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
会计实务: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
一、无偿赠送增值税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其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买一赠一增值税处理。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会计实务: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君不见“无打折不购物”不经意深入老百姓的心中,让利促销成了商业企业在零售环节常用的不二的销售策略。常见的让利方式包括打折销售、购买商品赠送实物、积分、抵用券等。
会计人员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企业的让利促销行为,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不同情形下赠送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企业向不定向人群免费发放企业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以自身的商品向社会公众免费发放,作为市场推广之用。
案例1:H公司(一般纳税人)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管理层决定以外购的商品在地铁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向不定向人群无偿发放,2012年5月份,合计向外发放A库存商品(外购)1000件,每件购入不含税成本20元,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该库存商品的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25元/件。
1、增值税纳税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中的第八款“(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H公司该行为属
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中的第一款“(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可以得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应当为A产品对外销售25元/件。按照上述规定,H公司无偿发放A产品行为的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25×1000×17%=4250元
无偿受赠 会计处理
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确认资产价值:按照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确认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果该资产有发票或其他凭证,则按照凭证价格入账。
确认所有权:在收到固定资产后,确认所有权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需要签订资产转移协议。
计提折旧: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企业管理办法,对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提。
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在税务处理上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无偿赠送固定资产的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该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入企业财产总额中。
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接受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务:“分红”和“赠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分红”和“赠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实物分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实物分红是上市公司以非货币的形式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
(一)上市公司
1.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以自产产品分配股利,假设自产产品成本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适用税率17%,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利润分配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应视同销售。因此,上市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0×17%=17(万元)。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
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上市公司以实物分配股利,应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由于上市公司是以税后利润分配股利,因此不管是现金股利还是实物股利,都不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利润,但应确认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虽不产生所得,但视同销售收入要计入分配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二)股东
1.法人股东
会计实务: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
一、无偿赠送增值税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其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买一赠一增值税处理。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会计实务:让利、送券、返利销售商品的纳税筹划方案
让利、送券、返利销售商品的纳税筹划方案
商品促销方式基本上是让利、送购物券和返还现金这三种。那么,三种促销方式哪种更加节税,对经营者更加有利呢?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例子来分析一下
我们假定一家企业以销售10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参与该次活动的商品购进成本为含税价6000元。经测算,企业每销售10000元商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为600元。
方案一:让利(折扣)20%销售商品,即企业将10000元的货物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或者企业的销售价格仍为10000元,但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折扣额为2000元。
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即企业在销售10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00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还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
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000元货物的同时,向购货人赠送2000元现金。
首先,我们对三种方案的增值税税负情况进行分析。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
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10000元的商品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
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为:(8000-6000)÷(1+17%)×17%=291(元)
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消费者每购买10000元商品,商场赠送200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实际上是商场赠送给消费者价值2000元的商品(其购进价格为12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这种赠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该业务比较复杂,将其每个环节作具体的分解,计算缴税的情况如下:
【税会实务】商场买一赠一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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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商场买一赠一的账务处理
“买一赠一”是目前各种商场促销的一种基本手段,但如处理不当,将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损失。
【例】某大型A商场开展“买一赠一”活动,买名牌西装一件赠送相同品牌衬衣一件,当月销售西装1000件,同类商品单位售价600元,单位成本250元;赠送衬衣1000件,同类商品单位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00元。企业在销售时将西装和衬衣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账务处理:
借:库存现金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0.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87179.49
月末结转成本35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000
贷:库存商品——某西装250000
库存商品——某衬衣100000
某B 商场也采用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方法,但他们在销售时只开具了西装的发票,而赠送的衬衣没有开具发票,企业在账务处理时也作了以上同样的分录。
从以上财务处理可以发现,A商场在发票上反映了同时销售的商品有某西装和某衬衣,因此,对售价低于同类商品单位售价的行为可以解释为低价处理,企业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而B商场在发票上仅反映了西装的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
会计实务:让利、送券、返利销售商品的纳税筹划方案
让利、送券、返利销售商品的纳税筹划方案
商品促销方式基本上是让利、送购物券和返还现金这三种。那么,三种促销方式哪种更加节税,对经营者更加有利呢?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例子来分析一下
我们假定一家企业以销售10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参与该次活动的商品购进成本为含税价6000元。经测算,企业每销售10000元商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为600元。
方案一:让利(折扣)20%销售商品,即企业将10000元的货物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或者企业的销售价格仍为10000元,但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折扣额为2000元。
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即企业在销售10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00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还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
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000元货物的同时,向购货人赠送2000元现金。
首先,我们对三种方案的增值税税负情况进行分析。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
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10000元的商品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
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为:(8000-6000)÷(1+17%)×17%=291(元)
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消费者每购买10000元商品,商场赠送200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实际上是商场赠送给消费者价值2000元的商品(其购进价格为12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这种赠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该业务比较复杂,将其每个环节作具体的分解,计算缴税的情况如下:
会计实务: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这是分答上一位朋友问我的。问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不少商家在促销过程中,会外购服务,并向消费者赠送。比如:向客户赠送美容服务、家政服务、代驾服务等。这一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案是斩钉截铁的不!从增值税的规则角度,这非常明确。
视同销售是一项法定的纳税义务,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明确限定于视同销售货物,其八项视同销售的细节规定,都是指将货物用于,显然与服务扯不上关系。
就服务而言,《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促销中赠送的美容服务、家政服务、代驾服务等,是谁向客户提供的?显然是服务提供者向客户提供的,促销的商家只是赠送上述服务,并没有提供上述服务,所以,视同销售的规定与他们没有关系。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判定,要严格依据税法的明确规定,不能仅因外购、赠送二字,就推理为视同销售。
商家外购服务对外赠送,虽然不是服务的接受者,却是服务的购买者。其支出应计入销售费用,并且收取服务方提供的发票。其中,如果不属于生活服务、贷款
服务、餐饮服务等不得抵扣的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进项税金也是可以抵扣。
那么,要不要扣缴个税呢?
这主要取决于赠送的条件。按财政部的规定,如果是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或者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对外赠送,则应按其他所得税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其他活动指什么?这个范围比较大,要好好把握,可能会与税务形成争议。但是,财政部同时有单独规定,如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所作的赠送,不能扣缴个税,接受者没有纳税义务。(财税【2011】50号)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单位向新⽼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赠⼀等⽅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那么,这些⽆偿赠送给相关⼈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
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0号),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现⾦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取得⼿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偿取得,取得⽅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赠⼀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对某⼀企业⽽⾔,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七条明确:损失是指由企业⾮⽇常活动所发⽣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中销售收⼊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增加现⾦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在会计核算上⼀般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予以转账。
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常活动产⽣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出⼀般在“营业外⽀出”科⽬核算,或者计⼊“销售费⽤”、“管理费⽤”等。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每日一税】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无偿赠送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解析
企业⾃产产品,⽆偿赠送给客户或职⼯,应当区分具体情形进⾏账务处理。企业将⾃产商品作为职⼯福利、客户奖励、公关接待、⼴告宣传或是公益性捐赠,不同情形账务处理⽅式不同,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尤其是执⾏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更需要结合⾃⼰的业务经营模式进⾏具体判断。
【政策依据及解读】
(1)新收⼊准则第九条规定,合同开始⽇,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 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时段内履⾏,还是在某⼀时点履⾏然后在履⾏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的承诺。企业为履⾏合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本准则第⼗⼀条规定的、在某⼀时段内履⾏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相同⽅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2)新收⼊准则第⼗条规定,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从中受益】: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起使⽤中受益;
(⼆)【单独区分】: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3)新收⼊准则第⼆⼗条规定,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例将交易价格分摊⾄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重新分摊交易价格。【单独售价相对⽐例分摊】
自己公司的产品用作礼品赠给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
自己公司的产品用作礼品赠给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
企业自产的礼品给客户,具体给的方式不同,将会导致不同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同样也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
另外,礼品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比如礼品酒或高档化妆品礼盒等,还会涉及到消费税的问题,下文暂不阐述。
一、礼品的增值税处理
礼品的赠送,在实务中分为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而有偿赠送的根据发票开具的不同又有差异。
(一)无偿赠送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无偿赠送,包括企业宣传推广的随机赠送,也包括向新老客户赠送的样机等。
用于扶贫捐赠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二)有偿赠送
所谓“有偿赠送”,通常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比如“买一赠一”等促销活动、物业公司给予的提前交物业费赠送米面油等。
本来,依照规定,只有“无偿赠送”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是,实务中有时对于“无偿赠送”与“有偿赠送”却不好区分。
按照我国“以票控税”的传统,最后又回到了发票的开具上。
按照理解,“有偿赠送”其实是一种商业折扣,只是以实物的形式进行的,因此,要求发票开具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体现商业折扣,只有满足了规定要求,才能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税,即“有偿赠送”的部分就通过折扣的形式不缴税了。否则,就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计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会计实务】销售中的赠送行为究竟要不要视同销售?
【会计实务】销售中的赠送行为究竟要不要视同销
售?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至少十年来反反复复被无数人谈起,这些人里有财务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有专家们,但截止今日,大家说起这个事情还是头疼,在税务争议中,这个争议问题至少可以排在前三,至少说明了在税收政策层面的模糊与不清晰。
当税收政策不清晰的时候,合理性的分析可能就会变得重要,当然这很困难,但虽然困难,我还是想从个人角度谈谈我的看法。先来看看几个案例:
1、汽车4S店销售汽车同时赠送维修保养服务、赠送首年
保险、赠送汽车冰箱一个;
2、房地产公司购买指定户型房屋赠送车位一个或赠送冰
箱一个;
3、奢侈品公司中秋节举办促销活动,向参加人随机赠送
中秋礼品;
4、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同时赠送500元油卡和床上用品一
套;
5、苹果专卖店销售苹果笔记本电脑赠送本店销售的笔记
本包一个。
对于上述案例的分析,有两个理解的关键,一个是有偿无偿赠送的问题,另一个是赠品是否属于本公司产品的问题。
一、有偿无偿赠送的问题
先来看看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
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8)将自产、委托加工
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为什么要划分有偿无偿?因为实务中赠送的概念比较混乱,很多时候企业叫做赠送并不一定是赠送,案例中只有3——奢侈品公司促销中的赠送是真正的无偿赠送,也就意味着客户没有以任何形式支付对价就取得了赠品,因此当然应当视同销售;其他案例中,无论是4S店、房地产公司、保险公司还是苹果专卖店,他们都将赠送附加于销售之上,并不是无偿,也就意味着所谓的赠送成本其实已经通过销售的定价考虑在内并收回公司,既然包含在售价中,当然不能再次视同销售。因此,对于视同销售的第一个重要判断当然就是有偿无偿,无偿必须视同销售,有偿则不需要。当然如果是无偿,在案例3中,赠品会计处理应当计入促销费用,视同销售的同时对应的购入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以进行抵扣。
会计实务:视同销售——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
人
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这类业务并非销售活动,因为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但按税法的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原因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本身所耗原材料和支付的加工费等的“进项税额”、购买货物中的“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了,若不视同销售,企业就会占国家的便宜;买卖双方若互相“赠送”,国家将无法收税。因此,这类业务要视同销售计税。其应税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按所赠货物的成本与所赠货物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按所赠货物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等;按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例]天华厂将自产的乙产品无偿赠送他人,生产成本9000元,售价11000元。将购进的A材料400公斤无偿赠送他人,该材料计划成本30元/公斤,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作会计分录如下:
乙产品应计销项税额=11000×17%=1870(元)
A材料实际成本=400×30×(1-2%)=11760(元)
A材料应计销项税额=11760×17%=1999.20(元)
借:营业外支出 24629.20
贷:产成品9000.00
原材料117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69.20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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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对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时,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所赠送的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赠送给个人的外购货物,其进项税是否也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属于用于个人消费。由此有种观点认为:购进货物用于赠送给个人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实该观点值得商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对“个人消费”的解释是针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购进货物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而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与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个人,并非是同一个概念。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并不视同销售,而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
售。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允许抵扣;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应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在无偿赠送货物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视同销售时,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由此可见,所赠送的货物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应当按照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而从市场中购买的货物正是其他纳税人货物的销售价格,所以,外购货物用于赠送,应当按照购买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但应当区分“买一送一”行为。企业销售货物同时赠送物品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促进顾客购买产品(商品),赠送行为可以与某一笔明确的销售收入挂钩,所以产品(商品)的售价中不可能不包含所附送礼品的价值,这也是与一般无偿赠送的本质区别。因此,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赠送礼品,并非是无偿地把礼品赠送给客户,而是收取了货币的,只不过收取的货币已被包含在产品(商品)的售价中,没
有被直接反映出来。也就是说,“买一送一”的行为,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买一送一”行为虽然不属于无偿赠送,但属于实物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对实物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指导性的规定:“关于该公司采用数量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的‘数量’栏中同时反映购买数量和折扣数量,在‘单价’栏中注明统一价格,只是在‘金额’栏没有列明折扣金额,是否可按折扣后的金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以上述方式销售货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并且应要求该公司今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逐栏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销售额和赠品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赠品额另开发票,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赠品额。
二、营业税方面。对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比如房地产企业购买了几部手机做礼品送人,则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又因为房地产企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偶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按照确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