进口单位应当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进口零部件进行检验,并向相关部门提交检验报告。
3. 进口零部件只有经过质量检验并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四、备案登记1. 进口单位应当将进口的汽车零部件进行备案登记,并向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信息。
2. 备案登记信息应包括进口零部件的名称、型号、产地、生产厂家等必要信息。
3. 相关部门将定期审核备案信息,对不符合要求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进口单位予以处罚。
五、追溯制度1. 进口零部件应当在包装上标注追溯码或相关信息。
2. 进口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溯到每一批次进口的零部件。
3. 在发生质量问题时,追溯体系能够提供相关信息以便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处罚措施1. 对于未持有效进口许可证而擅自进口零部件的单位,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
2.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销售不合格零部件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将面临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3. 对于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危害消费者权益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管理1.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进口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抽查进口零部件的质量情况。
2. 相关部门将与其他国家的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打击假冒伪劣零部件的进口行为。
3. 进口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汽车零部件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 引言
2. 管理办法的目的
汽车零部件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进口的汽车零部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3.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
4. 管理责任
4.1 生产企业责任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物质。
4.2 运输企业责任
运输企业应当采用合适的包装和运输方式,确保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并且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4.3 销售企业责任
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进口的汽车零部件进行质量检测,并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 管理措施
5.1 环境评估
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环境评估,评估其生产过程是否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
评估结果应当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5.2 质量检测
材料成分的检测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物的处理情况检测
产品使用后的环境影响评估
5.3 管理档案
环境评估报告
质量检测报告
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运输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6. 监督与处罚
6.1 监督机构
本管理办法的监督机构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监督机构有权对生产、运输和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管理办法的企业进行处罚。
6.2 处罚措施
警告
罚款
暂停生产或销售资质
撤销生产或销售资质
7. 总结。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组装汽车所需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监督管理。
汽车生产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的,可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税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089—2001)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
M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N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总成(系统),包括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构成整车特征和构成总成(系统)特征,是指汽车生产企业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在装车状态时已经构成整车特征、或在装机状态时已经构成总成(系统)特征。
第六条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实施管理。
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成立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整车特征国家专业核定中心(以下简称核定中心)接受海关总署委托,负责对进口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车或总成(系统)特征进行核定。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七条汽车生产企业以在国内市场销售为目的使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所生产车型中使用的进口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车特征进行自测。
经自测确定构成整车特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将有关车型向海关总署备案。
同一汽车生产企业的不同车型,应当分别备案。
生产企业自测后认为不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复审。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国境内的汽车零部件进口活动。
第三条汽车零部件进口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像关程序进行申报和备案。
第四条汽车零部件进口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检测报告,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章进口申报和备案第五条汽车零部件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备案。
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进口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等;(二)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三)进口商的资质证明;(四)进口合同和发票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汽车零部件进口商应当在进口前向相关部门申请进口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进口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进口产品的分类和代码;(三)相关检测证书和质量合格证明;(四)外包装和标识等相关文件。
第三章汽车零部件质量监督第七条汽车零部件进口商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测。
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产品的外观和尺寸检测;(二)材料和工艺的质量把控;(三)产品性能和耐久度测试;(四)环境保护和安全性能检测。
第八条汽车零部件进口商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记录产品的进口批次、检测报告、维修记录等相关信息,并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九条汽车零部件进口商应当定期进行产品检测和抽样检验。
如发现产品不合格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进口税费和配额管理第十条汽车零部件进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进口税费。
具体应缴纳的税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请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汽车零部件进口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的配额管理制度。
针对某些特定的汽车零部件,根据产业发展需求,设定进口配额,确保国内产业的稳定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汽车零部件进口退换货管理办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退换货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汽车零部件作为汽车制造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伴随着进口需求的增加。
然而,进口的零部件难免会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与实际需求不符的情况,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进口退换货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2. 退货管理办法2.1 退货流程退货流程包括申请退货、审核退货、退回货物、处理退款等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退货:进口商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向供应商提出退货申请,并同时提供详细的退货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退货:供应商接收退货申请后,对退货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的合理性。
3.退回货物:供应商在审核通过后,通知进口商退回货物,并提供退货的具体操作指南和地质。
4.处理退款:供应商在接收退回货物后,进行退款操作,将退款金额返还到进口商指定的账户。
2.2 退货原则1.退货申请应经过供应商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退货操作。
2.退货申请应提供明确的退货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确保退货的合理性。
3.退货的货物应当保持原状,不得存在人为破坏或损坏的情况。
4.退货操作应遵循供应商提供的具体指南和要求,确保退货的顺利进行。
2.3 退货时限退货的时限应在货物交付后的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具体时限应由供应商和进口商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换货管理办法3.1 换货流程换货流程包括申请换货、审核换货、换货操作等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换货:进口商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向供应商提出换货申请,并同时提供详细的换货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换货:供应商接收换货申请后,对换货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的合理性。
3.换货操作:供应商审核通过后,通知进口商进行具体的换货操作,提供换货的指南和要求。
3.2 换货原则1.换货申请应经过供应商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换货操作。
2.换货申请应提供明确的换货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换货的合理性。
3.换货的货物应当保持原状,不得存在人为破坏或损坏的情况。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二)(1)2024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二)是指对进口汽车零部件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具体措施。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程序和要求,促进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国内汽车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入手,详细阐述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备案程序1.制定进口备案申请表格,包括申请人信息、零部件相关信息等。
2.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如进口合同、产品质量证明等。
3.备案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备案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核发备案证明,并将备案信息纳入统一管理系统。
二、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质量监督1.建立质量监督和抽检制度,对进口零部件进行抽样检验。
2.对抽取的样品进行质量检测和分析,确保零部件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3.对质量不合格的进口零部件,依法进行处置,包括退还、销毁等。
4.建立零部件质量不良信息发布制度,及时通报和公示不合格产品信息。
三、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关税和税收管理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口零部件征收适当的关税和税费。
2.建立关税减免优惠政策,鼓励进口高技术、高质量的零部件。
3.加强关税征收和税收管理的监督,严禁偷漏税款等违法行为。
四、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监管机制1.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进口零部件进行监督和管理。
2.加强与进口国家的合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3.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零部件进口的配套管理。
五、进口汽车零部件的风险防控1.加强进口零部件的安全和环保监管,确保符合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
2.加强退换货机制,对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零部件进行退换。
3.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应对潜在风险。
总结: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二)从进口备案程序、质量监督、关税和税收管理、监管机制和风险防控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这些措施的出台旨在加强对进口零部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进口零部件的安全、质量和环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汽车零部件进口供应链管理办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供应链管理办法摘要1. 引言汽车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的零部件,而有些特殊的零部件可能无法在国内获得,需要通过进口方式供应。
对于汽车零部件进口供应链的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为汽车制造企业提供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以确保进口零部件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
2. 供应商选择2.1 采购需求分析在选择供应商之前,汽车制造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采购需求分析。
通过对汽车零部件的需求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评估,确定所需零部件的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
只有明确了采购需求,才能更准确地选择供应商,并避免因购买错误的零部件而导致生产线停工等问题。
2.2 供应商评估在供应商评估阶段,汽车制造企业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
这个体系应包括供应商的信誉度、质量管理体系、交货能力、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评估指标。
通过评估供应商的综合实力,选择具备高质量和可靠供应能力的供应商。
3. 质量控制3.1 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对于选择的供应商,汽车制造企业应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
按照国际标准,评估和审查供应商的质量管理流程、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保证能力。
通过审核,确保供应商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提供高品质的零部件。
3.2 进口零部件质量检验进口零部件的质量检验是确保供应质量的重要环节。
汽车制造企业应建立一个完善的进口零部件质量检验程序,包括对零部件的外观、尺寸、性能等方面进行检验。
只有合格的零部件才能进入生产线,以提高整车的质量和可靠性。
4. 运输管理4.1 物流渠道选择汽车零部件通常需要通过海运、航空等方式进口。
在选择物流渠道时,汽车制造企业应充分考虑运输时间、费用和可靠性等因素。
选择稳定可靠的物流渠道,能够确保进口的零部件及时到达,并降低运输风险。
4.2 运输跟踪和信息管理为保证货物的运输安全和及时性,汽车制造企业应建立运输跟踪和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实施实时跟踪、信息共享和风险预警等措施,及时获得货物的运输情况,并能够快速应对运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公司进口零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进口零件的管理,确保进口零件的质量、安全、合规性,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进口零件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质量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的原则,对进口零件进行全面管理。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进口零件的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 选择信誉良好、质量可靠的供应商;3. 保证零件的性能、质量、交货期和价格合理;4. 优先选择国产替代品,降低对外依赖。
第五条采购部门负责进口零件的采购工作,包括:1. 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数量、规格、技术参数等;2. 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供货能力;3. 招标、询价,确定供应商;4. 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验收管理第六条进口零件到货后,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验收,验收流程如下:1. 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核对采购单据;2. 验收零件数量、规格、型号、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3. 进行性能测试,确保零件符合技术参数;4. 验收合格的零件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的零件退回供应商。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七条进口零件的储存应遵循以下规定:1. 按照零件的种类、规格、型号等进行分类存放;2. 保持仓库干燥、通风、清洁,防止受潮、生锈、污染;3. 做好防潮、防尘、防火、防盗等措施;4. 定期检查库存情况,及时处理过期、损坏的零件。
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八条进口零件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零件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说明进行安装、调试;2. 不得擅自改装、拆卸零件;3. 定期检查零件的使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更换;4. 做好使用记录,包括零件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时间等。
第六章报废管理第九条进口零件的报废应遵循以下规定:1. 零件因质量问题无法修复或更换的,应予以报废;2. 零件达到使用寿命或技术参数要求无法满足生产需求的,应予以报废;3. 报废的零件应办理报废手续,并由专人负责回收、处理;4. 报废的零件应记录报废原因、时间、责任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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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对于上海注册公司注册汽车公司,进口零部件时有如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组装汽车所需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监督管理。
汽车生产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的,可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税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089—2001)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
M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N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总成(系统),包括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构成整车特征和构成总成(系统)特征,是指汽车生产企业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在装车状态时已经构成整车特征、或在装机状态时已经构成总成(系统)特征。
第六条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实施管理。
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成立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整车特征国家专业核定中心(以下简称核定中心)接受海关总署委托,负责对进口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车或总成(系统)特征进行核定。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七条汽车生产企业以在国内市场销售为目的使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所生产车型中使用的进口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车特征进行自测。
经自测确定构成整车特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将有关车型向海关总署备案。
同一汽车生产企业的不同车型,应当分别备案。
生产企业自测后认为不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复审。
海关总署应当委托核定中心进行简单复审或现场复审。
经复审,构成整车特征的,由生产企业补充备案;不构成整车特征的不需备案。
汽车生产企业在向发展改革委申请公司注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向商务部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车型的自测结果;如进口零部件不构成整车特征,还应提供海关总署的复审意见。
发展改革委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对使用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生产的车型标注“整车特征”字样,商务部在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上标注“整车特征”字样。
第八条备案车型应当是已经列入发展改革委《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
第九条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概况;(二)备案车型年度生产计划;(三)备案车型的零部件分类和价格比例清单;备案车型的总价和国产件、进口件的分项价格(均以不含税价格计算);(四)备案车型全部采购件的国内和国外供应商及供货品种清单;(五)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证明。
第十条海关总署在收到申请备案的材料后向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分送有关备案材料。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企业所在地海关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分别按各自职责实施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收到注册公司海关总署发来的企业备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及生产车型给予登记备案,并通知该汽车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汽车生产企业在登记备案后,应当根据汽车零部件的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
税款总担保的担保数额应当不低于企业月平均进口零部件需缴纳的税款总额。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备案车型数量及进口计划的调整,及时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税款总担保的担保数额,经核实无误后,海关办理相关的担保数额变更手续。
第三章通关管理第十三条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税款。
汽车生产企业从其所在地以外口岸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须在完成备案登记和税款总担保手续后,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海关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其他未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报关单、标明“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他有关许可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等。
第十五条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时,涉及许可证件的上海公司注册,在通关环节验核证件。
进口货物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应当填写“整车特征”;收货单位栏应当填写汽车生产企业名称。
不同车型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分别填写报关单。
第十六条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时,海关比照保税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进口手续,并按照进口状态列入海关统计。
第四章整车特征核定标准及核定第十七条整车特征核定由汽车生产企业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海关总署委托核定中心核定。
海关依据核定中心出具的《核定报告》确定适用税率和完税价格,办理征税手续。
进口汽车零部件整车特征核定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八条核定中心依据海关总署的指令,对汽车生产企业的有关车型开展核定工作,出具核定报告。
第十九条备案车型生产组装成第一批整车后10日内,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进行整车特征核定。
核定中心应当在接受海关总署指令后的1个月内,完成对有关车型的核定并出具核定报告。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的车型,注册上海公司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个月内完成自测,并将自测结果报海关总署。
自测结果为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完成自测后10日内向海关总署备案,并向海关总署申请进行整车特征核定;不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复审。
复审结果为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复审结果公布后10日内向海关总署补充备案,并向海关总署申请进行整车特征核定。
核定中心依据海关总署的指令,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对已经投产的备案车型的核定,并出具核定报告。
第二十条核定中心核定的车型为基型车。
在经过核定的基型车基础上选装进口部件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和核定中心提供选装类型,并在实际选装时如实申报。
经核定中心复核并提出报告后,海关在核定完税价格计税时做出调整。
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构成整车特征的状况发生改变的,可向海关总署申请对基型车重新核定。
海关根据核定中心出具的新的核定报告,确定计税的完税价格。
经核定,不再构成整车特征的,海关不再按照本办法对该车型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一)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二)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本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汽车总成(系统)特征:(一)进口整套散件组装总成(系统)的;(二)进口关键零部件或分总成组装总成(系统),其进口关键零部件或分总成达到及超过规定数量标准的(详见附件1、2);(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总成(系统)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国内汽车总成(系统)生产企业生产的总成(系统)所使用的进口零部件不构成总成(系统)特征的,该总成(系统)视为国产总成(系统)。
第二十四条国内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对进口零部件(不含总成、分总成)及生产零部件用的毛坯件进行实质性加工的,所生产的配套零部件视为国产件。
所称“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确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核定中心对备案车型进行整车特征核定时,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交以下单证:(一)核定申请报告;(二)企业自测报告;(三)《备案车型零部件采购清单》(详见附件3);(四)核定中心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六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备案或者整车特征核定而未申请的,海关总署可以指令核定中心进行核定。
第五章征税原则及税款计征第二十七条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从报关放行到纳税前,由企业所在地海关比照保税货物实施监管。
为提高管理效能,有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与所在地海关进行电子联网。
第二十八条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组装成整车后,汽车生产企业向海关作纳税申报,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归类和征税。
对经核定中心核定为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海关按照整车归类,并按照整车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核定为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海关按照零部件归类,并按照相应的适用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九条海关在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按照整车归类征税时,如果其中由配套厂家提供的零部件在进口时已经缴纳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且汽车生产企业能够提供进口纳税证明的,已经缴纳的税款应当扣除。
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进口的汽车零部件,1年之内未用于生产汽车整车的,应当在1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作纳税申报,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第三十条加工贸易项下生产的汽车转内销的,适用本办法。
加工贸易汽车生产企业在申请对其使用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组装的汽车产品内销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总署补办备案手续,并接受核定中心的核定。
海关根据核定的结果,对构成整车特征的,凭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和相应的进口许可证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并补征全部进口零部件的缓税利息。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汽车生产企业在申请对其使用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境入区汽车零部件生产组装的汽车产品内销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总署补办备案手续,并接受核定中心的核定。
海关根据核定的结果,对构成整车特征的,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内销实际状态征税。
第三十一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自核定中心出具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报告后的次月起,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作纳税申报。
海关对汽车生产企业上个月生产有关车型所使用的进口零部件按照整车税率集中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汽车生产企业在作首次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核定报告出具前已用于生产整车的进口零部件一并向海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二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自核定中心出具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报告后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报其已进口但尚未缴纳税款的汽车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