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
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及风险实例研究
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及风险实例研究随着商业环境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交往也越来越频繁。
在商务往来中,赠送礼品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交方式。
企业在赠送物品时往往忽略了相关的税收管理,从而带来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企业赠送物品的涉税管理以及相关风险,并通过实例研究加以阐述。
一、企业赠送物品的涉税管理1. 企业赠送物品的税收政策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下,企业赠送物品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的管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购进商品、劳务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对于赠送物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需要将赠送物品的成本列入费用,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2. 赠送物品的合规性管理企业赠送物品的合规性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礼品的选择和价值的合理性,二是礼品的记录和报销管理。
在选择赠送物品时,企业需遵循礼品价值适当、不得超过一定限额的原则,同时要避免选择与业务无关的奢侈品。
在礼品的记录和报销管理上,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台账制度,对赠送物品的用途、对象、价值等进行登记,并及时进行报销。
3. 风险提示由于对赠送物品往往存在较多的灰色地带,企业在赠送物品时可能存在以下风险:(1)增值税风险:如果企业购进的礼品并不属于应税项目,却因为赠送而被认定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则企业可能需要承担未缴纳的增值税;(2)所得税风险:对于赠送物品的费用是否能够真实合理地纳入企业的费用中,是很容易引发税务争议的问题;(3)合规风险:企业赠送物品的选择和记录管理不规范,可能面临税务管理部门的查处和处罚。
在企业赠送物品的涉税管理中,存在一些典型的风险实例,本文将通过实例研究的形式加以阐述。
案例一:公司用于员工激励的礼品购买某公司为了激励员工,采购了一批贵重手表作为奖励,但在税务审计中发现这部分手表并未完全合规购买,因而需要对相关增值税进行补缴。
由于公司未能提供完善的购买合同和发票,导致税务争议的风险增加。
赠货 会计处理
赠货会计处理摘要:1.赠货的定义和会计处理方法2.赠货的税务处理3.赠货的会计分录示例4.赠货的注意事项正文:赠货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客户赠送一定数量的商品或服务,以增加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在会计处理上,赠货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其计入销售费用。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赠货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赠货的定义和会计处理方法赠货的定义比较明确,但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根据赠货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方法。
一般来说,赠货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随同销售赠送,二是单独赠送。
对于随同销售赠送的赠货,会计处理上应将其计入销售费用。
具体分录为: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
这样处理是因为随同销售赠送的赠货是为了促进销售,相当于销售费用的一部分。
对于单独赠送的赠货,会计处理上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
具体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
这样处理是因为单独赠送的赠货与销售无直接关系,不能算作销售费用。
二、赠货的税务处理在税务处理上,赠货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
对于随同销售赠送的赠货,税务上可以视为销售折扣,允许在销售额中扣除。
对于单独赠送的赠货,税务上不能视为销售折扣,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
三、赠货的会计分录示例以下是一个关于赠货的会计分录示例:1.随同销售赠送赠货:借:销售费用10,000 元贷:库存商品10,000 元2.单独赠送赠货:借:营业外支出10,000 元贷:库存商品10,000 元四、赠货的注意事项企业在进行赠货活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赠货的金额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过高或过低。
2.赠货的商品质量应与正常销售的商品一致,不能因赠货而降低质量。
3.赠货活动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不能过于频繁或过于集中。
4.企业在进行赠货活动时,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发票等,以便在税务检查时提供。
会计实务: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一、无偿赠送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其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买一赠一增值税处理。
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涉税风险点提示。
纳税人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会计实务: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君不见“无打折不购物”不经意深入老百姓的心中,让利促销成了商业企业在零售环节常用的不二的销售策略。
常见的让利方式包括打折销售、购买商品赠送实物、积分、抵用券等。
会计人员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企业的让利促销行为,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不同情形下赠送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企业向不定向人群免费发放企业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以自身的商品向社会公众免费发放,作为市场推广之用。
案例1:H公司(一般纳税人)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管理层决定以外购的商品在地铁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向不定向人群无偿发放,2012年5月份,合计向外发放A库存商品(外购)1000件,每件购入不含税成本20元,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该库存商品的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25元/件。
1、增值税纳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中的第八款“(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H公司该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中的第一款“(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可以得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应当为A产品对外销售25元/件。
按照上述规定,H公司无偿发放A产品行为的销项税额计算如下销项税额=25×1000×17%=4250元2、会计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非现金资产(外购、委托加工或资产)用于投资、作为样品送给他人等,由于非现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或利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款“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会计经验:关于赠送的涉税处理
关于赠送的涉税处理一、外购货物有区别企业外购的货物,应按哪个科目进行核算是有区别的,因此产生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通过下表简要说明:对于核算科目分类的依据如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第三章资产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见,若不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一项资产。
第七章费用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对比,结合表1-2,服饰贸易企业购入衬衫可计入存货,但其购入辣酱计入期间费用更合理;同理,餐饮企业购入辣酱可计入存货,购入衬衫则应通过费用科目核算。
故笔者得出下述两点结论:1.外购(资产)是指企业外购的符合企业资产定义、可计入资产科目(不仅限于存货)的货物,这类货物在购进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即认可此环节并非该货物流转的最终环节,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货物离开企业主体,增值税链条延续下去,贷记销项税额顺理成章;2.外购(非资产)是指企业外购的不符合企业资产的概念、应做费用化处理的货物,此类货物在购入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包括个人交际应酬),即企业是作为消费者来承担这批货物的税费,增值税链条到此走到终点,即使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也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特例:企业外购(非资产)货物或服务也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尤其是营改增之后企业购进的应税服务,比如企业发生的咨询费,可做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咨询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企业基本是外购行为的最终消费者,一般不会再发生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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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为促进销售,对前来问房的客户发放各种礼品,请问老师如何会计处理?如何计算增值税与所得税?
专家回复:
1、增值税: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买房送装修、送家电”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于您描述的赠送礼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2、企业所得税,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视同销售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80号处理: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个人所得税:依据财税【2011】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
会计经验:购物赠品的涉税处理简述
购物赠品的涉税处理简述购物赠品的涉税处理简述1.企业所得税处理购物赠品与企业销售行为直接相关,在销售商品同时赠送物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的规定,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计缴所得税。
2.增值税因开票不同的两种处理增值税从整体价值链角度来看属于折扣销售行为,应以企业销售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准征收增值税,不产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税负担,可以有以下两种开票方式。
一是将赠品实际价值与商品一同计价,再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具体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例:A公司平时销售某型号电视机不含税价格2500元/台,购进成本为不含税价格2100元/台,正常情况下销售一台电视机应纳增值税=2500x17%-2100x17%=68(元);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400(元),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计算税款为100元。
现开展促销活动,客户按2500元/台购买该型号电视机一台,附送一台电磁炉,该电磁炉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30元/台,购进成本为不含税180元/台。
财税实务赠送礼品,勿忘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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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赠送礼品,勿忘缴税
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局在对一家企业进行评估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财务费用超过一般贷款利息。
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在银行大量购买小面额不记名储值卡作为业务开展的馈赠礼品,并利用银行将储值卡金额和贷款利息统一打印于一张出账单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应当按照“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提醒,临近春节,企业有类似开支的,不要忘记缴纳税款,以免受到处罚。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赠送礼品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赠送礼品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赠送礼品在财税处理上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财产性所得。
赠送礼品涉及到财产性所得的情况,所以赠送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税办法可参照相关税法规定,根据赠送的礼品的价值、性质等确定应纳税额。
3.企业所得税:如果赠送人是企业,则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赠送礼品被视为无偿赠与的行为,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将赠送礼品的成本计入费用,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4.纳税申报:赠送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个人需要在每年的纳税申报中将赠送礼品作为个人所得的一部分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企业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将赠送礼品的成本纳入费用,并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赠送礼品的财税处理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赠送的礼品可能属于特殊税收政策的范畴,比如文物、艺术品等,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赠送礼品的金额、对赠送方的关系等也会对财税处理产生影响,具体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分析和处理。
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及风险实例研究
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及风险实例研究企业赠送物品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礼仪,用来表达对客户、合作伙伴和员工的感谢和关怀。
随着税收管理的加强和规范,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也变得愈发重要。
在这方面存在不少风险和问题需要企业认真思考和处理。
本文将对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及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并以实例来分析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企业赠送物品的涉税管理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赠送物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 增值税在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时发生的增值税税额,可以在税务机关指定的税期内申报扣除。
但对于企业赠送物品,其是否可以申报扣除增值税存在较大争议。
企业在赠送物品时需注意,对于所赠送的物品是否能够享受增值税扣除,如果不能享受,需要对所增值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2. 所得税在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作为成本在当年税前扣除。
而企业赠送物品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因此不得作为成本在当年税前扣除。
这就意味着企业在赠送物品时需注意对于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
为了更深入理解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及风险,我们接触了一家中型制造企业,该企业在赠送物品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该企业在过去的一年中,向客户、合作伙伴和员工赠送了一定数量的物品,包括礼品、节日礼品、纪念品等。
但在进行税务审计时发现了一些问题。
该企业在赠送物品时未能及时纳税申报,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问题。
在涉税管理上存在较大的风险。
在补救措施上,该企业首先需要对所有的赠送物品进行清单记录,包括名称、数量、金额等,确保对每一项赠送都进行税务申报。
还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了解赠送物品的纳税政策和规定,确保在赠送物品时能够及时申报和纳税。
【会计实务】财务中“送礼”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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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财务中“送礼”那些事儿~ 现代经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不少企业都会给客户赠送各种礼品来促进销售,那么对这些业务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常见的礼品赠送的财税处理。
「买一赠一」
某商场五一购物节,甲顾客购商品满10000元,可以得到电饭煲一台,商品含税价格为10000元,购进成本为9000元,电饭煲含税价格为200元/台,购进成本为180元/台。
“买一赠一”赠送的礼品,账务处理上不做礼品销售处理。
如果商品和礼品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礼品不征收增值税,否则作为视同销售,礼品就要征收增值税。
“买一赠一”销售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1)赠送的商品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对于销售时“买”、“赠”均属于本企业主营范围内的商品,应当按照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如在百货商场买西装赠领带,在通讯营业厅充话费赠手机等;(2)赠送的商品不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
如果赠品不属于本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商品,而是企业为促销而外购的,则应当按照收到的价款确认销售主要商品的收入。
赠品不确认收入,按赠品的购入成本结转当期销售费用。
比如电器卖场“买电器送饮料”的销售。
根据以上原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2.99
借:主营业务成本——电饭煲;;;;;;;;;180
1。
无偿赠送客户产品的会计处理
无偿赠送客户产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无偿赠送客户产品时,会计处理通常涉及以下步骤:
1. 记录赠品成本
借:销售费用(赠品成本)
贷:库存商品
2. 确认增值税
借:销售费用(赠品成本*增值税税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赠品的成本将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减少企业的利润。
同时,赠品的增值税税额需要作为销项税额进行确认和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会计处理仅为一般性示例,具体的会计处理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政策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建议参考当地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并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顾问,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此外,企业在无偿赠送客户产品时,还需要考虑税务和法律方面的规定,例如赠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
因此,在实施无偿赠送活动之前,建议企业充分了解相关的税务和法律要求,并与税务机关或专业顾问进行沟通和咨询。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赠送礼品代扣代缴个税的会计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赠送礼品代扣代缴个税的会计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 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 企业在促销展业中赠送礼品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说, 对于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的礼品赠送, 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一、理论处理:根据不同情况, 计入销售费用(如广告宣传)、管理费用(公关支出)等。
例如:某乳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母亲节期间, 为树立品牌形象, 开展了赠送奶粉活动, 活动期间共赠送奶粉6 000箱, 每箱市场价格为105元, 实际成本60元。
会计处理:(1)结转成本:借:销售费用 467100贷:库存商品 36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7100(2)计提个人所得税, 收到款项并交税:借:其他应收款 12600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600借:银行存款 12600贷:其他应收款 12600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600贷:银行存款 12600实际操作在实际工作中, 赠送礼品的个人所得税, 往往不可能向礼品接受者收取, 故代缴的个税实际上还是由赠送礼品的单位承担, 礼品的价值也就成为税后所得。
会计处理的原则是代缴的个税随礼品本身所计入的会计科目入账。
上述例子的会计处理就变成:(1)结转成本:借:销售费用 467100贷:库存商品 36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7 100(2)计提个人所得税借:销售费用 12600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600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
为此, 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则, 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要求。
会计学的学习, 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 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 通过分析实质, 找出核心要点。
赠送礼品业务涉税处理
解读财税[2011]50号:业务促销中礼品赠送的涉税问题2011-7-19 17:30:00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打印|复制链接|本文Pdf下载|本文Word下载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专门下文进行了明确。
在《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中,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被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类则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促销礼品赠送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这些赠送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只有个人购买了企业的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才会获得相应物品或服务的赠送。
因此,这种赠送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行为,相关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被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所吸收了。
换句话说,也就是个人实际已经为取得这赠品变相支付了价款。
因此,这些赠品的取得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些项目中,企业赠送礼品并不是以个人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前提。
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及风险实例研究
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及风险实例研究伴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各种促销和营销活动频繁出现。
在这些活动中,企业赠送物品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虽然赠送物品能够增强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客户忠诚度,但涉税管理和风险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赠送物品的涉税管理在企业赠送物品中,需要关注的税收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赠送物品是否涉及增值税主要取决于赠品是否被列入企业的商品销售和采购。
如果赠品被列入采购,那么赠品的销售不需要纳税;如果赠品被列入销售,则需要纳税。
2.企业所得税如果赠品属于公司的业务宣传和促销费用,那么企业所得税可以列入抵扣范围内。
但如果赠品的金额过高,将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是企业分红的形式,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赠品送给个人时,不免涉及个人所得税,主要取决于赠品的价值。
对于普通消费品,企业可以将价值不超过200元的赠品免税赠送给个人;如果价值超过20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赠送物品的使用和维护企业赠送物品送给客户或员工之后,需要关注赠品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如果赠品使用不当或者出现质量问题,容易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甚至引发投诉和纠纷。
2.赠送物品的商业贿赂风险企业赠送物品过多或者价值过高,容易被认为是商业贿赂行为,需要注意避免这种风险。
在赠送物品时,需要考虑对方的社会背景、职业身份等因素,避免给对方以不当影响。
3.税务纠纷风险由于涉税管理方面的复杂性,企业赠送物品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对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因此,在赠送物品前需要咨询税务专家,了解涉税规定和管理要求,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综上所述,企业赠送物品不仅需要关注涉税管理问题,还需要注意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
只有在合法、规范、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赠送,才能实现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惠互利,增强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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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
对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时,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所赠送的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但赠送给个人的外购货物,其进项税是否也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属于用于个人消费。
由此有种观点认为:购进货物用于赠送给个人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实该观点值得商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对“个人消费”的解释是针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而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与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个人,并非是同一个概念。
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并不视同销售,而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
售。
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允许抵扣;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应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在无偿赠送货物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视同销售时,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由此可见,所赠送的货物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应当按照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而从市场中购买的货物正是其他纳税人货物的销售价格,所以,外购货物用于赠送,应当按照购买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但应当区分“买一送一”行为。
企业销售货物同时赠送物品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促进顾客购买产品(商品),赠送行为可以与某一笔明确的销售收入挂钩,所以产品(商品)的售价中不可能不包含所附送礼品的价值,这也是与一般无偿赠送的本质区别。
因此,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赠送礼品,并非是无偿地把礼品赠送给客户,而是收取了货币的,只不过收取的货币已被包含在产品(商品)的售价中,没
有被直接反映出来。
也就是说,“买一送一”的行为,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
“买一送一”行为虽然不属于无偿赠送,但属于实物折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对实物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指导性的规定:“关于该公司采用数量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的‘数量’栏中同时反映购买数量和折扣数量,在‘单价’栏中注明统一价格,只是在‘金额’栏没有列明折扣金额,是否可按折扣后的金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以上述方式销售货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并且应要求该公司今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逐栏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销售额和赠品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赠品额另开发票,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赠品额。
二、营业税方面。
对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比如房地产企业购买了几部手机做礼品送人,则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又因为房地产企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偶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按照确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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