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襄阳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正文:---------------------------------------------------------------------------------------------------------------------------------------------------- 襄阳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别必雄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等建设领域,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设企业(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市人社部门是全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并加强对城区人社部门协调督办,对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负责组织查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负全面责任。
保障农民工权益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保障农民工面临的额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一)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不完善。
当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尚不健全,农民工在权益损害时本质上没有非常明确清晰地法条能够满足其维权需求。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固然一定程度上的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细究其规定,不难发现规定抽象性和原则性描述占据了主流,可操作性不高,很难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充分支持。
而从法律位阶方面来看,现行的大部分农民工权益保障规定基本都是条例、规定文件,行政法律是其中的主要类型,上位法缺失,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完善度也显得非常淡薄,在实践操作中自然难以取得良好的成效。
(二)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普惠性不足。
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列政策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但配套服务相对滞后,相关制度尚不成熟,没有形成合力,而且扶持政策多以奖补方式发放,对创业经营初期的指导和帮助不够,政策普惠性不足。
(三)缺乏全国统一的农民工信息系统。
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黑名单”失信记录共享平台和农民工信息系统,导致企业失信行为和农民工行为记录不能全国互联互通。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目前“黑名单”制度主要是省级层面实施,违规企业信息不能够及时纳入全国信息系统,会出现当地企业在省内出现工资拖欠问题仍可去外省份经营,或是外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仍可在省内正常经营的现象。
(四)农民工群体法律意识较低、维权意识淡薄。
多数农民工的文化素养普遍偏低,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程度是初中及以下,对相关的劳动法律了解的非常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或是采取极端方式解决,使矛盾激化,影响到自身利益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
江苏: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银行黑名单
人 员介 绍 ,为 了 推进 玉 树 重
建 ,有 效 解 决 灾 区劳 动 力 的 就 业 问 题 , 玉 树 州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部 门积极联 系用 人单位 ,
系转移接续经 办流程 ,扩大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工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覆 盖 面 。 对 于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等 现 象 ,通 知提 出 建 立 健 全企 业 工 资 支 付 监 控 制 度 、 工 资 保 证 金 制 度 和 群 体 ・ 件 应 急 工 作 机 制 ,将 企 业 事 拖 欠 工 资 信 息 纳入 人 民银 行 征信 系统 。 对 涉 及 拖 欠 农 民工 工 资 的 案 件 优 先 立 案 、优 先 审理 、优 先执 行 。
职业 病 诊 断 机构 依 据 职 业病 诊 断 标
准,认为需作进 一步的检查 、医学观
察 或 诊 断 性 治 疗 以 明 确 诊 断 的 ; 已 出 现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造 成 的 健 康 损 害表 现 ,但 未 达 到 职 业 病 诊 断 规 定 的 诊 断
内发 生 两 例 或 两 例 以上 健 康 损 害 表 现 相 同 或 相 似 病 例 ,病 因 不 明 确 , 不 能
职业病病 人,其他劳动者 出现相似健
康损害表 现的;职业健康检 查机构 、
况之一者 ,可视 为可疑职业病病 人:
所 患 疾 病 或 健 康 损 害 表 现 与 其 所 接 触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关 系 不 能 排 除
的 ;在 同 一 工 作 环 境 中 , 同 时 或 短 期
面 向有 一 定文 化程 度 的 劳 动
力 提供 千余 就 业 岗位 ,先 期 已 经 落实 了 6 0多 个 岗位 ,后续 0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严重威胁着农民工的生活和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形象和社会稳定。
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政策、法律、监管和宣传等多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治理。
一、政策层面1.1 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应当制定明确的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强制要求各地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确保工程款项的及时发放到工人手中。
1.2 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款发放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广大农民工,应该优先给予工资发放,以提高民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二、法律层面2.1 制定司法规范措施应建立追究拖欠工资责任的司法规范措施,对拖欠工资的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并严格执行惩罚措施。
2.2 确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担保服务、银行定向信贷等方式来缓解中小企业的支付压力。
三、监管层面3.1 完善农民工工资统计和监管信息系统政府应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统计和监管,建立完善的工资信息系统,防止潜在的拖欠问题的发生。
3.2 审查工程款的支付要求发放工程款的金融机构在发放工程款前,对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款项的及时发放到工人手中。
3.3 统计拖欠情况和发布警示信息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四、宣传层面4.1 加强公共宣传加强公共宣传力度,宣传正义,呼吁社会各方努力维护农民工权益。
4.2 设立服务热线设立便捷的公益性服务热线,让农民工能够快速获取帮助和资源信息,以保障他们的切实利益。
通过以上四方面的综合治理,可以有效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也能够建立起稳定的劳动关系体系和保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最终实现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的目标。
人事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事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存在拖欠工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名单。
第三条人事黑名单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二、黑名单的列入和移除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应列入人事黑名单:(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四)侵害劳动者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五)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移除人事黑名单:(一)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了相关法律责任;(二)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得到相关部门认可的;(三)其他符合移除条件的。
三、黑名单的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事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事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对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人事黑名单,并推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黑名单内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在求职、经营等方面受到限制:(一)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二)不得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三)不得获得荣誉称号;(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
四、责任追究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
芜人社秘〔2018〕513号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家发改委等3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芜湖市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试行)》(芜政〔2018〕22号)文件精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信息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芜湖传媒集团、市总工会、团感谢你的观看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就针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2月26日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感谢你的观看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认定:(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20.11.05•【文号】人社部明电〔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农民工工作正文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随着2021年元旦、春节临近,农民工工资支付即将进入高峰期,欠薪问题也将进入易发多发期,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兜住基本民生底线,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从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内容此次行动以贯彻落实《条例》为抓手,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及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为重点,对根治欠薪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排查,主要包括:一是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二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项目及各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审批管理、资金监管和工程款(人工费)按期足额拨付情况;三是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保障工资支付制度情况;四是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况;五是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情况;六是对根治欠薪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况。
二、行动目标对查实的欠薪违法行为,做到“两清零”目标,即:2020年发生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项目以及各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2020年底前全部清零,其他欠薪案件在2021年春节前动态清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为警示和震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公布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按照“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的规定,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有关用人单位和个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附件:7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2020年12月21日附件7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1.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违法主体: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8UP153法定代表人:张硕住所:南阳市新华西路686号违法事实:2020年5月8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称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
经查,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王涛,导致拖欠67人工资51.83万元。
2020年6月22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工资。
该单位拒不履行。
处理情况:2020年7月10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 1.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支付工资51.83万元行政处理决定。
该单位拒不履行。
2020年7月21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依法以该单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将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依法将该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2019年二建《法规》试题及答案解析(五)
71.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下列情形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应当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有( )。
A.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B.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C.将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的 D.将劳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的 E.没有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劳动保护的规定。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72.在租赁合同中属于承租人义务的是( )。
A.维修租赁物 B.第三人主张权利通知 C.权利瑕疵担保 D.转包 E.妥善保管租赁物『正确答案』BE『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有关事项通知、返还租赁物和损失赔偿。
在租赁期间,遇到租赁物需要维修、第三人主张权利及其他涉及租赁物的相关事项,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73.下列安全责任中,属于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有( )。
A.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管线资料 B.不得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C.足额使用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D.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 E.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违法行为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违法行为的通告各用人单位,广大市民朋友:为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拖欠一名劳动者劳动报酬达到三个月以上、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以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拖欠劳动者报酬后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同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信用“黑名单”制度,对纳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县政府及其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联合限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3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9月25日第一条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长沙市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试行办法
长沙市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用工意识,加大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对长沙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联合惩戒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对长沙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资、工商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工会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联合惩戒指各职能部门对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履约担保、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用人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二)因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挂靠等被行业主管部门查实,且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10人以上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四)未依法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五)未建立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六)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将用人单位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前,应告知用人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辖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立、管理等工作。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每季度发布一次,并向长沙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报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第二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第二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7.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第二批拖欠农
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公告
为警示和震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现公布2021年第二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具体名单如下:
2021年7月15日。
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通用16篇)
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通用16篇)工作方案的撰写人需要进行质与量、点与面的分析。
当一个项目被提出时,为了领导更好的决策,我们需要准备多份工作方案,那么你会写工作方案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篇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xx〕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xx〕28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xx〕126号)精神,切实有效解决我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为了有效治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们将以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的行业为治理重点;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处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确保到20xx年底,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我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二、工作内容(一)检查各施工单位是否存在非法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名册、未执行考勤登记、扣押证件、收取押金、限制人身自由等问题;(二)治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经营、非法分包和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尤其是政府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三)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是否落实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工资支付负责制;(四)各建设单位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五)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建立及资金入账情况;(六)整治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未落实监督责任,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日积月累、集中讨薪的问题。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部门:
据20XX年XX月XX日某社部令第XX号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用人单位显现剥削、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到达认定且拒不支付劳动酬劳罪数额标准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动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将作出列入决定,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由相干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待、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为保护公司良好的信誉度,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项产生,请各部门认真浏览《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所有项目必须严格依照《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行,必须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加强现场农民工考勤打卡管理,工资发放必须以打卡作为考勤,切实做到实名足额发放工人工资,未进行实名发放的项目将暂缓支付工程款,并根据情节属性进行一定的惩戒,望各部门按要求切实落实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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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第三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第三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10.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第三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公告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惩戒,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现公布2023年第三批拖欠农民工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9日。
2024根治欠薪春季行动的通知
2024年度根治欠薪春季行动的通知各成员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巩固春节前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和社会稳定,决定在全市开展20xx年度根治欠薪春季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内容以贯彻实施《条例》和建立健全根治欠薪常态长效工作机制为抓手,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在建项目进行集中排查,建立项目信息台账,做好预警防范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为全年根治欠薪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对20xx年1月至今发生的欠薪案件进行“回头看〃,特别是春节前国家和省、市督办重点欠薪案件的在建项目,建立欠薪项目和欠薪企业整改台账,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社会公布和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二、行动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3月23日至31日)各县(市、区)及成员单位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通过电视、报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普及《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开展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活动,将法律法规送到农民工身边。
通过集中宣传,进一步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用工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
要留意宣传素材的积累,主动制作优质的宣传短视频和动漫,对拍摄的宣传素材和已制作成型的各类视频、图片可随时报送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根治欠薪专栏〃进行宣传展示,并择优向省推荐。
(二)执法检查阶段(20XX年4月1日至4月25日)一是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工作。
各县(市、区)及成员单位要对辖区内和系统内在建项目进行集中排查摸底,督促在建项目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保障工资支付制度,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建立项目信息台账,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实行建设项目监管网格化、全覆盖,尤其要对春节前已经排查出问题线索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做好"回头看〃,严防发生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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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继今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进“黑名单”后,11月28日,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30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列入“黑名单”后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那么,究竟哪些情形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列入“黑名单”会面临什么惩戒措施?如何对“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在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启动之际,有关媒体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人社部相关负责人。
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将纳入“黑名单”
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介绍,经过多年持续努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效明显,今年1月至10月,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工资类违法案件11.6万件,为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206.6亿元,涉及劳动者249.1万名,同比分别下降37.5%、27.7%、16.1%。
“这组数据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方面拖欠工资的案件数、涉及人数、金额明显下降,欠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另一方面欠薪现象大量存在,249万劳动者被欠薪,这不是个小数目,不能掉以轻心。
”邱小平表示。
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介绍,“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建立运行,有利于通过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信用体系评价,使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震慑和警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
王程介绍,《办法》规定了两种情形: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凡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应当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同时,针对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该《办法》还单列一款“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
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被纳入“黑名单”将面临30项具体惩戒措施
“当前,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邱小平说,此次专项检查将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措施情况。
王程介绍,“黑名单”管理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制度建设的一部分,用人单位被列入“黑名单”,意味着其不仅要受到人社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还要面临列入“黑名单”期间的联合惩戒措施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
根据《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期间,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此外,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其社会信誉将会受到贬损评价,直接影响到其生产经营及其他社会活动。
同时,《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进一步明确对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按部门职责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法限制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30项具体惩戒措施。
被列“黑名单”期限首次1年再次2年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
王程介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社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
“为监督用人单位切实改正违法行为,人社部门对于纳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履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王程指出,一方面对纳入“黑名单”期间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期间再次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作出了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的规定,另一方
面对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规定情形的,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现在,我们已经织密织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诚信体系。
‘黑名单’管理制度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正好跟这次专项检查衔接上,一旦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我们会及时列入,让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邱小平表示。
邱小平强调,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全面摸清欠薪问题或欠薪隐患底数,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解决,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确保农民工拿到自己的辛苦钱高高兴兴回家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