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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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26•【文号】煤安监司函办〔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函办〔2015〕13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为推进煤矿安全信息化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研发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数据平台),并在安徽、山东、宁夏等三省(区)试点应用,现就推广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数据填报业务培训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定于6月5日组织进行数据填报业务培训,具体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承担。

培训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4号安信大厦B403房间。

培训分两组进行。

上午9时至12时,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等省局及其所属分局参加;下午14时至17时,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兵团等省局及其所属分局参加。

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确定本局及所属分局数据平台业务人员各1名,并填写人员信息表(附件),于6月1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

二、数据填报工作数据填报业务培训结束后,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分局要组织监管范围内煤矿企业认真学习数据平台使用手册,并进行填报,7月10日前完成数据填报工作(网址:/mkaq)。

煤矿企业对所填写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企业填报的煤矿名称、矿长信息以及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信息等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准予归档。

各地要在7月31 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数据更新管理工作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更新有关数据,切实加强数据更新管理。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鲁应急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发〔2023〕6号各市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工作,省应急厅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6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第四章网络培训管理第五章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第六章三项岗位人员考核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管理运行工作,以及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指导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鲁能源安全字〔2020〕229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按照《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在全省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单位及范围信息报送单位:各产煤市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全省煤矿及煤矿企业。

信息报送范围: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包括固定报表和临时报表,突发事件信息等。

二、定期报表定期报表包括季报、年报表。

(一)季报1.山东省煤矿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表:填报单位为煤矿,每季度最后1个月20日前同时报煤矿企业、县、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汇总后每季度最后1个月25日前报省能源局。

2.山东省煤矿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填报单位为煤矿企业和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汇总后报所在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直报省能源局,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驻地数据(含驻地所有煤矿)报省能源局;煤矿企业、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最后1个月25日前填报,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山东能源集团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填报。

3.山东省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汇总表:填报单位为煤矿企业和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所在市级煤矿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报省能源局,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驻地数据(含驻地所有煤矿)报省能源局;煤矿企业、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最后1个月25日前填报,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山东能源集团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填报。

矿井综合管控平台

矿井综合管控平台

矿井综合管控平台简介矿井综合管控平台是一种集中化管理矿井安全生产、设备运行、人员调度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化平台。

通过该平台,矿井管理人员可以实时监测矿井的运行状态、预警危险情况,并能对设备进行远程控制和维护。

该平台旨在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的效率和可靠性,有效降低矿井事故发生的风险。

主要功能1.实时监测矿井运行状态:矿井综合管控平台通过接收各个设备传感器的数据,能够实时监测矿井的运行状态,包括温度、湿度、氧气浓度、瓦斯浓度等。

同时,平台还可以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如机械故障、能源消耗等。

2.预警危险情况:平台具备智能预警功能,可以根据传感器数据和设定的阈值,预测潜在的危险情况。

一旦检测到异常情况,平台会及时发出报警信息,提醒矿井管理人员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3.远程设备控制与维护:矿井综合管控平台还具备远程设备控制和维护的功能。

矿井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平台远程监控和控制设备的运行状态,包括电梯、通风设备、水泵等。

同时,平台还可以进行设备的故障诊断和维护管理,提升设备的可靠性和运行效率。

4.人员调度和管理:平台还包含人员调度和管理功能,可以根据矿井的工作需求,合理安排人员的调度和任务分配。

通过平台的人员管理功能,管理人员可以更加高效地对矿工进行考勤、绩效评估和培训管理等。

技术框架矿井综合管控平台基于以下技术框架实现:•前端框架:使用React构建用户界面,通过React Router进行页面导航和组件切换;•后端框架:采用Node.js和Express.js构建服务器端,处理前端发来的请求,并与数据库进行交互;•数据库:使用MySQL存储和管理各种数据,包括设备数据、传感器数据、人员信息等;•消息推送:采用WebSocket实现实时消息推送,将设备状态和预警信息及时发送给矿井管理人员;•数据可视化:使用Chart.js将传感器数据和设备状态以可视化图表的形式展现,方便管理人员直观了解矿井运行情况。

实施步骤1.系统需求分析:与矿井管理人员深入沟通,了解他们的工作流程和需求,明确平台的功能和界面设计。

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监察办法

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监察办法

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监察办法第一条为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省属矿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市、县(市区)矿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安全责任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责任人员应当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煤矿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布文件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监察,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安全责任人员向其任免机关提出政纪、党纪或组织处理意见,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责任监察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相当的原则。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执法发现煤矿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查明安全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整改且情节较重的,进行约谈,提出警告;情节严重,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务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或组织处理的建议;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处理:(一)发布的指示、命令、作业规程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二)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四)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六)违反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八)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015年煤矿安全信息平台管理办法

2015年煤矿安全信息平台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信息平台试运行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矿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安全信息平台管理,及时、准确反映矿井安全生产现状,消除隐患,搞好安全隐患“闭合”管理,在试运行期间落实责任,确保录入的信息准确,安全信息平台的运行正常,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成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领导小组组长:安全副矿长副组长:安监处常务副处长主任工程师成员:生技部、人力资源部、组干科、培训分中心、调度信息中心、地测科、机械化办、规划办、各采掘队、机电安装队、通风区、机电科、运输区、物管部、武保部等单位负责人。

二、操作程序1.上级部门检查、矿领导检查和带班检查隐患,由安监处安排专人录入;副总、机关各部室检查隐患由本人或部门检查人直接录入隐患信息;区队自查隐患,由本单位直接录入隐患信息。

2.区队接收到隐患信息后,首先要确认隐患是否属于本单位的,或者隐患是否属实,进行确认,如果不属于本单位的隐患,应立即申请退回;如果隐患不属实,应立即与检查人联系,进一步确认隐患;隐患确认即进入整改中。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隐患,及时申请延期整改时间。

其次区队隐患整改完成后,要立即申请进行验收。

3.副总、机关部室、安监处接到验收申请后,要立即指派相关管理人员对排查的隐患进行复查验收,通过验收后,完成隐患闭合管理。

如果未通过验收,要立即再次进入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系统。

4.隐患的验收复查,上级部门检查、副矿长以上领导排查的隐患由安监处进行复查验收;副总排查的隐患分专业、系统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复查;部门或相关专业、系统排查的隐患由本单位自行安排人员复查;当班排查的隐患原则上由当班安检员或双岗员负责复查,安监处安监队、通风区一队要负责向安检员或双岗员说清楚。

三、相关规定1.元月份为试运行时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由一把手全面负责,安全副职具体负责,落实技术员、微机操作员每天三班不间断浏览信息平台,对与本单位有关的信息进行处理。

2.矿安全隐患的录入以双休日、日常安全检查(副科级以上干部)排查的隐患为依据,升井后四小时内,由隐患排查本人按照安全信息平台要求录入信息。

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管制度(3篇)

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管制度(3篇)

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的管理和运行,确保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的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的管理和运行。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规范管理、科学运行、高效服务、确保安全。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的管理和运行应遵循法律法规,严守保密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设立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管理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的管理和运行。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管理机构由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相关职责、规程和制度;负责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的维护、管理和运行;负责信息化平台系统的安全监管和风险评估。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管理机构应具有丰富的安全监管经验和技术储备,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管理和运行水平。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管理机构应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并按照计划和目标进行工作,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系统运行第九条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应具备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的运行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等。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的运行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防止数据丢失和篡改。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的运行应定期备份数据,确保数据的及时恢复和安全存储。

第四章信息安全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用户权限管理、网络安全防护、数据备份和恢复等。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的用户应按照权限管理制度进行操作,严禁非法使用系统和获取他人信息。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应具备防火墙、入侵检测和防御、用户登录认证等功能。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措施应具备定期备份、灾备机制和数据恢复测试等功能。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鲁煤安调[2010]185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煤安调[2010]185号)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为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省煤炭工业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调度室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配齐所缺人员,对学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须自规定下发之日起2年内达到任职资格要求。

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一年之内,所有调度人员均需参加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煤炭工业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煤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和指挥煤炭生产,全面均衡地完成生产任务。

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三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及矿井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领导,强化调度部门的职能作用。

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等系统接入要求 (1)

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等系统接入要求 (1)

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等系统接入要求总则省局对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等系统接入平台的要求是:要实现省、市、县(区)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省属企业与所属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视频监控、雨量在线监测系统以及其它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系统的联网,联网系统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其中视频监控系统还应实现对各煤矿调度指挥场所的视频监控,达到“随机抽查各煤矿安全监控运行及调度值守情况”的要求。

要向省局上报联网系统资源信息并开放访问权限,实现省局对监测监控等联网系统的远程访问。

目前全省煤矿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视频监控、雨量在线监测系统需要同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对接,能够实现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省属企业随机抽查各煤矿安全监控运行及调度值守情况。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省煤矿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视频监控、雨量在线监测系统接入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用文件。

省局用户点击某个煤矿的相应系统的链接后,直接进入该系统界面。

接入平台方案设计为实现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各处室、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在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中直接监管煤矿上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视频监控、雨量在线监控系统,采用单点登录的方式实现。

全省各煤矿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视频监控、雨量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建设情况复杂,主要分以下两类;第一、省属煤炭企业和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已经集成辖区煤矿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视频监控、雨量在线监控系统,须联系厂家对现有系统进行改造,提供给安全监管平台能访问的链接地址。

厂家对现有系统进行改造时须采用单点登录的方式集成系统要访问的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雨量在线监控系统的业务功能界面。

厂家须提供访问地址,通过安全监管平台提供厂家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直接进入厂家系统对应煤矿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视频监控、雨量在线监控系统。

省属煤炭企业和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须在安全监管平台中输入集成以后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雨量在线监控系统的访问地址(地址后面加上煤矿主键和需要访问系统的标识)、用户名和密码。

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

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

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汇报人:2023-12-12•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概述•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需求目录•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的架构设计•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的实施方案•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效果评估目录•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与应用前景01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概述我国煤炭资源丰富,采煤业发达,但煤矿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传统监管手段落后,无法实现实时、全面、有效的安全监管。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建设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成为迫切需求。

背景介绍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

实现各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提高安全监管的实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目标:建立一套完善的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监管效率和信息化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意义系统建设的目标与意义基本原则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注重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

•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要求系统应具备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分析、报告等功能。

员管理等方面。

0102提供丰富的数据分析工具,支持报表生成、趋势预测等。

支持多种数据输入方式,如手工录入、传感器采集、数据导入等。

02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需求通过传感器、监控系统等设备实时采集煤矿现场的安全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数据实时采集数据处理与分析数据存储与备份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和挖掘,提取有价值的信息,为安全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建立数据中心和备份系统,对数据进行存储和备份,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030201数据采集与处理03监控与预警对煤矿现场和业务流程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发出预警通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01业务流程标准化通过对安全监管业务流程进行分析和优化,实现业务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02任务分配与执行根据业务流程的需要,将任务分配给不同岗位的人员,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5•【字号】鲁政办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号)各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

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省政府确定,自2008年起,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五日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要求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

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考核组织工作,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二、考核范围。

各设区市政府。

三、考核内容。

省政府与17个设区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

四、考核时间。

每年年底对各设区市政府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

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94分至81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正确地使用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更好地落实煤炭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平台”),是指覆盖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以及全省煤矿,用于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相关业务网上办理的信息系统平台。

全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以及全省煤矿对安全监管平台的管理、维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监管平台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安全监管平台的规划、设计和全面管理,对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及省属煤炭企业的平台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对下级单位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平台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煤矿负责安全监管平台安全生产信息处理和上报。

第四条安全监管平台运行于山东省煤炭行业专网,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平台服务器运行环境和省局到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专网的建设和管理;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负责本区域内专网以及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工业视频和降雨量在线监测等区域联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各煤矿负责本单位网络及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平台采用VPN方式作为备用访问通道。

VPN系统及终端设备的管理由省煤炭工业局统一负责.第五条安全监管平台中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信息,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不得拒报、迟报、错报、漏报。

所有录入信息需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信息录入人员应如实录入并对纸质资料建档保存。

信息录入人员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负责,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安全监管平台中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信息,应按照隶属关系由其直接上级单位(指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下同)审核确认并逐级上报。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细则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细则

鲁能菏泽煤电公司郭屯煤矿文件郭矿发〔2015 〕42 号关于印发《郭屯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岗位职责,根据《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鲁煤发〔2014 〕84 号)及《山东鲁能菏泽煤电开发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细则》(鲁菏煤电调度发〔2014 〕198 号)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执行。

附件:郭屯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细则山东鲁能菏泽煤电开发有限公司郭屯煤矿2015 年1 月8 日附件郭屯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正确地使用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更好地落实安全责任,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平台),是指煤炭主管部门建设的用于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相关业务网上办理的信息系统平台。

第三条安全监管平台中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信息,各相关单位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不得拒报、迟报、错报、漏报。

所有录入信息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矿长签字确认,信息录入人员应如实录入并对纸质资料建档保存。

信息录入人员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督察、催办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及处理,并对安全监管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安全监管平台使用人员的权限设置和管理,建立用户登记信息记录。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做到专机专用、专人负责,使用人员对个人帐户的安全负责,严禁向他人泄露个人登录信息。

第七条使用VPN 终端设备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设备,严禁转借他人。

设备遗失或损坏时应及时报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由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统一到公司进行挂失或更换,所需设备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鲁应急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发〔2024〕5号各市应急局、各有关单位:《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2月20日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第1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的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分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信用分级管理包括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档案,进行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及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省应急厅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订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分级管理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分级,依托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评价检测信息系统)搭建信用监管平台。

各市、县(市、区)应急局结合实际完善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差异化监管措施,负责落实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分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包括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用修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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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正确地使用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更好地落实煤炭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平台”),是指覆盖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以及全省煤矿,用于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相关业务网上办理的信息系统平台。

全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以及全省煤矿对安全监管平台的管理、维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监管平台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安全监管平台的规划、设计和全面管理,对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及省属煤炭企业的平台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对下级单位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平台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煤矿负责安全监管平台安全生产信息处理和上报。

第四条安全监管平台运行于山东省煤炭行业专网,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平台服务器运行环境和省局到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专网的建设和管理;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负责本区域内专网以及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工业视频和降雨量在线监测等区域联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各煤矿负责本单位网络及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平台采用VPN方式作为备用访问通道。

VPN系统及终端设备的管理由省煤炭工业局统一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管平台中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信息,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不得拒报、迟报、错报、漏报。

所有录入信息需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信息录入人员应如实录入并对纸质资料建档保存。

信息录入人员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负责,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安全监管平台中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信息,应按照隶属关系由其直接上级单位(指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下同)审核确认并逐级上报。

市、县属煤矿的安全生产信息分别上报到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的安全生产信息上报到省属煤炭企业,省生建煤矿上报到省监狱局。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按照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和要求审核确认所属煤矿上报的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及其煤矿的调度机构负责督查、催办本单位其他职能机构和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及处理,对本单位其他职能机构和下级单位安全监管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安全监管平台应用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含调度、应急救援专业质量标准化)等方面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用户及权限管理第九条安全监管平台按照管理层级设立系统管理员。

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平台使用人员和下级单位管理员的权限设臵和管理。

各单位应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系统管理员,管理员的确定和变更需向上一级单位备案。

第十条各级管理员应按照本单位内部需要建立本单位平台使用账户并合理分配权限。

各使用账户应明确专人负责,权限设臵应与本单位内部职能分工相一致。

管理员应建立本单位用户登记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做到专机专用、专人负责。

使用人员应具有中专(高中)或同等及以上学力,具备一定的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并掌握系统操作技能。

使用人员对个人帐户的安全负责,严禁向他人泄露个人登录信息。

第十二条使用VPN终端设备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设备,严禁转借他人。

设备遗失或损坏时应携带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请到省煤炭工业局调度中心进行挂失或更换,所需设备费用由所在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平台初始化第十三条安全监管平台自2014年12月1日起上线运行。

上线运行后第1个月为平台初始化时间,平台初始化结束后系统进入正常使用阶段。

第十四条启动平台初始化后,煤矿应收集汇总以下资料,经煤矿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煤矿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并于上线运行后10日内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1、煤矿基础信息(煤矿基础信息库);2、煤矿值班带班领导名单(调度管理);3、本年度煤矿生产事故(调度管理);4、采煤工作面信息(调度管理);5、掘进工作面信息(调度管理);6、调度员信息(调度管理);7、本年度确定的A、B级隐患(隐患排查治理);8、本单位应急预案及备案信息(应急管理);9、煤矿生产要素基本信息(生产要素登记)。

第十五条各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应督促所属煤矿及时上报第十四条涉及的初始化资料,并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信息审核。

审核工作应在上线运行后20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启动平台初始化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收集以下资料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由专人负责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并在上线运行后15日内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1、单位领导名单(调度管理);2、调度负责人通讯录(调度管理);3、本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信息(应急管理)。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在上线运行后25日内审核确认所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的前款所涉及的初始化资料。

第十七条新建矿井应在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向省煤炭工业局申请开通系统使用权限,经审核同意后按第十四条要求上报初始化资料。

其直接上级单位应在矿井正式投产之前完成初始化资料审核。

第四章煤矿基础信息库第十八条煤矿基础信息库由煤矿调度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

安全监管平台根据隶属关系自动将煤矿提交的基础信息库信息上报给直接上级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煤矿调度机构应每季度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基础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形成煤矿基本信息变更报告,经分管矿长签字确认后,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中的“煤矿基础信息变更”功能修改,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煤矿发生重要基础信息变更时,应及时修改上报。

第二十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定期核查所属煤矿提交的煤矿基础信息。

发现煤矿基础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核实有关情况,督促相关煤矿及时修改。

第五章综合调度第二十一条系统正式使用后,实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日调度制度,重点调度煤矿每天安全生产情况和矿领导值班、下井带班情况。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企业应结合所属煤矿调度上报的信息对煤矿安全生产和矿领导值班、下井带班情况进行核查。

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结合煤矿调度上报的信息对煤矿领导值班、下井带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煤矿调度人员应于每日上午10时前录入并上报前一天调度日报,其直接上级单位应对所属煤矿上报的调度日报进行审核确认, 并逐级上报本单位调度日报汇总表。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企业应于每天下午14时前将调度日报汇总表上报到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上报参与值班、下井带班的领导名单和调度人员基本信息,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煤矿应如实上报采、掘工作面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煤矿应于每月3日前上报上月调度月报。

调度月报应如实反映生产实际情况,并应与其他统计口径数据保持一致。

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应及时审核调度月报,并于每月5日前逐级上报至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月报与日报累计数差值较大的,需做出书面说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至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第二十六条煤矿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上报各类矿图,矿图应按季度进行更新,在每季度第1个月初10日内上传到安全监管平台。

第二十七条当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3人及以上涉险事故时,煤矿应当按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臵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同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有关信息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并及时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煤矿发生汛期停产撤人情形时,应在撤人后24小时内上报“汛期停产撤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调度人员接收到省煤炭工业局下发的传真电文后,应及时通过安全监管平台反馈传真接收及处理情况。

第三十条国庆、春节等长假前,煤矿应按有关通知要求,通过平台上报节假日值班和工作安排,期间实行每天“零汇报”,假期最后一天上报节假日值班总结。

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应及时审核所属煤矿上报的节假日调度信息并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到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第三十一条通过安全监管平台,实行煤矿调度人员分级登记备案。

各单位在调度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填报“调度人员登记申请”。

煤矿直接上级单位负责对所属煤矿调度人员登记备案,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调度人员登记备案,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调度人员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开展全省煤矿调度人员培训时,各煤矿应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上报培训计划并报名。

煤矿直接上级单位负责汇总所属煤矿培训计划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三条煤矿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每月上报煤矿调度专业质量标准化自检评分情况。

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审核所属煤矿调度质量标准化自检评分并上报达标检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当发生无法访问安全监管平台情形时,所在煤矿调度人员应在平台外按照调度报表模板填写调度报表,按规定的时限,将调度报表及未能正常上报原因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应加盖单位公章)两种方式同时报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通过平台工具导入调度报表数据。

上级单位也无法访问安全监管平台的,应将调度报表信息汇总后按照规定时限要求上报其上级单位,直至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第六章通防管理第三十五条煤矿应在每月5日前由相关业务部门上报“瓦斯事故月报表”、“瓦斯抽采月报表”、“瓦斯利用和超限月报表”、“地面抽采利用月报表”。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当于每月8日前审核完成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

第三十六条煤矿应当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上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相关材料。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在所属煤矿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十七条煤矿应当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时上报矿井通风核定材料。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在所属煤矿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章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第三十八条煤矿应按月及时上报C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煤矿排查并经确认存在“A、B级隐患”的,应当在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录入安全监管平台。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煤矿上报的“A、B级隐患”审核。

第四十条煤矿应按月上报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

各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应当在所属煤矿上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八章安全监控远程监管第四十一条各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实现与下级单位和所属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视频监控、降雨量在线监测等系统的区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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