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查备案表
广东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
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 消防设计文件 人防设计文件 技防设计文件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
供水、供电、燃气、排 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 础设施竣工验收后直接
办理接入事宜
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人防测量 不动产测绘
确定 建设条 件、项目 建
议书 审批 (未经 策划
的项 目) (发展 改革
部门)
并联办理
选址 意见 书核 发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城管部门)
核发(排水部门)
第三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事项 (施工过程中按需办理)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市政部门和公安交管
部门)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 地、树木审批 (绿化部门)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 水处理设施审核(供水、排水部门)
第三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的其他事项
门、人防 部门)
建设 工程城 建档案 验收
(城建 档案部 门)
建设 工程竣 工验 收备案 (住建部门)
相关部门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 同平台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
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要求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建设使用草原审核 (林业部门)
第一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事项
海域使用权审核 (自然资源部门)
第二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的其他事项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 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生态环境部门)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水利部门)
地名命名核准 (民政部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交通运输部门)
第一、二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事项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 批(民宗部门)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国安部门)
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成府发[2007]4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部门行政监督职责我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按照《意见》精神及《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成办发[2003]164号)执行。
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受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和查处;经委、建设、交通、水务、信息化、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及查处,需要对招投标活动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后提出建议意见报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认定。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投诉并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条件、程序和评标活动(一)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审查。
招标文件中除应载明“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重大偏差及废标条款(要求集中注明)、差额担保金额度”外,还必须以醒目方式载明以下实质性内容:1.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
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2.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制度。
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应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3•【字号】眉府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精神,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切实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全市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一)构建招标投标领导机制。
设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牵头,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监察、审计、住建、交通、水务、国土、法制、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招标投标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重大决策部署,会商处理重大问题。
(二)承接下放行政监管权限。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级进行。
省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没有核准招标事项的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接监管。
(三)规范投融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鼓励各类合法资金以各种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方式投资政府工程项目。
采用公开招商形式确定投资人的,所投资的政府工程项目,必须由项目业主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投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四)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
招标公告一经发布至开标之日内不得撤销或屏蔽;招标文件的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评标结果应同时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
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德市发改招标〔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2011年3月,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德市发改政策〔2011〕10号),根据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近期招标投标活动的实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调整(一)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条款“业绩要求”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单个标段预算控制价或投标最高限价,下同)在30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材料采购等项目,投标人的业绩不作要求,桥梁、隧道及其它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若确需要求类似项目业绩的,只能要求造价相当、结构和规模类似的一个业绩。
对人员要求,只对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作要求,其它人员不作要求,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供应商)就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质量、安全隐患及人员未到岗等一般性通报批评,不作为限制投标的情形,但明确规定在项目的招标时间或区域内限制投标的除外。
招标人应将该款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三)取消招标文件中“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两张表格。
(四)招标文件中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取消差额履约保证金,并禁止以其它任何方式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或提高履约保证金标准。
(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保证金为招标项目估算价(投标最高限价)的2%,取消最高限额限制,且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使用中介担保等形式缴纳。
(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低于成本报价”中,对“低于成本报价”评审的判定标准不得作为强制废标依据,只能作为重点评审对象。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雅府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没有使用政府性资金,但以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参考本意见执行。
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6)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二)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德市发改招标〔2012 〕13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2011 年 3 月,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德市发改政策〔2011 〕10 号),根据2012 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近期招标投标活动的实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调整(一)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条款“业绩要求”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单个标段预算控制价或投标最高限价,下同)在3000 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材料采购等项目,投标人的业绩不作要求,桥梁、隧道及其它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若确需要求类似项目业绩的,只能要求造价相当、结构和规模类似的一个业绩。
对人员要求,只对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作要求,其它人员不作要求,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供应商)就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质量、安全隐患及人员未到岗等一般性通报批评,不作为限制投标的情形,但明确规定在项目的招标时间或区域内限制投标的除外。
招标人应将该款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三)取消招标文件中“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两张表格。
(四)招标文件中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取消差额履约保证金,并禁止以其它任何方式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或提高履约保证金标准。
(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保证金为招标项目估算价(投标最高限价)的2% ,取消最高限额限制,且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使用中介担保等形式缴纳。
(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低于成本报价”中,对“低于成本报价”评审的判定标准不得作为强制废标依据,只能作为重点评审对象。
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德市发改招标〔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2011年3月,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德市发改政策〔2011〕10号),根据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近期招标投标活动的实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调整(一)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条款“业绩要求”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单个标段预算控制价或投标最高限价,下同)在30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材料采购等项目,投标人的业绩不作要求,桥梁、隧道及其它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若确需要求类似项目业绩的,只能要求造价相当、结构和规模类似的一个业绩。
对人员要求,只对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作要求,其它人员不作要求,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供应商)就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质量、安全隐患及人员未到岗等一般性通报批评,不作为限制投标的情形,但明确规定在项目的招标时间或区域内限制投标的除外。
招标人应将该款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三)取消招标文件中“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两张表格。
(四)招标文件中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取消差额履约保证金,并禁止以其它任何方式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或提高履约保证金标准。
(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保证金为招标项目估算价(投标最高限价)的2%,取消最高限额限制,且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使用中介担保等形式缴纳。
(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低于成本报价”中,对“低于成本报价”评审的判定标准不得作为强制废标依据,只能作为重点评审对象。
浙政发(2009)22号文件(规范国有投资投标意见)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统一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挂靠投标、串标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招标人及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了正常市场秩序,滋生了不少腐败现象。
为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一)本意见所述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是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中包括的内容。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
确需改变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招标人违反有关备案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规定。
发售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递交招标资格预审材料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天;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中标候选人、评标被废除的投标人及废标原因、中标人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及其相关的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一、备案范围本备案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公路、铁路、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天然气、通信、广播电视、旅游、体育、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备案机关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由招标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备案时间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文件备案。
四、备案材料1.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2. 招标文件;3.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备案程序1. 招标人将备案材料提交备案机关;2. 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3. 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招标人。
六、备案内容1. 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2. 招标范围;3. 招标方式;4. 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5. 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和方式;6. 招标投标的监督机构;7. 招标投标的投诉渠道;8. 招标投标的争议解决方式;9. 招标投标的其他相关内容。
七、备案变更1. 招标人需要变更备案内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变更材料;2. 备案机关对变更材料进行审查;3. 备案机关对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变更备案;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变更备案,并书面告知招标人。
八、备案撤销1. 招标人需要撤销备案的,应当在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撤销备案申请;2. 备案机关对撤销备案申请进行审查;3. 备案机关对符合撤销备案条件的,予以撤销备案;对不符合撤销备案条件的,不予撤销备案,并书面告知招标人。
九、备案监督1. 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2. 招标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 招标人不得隐瞒或者虚构备案材料;4. 招标人不得利用备案材料进行不正当竞争。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9)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对相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本款所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对象、标准进行监管,会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及暂停手续。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法规政策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之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和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完备等。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成办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8〕3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实效,针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环节的突出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以下几类:(一)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市本级PPP项目;(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市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市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
前款所述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区(市)县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实施。
第三条(原则)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参与各方责任第四条(招标人)招标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招标人是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云政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7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政府投资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三)各级政府(含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下同)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县级以上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主导的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施工招投标活动(成办发[2009]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成办发[2009]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资料原件,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购买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2.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招标人不得再另行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人可以投标的标段数量,但不得指定投标人选择投标标段。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府〔2009〕138号)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府〔2009〕13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预选承包商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选择承包商,应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以下统称“预选投标人”),未设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除外。
通过资格预选集中审查的投标人,符合投标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相应制定实施细则。
二、规范使用资格审查文件范本和招标文件范本(一)关于资格审查。
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不再进行招标资格审查。
确需进行招标资格审查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经市政府批准,施工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二)关于标准范本使用。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本行业实际,制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标准招标资格审查文件范本》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人进行工程招投标活动时,须使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招标资格审查文件范本》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人如提出与范本不一致条款或内容的,应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未征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不得自行设置。
三、设定投标人数量、工程项目类别、评标办法及标底(一)投标人数量。
项目立项备案表范文
项目立项备案表范文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类型:项目起止时间:项目预计总投资:项目预计实施周期:二、项目背景与目标1.项目背景:简要描述项目的背景情况,概括项目的起因和必要性,以及项目所在领域的发展现状。
2.项目目标:明确项目的发展目标,包括项目实施后的预期改变和对所在领域的影响力。
三、项目内容和技术方案1.项目内容:详细描述项目的具体内容、主要任务以及所需资源和协作单位。
2.技术方案:针对项目内容,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并阐明其可行性、创新性和实施方法。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筹措1.项目预算:列出项目的详细预算及各项费用,并附上相关数据或具体计算过程。
2.资金筹措:说明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自筹资金和外部资金支持等。
五、项目进度安排1.项目主要节点:列出项目的关键节点和任务,并明确完成时间。
2.项目进度计划:编制项目的详细进度计划表,具体描述每个节点的工作内容和开始、结束时间。
六、项目风险评估1.风险识别: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和梳理,并进行分类和评估。
2.风险应对策略:针对每一类风险,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明确风险的减轻和解决方式。
七、项目效益评估1.经济效益评估:对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包括投资回报率、财务指标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分析。
2.创新性与前瞻性评估:对项目的技术和创新性进行评估,分析项目的前瞻性、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项目组织管理及组成1.项目组织机构:明确项目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部门、职责和人员配备等。
2.项目团队:详细介绍项目团队的组成情况,包括核心人员和外部合作伙伴等。
九、项目备案审核及批准情况2.批准情况:记录项目备案的批准情况,包括批准人、批准时间和批准结果等。
十、项目实施计划1.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项目的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流程、资源安排和项目管理等。
2.项目实施控制:明确项目的执行控制和评估机制,包括项目进展报告和决策机构的考核评估等。
三亚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表
三亚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备案表项目名称项目备案单位及文号招标人(盖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签字经办人联系电话招标代理机构(盖章)资质等级法人代表经办人联系电话项目总投资(元)招标规模(元)项目地址拟开标地点拟申请招标范围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设备材料□拟申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工程质量标准标段划分拟选投标企业个数要求投标人资质等级计划工期(日历天)承包方式项目建设资金情况(选√)1、政府投资或各级财政预算资金2、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4、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5、私营资金6、其他:拟选招标公告发布媒体(选√)1、海南日报(必选)3、其他:2、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拟采用资格审查(选√)1、资格预审2、资格后审拟选评标办法(选√)1、综合评估法3、单因素单平均法2、经评审的最低价法4、其他:招标备案材料准备情况(选√)1、建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3、发展和改革部门建议书(立项)批复文件(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工程设备材料招标项目提供)4、发展和改革部门招标投标核准批复文件(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临时建筑、工程设备材料招标项目提供)5、发展和改革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监理、工程、设备材料招标项目提供或有相关文件规定可不提供)6、发展和改革部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施工、监理、工程设备材料招标项目提供)7、发展和改革部门招标备案登记表(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工程设备材料招标项目提供)8、财政部门财政评审结论书(施工、监理、工程设备材料招标项目提供)9、相关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施工、监理、工程设备材料招标项目提供)10、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原件)11、工程量清单(原件)12、招标文件(原件)13、《三亚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审查备案表》14、《三亚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备案表》15、《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审查备案表》科室经办人审查意见签名:年月日科室领导审查意见签名:年月日局领导审查意见签名:年月日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公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三亚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审查备案表》、《三亚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备案表》、《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审查备案表》审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暂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衡政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暂行)衡政发〔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行招标方案备案制政府投资项目达到法定强制招标规模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前,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项目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标段划分、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等)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把关后,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备案。
采取PPP模式或者其他投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方案备案前还须将项目建设方案、经营模式报同级政府审定。
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尽快编制出台《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办法、进场交易、工程变更、结算方式等标准化体系,实行标准化招标。
二、实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制市财政局负责组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中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费用超过50万元的,应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确定编制单位;编制费用50万元以下的,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操作流程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操作流程一、工程项目接件受理服务标准:即时接件、审查资料、及时受理1、项目建设单位将投标所需要资料交县招管办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县交易中心。
2、接件人将《交易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确定交易项目编号,所有编号均按顺序依次编制,不重号,不漏号。
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本部门人员的特长、能力及当前的业务量,综合考虑后确定项目负责人。
3、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二、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比选文件、比选方案)服务标准:排定进度,及时编制。
由项目负责人或招标小组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送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县招管办备案。
同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征求意见会签。
自送签时间起24小时内会签并送交易中心。
(1)制招标公告①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招标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联系方式。
②招标公告完毕后,提交项目建设单位确认,报项目审批部门、行业监督部门、市招管办备案。
招标公告必须由县交易中心主任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编制招标文件①招标文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
②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商务要求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并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性文本进行编制。
③项目负责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要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分沟通.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向部门负责人、中心分管领导汇报。
④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后必须由交易中心主任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报项目审批部门、行业监督部门、县招管办备案。
(3)招标文件经备案通过后,明确招标文件需印制的份数和印制完成时间,将校对后的招标文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份数进行印制。
哪些工程合同招标需备案
哪些工程合同招标需备案一、招标备案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以下几类工程项目的招标需要进行备案:1. 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2. 使用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3. 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二、招标备案的内容招标备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招标公告或邀请书;2.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3. 评标委员会名单;4. 中标通知书;5. 合同草案及最终签订的合同文本。
三、招标备案的程序招标备案通常遵循以下程序:1.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招标文件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2. 行政监督部门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3. 招标人在收到行政监督部门的备案证明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4. 中标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5. 行政监督部门在确认无误后,出具中标备案证明。
四、招标备案的意义招标备案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备案审查,可以有效地防止和纠正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平条款,确保所有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竞争。
备案制度还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处理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五、注意事项在进行工程合同招标备案时,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准确理解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所有文件符合规定格式和内容;2. 严格遵守招标备案的时间要求,避免因延误而影响整个招标进程;3. 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性。
六、结语工程合同招标备案是确保工程项目合法、合规进行的重要环节。
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执行招标备案工作,以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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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招管局意见
年月日
4、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招标文件审查意见
分管县长意见
(签字)
招标单位
(签章)年月日
县招管局
(备案章)年月日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由招标单位填制,经初审后由招标单位将本表随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等招标资料一并报送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交县招管局督查科备案。同时,由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并上传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
项目投资概算
项目代理单位
庐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资质要求
计划招标时间
2015年月日
计划开标时间
2015年月日
项目招标地点
庐江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
主要招标内容:
招标文件初审意见
1、建设单位意见
年月日
2、代理机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