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题目:以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该案案例:高碧珍是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城郊村的一名农村妇女,她因做小生意曾一度在省城贵阳市居住生活。
其长子杨政锡于1993年与向素英结婚,婚后在江口县城居住生活,并于1994年生育一女名杨丽文。
从1995年3月,高碧珍征得杨丽文父母杨政锡、向素英的同意,带孙女杨丽文前往省城贵阳跟随其居住生活,直至2000年4月止。
其间,高碧珍多次带杨丽文返回江口县住于杨政锡、向素英家,而杨政锡、向素英也多次前往贵阳市高碧珍住处探望杨丽文。
1999年11月,杨政锡与向素英离婚。
2000年4月,杨丽文被送回江口县跟随其已离异的父母分别生活。
2001年10月,高碧珍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政锡、向素英承担从1995年3月至2000年4月止共5年时间,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每月按250元计算,共计为15000元。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高碧珍是杨丽文的祖母,其在杨丽文之父母尚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杨丽文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杨丽文的法定抚养人是其父母杨政锡、向素英,因而高碧珍带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由应小孩的法定抚养人杨政锡、向素英承担。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杨政锡、向素英各自给付高碧珍抚养杨丽文的生活费7500元合计15000元。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高碧珍对其孙女杨丽文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但是其对杨丽文的抚养照料,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对高碧珍来说是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现高碧珍因杨丽文之父母离异而起诉,要求杨丽文之父母承担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碧珍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因为杨丽文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当初高碧珍自愿、无偿照料杨丽文的初衷,因而高碧珍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支持。
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高碧珍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违约责任规范与请求权基础
第708条和第598条。唯若涉及义务履行障碍,依履行障碍的具体情形,可参照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的对
应救济规范。
二、 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规范群
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方面,若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提供了具体的请求权基础,相应的赔偿请
此不仅因为合同请求权位居多项请求权检视次序框架的首席,而且根
据民法典第4
相关请求权基础规范对于非合同债务关系亦有巨大的体系辐射效应。
6
8条的规定,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②
举其要者,如民法典第578条、第582条,对照合同法第108条、第111条。
《民法典编纂中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化》,载《云南社会科学》
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延续了合同法第107条以“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
任之一种的立场,由此也产生了原给付请求权与继续履行请求权之间是何关系的问题。进言之,既然在
违约救济层面存在继续履行这一违约责任请求权,原给付请求权是否还有存在的意义?
在单项请求权基础内部的三个检视层次中,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陈卫佐等译,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10 14 页。
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7 63页;
主要规范、反对规范、辅助规范的划分不同于“完全规范”“不完全规范”的区分,较为准确的说明,参见前引①,胡坚明文。
— 39 —
2020年第5期
法治现代化研究
本文尝试提取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规范中三大类核心的请求权(即继续履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
学理层面其实不乏先见之声,① 立法机关在修订单行法相关条文时有意置入“请求”之措辞,似亦流露出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问题的提出尽管可以笼统的说,合同法上的赔偿义务都属于“违约责任”,但实际上仔细分析《合同法》上的赔偿义务的基础型规范就会发现,这些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的具体规范是不同的。
例如,《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第58条、第92条规定的赔偿义务就难以认定为“违约”,因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违反法定义务就其属性来说,是否属于违约的范畴?在法典化的今天,将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在民法总则部分更合适还是仍然留在合同法中更合适?《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权代理⼈的责任”,属于什么性质的责任?第49条表见代理成⽴后,被代理⼈对表见代理⼈的赔偿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以上这些规范与合同订⽴或者履⾏有关,究其规范属性,是否属于合同法管辖,都值得研究。
借制定民法典的“东风”,研究这些规范属性,有助于我们⽴法将其“归位”。
⼆、传统民法违约责任范畴的赔偿损失及其规范(⼀)我国违约责任⽅式中的赔偿损失规范从我国《合同法》第7章“违约责任”本⾝的体系看,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存在以下规范:关于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是否属于违约责任的⽅式,《合同法》第6章与第7章的规范模式导致了不同的意见。
这涉及到赔偿损失的属性和定位问题,应将解除合同作为违约责任的⽅式来对待,理由是:第⼀,从《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解除事由看,都属于违约或与违约有关:(⼆)(三)(四)项都属于违约的情形,第(⼀)项“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也属于合同不能履⾏,从客观上看也会导致⼀⽅或者双⽅违约。
第⼆,解除合同属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有⾃⼰的构成要件,⽽且在⼤多数情况下,是⾮违约⽅在对⽅违约后,想从合同约束⼒下解放出来,摆脱合同的约束,因此解除合同属于⼀种对⾮违约⽅的救济措施。
第三,如果不将解除合同作为违约责任⽅式,那么违约救济措施就是不完整的:因为如果没有解除合同,违约救济措施就只有继续履⾏、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合同中的损失计算与赔偿方式
合同中的损失计算与赔偿方式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文件,用于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商业交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违约行为,导致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失。
因此,在合同中明确损失计算和赔偿方式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损失计算与赔偿方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违约情况。
一、损失计算的基本原则在合同中,损失计算是确定违约方应向受损方支付的赔偿金额。
损失计算的基本原则有三个方面:1. 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直接导致的损失,如货物损坏、延迟交货等。
直接损失的计算相对较为简单,一般根据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计算。
2. 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间接损失,如生产停工、市场信誉受损等。
间接损失的计算相对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损失的持续时间、损失的影响范围等。
3. 可预见性原则:根据可预见性原则,受损方只能获得违约方在合同签订时合理预见的损失赔偿。
如果损失是无法预见的,受损方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二、赔偿方式的选择合同中的赔偿方式是确定违约方应向受损方支付赔偿的方式和形式。
常见的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1. 直接赔偿:直接赔偿是指违约方直接向受损方支付赔偿金额。
这是最常见的赔偿方式,也是最直接的方式。
直接赔偿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2. 违约金:违约金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特殊赔偿方式。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一般为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
3. 效益抵偿:效益抵偿是指违约方通过提供其他利益来抵消受损方的损失。
例如,违约方可以提供替代品或其他补偿措施来弥补损失。
4. 修复损失:修复损失是指违约方通过修复或恢复受损方的权益来弥补损失。
例如,违约方可以修复损坏的货物或重新履行合同。
三、损失计算与赔偿方式的合理性在确定损失计算与赔偿方式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合同约定:合同中应明确损失计算和赔偿方式的具体条款,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运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 method),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
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
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够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请求权和责任的确定,对请求权进行检索时应当考虑请求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检索,首先将请求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进行先后顺序的考虑。
但这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方法,是对法官裁判以及法律学人研究案例具有指引作用的操作指南和思维方法,但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裁判规范,并不具有强行性。
并且,请求权的检索还涉及运用者的角度,作为一名法官、律师或案件的当事人,其在纠纷解决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检索的内容和顺序也各有侧重,有一定区别,也未尝不可。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由于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因此我们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
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请求权基础检索法既是按照三段论的方法展开,同时又穿插了对规范要件满足与否的判断,因此这又涉及了法律解释的问题,所以归入法在德国学者认为其不是完全的逻辑推理法,主要是一个解释法。
合同法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法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赔偿范围: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和固有利益的损失。
可得利益是守约方在履行合同后本可以获得的损失,是未来的、期待的利益。
2.可预见规则:违约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减损规则: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债权人违反减损义务而扩大了损失,不得就这部分损失请求债务人赔偿。
4.过错相抵规则:受损害的一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应当相应减少。
5.损益相抵规则:如果守约方因导致损失发生的同一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应当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6.免除规则:如果违约方是因为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赔偿责任。
7.违约金条款:如果合同中包含了违约金条款,那么违约金的支付标准通常是以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赔偿标准的。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违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给予减少或者增加。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获取更准确和具体的信息。
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一种分析法律诉讼中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法。
本文将以某个案例作为例子,演示如何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分析该案件的合法性。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规定乙方承租甲方的办公室,租金为每月5000元。
租赁期为一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合同中还规定,乙方须每月按时支付租金,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是否续租。
在2019年4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要求其补齐欠款。
乙方不仅拒不支付,还拒绝续租,希望提前解除合同,但未提供有效理由。
从请求权角度进行分析,本案涉及以下请求:1.甲方请求乙方按时支付租金;2.乙方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押金;3.乙方请求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以上各个请求,需要进行请求权基础分析,以确定其合法性和可行性。
对于第一条请求,甲方请求乙方按时支付租金,这是合法的。
该请求基于租赁合同中的规定,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兑现合同中的约定。
因此,该请求是合法的,并且有行使的基础。
对于第二条请求,乙方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押金,这是需要进一步分析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
乙方在合同期内想要解除合同,需要提供有效的解除理由。
本案中,乙方未提供解除合同的有效理由,因此该请求不具有合法性。
此外,退还相应押金要求也不具有合法性,因为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其应该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不能指望甲方退还押金。
对于第三条请求,乙方请求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需要进一步分析。
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已经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并且没有提供有效的理由来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的约定,可以按照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率进行赔偿,或者要求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总体来说,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可以帮助我们分析法律案件中各方的请求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在本案中,甲方的请求是合法的,并且有基础可行性;乙方的请求在某些方面不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赔偿损失应遵循哪些原则
赔偿损失应遵循哪些原则赔偿损失作为民法中最为常见的⼀种救济措施之⼀,在许多民事类案件都能见到。
赔偿损失应遵循哪些原则?了解相关知识,有利于当事⼈正确做出赔偿请求,更能容易得到法院⽀持。
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赔偿损失应遵循哪些原则因合同当事⼈的违约⾏为,给对⽅当事⼈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其损失的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进⾏:(⼀)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的违约⾏为使受害⼈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负承担,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完全赔偿是对受害⼈利益全⾯的、充分的保护。
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的违约⽽使受害⼈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也应以⾃⼰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
当然此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直接损失为现存的损失,可以说“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般也不会产⽣争议。
关键是如何掌握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合同履⾏后债权⼈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
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1、未来性。
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是⼀种未来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履⾏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2、期待性。
可得利益是当事⼈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能够预见的损失。
3、可得利益具有⼀定的现实性。
尽管可得利益并⾮订⽴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不违约,是⾮违约⽅可以得到的利益。
(⼆)合理预见原则合理预见原则,⼜称之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
2、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能否预见的标准采⽤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与同类型的社会⼀般⼈的预见能⼒为标准。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违约⽅的有⼒保护,但从民法之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简析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
4 乙 3月 7日复函 ,决定购 买 ,即做出承诺。 . 5 承诺 9日到达 甲,即为生效 ,因此合同成立 。 . 结论 :要约承诺内容一致 ,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
( )根 据 请 求权 基 础 的 案例 分析 方法 的 解 题 方 法 二
2对 诉讼请求加 以区分。必须清楚谁 向谁以什么为规范基础 . 提 出什 么请求 ,包括请求权的当事 人和请求标的。 3寻找请 求权 的规范基础 ,这里需要注意厘定系争案件究竟 .
并且 多加 练习,才能将 法条和理论融会贯通。因此 ,该方法对于 ②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 ,要 约到达受要 约人时生效 。
③ 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 ,要约没有有效撤 回。 ④ 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 ( ,要约不得撤销。 一)
小结 :要约有效。
我 国高校 的民法教 学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王 葆 莳 .仇 德 胜
摘 要 :请 求权 基 础 分 析 方 法 ,指 的 是 以 请 求权 基 础 规 范 为 出发 点 , 重在 考 察 当事 人 的 请 求权 是 否 可 以主 张 ,该 方 法 有 利 于 清 晰 准
确 的 分析 和 解 决 案 例 ,对 于我 国 高校 的 民 法教 学 改 革具 有 重要 的借 鉴 意 义 。按 照请 求 权 基 础 分析 案 例 。首 先 要 根 据 案件 事 实 和 诉 讼
3 甲 3月 4日要 求撤 回要 约,该通知 3月 6日到达 ,发 生在 向他方 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 ,该法 律规 范就是请 求权规范 .
要 约到达之 后 ,因此 撤回不生效 ,同时 该要约明确规定 了期限 , 基 础 。
属于不得撤销 的要约。
寻找请求权规范基础的步骤如 下 : 1梳理案件事 实,找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并厘清其在法 . 律上 的效果 。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呢?一、三种基本理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学上数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著名问题,因时而别,因国而异,如何解决,至今仍无定论。
以王泽鉴先生的介绍,相关理论大致分为三类: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一)法条竞合说法条竞合的概念,指对于同一事实均具有数个规范的要件,这些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之一种规范。
这一概念被运用到了民法学上,认为债务不履行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因而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
(二)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应就各个规范加以判断,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请求权竞合说中又有两种理论,一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一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它们的内容有相当的差异。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认为,基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所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销、时效等,均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
对这两个请求权,债权人不妨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固随之消灭,但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已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例如因时效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时效较长者),仍然存在。
另外,由于两个请求权彼此独立,故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的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之一而将另外一个让与他人。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论据,除了罗马法以来沿革的理由之外,尚包括:(1)某事实关系一旦具备一个构成要件,便应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2)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并非因合同的存在而被排除,只不过是被具体化和强化而已;(3)给予受害人两个武器,有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4)当事人在不同的场合如果是发生两个请求权,当这两个资格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仍应视为拥有两个请求权;(5)两个请求权的属性、范围可以不同,故有承认两个请求权的实益(参见?日?川岛武宜:《论契约不履行与不法行为的关系》,载其《民法解释学的诸问题》,弘文堂1949年版,第26至32页以下;?日?四宫和夫:《请求权竞合论》,一粒社1978年版,第52页)。
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这⾥所谓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的其他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不限于法律规范。
这⾥⼜可以继续分为以下⼏个步骤:
⾸先,给出对该请求权的具体法律规定,例如买卖合同中,买受⼈请求出卖⼈⽀付价款。
其请求权基础可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第159条中对买卖合同的定义,以及合同中对有关的价款⽀付的规定确定。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第159条规定:“买受⼈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付价款。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本法第六⼗⼀条、第六⼗⼆条第⼆项的规定。
”
其次,对所找的法律规范进⾏分类和定性。
其中,有些法律规范不能单独地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它们主要包括:已经由当事⼈约定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不完全法条,包括说明性法条、限制性法条等。
还要提醒⼤家注意的是,引⽤性法条、拟制性法条也不能独⽴成为请求权基础,必须与其他相关法条配合才能构成请求权基础。
此外,程序性规范和某些裁判规范也不宜单独地作为请求权的基础。
再次,要将该规范构成要件进⾏具体的分解。
如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解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
在这个分解过程中,需要运⽤法律的解释⽅法对法律规范进⾏准确的解释。
⽂章摘⾃⽹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损失赔偿与赔偿法律责任追究与赔偿救济路径梳理
损失赔偿与赔偿法律责任追究与赔偿救济路径梳理在社会交往和各种法律关系中,损失赔偿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救济方式。
当一方因为他人的违约、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导致损失发生时,受损害方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对损失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赔偿法律责任追究与赔偿救济的路径。
一、损失赔偿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损失赔偿是一种法律救济方式,是指当一个人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导致自身遭受了经济和非经济方面的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和补偿措施。
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效益原则:损失赔偿应当以受损方的实际损失和合法利益为基准,旨在使受损方达到与未受损时相同的经济状况。
2. 直接原则:损失赔偿应当为直接因对方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而非间接或偶发的损失进行赔偿。
3. 因果关系原则:损失赔偿应当建立在对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之上。
4. 公平原则:损失赔偿应当依照公平原则进行计算,既要照顾受损方的利益,也不应过度损害对方的权益。
二、赔偿法律责任追究的途径当一方遭受损失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究对方的赔偿法律责任:1. 合同法律责任:当损失发生于合同关系中时,受损方可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当事双方约定违约金条款或者明确合同违约责任并达成一致,则可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2. 侵权法律责任:当损失发生于侵权行为中时,受损方可以依照侵权法规定,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指的是违反了他人的权益,例如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对于侵权行为,受损方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来追究赔偿责任。
3. 产品责任法律责任:当损失发生于产品质量问题中时,受损方可以依照产品责任法规定,要求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对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并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三、赔偿救济的路径梳理在实际操作中,受损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救济路径来追求损失的赔偿:1. 协商解决:在遭受损失后,受损方可以主动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d)。
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一)请求权(arspruch)概述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
请求权的特点是: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
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内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3.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
正是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形态,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协议范本中的损失赔偿详解
协议范本中的损失赔偿详解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损失赔偿是一个重要的条款,它用于规定协议一方在违约或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本文将详细解释协议范本中的损失赔偿条款,并提供一些常见的损失赔偿范本供参考。
一、损失赔偿的定义和目的损失赔偿是指当一方违反协议条款、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因其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或非经济损失时,应由违约方或责任方向受损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
其目的是保护协议各方的权益,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
二、常见的损失赔偿条款1. 直接损失赔偿:该条款规定,责任方应向受损方支付由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
例如,当甲方未按时交付货物给乙方,导致乙方无法按期交付订单给客户,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无法履行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 间接损失赔偿:该条款规定,责任方应向受损方支付由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
例如,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无法按期完成重要工程,使甲方遭受其他损失,如违约金或罚款,乙方应赔偿这些间接损失。
3. 违约金制度:该条款规定,当一方违反协议的义务时,应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违约金通常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固定金额或按一定比例计算的金额。
它的目的是强化协议的履行程度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4. 惩罚性赔偿:该条款规定,一方在故意或恶意违反协议时,应向对方支付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作为惩罚。
惩罚性赔偿通常是鼓励协议各方遵守约定,并对违约行为进行打击的手段之一。
三、参考的损失赔偿范本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损失赔偿范本,供参考使用:1.直接损失赔偿范本:在本协议中,当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致使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时,责任方应向受损方支付与实际损失相当的金额作为赔偿。
2.间接损失赔偿范本:责任方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信誉损失以及其他因受损方无法按期履行合同而导致的损失。
3.违约金制度范本:当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时,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
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引言损失补偿原则是民事法律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当一方因为另一方的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而遭受了经济损失时,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本文将对损失补偿原则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包括其主要内容、适用范围、补偿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1. 损失原则损失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中,被侵权人或者违约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该由侵权人或者违约方承担。
这个原则强调了责任与损失之间的直接关系。
被侵权人或者违约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责任人承担,而不管这些经济损失是否是直接造成的。
2. 原状恢复原则原状恢复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如果被侵权人或者违约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恢复事物原状来弥补,则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并予以恢复。
这个原则强调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重要性。
3. 利益补偿原则利益补偿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如果被侵权人或者违约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无法通过原状恢复来弥补,则责任人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以补偿受害人的利益损失。
这个原则强调了保护受害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性。
4. 合理预期原则合理预期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中,责任人应该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有一个合理预期。
如果责任人可以预见到他们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失,那么他们就有责任采取措施来防止或减少这些损失。
5.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对于同一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应该使用相同的标准进行判断和处理。
这个原则强调了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各种民事纠纷中,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
在这些民事纠纷中,被侵权人或者违约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都可以通过损失补偿原则来进行处理和解决。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方式1. 财产赔偿财产赔偿是指责任人应当支付受害人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经济利益上的损失。
赔偿损失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赔偿损失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引言在民事法律领域,赔偿损失是一种涉及经济补偿的民事法律关系。
当一个人因为他人的过失或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害时,他有权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本文将探讨赔偿损失的定义、种类、计算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定义赔偿损失是指因其他人的过失或违约行为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这种损失可以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医疗费用等)、间接的经济损失(如收入损失、利润损失等)以及非经济损失(如精神痛苦、声誉损失等)。
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
种类赔偿损失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失、财物损失、医疗费用等直接导致经济损失的损害。
例如,当某人的汽车因为他人的过失而受损时,修理或替换汽车的费用将被视为直接经济损失。
2.间接经济损失:指因直接经济损失而导致的进一步损失。
例如,当某人的汽车因为事故而受损,他可能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导致收入损失。
这种损失被称为间接经济损失。
3.非经济损失:也称为精神损害或精神痛苦,是指因他人的过失或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情感或精神上的损害。
例如,某人可能因为医疗事故而导致生活质量下降或产生心理创伤。
这种损失通常被认为是非经济损失。
计算方法在确定赔偿损失时,法院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法院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费用。
例如,财产损失可以通过考虑财产的价值减去损坏后的价值来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间接经济损失可能更难计算,因为它涉及到预测未来的收入情况。
法院可能会考虑受害人的就业状况、收入历史以及可能的未来收入情况来估计间接经济损失。
3.非经济损失的计算:非经济损失通常是主观性的,很难通过具体的经济数字来衡量。
法院会考虑受害人所经历的痛苦、痛苦的程度以及对生活质量的影响来计算非经济损失。
此外,赔偿损失的计算还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例如,某些法律可能规定赔偿金额的上限或首先考虑对方的违约情况。
租赁合同范本租赁物赔偿责任条款解析
租赁合同范本租赁物赔偿责任条款解析租赁合同范本租赁物赔偿责任条款解析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租赁物的使用、维修、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赔偿责任条款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规定了租赁物损坏、毁坏时双方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本文将对租赁物赔偿责任条款进行分析和解析。
一、损坏和毁坏的定义租赁物损坏是指在租赁期间,因承租人的过失或者不当使用,导致租赁物部分功能或外观损坏的情况。
租赁物毁坏是指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无法预见或防止的原因,导致租赁物完全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
二、责任分配原则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物的损坏或毁坏应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但是在现实中,责任的划分并不绝对,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的条款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以下两种责任分配原则被广泛使用:1. 损害因果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如果租赁物的损坏或毁坏是因为出租人在交付物品时存在瑕疵或者隐患,导致了租赁物的损坏,那么出租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如果损坏是由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的,则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合理使用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承租人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现合理使用磨损的情况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在承租人过度使用、不当使用或者存在疏忽等情况下,才需要对租赁物的损坏或毁坏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方式在租赁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赔偿方式,以便双方在发生租赁物损坏或毁坏时有明确的赔偿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赔偿方式:1. 维修赔偿:如果租赁物损坏可以通过维修恢复原有功能,租赁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承租人维修租赁物,并承担维修费用。
但是在此情况下,承租人的维修行为应符合相关要求,不能进一步损坏租赁物或影响租赁物的价值。
2. 折价赔偿:如果租赁物损坏或毁坏后无法恢复原有功能,租赁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即租赁物的折价赔偿。
折价赔偿金额可根据租赁物原值和残值来计算。
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发表时间:2009-12-31T09:27:41.810Z 来源:《今日财富》2009年8月供稿作者:曹旎[导读] 合同解除后有溯及力的选择主义,此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并存,只能择其一。
曹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 D923.6文献标识码:一、问题的提出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
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产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而且有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因此合同的解除权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
那么,合同解除以后基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赔偿债权的基础是什么?我国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二、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的争议关于合同解除以后是否仍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三种观点:(一)合同解除后有溯及力的选择主义,此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并存,只能择其一。
(二)合同的法律拟制说。
认为合同自解除后整个合同便溯及既往地消灭,但是可拟制合同在违约责任的范围内继续存在,就如同《合同法》第 98条的规定一样,合同解除将不影响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独立说,王泽鉴教授认为:解除权的行使并不妨碍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乃专指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而言,不包括因契约消灭所生的损害。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1、《民法通则》第 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法》第 107条规定,除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外,当事人的迟延履行、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大前提,因此,根据 107条规定在合同被解除之前,也即合同仍有效存在的时候,因为违约事由的存在,违约方就已经负有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便是在违约之后行使解除权之前已经存在的。
2、合同解除消灭的是合同的履行,意图恢复到双方缔约合同前的最初状态,区别于合同自始无效的概念。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这个问题过于专业,但是,法海一粟尽量用通俗的语言告诉大家: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1、请求权基础的概念。
关于请求权方法,台湾学者王泽鉴将其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就是说,支付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就是请求权规范基础。
一句话,所谓请求权基础,就是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
生活中,有人说:你要我赔偿你,你有什么法律依据?这里的“法律依据”就是题目中所说的请求权基础。
2、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这得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不同的合法关系,其主张损失的依据并不完全相同。
另外,合同法总则和分则也有不同的规定。
这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其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为合同法第107条和112条:(1)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112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识别请求权基础规范。
看看上面的内容,似乎很简单,但是,在实践中,寻找请求权基础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比如,合同法第六十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里规定了当事人的义务。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时,依据本条却不能向对方主张权利。
因为,该条规定中,没有说出当事人一方违反义务之后应当怎么办。
再比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1款规定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条也不是请求权基础,就是说,当事人也不能依据本条主张权利。
因为,本条只是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
合同法请求权基础归纳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适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债权人撤销权】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赠与责任】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百九十一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析
摘要:我国合同法上规定有许多赔偿责任,但这些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不尽相同:有的以传统民法上的违约责任为规范基础;有的则属于独立的责任规范基础;,如果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瑕疵而造成受赠人损害的,是侵权责任与加害给付
的竞合;如果是保证无瑕疵而造成受赠人损害的,则是加害给付。
关键词:赔偿责任;规范基础;违约责任;加害给付;侵权责任
引言:
尽管可以笼统地说,合同法上的赔偿义务都属于“违约责任”(至少在我国习
惯用这样的术语),但实际上仔细分析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义务的基础型规
范就会发现,这些不同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的具体规范是不同的。
甚至
从体系的规范看,“责任体系”似乎是因“实际需要”的方便而规定,而非从体系化
或者说法典化的视角来规定。
规范尽管规定在合同法中,与合同订立或者履行有关,但究其规范属性,是否属于合同法管辖,都是很值得研究的。
尤其是在我国
制定民法典的今天,研究这些规范属性,有助于我们立法将其“归位”。
一、属于传统民法违约责任范畴的赔偿损失及其规范
(一)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方式中的赔偿损失规范概述
从我国《合同法》第 7 章“违约责任”本身的体系看,似乎违约责任中的损害
赔偿就只有以下规范:
1.第 107 条规定的责任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 108 条规定的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第 110 条规定的继续履行后的赔偿损失;4.第 112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
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第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
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6.第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
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是否属于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6章与第7章的规范模式导致了不同的意见。
有学者认为,我国
《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就是第107条规定的三种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施或者赔偿损失。
而解除合同没有规定在第7章的违约责任中,因此不属于违约
责任的方式,而是合同终止的事由。
有的则认为,合同解除也属于违约责任的方式。
(二)作为独立救济措施及作为辅助性救济的赔偿损失的规范分析
尽管我国《合同法》中存在许多不同的关于赔偿损失的规范,但从这些规范
本身的属性看,有的属于独立的违约救济措施,有的则属于辅助性的救济措施,
因此在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方面就存在巨大的差异。
具体来说,作为辅助性的救
济措施的赔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点:1.《合同法》第 97 条规定的作为解除合同的
辅助性救济措施的赔偿损失。
2.第 110 条规定的作为继续履行之辅助救济措施
的赔偿损失。
3.第 112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
偿损失。
4.第 10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单独的救济措施的赔偿损失,即《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的赔偿损失
(包括预期利益的赔偿损失)。
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损失的区别是什么? 笔者
认为,其区别非常重大:作为辅助性的救济措施,不应包括“预期利益”。
二、缔约过失虽然规定在合同法中但却应该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缔约过失责任的系统理论为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所创。
1861 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民法学理论年刊》(第 4卷)发表了题为“缔
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的损害赔偿”的论文,全面阐述了缔约过失
的一般理论。
在耶林发现这一理论之前,有各种各样的学说,例如,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默示责任契约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说等。
将缔约过失责任
归为合同责任实在牵强,因为,按照一般的合同理论,合同责任应当建立在有效
合同的基础之上,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之
后的阶段,显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合同责任。
如果将其归为侵权责任,有部分合
理性和可行性,但侵权行为不能容纳所有的缔约过失行为。
因为侵权行为法是通
过规定人们之间相互不侵犯的消极义务来起到保护彼此权利的目的的,但是它不
可能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
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责任人违反了积极协力、通知、
照顾等义务而发生的责任,所以必须寻找出产生这些积极义务的根据。
耶林正是
通过巨大的努力,将其产生根据定位于诚实信用。
这样一来,耶林在侵权行为法
与契约法之间找到了另一种责任根据,即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所保护与救济的不是
一般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对象,也不是契约责任所涵盖的内容,但关于举证责任、
时效时间及责任基础等问题上却适用契约法的原则加以处理。
耶林的巨大贡献在于:发现了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不同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特征而具有独立存在
的意义与价值,结束了历史上许多人将缔约过失责任归入侵权行为法的体系并认
其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然而侵权行为法却难以完全包容缔约过失,缔约过失经常
溢出侵权法的局面。
按照这样的分析,我国《合同法》第 42 条、第 43 条、第 58 条、第 92 条规
定的义务,就属于合同外的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当然不能属于违约责任,而
属于一种独立于违约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三、结论
尽管《合同法》上规定有很多损害赔偿责任,但这些赔偿责任不见得都是违
约责任,有的自己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比如缔约过失责任、加害给付、无权代理
人的赔偿责任都是不属于违约责任的独立责任;有的甚至是侵权责任,如赠与人
故意不告知受赠人赠与无瑕疵而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其实就是侵权责
任而难以归于违约责任中去;有的责任看起来很像侵权责任,但由于损害的是纯
粹经济利益,在我国法上还很难归入侵权责任中去,也属于违约责任,如委托合
同与居间合同中,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居间人因故意
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赔偿责任,
确实很像侵权责任,但由于损害的可能是纯粹经济利益损失,可以归入违约责任中。
参考文献:
[1]李永军.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析[J].法学杂志,2018,39(04):20-31.
[2]蔡恒,骆电.我国《合同法》中的赔偿损失类型及其适用[J].法律适用,2013(08):35-40.
[3]吴行政.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的理论渊源探寻[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6):136-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