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使用的通知
司法局关于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
司法局关于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
建议
一、XX区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使用情况
公车改革后,XX区司法行政机关共5辆执法执勤车辆(其中2辆为局机关使用,3辆为司法所使用)。
基层司法所车辆经费由其在我局下拨的办公经费中列支。
基层司法所车辆所有权属于区司法局,车辆管理和使用属基层司法所,XX区司法局印发了《XX 区基层司法所公务车辆管理及考勤制度》规范执法执勤车辆的使用。
二、执法执勤车辆使用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车少事多。
XX区共16个基层司法所,但仅有3个司法所配备了执法执勤车辆。
司法所诸多业务工作需要使用车辆,比如: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对社矫人员进行调查、走访、回访,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到现场查看、调解等,但大部分司法所都无车辆使用,通常需要自己骑车前往,而油费又无法报销,只能自己掏腰包,长此以往,势必会打击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双重管理体制不利于车辆管理。
根据中共贺州市XX区委员会办公室贺州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司法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贺八办发〔2013〕18号)文件有关规定,基层司法所实行司法局与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体制,其中行政业务和人事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日常工作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列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范围。
由于基层司法所日常工作及司法行政列入乡镇工作范围,部分乡镇想利用公务用车统一管理使用为由对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统一调配使用,而执法执勤用。
加强司法警用车辆管理规定
教育驾驶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自觉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要加强对警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不开特权车、霸王车,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闯红灯,严禁乱停乱放、夜不入库;非紧急公务情况下,严禁乱开警灯、警报器。
要自觉接受和服从交通民警和督察人员的管理和指挥,如遇市、县交警督查部门对警用车辆进行检查,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证件。
要求各司法所配用的警用车辆,要求各县司法局必须指定专人驾驶警车。
未解决警车牌照之前,仅限在本县内通行,严禁跨区域上路行驶。
各县司法局要对警用车辆和其他工作用车,及时购买保险和购置税;对所有警用车辆要做到统一编号,以便于识别管理。
对于无编号标识的警用车辆和无牌照的工作用车,市局将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扣押,除通报批评外,责成及时整改。
对于司法所原配备的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报废,并上报县司法局备案,严禁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
驾驶人员由各县司法局审批并上报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警车准驾证,驾驶人员凭“三证”驾驶证、警车准驾证、行驶证)驾驶警车,严禁无证或证照不全者驾驶警车。
如调离或因工作变动无需驾驶警用车辆的应及时上交警用车辆准驾证。
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司法局长为管理第一责任人,司法所长和驾驶员为直接责任人;车辆由乡镇政府管理使用的由乡镇政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警车派遣、使用登记、安全驾驶等内部管理制度,警车管理人员及驾驶员要认真学习《警车管理规定》和《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自觉遵章守纪。
严禁将警车交给本单位无警用车辆准驾证人员或借给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公车私用和用于非警务活动,特别是婚丧嫁娶、外出旅游、接送家属、探亲访友等活动;严禁将警用车辆和其他工作用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休闲和风景旅游区等场所。
加强司法警用车辆管理规定。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4.09.25【实施日期】2014.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5日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车管理,保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使警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司法部《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车系指监狱、强制戒毒管理机关押解罪犯、运送强制戒毒人员的囚车、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使用的符合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悬挂豫警字号牌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省司法厅计财装备处是本系统警车管理主管部门。
省辖市、省直管县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强制戒毒管理局计财装备处(科)或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警车的新增、更新计划审报和日常管理等有关事宜。
上述单位车管部门分别就本部门所属警车管理对省司法厅负责。
第四条警车配备的范围:省司法厅机关,省监狱管理局,厅强制戒毒管理局(以下简称厅戒毒局)、省属监狱、戒毒所;省辖市司法局、市属监狱、戒毒所;县(市、区)司法局(含司法所)。
第五条警车实行定编管理。
省司法厅机关,省监狱管理局,厅戒毒管理局(以下简称厅戒毒局)、省属监狱,戒毒所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按照《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核定。
各省辖市、县(市、区)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9.18•【文号】财行[2012]296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9月18日财行[2012]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为加强和规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实际,财政部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司法部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附件: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贵阳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贵阳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筑司通〔2014〕78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各区(市、县)司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公车私用现象,省司法厅纪委和厅警务督察总队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适时进行明察暗访。
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坚决杜绝公务车辆私用。
同时,市纪委也加大了对公务用车私用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省司法厅的要求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禁止公车私用规定》,现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使用公务用车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禁止公车私用规定》,特别是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的管理和领导;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车用车的管理和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杜绝驾驶人员发生公车私用的情况。
驾驶人员发生公车私用行为的,除追究驾驶人员的直接责任外,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三、各单位制式警车在节假日除执行紧急任务外,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公务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需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报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务用车特别是制式警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以监督促作风。
五、市局纪检组及局警务督察部将对各单位公车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常态化的检查和抽查,并通过交警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对在节假日上路的制式警车进行监控抓拍。
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法执勤的车辆。
第四条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执勤用车实行按照系统分级管理。
财政部会同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分别研究制定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分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配备条件和编制第六条党政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二)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
第七条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主要根据下列因素核定:(一)机构设置及执法执勤人员编制;(二)执法执勤职能特点及工作量;(三)执法执勤地区的交通、地理、气候等客观条件;(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五)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分别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两部分核定。
2023年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2023年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规定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和规范我局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努力提高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效率,确保执法执勤车辆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1.机关执法执勤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2.办公室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应急、突发等用车。
3.夜间及节假日期间所有执法执勤车辆都必须回局机关大院停放。
4.除执行执法执勤任务外,所有执法执勤车辆一律不准停放在餐馆和营业性娱乐休闲场所,禁止公车私用。
二、用车范围1.执法检查;2.执法办案;3.举报投诉调查处理;4.执行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5.送领紧急机要文件和特殊材料。
三、用车程序1.各科室所用车前须填写派车单(见附件1),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填好的.派车单交由车队负责人,由其根据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情况派遣车辆,用车实行一事一申请。
2.派车和乘车地点一律以局机关大院为起点,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
四、安全管理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服从办公室调配,通讯工具要随身携带,并处于开机状态,听到呼叫及时应答,接到任务立即做好出车准备,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开车上、下班。
2.经常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各类违章。
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不得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上网浏览网页。
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
3.凡执法执勤用车过程中,一旦发现用车情况与派车单上填写的用途不符时,驾驶员要向车队负责人如实汇报,车队负责人应立即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由办公室负责人及时视情况予以纠正。
五、车辆管理1.实行定人定车保养责任制。
驾驶员是车辆(包括随车有关资料、证件、工具)驾驶、保管、养护的责任人。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的管理,保障执法执勤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主要用于执法执勤工作的机动
车辆。
第三条执法执勤用车由公安机关办公室、办公室物资保管处、直属单
位统一负责管理,公安机关办公室负责车辆使用的审批、发放以及后期保
障工作,办公室物资保管处负责维修、保养和管理的技术工作;直属单位
负责用车的实际“三资”管理。
第四条执法执勤用车发放原则:
(一)总体规划。
结合有关发放批规,按照执法执勤任务的需要,合
理确定用车总体指标,并落实到具体申请部门。
(二)节约使用。
拟用车部门应对申请用车情况认真审核,确保用车
节约、正确使用。
(三)安全维护。
用车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使用安全的管理,定期检
查车辆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防止发生事故。
第五条执法执勤用车的发放程序:
(一)拟用车部门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准备好执法执勤用车的需求
材料,并交由办公室审核签字;
(二)办公室审核交由办公室物资保管处负责维修、保养和管理技术
工作;
(三)办公室物资保管处完成用车技术性能检测和安全性能检查。
关于贯彻落实加强人民法院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工作的报告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工作的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院秉承“从严治警、从严治车、从严管理”理念,认真组织积极开展执法执勤车辆整治管理工作,有效促进了执法执勤车辆和驾驶人员规范化管理,为审判、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后勤保障,收到了显著的成效。
一、加强领导,形成制度化管理体系(一)领导重视,建章立制。
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执法执勤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上级部门文件要求,我院积极召开了院党组会议,安排部署执法执勤车辆整治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制订了工作方案,并及时召开全体干警动员大会,动员大会之后,全院各庭、科、室、队认真开展活动,及时组织干警、车辆驾驶员对有关公务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认真学习、深刻分析,切实提高了执法执勤车辆使用人员的思想认识。
完善了《车辆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全院执法执勤车辆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规范管理,完善台账。
针对全院执法执勤车辆和驾驶员较多的现状,我院建立了驾驶员准驾车型情况登记、用车审批登记、车辆维修与保养、车辆油耗登记和部门用车反馈情况等管理台帐,由专人负责,对每一辆执法执勤车辆和驾驶员都建立档案,记载执法执勤车辆的使用、维修、违章以及驾驶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
(三)定点维护,细化标准。
对全院执法执勤车辆修理实行定点修理制度。
凡需进厂修理的执法执勤车辆,均须填写修车申请单,经专职车辆管理员审核后,报院分管领导同意,并由专人将车辆送至指定修理厂修理。
对于达到报废年限的执法执勤车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对配置、更新、转让、买卖车辆的,严格按规定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杜绝车辆外流、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个人。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用于社区矫正、处置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
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采购、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
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警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配备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一般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
开警车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警手势通行。
(三)明确警车管理责任,确定警车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警车驾驶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督促落实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执法大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执法单位用于社区矫正、处臵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
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采购、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
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警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配备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一般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
开警车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警手势通行。
(三)明确警车管理责任,确定警车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警车驾驶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督促落实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使用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制度通知如下:一、公务用车管理的背景与意义公务用车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用于公务活动的交通工具,是保障公务活动正常进行、提高办事效率的必需工具。
然而,由于过去一段时间内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不规范和使用不当现象的存在,导致一些问题频发,例如滥用公车私用、超标准购车和使用、维修费用过高等,严重损害了公务形象和公信力。
因此,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有助于强化行政纪律,提升政府执行力。
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的具体措施1. 严格用车审批制度: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才能使用,各单位要设立独立的用车审批机构,审批机构由主管领导亲自负责或授权专人代为审批。
一切用车审批必须有合理事由,并加注实际用车情况。
2. 明确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与标准: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应限定为公务活动和服务对象明确的工作任务范围内。
在使用中要合理安排车次,尽量采用公共交通工具,控制差旅费用。
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公务用车的购买标准,禁止超标准购置和使用。
3. 强化公车制度监督与管理:各级单位应建立公车制度监督与管理机制,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应建立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对每台公车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加强公车维修管理:要建立健全的公车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公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对维修费用进行审核,杜绝维修费用超标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严禁公车私自改装和维修,避免额外费用的产生。
5. 加强公车资产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公车资产管理档案,做好公车的购车、登记、调拨和报废手续,并加强公车资产的实物管理,杜绝公车流失和闲置。
三、加强督导和问责机制为确保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落实,各级机关和单位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督导,建立监督与问责机制。
法院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规定
法院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规定法院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法院执法执勤用车的管理,提高用车运行效率,确保执法执勤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法院内的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及相关人员。
三、用车申请与审批1. 执法执勤用车需提前进行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用车时间、用车地点、用车人员、用车原因等。
2. 用车申请应由用车人员或其所在部门填写,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3. 申请表交由执法执勤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应手续。
4. 当用车时间、地点、原因等变更时,必须重新填写申请表并经上级主管领导审批。
5. 用车申请应合理安排车辆使用顺序,避免浪费和资源重复利用。
四、执法执勤用车的配置1. 法院应统筹考虑车辆数量和类型,根据执法执勤需要合理配置车辆。
2. 车辆配置应根据执法执勤内容、任务和用车人员需求进行调整,确保用车的专业性和实用性。
3. 执法执勤用车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如GPS定位装置、通讯系统、执法器械存储空间等。
五、车辆使用与保养1. 用车人员应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车辆,不得擅自改装和私自使用。
2. 用车人员在使用车辆时,应保持车辆整洁,不得乱丢垃圾。
3. 用车人员应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刹车油、轮胎气压等,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4. 车辆使用后应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归还,如需延长使用时间需提前申请。
5. 车辆保养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及时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六、车辆安全和责任1. 用车人员在使用车辆时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驾驶安全和行车秩序。
2. 用车人员在出行时应带齐相关证件和执法器械,确保执法执勤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4. 车辆的保管、使用和维护责任由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负责,违反管理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纪律和经济责任。
七、监督与检查1. 监督人员应定期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检查,确保用车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法院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内容
法院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内容法院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内容一、引言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为了保障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使用执法执勤用车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品质,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执法执勤用车的分类和配置法院执法执勤用车根据不同的任务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审判执行用车、办公用车、巡回审判用车等。
审判执行用车主要用于将判决结果送达到被执行人处或执行相关工作;办公用车主要用于法院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和通勤等;巡回审判用车主要用于开展巡回法庭工作等。
对于执法执勤用车的配置,应根据法院的实际需要和任务量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合理的配置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同时,应注意用车的品质和档次,确保用车的安全和舒适性。
三、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管理1. 用车计划管理法院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制定用车计划,合理安排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时间和任务,确保用车的合理利用。
用车计划应事先报备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2. 用车申请管理使用执法执勤用车的人员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提出用车申请,说明用车的目的和时间等相关信息。
相关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用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用车配备管理法院应建立健全的用车配备管理制度,确保执法执勤用车数量与需要相适应。
同时,要定期对用车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用车的正常运行。
4. 用车领用和归还管理法院应对使用执法执勤用车的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包括领用时间、用途、归还时间等。
同时,对于长期领用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核实,确保用车的合理使用。
5. 用车费用管理法院应建立用车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费用的来源和使用方式。
对于用车费用的报销,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四、执法执勤用车的维护管理1. 定期检查和保养法院应制定用车定期检查和保养计划,确保执法执勤用车的正常运行。
关于加强用车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用车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公务用车使用,在确保公务车辆为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服务的同时,规范用车程序,控制车辆运行费用,现对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作如下安排:一、结合各部室工作实际,为更好的提供服务,现将公务车日常调配职能划归各部室,部室负责人负责日常调度。
二、综合管理部为公务车辆管理部门,遇有紧急公务等特殊情况,综合管理部可统筹安排调度车辆。
三、公休日,值班车辆调度由部室值班人员负责。
节假日,公司无特殊工作要求时,原则上只安排值班车辆,其余车辆按上级要求进行封存,部室如有用车需求,需要提前将用车申请单交综合管理部。
四、各部室调度使用公车要严格执行《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部室人员、部室分管领导日常公务用车,申请人要及时、规范、详尽填写《用车申请单》,履行审批程序,《用车申请单》上不得空项。
五、驾驶员要严格按照申请单所填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出车前后填写车辆公里数。
使用车辆时应按派车路线行驶,任何人不得公车私用,不得随意指使驾驶员更改行车路线。
六、各部室用车要做到合理调配,减少用车频次,统筹安排,避免一人一车和一事一车现象。
七、请各部室于每周一将上周《用车申请单》交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填报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台账。
八、各部室要严格按照《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公务车,严禁公车私用,对于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业务部室专配车辆明细表2.《公司用车申请单》3.《公司出区用车申请单》年月日部室调度专配车辆明细表公司用车申请单申请时间:年月日说明:各部室用车要严格执行《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时、规范填写《用车申请单》,无用车申请单司机不予出车。
公司出区用车申请单申请时间:年月日说明:各部室用车要严格执行《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时、规范填写《用车申请单》,无用车申请单司机不予出车。
2021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进一步加强执法执勤用车工作,提高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应制定规范的执法执勤用车管理。
下面为大家了有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严格用车纪律,提高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效率,根据《义乌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义乌市市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执法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各单位需配备、调整和更新公务用车的,须书面报告我局,经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应当统一纳入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不得违规或超量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由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实行统一派车和登记制度,车辆钥匙由专人进行保管。
要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的动态监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执法执勤用车适时安装GPS定位系统。
三、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实行“四统一”管理办法,即“统一标识、统一停放、统一加油、统一维修”。
(一)统一标志。
所有交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要按行业有关规定格式喷涂执法车辆标志图案。
(二)统一停放。
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回单位停放。
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过夜的,须提前向单位 ___报告,并确保泊车安全。
法定节假日期间,除计划安排的值班用车外,其余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应封存在指定的停放地点,无故不得动用封存车辆,如确需动用封存车辆的,须经单位 ___的同意。
(三)统一加油。
实行持卡定点加油。
特殊情况需在外加油的,报销时须有用车人员签字说明理由,否则不予报销。
(四)统一保养和修理。
车辆保养和修理由各单位的办公室或指定的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各单位要按规定明确车辆保养或车辆修理点,原则上不得在指定地点外的其他地点保养或维修。
驾驶员应根据车况提出维护保养或车辆修理要求,由单位统一开出维修(保养)委托单,安排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维护保养或修理。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09.19•【文号】司发通[1996]112号•【施行日期】1996.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9月19日司发通[1996]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划单列市司法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现将《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警车管理实施办法,以贯彻落实。
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警车管理规定》,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工作,使警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计财装备处,是警车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囚车的新增、更新等有关事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车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地(市)、县(区)司法局,监狱、劳教所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及执行紧急任务的专用车辆。
第四条警车实行定编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商本地区公安部门同意后,制定警车定编原则和定编标准,并将定编标准和编制数报司法部计财司装备处。
第五条警车车身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及《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喷涂蓝白相间的颜色及简称“司法”汉字。
安装固定式警灯和紧急调频调或双音转换调警报器。
第六条警车购置办法。
购置警车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的计财装备部门统一汇总,填写警车申请单向司法部计财司装备处书面申报,由计财司装备处审核后,开具警车分配单安排供应。
未按规定申报或自行购买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警车调拨手续。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车辆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车辆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4.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
台车辆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公务用车管理,保障正常公务用车需求,根据公车改革有关规定及要求,现就我市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车辆使用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1.凡张贴“灵武执法”标识的车辆。
仅限于有关执法部门在灵武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法活动使用,严禁用于非执法活动,严禁跨越灵武市行政区域。
2.凡张贴“灵武公务”标识的车辆,仅限于保障因工作需要在保障区域以外从事公务活动使用,在城区街道、农场、崇兴镇、梧桐树乡、东塔镇总面积557平方公里范围内不得使用“灵武公务”车辆,市级机关各部门使用“灵武公务”标识用车要严格执行出车审批制度(通过平台申请,平台管理员审核后派车,公务结束后
及时开回指定地点停放,并在平台回复)。
3.因处置突发事件超出使用范围,使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车辆的单位须及时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报备。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违反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联系人:张文荣
联系电话:4021060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市司法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市司法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市司法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市司法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市司法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局的机动车辆管理,保证安全行驶,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现根据武委办[201X]4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司法局的公务警车、法制宣传车及发放给各基层司法所的摩托车产权属于司法局所有,摩托车交由各司法所保管使用,作为司法所的办公用车,实行所长负责制。
二、本局的所有机动车须指定给有准驾该车辆级别驾驶证的人员专人管理,汽车由局长调度使用。
摩托车的使用由各司法所负责人负责调度使用,并按时办理车辆年检等相关手续。
三、禁止公车私用,禁止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者或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否则产生一切后果由私自用车者和私自出借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机动车驾驶人员要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注意交通安全,严禁酒后开车,超速驾驶,超载、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因违章驾驶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五、机动车管理人员要爱护车辆,对所驾车辆要经常进行维护,确保性能安全和车辆整洁;压滤机滤布厂家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停放车库或单位指定地点。
否则造成车辆毁坏、丢失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六、摩托车在使用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如修理费、汽油费、年检费、保险费用等全部由司法所负担。
七、机动车要及时办理保险。
摩托车除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外,还应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商业保险。
八、如发生交通事故,驾乘人员除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外,还应及时报告司法局(摩托车驾乘人员还应及时告知所长),不得隐瞒,并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处置,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作为司法行政部门专用的车辆,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各种娱乐场所的门前。
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
除尘滤布局里还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本规定由局务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局务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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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
勤用车管理使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市强戒所:
日前,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处对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督查,发现执法执勤用车使用存在未建立或未坚持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登记制度,派车、用车、审批手续不完善,不同程度的存在地方政府占用、借用和非执法执勤活动使用执法执勤用车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范执法执勤用车使用。
根据《警车管理规定》和《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就做好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使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区)司法局、市强戒所要认真组织集中学习,提高思想意识,认真学习《警车管理规定》和《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坚持“谁所有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单位负责人是本辖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执勤用车的管理和使用负全责。
二、严格内部管理,明确使用范围。
各县(区)司法局、市强戒所应当建立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登记制度,完善审批手续。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使用范围,严禁出现以下情况:
(一)地方政府不得占用、借用,不得动用执法执勤用车参与和司法行政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三)非执法执勤任务和人员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四)酒后驾驶执法执勤用车;
(五)参加非执法执勤公务活动;
(六)将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宾馆、饭店、娱乐场所或风景区;
三、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近期,市司法局督导组将通过明察暗访、集中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司法行政执法执勤用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对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使用的自查自纠,重点查纠违反《警车管理规定》和《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形,对查找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从重从严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各单位自查报告于7月6日下班前报市局计财装备科。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