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文章属性
•【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正文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唐某某经营的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2万余元,其中税额3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次月,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针织制衣厂的名义为服饰公司回开相同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017年9月,张某某与实业公司业务员陆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河北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8万余元,其中税额5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在经营实业公司、针织厂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针织厂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01万余元,其中税额14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案发后,实业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涉案税款。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实业公司、张某某、陆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提起公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实业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陆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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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5-12-24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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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 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无实际 业务来往的情况下,通过崔某某(另案处理)从太和县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临泉县 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太和县某某纺织品原料有限公司、宿迁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 专用发票共计8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627609元,税款人民币1544182.58元。后被告单位上 海某某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在经营期 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无实际业务来往的情况 下,通过崔某某(另案处理)从太和县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临泉县某某纺织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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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太和县某某纺织品原料有限公司、宿迁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8 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627609元,税款人民币1544182.58元。后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5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未能 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教育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才作了如实供述。
单位上海山鸣服饰有限公司、张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单位上海山鸣服饰有限公司、张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2-18【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
被告单位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诉讼代表人杨宏龙,男。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被告单位上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高某某在经营宝磷化工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结算开票费用的方式,让被告人张某某为宝磷化工公司虚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7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金额97,641.02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
2011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山鸣服饰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被告人丁某某介绍,以结算开票费用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张某某为山鸣服饰公司虚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00,000元,税款金额14,529.92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
褚人正、徐静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褚人正、徐静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08-18【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褚人正。
辩护人袁新忠、陈熠昊,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静文。
辩护人洪流、王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人正、徐静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5年6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人正及辩护人陈熠昊,被告人徐静文及辩护人洪流、王靖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褚人正在经营上海云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钢公司”)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徐静文让上海杉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价税合计人民币84,257,030元,税款人民币12,242,473.76元。
2014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褚人正;2015年1月5日,被告人徐静文经公安机关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杨某某、张某、陈甲、叶某某、程某、赵某某、姜甲、王甲、姜乙、王乙、朱某某、陈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和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财务记账凭证和银行记账回执,云钢公司对公账户明细对账单和褚人正对私账户明细对账单及程某对私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工商材料,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明被告人褚人正、徐静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
诉张辉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诉张辉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1-2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张辉,***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海英、汪灏,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琦,***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号1栋3单元802室,住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弄万科花园小城61号601室,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盛四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乙,***出生于河南省灵宝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弄1支弄***号204室,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弄***号301室,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云,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辉、胡琦、焦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庄文浩出庭支持公诉。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介绍]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卢某某,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邵某。
被告人陈某。
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邵某、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卢某某、被告人邵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陈某在担任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期间,为使公司少缴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至11月,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钟某某(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虚开上海某某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5,189元,税额为18,189.84元,上述发票被被告单位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邵某、陈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补缴了税款。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邵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邵某、陈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被告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邵某、陈某行为均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邵某、陈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系自首,且被告单位、被告人属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可免除处罚。
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真实交易,抵扣税款【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河南省【裁判时间】2015-02-1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宝丰县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初中文化。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宝丰县检查院立案侦查。
同年7月24日经宝丰县检察院决定,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由我院决定,同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涛,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平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琪、张杨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许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使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注册登记了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
2010年2月至2010年7月,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在没有与书伟煤球厂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陈某某用书伟煤球厂的户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95万元,抵扣税款119.8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抵扣的119.85万元税款已全部追缴。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上海警方近日成功捣毁了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打击了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环境。
此次行动标志着上海警方在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新的重大突破。
据了解,上海警方对这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展开了长达数月的秘密侦查和布控,最终成功捣毁了涉案团伙。
这两个涉案团伙分别由一些具有一定财务知识和经验的犯罪分子组成,他们以虚假交易、伪造文件等手段,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再转手销售给需要的企业,实施虚开发票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使得原本应当缴纳的税款被虚开的发票转移,给国家财政和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经过侦查和追踪,上海警方成功抓获了涉案嫌疑人,并在他们的藏匿地点查获了大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证据。
据初步统计,这两个团伙所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影响面巨大。
这次打击行动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净化市场环境、整顿行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上海警方一直高度重视,加大了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次成功捣毁两个团伙,再次向社会宣示了警方对打击这类经济犯罪的决心和信心,也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发出了警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更是一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的权益,还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警方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严惩不贷。
上海警方将继续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强化对这类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警方也呼吁广大企业和市民积极举报,参与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税收秩序和市场环境,建设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某犯虚开增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 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被告人苏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苏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 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上海阳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翰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钢业 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彩钢有限公司、上海有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上海某泰试验设备有限公 司、上海中沪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博益得五金锁具有限公司、上海舵颢机械设备有限公 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2,866,289.97元,其中税款合计416,469.42元,均已 全部被抵扣。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苏某某,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股东、监事。 被告人苏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 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2)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 某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该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礼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诉 讼代表人苏某某、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8•【文号】法办〔2021〕527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的通报法办〔2021〕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产生更多优秀案例,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已全部完成。
自2021年5月印发《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征稿通知》以来,共收到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初评并推选的优秀案例3792篇,涉及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领域。
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体现评选质量和水平,我院专门制定《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复评和终评工作方案》,邀请高校教授、我院相关业务部门领导、业务骨干20余人,组成民事一、民事二、刑事、行政、商事、知识产权等六个评审组,每组4-5名评审专家,将参评案例审判人员、案例分析编写者匿名后,由各专业组评审打分,根据得分高低确定名次及奖项。
为确保获奖案例质量,我院又专门组织召开终评会议,邀请各业务庭室领导、高级法官和业务骨干,对拟获一等奖案例从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性、代表性、新颖性以及说理论证、格式规范等方面进行集体评议。
经复评、终评,最终评选出获奖案例547篇,其中一等奖20篇、二等奖108篇、三等奖209篇、优秀奖210篇。
同时,根据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例数量和获奖情况,按照报送数量和获奖数量各占50%的比例,确定出上海、浙江等6家高级人民法院为先进组织单位;确定刘晓虹、张瀮元等35名同志为先进组织个人。
蔡振希退税判决书
蔡振希退税判决书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12月,被告人蔡某某在经营上海中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厦门登仕杰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XXXXXXX.95元,税款人民币184160.7元,并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何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收完税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已补缴了涉案的抵扣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案件结果被告人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9年第04期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会同宝山税务部门雷霆出击,连续捣毁2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17人,现场缴获大量空白发票、单位公章、发票领购簿等作案工具,并循线查明虚开单位250余家,涉案总金额高达36亿余元。
2018年11月,宝山公安分局滨江治安派出所在处置一起公司纠纷警情时发现一条涉税线索,遂上报至分局经侦支队。
警方发现该公司曾有另外两起相同性质的警情,初步判定该公司有虚开发票的嫌疑,遂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
侦查员一方面从报案人入手,搜集案件相关线索,另一方面对公司成员进行排摸,锁定了该团伙主要成员的身份信息及生活规律。
2019年1月16日凌晨,专案组分别在杨浦、嘉定开展抓捕行动,共抓获犯罪团伙成员8人,现场缴获空白发票、金税盘、单位公章、发票领购簿等作案工具。
审讯后,民警根据线索又在宝山地区抓获3名虚开发票嫌疑人。
经查,该团伙主要成员黄某、林某雇佣他人操纵多家公司,通过互聯网微信群发布信息,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以侵吞部分回流资金的形式进行诈骗,此案共涉及诈骗金额800余万元,涉案金额达16.7亿余元,涉案虚开单位155户。
2018年12月,分局经侦支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两家公司开票数量巨大,情况异常,经宝山税务局反馈确认,两家公司均有虚开发票嫌疑,且开票数额巨大。
据此,宝山警方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
通过初步调查,专案组发现两家公司的购票员徐某、李某购买公司发票达100余家,且这些公司的开票信息为同一地址,总开票金额高达20余亿元。
经进一步侦查,一名黄姓男子浮出水面,黄某与徐某、李某联系频繁,且通话时间与购票时间存在关联性。
侦查员顺藤摸瓜,锁定了该团伙的两个开票窝点。
2019年1月9日凌晨,专案组对两个窝点开展收网行动,先后抓获黄某、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现场缴获空白发票五千余份,金税盘、单位公章、发票领购簿、开票机等作案工具若干,共涉及虚开单位100余家,涉案总金额20余亿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犯罪作者:王海桥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7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原系上海某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章某某原系上海某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人于2008年1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执行逮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9年4月7日提起公诉,指控2006年3月至2007年12月,二被告人及刘某(另案处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经共谋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销售“某甲票据打印电脑软件”的名义,按每套人民币4.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5.6万元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72份,价税合计2.26亿元,税额3296万余元;并据此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2,464万余元,实际取得税款1543万余元。
嗣后,李某、章某某又以某乙公司委托出口“数据处理器板卡”名义通过上海科实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由李某、章某某注册并控制的香港星顺企业有限公司、香港奥斯陆企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刘某则以某乙公司名义向科实公司、上汽进出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99份,价税合计2.35亿余元,税额3426万余元,并据此抵扣税款3296万余元;骗取出口退税款3425万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章某某二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与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国家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400余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款3400余万元,给国家税款造成特别大的损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和40万元。
被告人李某、章某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判决,提出上诉。
二、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之一: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案的软件和板卡交易是否属于自买自卖、重复买卖、价格虚高以及关联交易,能否认定为“没有真实交易”?争议焦点之二:应当如何理解《刑法》第204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和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该两罪客观行为方面的“骗取”行为与“虚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法院裁判适用法律是否准确?三、法理评析(一)关于本案中软件和板卡交易是否为真实交易的问题本案中软件和板卡交易可以肯定均为真实交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18•【文号】•【施行日期】2021.12.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现将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等6件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例作为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8日案例一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协作平台,对涉案企业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关键词】企业合规异地监督考察长三角协作检察一体化【要旨】针对涉案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犯罪地分离的情况,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平台,联合探索建立涉案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工作机制,合力破解异地社会调查、监督考察、行刑衔接等难题,以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化推动长三角营商环境一体化建设,为企业合规异地检察协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基本案情上海市J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1月,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公司以生产智能家居电器为主,拥有专利数百件,有效注册商标3件,近年来先后被评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有员工2000余人,年纳税总额1亿余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该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18年8月,上海T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与J公司洽谈委托代加工事宜,约定由J公司为T公司代为加工智能垃圾桶,后因试产样品未达质量标准,且无法按时交货等原因,双方于2018年12月终止合作。
为了挽回前期投资损失,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朱某某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T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生产假冒T公司注册商标的智能垃圾桶、垃圾盒,并对外销售获利,涉案金额达560万余元。
上海某某广告有限公司、被告人翁某某、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上海某某广告有限公司、被告人翁某某、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2-12-19【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某。
诉讼代表人乐某,上海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翁某某,男。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4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广告有限公司、被告人翁某某、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凤静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乐某、被告人翁某某、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翁某某在担任上海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使公司少缴税款,指使被告人夏某某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187120.94元,并入账抵扣。
2011年11月,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
2012年1月,被告翁某某、夏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黄某某、黄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抵扣证明、补税凭证、工作记录、案发经过、人口信息、出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翁某某、夏某某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8万余元,虚开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上海警方近日成功捣毁了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该行动是全市打击虚开发票犯罪的一项重大举措。
据警方透露,这两个犯罪团伙已经在上海地区从事虚开发票犯罪活动数年,他们利用各种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取巨额财物,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据介绍,这次打击行动由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指挥,全市各地公安机关联合行动,通过缜密侦查和追踪,成功锁定了两个虚开发票犯罪团伙的成员及其活动地点。
在行动中,警方抓获了20余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了大量的虚开发票和相关证据,打击了数十起虚开发票犯罪案件,有效地遏制了该类犯罪活动的蔓延势头,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据了解,这两个犯罪团伙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
他们通过伪造公司、或者非法获取其他真实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注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他们收购或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将这些发票销售给需要开票的公司或者个人,非法获取高额中间差价。
他们通过多种手段掩饰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虚开发票并骗取国家补贴或者税收优惠政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虚开发票不仅会给受害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也会造成税收漏税和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构成威胁。
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参与。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大对虚开发票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各类经济犯罪活动的蔓延势头,保障市场秩序和国家财政安全。
他们也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打击经济犯罪的举报工作,一起为社会的经济安全保驾护航。
此次行动的成功打击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有效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也为上海市的经济秩序和安全保驾护航。
相信在上海市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下,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打击和制裁,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
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文章属性•【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1998.12.08裁判规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正文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胡某某。
1997年6月13日,浙江省金华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胡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1997年12月26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998年10月8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人胡某某自1995年6月起,以虚假的验资报告等资料分别在金华县白龙桥镇和罗埠镇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申请开办了金华县宏业工贸物资有限公司、金华县广元工贸有限公司、金华县正通物资有限公司、金华县万宝工贸物资有限公司、金华县万利物资有限公司和金华县顺发工贸物资有限公司、金华县飞达贸易公司。
然后在金华县白龙桥财税所和罗埠财税所分别做出上述七家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从1995年6月至1996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分别以上述七家公司的名义向白龙桥和罗埠财税所领出增值税专用发票350本(其中13本为空白发票交回核销),在无经营场地、经营人员、无货物购销和现金往来的情况下,自己亲自执笔虚开或交由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7本,计6136份,虚开价款额553267413.83元,税额93786610.04元,价税合计647054023.87元,致使全国各地受票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国家财税部门抵扣税款90011857.39元,已追回67315983.22元(合保证金3977163.28元),至今未追回22695874.17元。
其中被告人胡某某亲自虚开了8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额84609328.56元,税额14261686.39元,价税合计98871014.95元,受票单位已向税务部门抵扣税款13700445.93元,至今未追回3754639.62元。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上海警方成功捣毁了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这是一起涉及巨额税款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
警方表示,这两个犯罪团伙长期在上海地区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活动,涉案金额高达数亿人民币。
据警方透露,这两个犯罪团伙通过与外地企业合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以较低的价格卖给有需求的企业,从而牟取非法利润。
这种虚开发票犯罪行为造成了巨额税款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警方在长时间的侦查中发现,这两个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利用网络和各种社交平台进行秘密联系和交易。
他们在制作、销售、交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极力隐瞒违法犯罪行为,给执法部门的打击和查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了打击这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上海警方组织了强大的行动力量,对两个犯罪团伙同时展开了集中打击行动。
在行动中,警方成功抓获了多名主要嫌疑人,并查获了大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证据。
经过深入审讯,这些犯罪团伙的成员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为警方查清了案件的真相,也为案件的后续审理提供了重要线索。
目前,警方已经依法对这些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还在深入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力求将所有参与这起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绝不姑息。
上海警方呼吁广大企业和公众,要时刻维护国家税收的正常秩序,不轻信虚假发票交易,不向虚开发票犯罪分子投资,共同参与打击经济犯罪的行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次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对经济犯罪的一次有力打击,更彰显了国家打击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和执法部门的高效执行力。
警方表示,将会继续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打造清朗的税收环境,为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税收的正常运行做出积极贡献。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近日,上海警方成功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抓获了17名犯罪嫌疑人。
这是上海警方近年来打击税务违法犯罪的一次重要收获。
据了解,这两个犯罪团伙分别在浦东和闵行区活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
税款等多项罪行。
经过多次秘密侦查,警方依法收集了大量证据,最终在6月初展开了集
中收网行动。
在抓捕行动中,警方一举打掉了这两个犯罪团伙,同时缴获了大量涉案物品,包括虚
开发票、电脑设备、银行账户等。
据警方介绍,这两个犯罪团伙的主要犯罪模式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取返还税
金或骗取税款。
他们通过交叉开票、提前开票等手法,虚构购买、销售的交易行为,从而
制造虚假增值税缴纳记录,骗取国家返还的增值税和企业的相关税款。
此次行动的成功,体现了上海警方了解市场风险,分析研判案件特点,采取有力措施
打击税务违法犯罪的决心和能力。
警方表示,将继续落实“运用科技创新手段”,“加大
市场监管力度”等措施,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的公平
正义。
对于一些企业和个人而言,经营过程中有些时候会难免涉及到税收问题。
然而,任何
形式的税务违法行为都将面临法律追究和处罚。
警方提醒市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税收法规,拒绝违法行为,与税收违法犯罪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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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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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开票费,骗取国家税款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2-10-10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朱枫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4号楼某室,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诉讼代表人但某某,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胡某某,男。
审理经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2〕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但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至2011年11月,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为了骗取国家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胡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人民币53,760.99元已
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退缴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53,760.99元,系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胡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胡某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单位的罪行,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胡某某均应认定为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告缓刑。
依据《》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徐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姚小来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