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亟待统一
公示催告程序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公示催告程序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序论]公示催告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非诉讼程序,它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也不同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特别程序和简易程序。
我国法律之所以设立公示催告程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票据丧失后的法律关系,保护票据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票据的正常有序的流转。
票据,做为新生事物,进入我国的经济生活较晚。
从5 0 年代开始,与当时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国家限制和取消商业信用,禁止使用汇票和本票,限制支票的使用范围,在经济活动中主要靠托收承付等非票据化的形式来“一统江山”。
伴随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1 9 8 8 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当时的银行结算体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初步确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三票一卡”为主体的结算体制,各种票据才逐步走进了企业和老百姓的工作和生活当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诉至人民法院的各种票据纠纷案件亦大量出现,其中不乏一些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发生。
笔者感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尚有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为保证公示催告程序不被滥用,还公示催告制度的科学性,切实维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笔者试以此文对有关公示催告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有关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即发生公示催告事项失权后果的非诉讼特殊程序。
所谓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第三人于一定期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比如提单、仓单、保险单等。
狭义的票据,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转让、流通的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
背书转让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上签名,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票据的特点在其流通,而流通的基础又在于票据可以转让。
财务管理:关于公示催告程序
关于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
其特点是: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
我国目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关于完善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几点思考
李丹宇
【期刊名称】《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0(000)006
【摘要】九十年代初期,在修订我国试行的民事诉讼法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在吸收了国外民事诉讼立法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增设了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即作出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无效(除权)的判决的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目前仅限于依法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本票、汇票、和转帐支票遗失、被盗或者灭失的情形。
此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
【总页数】3页(P20-22)
【作者】李丹宇
【作者单位】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密山1583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关于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几点思考 [J], 王彦璋
2.浅析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缺陷与完善 [J], 解静静
3.浅析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缺陷与完善 [J], 解静静
4.论我国票据公示催告程序的现存问题及其完善 [J], 宋健
5.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处理听证程序的几点思考 [J], 唐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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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实务缺陷及完善
小议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实务缺陷及完善[摘要]公示催告程序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它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审结时限,但因社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仍存在着缺陷,更有甚者利用公示催告程序存在的漏洞进行犯罪,所以对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加以完善。
[关键词]公示催告程序;实务缺陷;完善1991年4月9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以及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明确规定了票据的公示催告程序,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这一领域中的空缺,对及时处理票据被盗、遗失事件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但由于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理论研究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公示催告程序有不尽周全之处,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一些缺陷,本文仅就此进行浅议。
一、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定义所谓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法院便会做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程序。
由此可见,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非诉程序,它不同于民事诉讼一般程序,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和票据相分离的一种法律程序或法律制度。
票据是一种提示证券,即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向票据债务人现实地出示票据,以证明自己是合法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可是,如果票据客观上丧失,票据权利人就会因为无票据可提示而难以实现票据权利,当事人的民事权利陷入不确定的状态之中。
①民事诉讼法设置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将这种不稳定的民事关系纳入法律轨道,使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获得其权利的行使,与此同时,使利害关系人能够知道如果对该项权利有他人主张时,利害关系人同样可以寻求司法保护。
所以,设置公示催告程序不仅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审结时限,在宏观方面,也体现了公平效益的价值取向,这与市场经济的价值理念不谋而合。
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公示催告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向相关当事人公示特定信息,确保其知晓相关法律事项或权益。
以下是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以帮助您了解该流程。
一、确定公示催告的目的在申请公示催告之前,需明确公示的目的。
公示催告常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追债、追索债权、拍卖财产等。
对于具体案件,应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要求确定公示催告的目的。
二、查明相关法律规定在申请公示催告之前,要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公示催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一般而言,公示催告的程序和要求在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确保自己掌握适用的法规文本,以便正确操作。
三、编写公示催告的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准备具体的公示催告文书。
文书内容应当清晰明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点:1. 公告的标题:应准确概括公示催告的性质和目的,以引起相关当事人的注意。
2. 公告的正文:详细叙述公示催告的事项,包括要实现的权益、相关当事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等。
同时,要求被公告人的必要行为,例如返还财产、履行义务等。
3. 公告的期限和方式:说明公告持续的时间和公告的方式,通常包括报纸刊登、互联网公示或者在相关政府机构张贴等。
4. 公告的署名和日期:公示催告的文书应当由合法授权的机构或个人署名,并注明公告的日期,确保公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选择公告的媒介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媒介进行公示催告。
一般而言,公示催告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报纸刊登:选择具有一定覆盖面和影响力的报纸进行刊登。
确保公告能被相关当事人充分了解。
2. 官方网站公示: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确保公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其他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公示催告。
五、保存公示催告证据在公示催告过程中,要保留相关证据以确保公告的合法性和效力。
比如,报纸刊登的公告应保留报纸剪报;网站公告应截取相关网页截图,以备后续需要。
六、监督公示催告的效果监督公示催告的效果是确保公告能够传达给相关当事人,其知悉相关法律事项或权益。
浅析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缺陷与完善
【 摘 要 】 公示催告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中一种特别程序, 它简化了诉讼程序, 缩短了审结时间, 但是现行的公示催告程序仍存在着缺陷, 而且有人
利 用公 示 催 告 程 序 存 在 的 漏 洞 进 行 犯 罪 , 以 , 公 示 催 告 程 序 必 须 加 以 完 善 。 所 对
【 关键词 】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 程序缺陷; 立法完善
讼程序 , 短了审结时 间 , 缩 而且 在宏观 方 面 , 体现 了 公平 、 益的价 值 也 效
取向 , 与市场经 济的价值理 念不谋而合 。 这 但是 , 由于 经济 发展 、 会生 活 、 论研 究等诸 多方 面因素 的制 约 , 社 理 公示催 告程 序有不尽 周全之处 , 应借 鉴外 国 民事诉 讼 法的 有关 规定 , 结 合 目前我 国市 场经济运行 地 , 必 要尽快从 立法上予 以完善 。 有
催告 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宗 旨 。
时, 票据持 有人或股东 才能 申请 适用 公示 催告 程序 , 他需 要适 用 公示 其
催告的事项 则应 当由法律 作出规定 。但是 当前的实践 中 , 可能 会遇 到可
3关 于对 驳 回公 示 催 告 申请 的 裁 定 存 在 的缺 陷 及 如 何
完善 其 救 济 程 序
人民法 院对 公示催 告的进 行审 查后 , 为不符 合受 理条 件 的 , 认 应在 7日内裁定驳 回申请 。这 种情况下 , 申请 人并 无表示 不服和 异议 的机会
和 手段 , 这对 申请人 的权益保 护是 权为 不利 的 。因为 , 法院 驳回 申请 的 裁定 并非在任何 时候都是 正解的 , 而法院一旦 错误的驳 回公示催 告申请 人的 申请 , 申请 人对票 据所 享有 的权 利就难 以实现 , 这显 然 , 有悖 于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法[2016]10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4.11
【实施日期】201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6]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为切实规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的发布工作,解决风险票据发布公告平台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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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审理公示催告案件的程序 精品
审理公示催告案件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提起。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是否受理申请 ,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是否写明票据的主要内容,包括丧失的票据的名称、该票据的特征、失去该票据的有关情节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同时还应审查申请人有无诉讼能力和有无申请权以及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等等。
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依职权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
这是公示催告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做出无效判决的前提。
(一)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停止支付的通知,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向支付人发出的停止支付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书,应直接送达票据负有支付义务的支付人。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需要指出的是 ,如果支付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前已经支付或贴现,支付人或贴现人应立即回复人民法院 ,说明情况 ,并告以收款人的名称。
人民法院应将此转告申请人,申请人可据此以收款人为被告提起票据诉讼。
(二)发出公示催告公告为了催促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保障利害关系人对票据的合法权益免受票据无效判决的影响,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
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既是公示催告的实质内容,也是公示催告程序合理性的体现。
三、申报权利申报权利,是指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申报权利应注意以下几点:。
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吗
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诉程序,因此在实际进行审理的时候,就不能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
对于这样一种程序法律中也是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法院的,那么▲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让。
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
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
被记名受让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
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
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和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这一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将来法律的规定,属于一种开放性的规定。
▲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特征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
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
公示催告申请与起诉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论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及其完善建议
论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及其完善建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目的是对票据进行除权,通过除权判决,申请人可以要求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付款。
本文对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的意义、效力、撤销除权判决之诉进行了相关论述,并提出完善建议。
标签:公示催告;除权判决;撤销除权判决一、除权判决的意义当公示催告程序进行后,最终需要确定权利归属的也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目的的便是除权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这里的除权判决需要申请人在申报权利期间无人申报的前提下,在申报期届满后1个月内,再次向法院提出做出除权判决的申请,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当除权判决做出,则表面原票据所载权利消失,这时申请人方可依除权判决向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
票据被宣告无效后,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持有票据的人丧失了票据上的以下权利:一是丧失票据的权利人,即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可以不凭票据行使权利,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票据中全部票面金额。
二是申请人以外的人不再享有票据中的任何权利,票据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支付人向申请人开始支付,停止支付终结。
二、除权判决的效力问题除权判决顾名思义,是宣告原有被申请公示催告票据的无效的判决,通过该判决,申请人可以要求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付款。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申请人此时的地位,完全恢复到与持有票据之初相同不得而知。
整个票据权利尽管最主要的是付款请求权,但不单纯只包括付款请求权。
还包括了在请求权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出票人、保证人、背书人等进行追偿的权利。
并且,因票据丧失而申请公示催告的情况,容易在请求付款是产生纠纷,这时权利人的追偿权就显得更加重要。
对于申请人的追偿权,《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中规定了:失票人因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
公示催告不足与完善
公示催告不足与完善摘要:公示催告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特别程序,它属于当事人在权利凭证丧失时的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通过权利凭证丧失人的申请,由法院进行止付通知和一定期限的公告,来确认该权利凭证的无效,从而重新赋予申请人原有权利。
虽然2012年新民诉法对公示催告做了局部修改和调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不尽人意,本文从公示催告适用范围、效力、诉讼欺诈等几个方面分析公示催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期找到完善公示催告的路径,维护票据市场的稳定秩序。
关键词:催告;不足;完善建议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述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法院便会做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程序。
由此可见,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非诉程序,它不同于民事诉讼一般程序,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和票据相分离的一种法律程序或法律制度。
1、公示催告的作用和意义公示催告对我国来说一个舶来品,它最先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得以体现,以后得到不断完善,它最早起源于德国,后来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从性质上来讲,公示催告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特殊权利救济方式,并以特别程序的形式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
从作用上看,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提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特定或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果不申报,即产生失权效果或其他不利法律后果的程序。
各国法律之所以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因各种原因使民事权利陷入不确定状态时的法律关系,结束权利不确定的状态,从而使得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票据被遗失、灭失、欺骗、被抢等多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形。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诉法之公示催告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诉法之公示催告程序2017-2018司考民诉法之公示催告程序。
1.适用范围(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第144条2.申请方式(1)申请原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2)申请人:票据持有人。
(3)管辖: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停止支付与公告(1)法院决定受理申请, 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 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示催告的期间, 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 但不得少于60日。
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形式审查;符合形式条件的申报,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除权判决(1)除权判决的作出: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合议庭。
(2)同时具备的条件:①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 或者申报被驳回;②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
(3)除权判决的效力:宣告票据无效。
(4)救济: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其条件是:①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
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
《民诉》第223条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 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 A D 根据《民事诉讼法》221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 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 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 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 院只对利害关系人申报的票据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 票据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对权利归属进行实质审查。所 以,选项 A D均为正确。 公示催告程序可分为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没 有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程序,因此,选项B 错误。根 据最高法民诉解释45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 的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选项 C错误。
思考题 1、简述公司催告程序的概念和 特征有哪些? 2、简述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 序。
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 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思考题: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 除权判决。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 权利。乙可以采取哪种法律对策? A.申请法院撤销该除权判决 B.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该案 件进行再审 D.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作出除权判决 的法院起诉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节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 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 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 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 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 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完善
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完善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票据成为人们使用日益频繁的交付手段之一,随之而来,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大量出现,我国公示催告程序在审判实践中暴露出许多缺陷和不足,为更好地维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建立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市场体制,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示催告程序。
关键词: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的申请条件;公示催告期间;除权判决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08)12-0作者简介:解馥瑜,女,山西人,2007级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1]。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是因合法持票人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开始的,票据与票据上的权利是不能分离的。
持票人一旦失去票据,就会丧失票据上的权利,并有可能被他人非法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启动(一)申请主体的界定《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票据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是丧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6条将失票人解释为:“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介于实践中学者对“最后持有人”的界定颇有争议,笔者认为持票人包括任何因合法原因而持有票据的人,包括发票人、受款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等。
(二)适用范围的界定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记名股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应当适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扩大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笔者建议,适应我国经济交往的日趋复杂的需要,可以在民法、经济法等实体法中规定可以使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事项,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公示催告制度之完善
公示催告制度之完善
沈洪丽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26)004
【摘要】公示催告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司法程序,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非讼程序重视程度存在欠缺,导致公示催告程序存在诸多实务缺陷,在救济方式上可操作性差.应完善现有公示催告立案审查程序、发布时间及救济途径,以期更好地体现该程序的社会价值.
【总页数】3页(P79-81)
【作者】沈洪丽
【作者单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4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2
【相关文献】
1.论票据公示催告程序的制度完善 [J], 杨忠孝
2.关于完善我国票据公示催告制度的探讨 [J], 甄世辉
3.完善票据丧失适用公示催告制度的思考 [J], 翟向祎
4.关于完善票据公示催告制度的建议 [J], 常珂
5.论我国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制度的完善 [J], 张新民;李广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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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实务缺陷及完善
小议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实务缺陷及完善[摘要]公示催告程序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它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审结时限,但因社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仍存在着缺陷,更有甚者利用公示催告程序存在的漏洞进行犯罪,所以对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加以完善。
[关键词]公示催告程序;实务缺陷;完善1991年4月9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以及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明确规定了票据的公示催告程序,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这一领域中的空缺,对及时处理票据被盗、遗失事件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但由于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理论研究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公示催告程序有不尽周全之处,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一些缺陷,本文仅就此进行浅议。
一、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定义所谓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法院便会做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程序。
由此可见,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非诉程序,它不同于民事诉讼一般程序,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和票据相分离的一种法律程序或法律制度。
票据是一种提示证券,即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向票据债务人现实地出示票据,以证明自己是合法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可是,如果票据客观上丧失,票据权利人就会因为无票据可提示而难以实现票据权利,当事人的民事权利陷入不确定的状态之中。
①民事诉讼法设置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将这种不稳定的民事关系纳入法律轨道,使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获得其权利的行使,与此同时,使利害关系人能够知道如果对该项权利有他人主张时,利害关系人同样可以寻求司法保护。
所以,设置公示催告程序不仅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审结时限,在宏观方面,也体现了公平效益的价值取向,这与市场经济的价值理念不谋而合。
票据公示催告制度存在隐忧
票据公示催告制度存在隐忧票据市场经过了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为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融资主体提供了融资便利和支持。
据统计,2011年企业累计签发商业汇票15.1万亿元,年末未到期的票据金额6.7万亿元,金融机构年贴现票据交易量25万亿元。
但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票据背书人(恶意)伪报票据丧失的情况较为突出,在当前票据公示催告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的情况下,给持票人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和损失,加大了银行办理票据业务风险。
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缺陷百姓金融网:公示催告制度在救济失票人票据权利的同时,也存在着损害善意持票人和受让人等票据关系人利益的严重缺陷。
首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无效,立法价值取向存在偏差。
《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失票人丧失票据,可以申请公示催告进行救济,并达到阻止票据继续转让的效果,但善意的受让人并不知晓或很难知晓票据被公示催告,存在不知情受让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票据的风险。
该规定过于保护一个存在过失人的利益,损害了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这与票据善意取得的理论存在冲突。
其次,公示催告期间过短,没有兼顾票据期限的长短。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纸质)商业汇票的期限长达6个月,而公示催告期间仅为60日,失票人(或伪报票据丧失人)申请公示催告,在票据期限届满前就可以获得除权判决书,导致善意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在到期前被判决除权。
与此同时,这张票据仍然在流通,善意第三人可能还会继续受让这张已经除权的票据,这给善意受让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带来较大的困扰,也影响到了票据交易安全。
资料显示,实行公示催告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台湾等的公示催告期间均为6个月,我国的公示催告期间60天,明显偏短。
再次,刊登公告的报刊分散、不集中,不利于银行业汇集公示催告的信息。
票据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示催告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刊登,全国性报刊成百上千,商业银行很难搜集到完整的公告信息,不能够及时发现票据被公示催告,这也是票据公示催告制度最大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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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亟待统一
作者:孙浩煜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本身是为了在发生票据灭失的情形时,持票人能够及时救济。
立法本意是在给予当事人救济途径的同时,包含及时救济的意思。
因为除了票据毁损的情形外,遗失、被盗的票据均可能继续流通,而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特征,遗失、被盗票据流通后失票人很难通过行使票据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而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及时止付相应票据则可以有效限制票据流转,从而有利于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
但在现实中,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程序在程序上不尽统一,而且极端情况下当事人根本无法获准启动公示催告程序,这样根本无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无法实现立法目的。
现列举部分法院的立案标准:
北京、山西、江苏等部分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出票人、收款人、每一手背书的证明材料。
而在现实中,可能票据背书跨越五湖四海,等所有的证明材料收集完成,票据已经流转无数次,根本实现不了失票救济的目的。
陕西部分法院虽然对申请人提供资料要求不高,但要求按票面金额提供保证金。
试想,如果票面金额1000万元的话,对当事人来讲是多大的负担。
河北部分法院案件受理费按标的收,票面金额一百万的票据就要收一万二的案件受理费,严重违反相关诉讼收费的规定;
……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我们完全可以确认,在以上立案标准之下,当事人根本无法及时(及时的重要性前已述及)实施失票救济,等到条件具备时,往往票据已不知流转到何处,无法实现票据权利,而以普通民事途径向有关责任人主张权利,又会陷入漫长的诉讼程序之中,甚至可能无法获得责任人的有效财产而无法实现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在大部分情况下,申请公示催告的是真正的失票人,这种情况下,完全应当给予便捷、简略的通道来及时行使救济的权利。
但也不排除有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情形,在恶意中又可分为主动恶意(或称积极恶意),和被动恶意(或称无奈恶意)。
主动恶意的情形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故意违约,在以票据方式支付价款后,又谎称遗失申请公示催告;被动恶意的情形比如票据被骗,公安机关没有法定程序直接限制流通,又不符合遗失、灭失、被盗的申请公示催告情形,只能谎称遗失申请公示催告。
对于前一种情形,其恶意情节明显、恶性程度较深,应当予以制裁,对于后一种情形,更多的是
出于无奈,如果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可以酌情考虑或由相应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中,确定可预见的包括第三人前往申报权利的费用支出(比如差旅费、律师费等);资金被冻结,不能流通的财务成本支出(比如利息及其他融资成本);以及其他实际发生的损失(比如违约责任损失)。
基于此,笔者认为采取以下措施可以更好的平衡各方利益:
首先,申请公示催告者只需向人民法院提供初步的证据就可以启动程序,对所涉票据止付并发出公告。
该初步的证据只要能证明票据本身可能存在即可,比如票据复印件、或银行的证明等。
同时,为了遏制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情形出现,适当由申请人缴付保证金的方式是可行的。
该保证金但不能过高,否则又会损害真正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至于适当的幅度,笔者认为可以以票面金额的5%到20%,最少不少于5000元,最多不多于20万元。
这样,一般情况下真正的失票人也可以承受,而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也可能会因此知难而退。
在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申请除权判决的,该保证金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退还申请人。
如果在公告期内有人申报权利,那么该保证金暂不退还当事人,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1.查明属于主动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以妨害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罚。
2.告知善意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比如三个月)有权就该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的行为主张权利。
期限届满第三人不主张权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又不属于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或者在处罚后保证金仍有余额的,向申请人退还剩余保证金。
3.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经法定程序处理以该保证金赔偿第三人损失后仍有余额的,向申请人退还剩余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