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无权处分之法律完善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
国际统⼀私法协会租赁⽰范法(国际统⼀私法协会全体代表⼤会及政府专家委员会联席会议于2008年11⽉10⽇⾄13⽇在罗马举⾏。
会议审议通过租赁⽰范法草案,该租赁⽰范法于2008年11⽉13⽇正式通过)鉴于租赁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转型期国家发展其基础设施和中⼩企业提供重要资⾦来源;鉴于许多国家,尤其是经济处于发展和转型期国家,需要⼀个能够培植初期租赁业发展的法律框架,同时,另外⼀些租赁业获得良好发展的国家亦有意向采⽤本法律;据此确信提供⼀部租赁⽰范法供国家⽴法者考虑具有积极意义,⽴法者可以改编本法以满⾜其具体需要;为达到协调全球范围内租赁法律法规以便利资本货物贸易的⽬的;鉴于1988年5⽉28⽇在渥太华签订的《国际统⼀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消除了设备在国际融资租赁中遇到的法律障碍,在公平平衡各缔约国交易各⽅利益的同时,经常成为各国起草其⾸部租赁法的重要参照;考虑到上述公约遵循的法律规则是规制租赁交易的综合性⽰范法发展的重要开端;意识到⽰范法的制定⾸先必须规定租赁规则⽽⾮财务和会计⽅⾯的规则;注意到国际统⼀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原则作为范本为⽴法者在不包括租赁法律这⼀特殊领域的合同法的⼀般内容的⽴法中所起到的⽆可争议的作⽤;重视来⾃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的⾮国际统⼀私法协会成员通过政府专家委员会在本法起草过程中所做出的重要贡献;通过以下国际统⼀私法协会租赁⽰范法正⽂:第⼀章总则第⼀条适⽤范围 本法适⽤于租赁物位于本国境内,承租⼈的主要权益中⼼位于本国境内或租赁约定该交易适⽤本国法律的租赁活动。
第⼆条定义 本法中: 租赁物,是指所有承租⼈⽤于⽣产、贸易及经营活动的财产,包括不动产、资本资产、设备、未来资产,特制资产、植物和活的以及未出⽣的动物。
这⼀术语不包含货币或有价证券,动产不因附着于不动产或成为不动产的⼀部分⽽不再是租赁物。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租赁,不论合同条款是否包含全部或部分租赁物的购买选择权: (1)承租⼈指定租赁物并选择供货⼈; (2)出租⼈取得与租赁相关联的租赁物,且供货⼈知道该事实;(3)关于租赁项下租⾦或其他应付费⽤的构成,不论是否考虑了出租⼈全部或⼤部分的投资的摊销。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2007-8-31 23:11:49 来源:互联网阅读次数:84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2006年4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融资租赁活动,维护融资租赁市场秩序,保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最短租赁期限为一年的交易活动。
出租人限于依法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企业。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为个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租赁物的不适用于本法。
第三条(特殊形式)融资租赁包括回租赁、转租赁等特殊形式。
回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从承租人作为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形式。
转租赁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作为出租人将同一租赁物进行再次融资租赁的形式。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转租赁的每一个出租人都应该符合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效力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五条(经营原则)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第六条(管理部门)国务院商务部门为融资租赁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国融资租赁业进行综合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业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融资租赁交易第七条(当事人范围)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
第八条(要式)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订立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内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金及其支付期次、租赁期限和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第十条(告知义务)出租人应当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保证承租人知悉供货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出租人取得承租人对供货合同的认可;(二)出租人应当将供货合同送交承租人;(三)出租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供货合同的供货人、租赁物的规格和性能、租赁物的交付、瑕疵担保、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主要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相关立法条文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向立法部门反映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增加由出租人自行处置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的规定的建议,我们将通过调研及时论证完善的具体方式。
一、关于出租人取回租赁物与主张赔偿损失是分别基于物权和债权而提出的不同主张,不存在抵偿关系的问题。
从立法的体系角度看,根据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第七百五十三条)、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第七百五十四条)等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根据您在建议中关注的问题,我们主要分析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请求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因租赁物的归属不同,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其他费用和损失(未付租金占有的利息损失等)的,并不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的清算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也可以请求参照“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拍卖、变卖租赁物发挥的是担保功能。
租赁物已经登记的,出租人享有优先权,租赁物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法律后果会因为租赁物归属不同而有所区别。
商务部2013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监督办法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09月26日21: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2013年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9月18日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法真题2007年(2)_真题-无答案(362)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法真题2007年(2)(总分15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依据民法原理可以推知,______A. 婴儿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是从出生之时开始,而是从具有意思能力之时开始B. 权利能力像人的视力和听觉一样,为人的自然属性C. 如果一个人不从事经营活动,则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不产生,应该认为,人不仅有部分行为能力,还有部分权利能力D. 自然人的身体状况不影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经常因权利主体的身体状况而影响2. 甲旅馆委托乙公司代购50台彩电,甲乙双方约定,乙公司与第三人丙成交后,由乙通知甲方向第三人付款。
乙与丙订了电视机买卖合同,乙丙合同约定:乙方为完成委托任务向丙方购买电视机,乙方应在收到电视机后,由甲方立即付款。
之后,丙方按约定交付了电视机,乙方通知甲,甲旅馆支付了电视机价款。
这里的关系为______A. 显名代理关系B. 复代理关系C. 隐名代理关系D. 共同代理关系3. 甲为防止邻居乙的西瓜被连日大雨浸泡而烂掉,在其邻居外出未归期间,将该西瓜以市场价格出售。
甲的行为构成______A. 无权处分B. 无权代理C. 无因管理D. 不当得利4. “吃巧克力”与“扔掉吃剩的巧克力”,两者从民法意义上看______A. 前者为负担行为;后者为处分行为B. 前者为事实行为;后者为法律行为C. 前者为有因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D. 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事件5. 下列不能作为质权标的的是______A. 专利权B. 股票C. 提单D. 土地使用权6.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因租赁物瑕疵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确定的不承担责任的人是______A. 承租人B. 出租人C. 出卖人D. 租赁物7.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自考通---过关宝典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与自考通、过关宝典同步)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
(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2、简述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
答:附随义务具有如下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
(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
(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
(4)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3、简述利他合同的效力。
答: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利他合同具有以下效力:(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
(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
(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4、简述法律将合同行为作为规范对象的目的。
答:(1)为了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
(2)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3)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
5、简述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答: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缔约与否自由。
(2)选择对象自由。
(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
(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
(6)确定争议解决方式自由。
6、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答: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包括以下3项:(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主要是指,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合同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该实物的交付行为是实践性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2013)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开合同法形考任务3(第9-11章,权重20%)
合同法形考任务3(第9-11章,权重20%)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40分)2.根据法律有无特别规定,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以下哪种类型()A.一般买卖合同和特种买卖合同B.即时买卖合同和非即时买卖合同C.竞争性买卖合同和非竞争性买卖合同 D.特定物买卖合同和种类物买卖合同正确答案:A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A.三分之一B.四分之一C.五分之一D.六分之一正确答案:C4.某大型国有企业与某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供电人由于需要检修供电设施,中途断电给企业造成损失()赔偿A.需要B.不需要C.须结合合同具体约定D.取决于供电局的诉求正确答案:A5.关于赠与合同,以下说法有误的是()A.可分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和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B.可分为现实赠与合同和非现实赠与合同C.属于单务无偿合同D.不属于诺成合同正确答案:D6.关于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以下说法有误的是()A.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B.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C.一般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D.分为动产质押和不动产质押正确答案:D7.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
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
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
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无需支付剩余20%的货款 B.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C.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 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货款,但应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正确答案:B8.甲乙双方签订预定书,约定双方于6个月后订立买卖合同,6个月后乙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判决()A.不支持甲方请求 B.仅支持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C.仅支持甲方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D.支持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请求正确答案:D9.以下哪项合同属于转移使用权合同()A.融资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C.赠与合同D.借款合同正确答案:A10.关于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以下说法有误的是()A.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B.不具有临时性C.诺成合同D.双务合同正确答案:B11.《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年,超过部分无效。
2021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形考任务2、形考任务3答案(更新版)
2021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形考任务2答案(更新版)1.一般来说,违约给当事人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具有的特点有()。
A.现实性B.未来性C.期待性D.可得性参考答案:BCD2.借款合同的担保形式有()。
A.抵押担保B.信用担保C.质押担保D.保证担保参考答案:ACD3.供用电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有()。
A.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B.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C.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D.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参考答案:ABCD4.在租赁合同期间,关于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A.若义务方不履行维修义务,另一方不得自行维修B.当事人可以约定承租人负维修义务C.若当事人未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D.若当事人未约定,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参考答案:BD5.《合同法》规定的排除继续履行义务的情况有()。
A.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B.履行费用过高C.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D.债务人拒绝履行参考答案:ABC6.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
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
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
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
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B.即使一审胜诉,委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C.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一审败诉后不能单方解除合同D.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律师事务所才对败诉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答案:AB7.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具体包括的情形有()。
A.罢工、动乱B.自然灾害C.战争行为D.政府行为参考答案:ABCD8.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以下各选项中属于特种买卖的有()。
A.样品买卖B.买回C.试验买卖D.分期付款买卖参考答案:ABCD9.债权人不是有效的受领清偿人的情形的有()。
A.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出质B.债权人被宣告破产后C.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出质D.债权人的债权已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参考答案:BCD10.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的义务主要有()。
2018年法考客观题卷二(答案解析)
2018年真题客观题二(答案解析)(2018-2-1)(单选题):正确答案:B。
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
意思表示由两部分三要素组成,两部分即意思(内部/主观)和表示(外部/客观)。
其中,意思(内部/主观)包括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两个要素;而表示(外部/客观)即表示行为一个要素。
戏谑行为,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或真意保留,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戏谑行为人通常没有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属于典型的意思缺乏,即不存在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
因此,戏谑行为因意思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本题中,某大师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戏谑行为,其内心并不存在将自己的三层镂空作品赠与他人的目的意思,亦不存在与他人形成赠与合同的效果意思。
因此,因意思的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故B项正确,当选。
因不存在意思表示,因此,显失公平的合同、赠与合同、悬赏广告等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则无从谈起。
故A、C、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2018-2-2)(单选题):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难度不大。
A、B项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20条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根据《民事总则》第14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据此可知,小张6岁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受赠名画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母亲刘某反对与否并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故A、B项均错误,不当选。
C、D项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融资租赁合同法条精讲释义
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法条精讲释义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概念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虽然缔约方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但合同的履行却涉及三方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
其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的义务是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涉及三方主体与两个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具有非典型担保功能、合同期满后租赁物可归承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与售后回租】售后回租,又称回租赁,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融资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该物使用,并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方式。
司法实践中,因售后回租交易的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于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区别,而体现出与抵押借款相类似的特征。
反对观点认为,回租赁与融资租赁性质完全不同,它是承租人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物通过一个买卖合同卖给出租人(大多是形式上的),再通过一个租赁合同租回(大多也是形式上的),从出租人处得到出卖款,用于他处,故其本质上就是抵押贷款,是以融资租赁合同为表现形式的抵押借款,其完全不具备融资租赁的融物法律特征。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规定。
本条以法律形式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在订立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等合同约定以上内容,有利于出租人能够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也使承租人能够检查、验证出租人购买的租赁物以及出卖人供应的租赁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稿)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合同的效⼒第⼀条(售后回租)承租⼈将标的物出卖给出租⼈、再从出租⼈处租回,⼀⽅当事⼈以承租⼈和出卖⼈系同⼀⼈为由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条(⾏政许可)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租赁物的使⽤⼈需要取得⾏政许可,承租⼈已经取得⾏政许可,当事⼈以出租⼈未取得⾏政许可为由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三条(融资租赁合同⽆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效:(⼀)出租⼈不具有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三种意见:1、只允许有资质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该意见为倾向性意见)2、出租⼈是企业的,须具备相应资质,但个⼈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不受限制;3、不限制出租⼈资质。
】(⼆)以房屋等不动产为租赁物的;【三种意见:1、不允许不动产作为租赁物;(该意见为倾向性意见)2、允许不动产作为租赁物;3、有限允许不动产作为租赁物,仅限于商业地产,⼟地使⽤权、住宅等不允许。
】(三)以基础设施收费权、股权等权利或者仅以软件、商标权等⽆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的;【三种意见:1、不允许⽆形资产作为租赁物;(该意见为倾向性意见)2、允许⽆形资产作为租赁物;3、有限允许⽆形资产作为租赁物,允许的范围包括软件、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收费权、股权等不允许。
】第四条(合同⽆效的处理)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效后,⼈民法院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因承租⼈的过错造成合同⽆效,出租⼈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归属承租⼈,承租⼈折价补偿并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造成的损失。
(⼆)因出租⼈的过错造成合同⽆效,承租⼈要求退还租赁物的,⼈民法院可以判决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应赔偿相应损失。
国家开放大学22春“形考”《信托与租赁》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试题号3
国家开放大学22春“形考”《信托与租赁》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充当受托人的信托是()A.宣言信托B.他益信托C.宣告信托D.自益信托参考答案:A2.根据所运用信托财产的不同,动产信托可分为()。
A.管理动产信托B.机械设备信托C.处理动产信托D.车辆及其他运输设备信托参考答案:BD3.信托机构可以用委托人的债权去抵还信托机构的债务。
()A.对B.错参考答案:B4.属于金钱信托业务的是()。
A.公司债信托B.劳保基金信托C.专利信托D.不动产信托参考答案:B人寿保险包括()。
A.定期寿险B.终身保险C.两全保险D.生前保险参考答案:ABC6.先付租金比后付租金的租金总额()。
参考答案:少7.若其他因素都不变,利率越高,则租金越高。
()参考答案:对8.经营性租赁的出租人可以在一次租期内完全收回投资并赢利。
()A.对B.错参考答案:B9.复利终值=复利现值×()。
参考答案:复利终值系数10.信托财产包括()参考答案:财产残值;本身;信托财产的租赁收入11.信托行为的受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参考答案:对12.信托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或对禁治产人的职责首要的是保证监护人的财产有较高的收益。
()A.对B.错参考答案:B13.若其他因素都不变,利率越高,则租金()。
参考答案:越高14.信托行为是信托关系人相互间信任的基础上建立的。
()A.对B.错参考答案:A15.以下信托业务中属于他益信托业务的有:()。
A.宣言信托B.赡养信托C.贷款信托D.身后信托参考答案:ABD16.承租方在不损害出租方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在整个租赁期内对财产享有独占使用权。
()A.对B.错参考答案:A17.下面关于委托人描述正确的是()。
A.委托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B.禁治产人也可以充当委托人C.委托人与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D.委托人必须是财产的合法拥有者参考答案:ACD18.资金回收公式是()的逆运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1⽉25⽇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4年3⽉1⽇起施⾏。
最⾼⼈民法院2014年2⽉24⽇(2013年11⽉25⽇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第⼀条⼈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百三⼗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的构成以及当事⼈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条承租⼈将其⾃有物出卖给出租⼈,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处租回的,⼈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和出卖⼈系同⼀⼈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政法规规定,承租⼈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应当取得⾏政许可的,⼈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未取得⾏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效,当事⼈就合同⽆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
但因承租⼈原因导致合同⽆效,出租⼈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返还出租⼈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的,⼈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并根据合同履⾏情况和租⾦⽀付情况,由承租⼈就租赁物进⾏折价补偿。
⼆、合同的履⾏和租赁物的公⽰第五条出卖⼈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因下列情形之⼀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民法院应予⽀持:(⼀)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出卖⼈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或者出租⼈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的权利1.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出租⼈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基于买卖合同⽽取得的,这也是资租赁合同⽣效的前提条件之⼀。
出租⼈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承租⼈在租期内⽆权处分租赁物。
在不影响承租⼈对租赁物占有使⽤的前提下,出租⼈有权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包括承租⼈在内的任何⼈都不得⼲涉。
在租赁期届满时,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物归承租⼈所有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所有。
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有权取回租赁物。
2.收取租⾦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出租⼈享有的⼀项主要权利。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是出租⼈提供融资的对价,承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租⾦。
如果承租⼈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付租⾦的,出租⼈可以要求承租⼈提前⽀付全部租⾦,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然⽽,如果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所有,并且承租⼈已经⽀付⼤部分租⾦,但⽆⼒⽀付剩余租⾦,出租⼈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付的租⾦以及其他费⽤的,承租⼈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3.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权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是根据承租⼈的选定⽽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使⽤,所以,出租⼈不承担租赁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如果由于租赁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承租⼈使⽤⽬的的,出租⼈不负担责任,⽽由承租⼈直接向供应商廟駐并⾃⾏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但是,如果承租⼈依赖出租⼈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预承租⼈选择租赁物的,出租⼈就应当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租赁物风险负担免责权在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内,租赁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当事⼈的事由毁损、灭失的,其风险由承租⼈负担,出租⼈不承担因此产⽣的风险责任。
承租⼈仍然需要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付全部租⾦。
5.租赁物造成第三⼈损害时的免责权在承租⼈占有租赁物期间,如果由于承租⼈使⽤、保管赁物不当,或者由于租赁物本⾝存在的内在瑕疵⽽造成第三⼈的⼈⾝伤害或财产损害,出租⼈均不承担责任。
融资租赁业务考试题目
姓名: 部门: 职位职务:2012年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流程统一考试试卷(A卷)试卷一、填空题。
76空,每空1分,共38分。
在每题给出横线上填上正确结果。
1、融资租赁个人客户承租人选择标准:中国境内的合法公民(自然人),必需是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租赁到期日年龄在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的自然人。
2、区域信誉领导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的两大原那么:家访和面签。
3、经签定融资租赁合同超过 6 个月仍未履行发货程序的,融资租赁公司视作融资租赁三方关系解除,生意合同和对应的融资租赁合同终止。
4、融资租赁发货后 5 日内区域信誉领导必需联系承租人对发货设备进行起租,必需在发货后10 日内确信起租日并反馈融资租赁公司商务治理岗。
五、调查融资租赁个人客户应了解客户至少 2 位亲属、 2 位工程同业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信息。
6、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照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利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生意合同》法律角度而言由出租人和供货商两方签定,但与利用租赁物包括:租赁物的交付与安装、对供货商的索赔权、技术支持与维修效劳等。
8、融资租赁设备发货前,承租人须向我公司交纳的费用包括:首期租金,保证金,治理费,保险费。
九、在租赁期限终止后,融资公司将设备所有权转移给客户收取的名义价钱,留购价主机(含同批发货辅料)按1000元/台标准方案执行,其余单独融资租赁购买的标准节、附墙架等辅料依照10元/件为标准方案执行;10、销售代表在合同洽谈时,即向客户详细介绍融资租赁的资信要求、操作流程、所需费用,初步确信融资方案,客户表示同意时,在《融资租赁告知书》、《融资租赁申请表》及《融资租赁方案确认表或《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上签字确认;11、应客户要求营销公司同意发货后,做生意务治理岗审核发货单无误后,融资公司发送《发货通知书》和《开票委托函》发送财务部发货岗、技术中心。
融资租赁协议解读租赁物的处分与返还方式
融资租赁协议解读租赁物的处分与返还方式融资租赁协议是一种融资方式,租赁人(出租方)通过租赁物向承租人(租赁方)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获取所需的设备、机械或其他资产。
在融资租赁协议中,租赁物的处分与返还方式是一个重要的条款,它规定了租赁期满或其他条件达成时,如何处理租赁物以及返还方式。
一、租赁物的处分方式根据融资租赁协议,租赁物的处分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1. 赎回选择权:租赁人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有权选择将租赁物赎回。
赎回价格可以是特定金额、市场价值或其他协商确定的价格。
租赁人在赎回租赁物后,可以选择继续出租给其他租赁方或自行使用。
2. 转让权:租赁人可以选择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
转让时,通常需要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并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转让。
转让后的租赁物会成为新的承租人的财产,租赁人不再享有与该租赁物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3. 延期选择权:租赁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租赁人可以选择延期租赁物的租赁期限。
此种情况下,租赁人需要支付相应的延期租金或费用。
租赁人需提前通知承租人是否选择延期。
4. 注销和报废:当租赁物已经达到完全折旧或者因损坏无法继续使用时,租赁人可以选择将其注销或报废,不再收取租金。
注销或报废时,通常需要双方的书面同意和确认。
对于报废的租赁物,租赁人可能需要符合相关环境和法律法规的处置要求。
二、租赁物的返还方式根据融资租赁协议,租赁物的返还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1. 返还租金: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需要将租赁物返还给租赁人,并支付租金的所有未付部分。
2. 续租选择权: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人可以选择继续租赁物给承租人。
如果续租,通常需要重新协商租赁期限和租金等条件。
3. 返还选择权:租赁人和承租人可以协商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租赁人可以选择将租赁物返还给承租人,而不继续租赁或出售给其他方。
4. 买断选择权:在租赁期满时,租赁人可以选择将租赁物以买断的方式转售给承租人。
买断价格可以是特定金额、市场价值或其他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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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无权处分之法律完善作者:舒爽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9期【摘要】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权利保障两者之间的矛盾,一直都是当前困扰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难题之一。
尽管我国《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合同”已专章规定,但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物权保护还是相对欠缺,而这将会严重制约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稳健发展。
因此如何在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时平衡善意第三人与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具有重要法律价值的课题。
本文将从理论与实务的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完善租赁物登记公示、规范善意取得等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无权处分;租赁物登记;善意取得一、问题之提出融资租赁是由传统的租赁形式演变而来,尽管融资租赁也是现代融资形式的一种,但相对于银行贷款等其他融资形式而言,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不仅要承担因融资而产生的债权风险,还要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物权风险i。
然而我国目前尚无独立的融资租赁法律,现存的法律也不足以支撑融资租赁行业的稳健发展,特别是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出租人的所有权。
仲利国家租赁有限公司诉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案ii就是现实生活非常普遍的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从而对出租人物权权利造成重大侵害的案例。
本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利公司)与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仲利公司作为出租人向开泰公司出租某机器设备,租期自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3日,李非羽等人为此签订了保证书,承诺对上述租赁合同的全部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租赁期间由于案外人周云与李非羽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开泰公司为其进行担保,因此开泰公司与周云签订担保合同一份,将上述机器设备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后由于李非羽到期未偿还债务,因此周云于2013年5月31日向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龙游县法院审查后,裁定将开泰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周云在变现所得款项内优先受偿iii。
然而由于开泰公司支付了14期租金后,自2012年8月3日起未再支付租金,因此仲利公司起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一二审法院在裁判时均认定系争租赁物已由他案作出处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故本法院无法再次处理,仲利公司只能对抵押担保案提出裁定异议,并视异议结果另行解决iv。
本案看似已经合理地维护了出租人仲利公司的物权权利,只要裁定异议被采纳即可取回租赁物,然而实务中如果涉及到案件标的物已经执行,当事人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书面异议成功率较低,此时出租人的合法物权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所有权但放弃了使用权权能,因此所有权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与一般的租赁合同相比更具有物权性v。
一旦租赁物的所有权遭到侵害,租赁公司将面临无法估量的损失。
因此无论是租赁公司,还是商业银行,关注的重心乃在于对于设备的权利是否得到承认和保护vi。
由此可见,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完善承租人无权处分的法律规定,健全对出租人权利的保障机制在实务中具有重大意义。
二、承租人无权处分之现状在不动产融资租赁中,尤其是售后回租vii中,双方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通常仅将租赁物或者租赁物及其所有权凭证交付给出租人,而未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因此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出租人),但实际上出租人并未实际取得所有权。
而动产融资租赁中,尽管出租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其实际上几乎放弃了与租赁物实用价值相关的所有权的一切权能,使之成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即出租人只享有限制性的所有权,承租人才是租赁物的直接占有人和实际使用人。
根据物权法之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变更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viii,因此在实务中租用动产租赁物的承租人往往易被误认为是所有权人,此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承租人具有处分权,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所有权,最终导致出资人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丧失殆尽,融资租赁交易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ix。
究其原因是因为出租人地位的明显不平等,出租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得不到平等地位的出租人的所有权自然得不到相应的保护x。
那么在法律实务中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从而损害出租人的权益的行为有哪些?法院又是如何裁判此类案件?(一)承租人无权处分之情形根据对融资租赁案例的分析,常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承租人转让租赁物。
承租人在未告知出租人的情况下擅自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
王多军案xi中法院将被告无权转让行为判定为效力待定;周小清案xii中出租人擅自转让租赁物,法院判定无权转让不成立,出租人依然享有所有权。
“一物二融”也是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中较常见的一种无权转让行为。
2、承租人转租租赁物。
融资租赁承租人在更高的租金情形下,未经出租人同意会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3、承租人抵押租赁物。
承租人擅自抵押租赁物是无权处分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形。
台骏国际案xiii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法院判定了承租人抵押行为系无权处分,但鉴于双方合同大部分已履行,因此不支持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请求。
(二)租赁物善意取得与出租人权利保护之矛盾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以占有作为公示。
在租赁物为机器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是分离的,从动产占有公示的角度来理解,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出租或者转让给善意第三人,该租赁或者转让行为是有效的。
而对于大多数动产租赁物而言,法律并不强制进行权属登记,甚至对于大型机械设备而言,我国既没有相关的规定,也没有健全的登记制度,因此实践中对于此类租赁物无法以登记抗辩善意取得制度。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无法实际控制租赁物,往往是承租人长期不支付租金后,出租人才发现其已将租赁物转让,甚至有可能发生再转让的情形。
也可能出现类似于“仲利国际案”中,承租人因其他债务清偿问题,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者强制执行的状况。
虽然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但其可行性很低,而且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数额等情况也会影响执行异议的结果。
《物权法》中的物权公示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都在本质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原所有权人的利益xiv。
因此,现行的法律环境对于出租人所有权的保护非常的不利,只有依靠承租人的信用,不随意处置出租人的租赁物,维护出租人的所有权。
在这种背景下,占有行为并不能实现租赁物权属状况的公式效应,登记公示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三、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大部分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一般不采取专门对融资租赁立法的模式,而是在现有的各类法规的基本上进行新的运用,而一些新兴的融资租赁国家则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xv。
就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现有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来看,整个体系还不完善,各个部门法之间规定比较杂乱,无法有效地适用于融资租赁上,因此笔者认为完善承租人无权处分之法律规定的首要任务就是制定一部较为全面的《融资租赁法》,在辅以其他特备规定加以完善。
我国已经开始了《融资租赁法》草案的制定与修改,本文仅以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相关制度及规定进行论述。
(一)融资租赁登记内容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宗旨在于维护交易安全。
同时,该制度的设计应当尽量便捷,方便登记和查询,降低登记成本,起到促进融资租赁交易的作用。
(1)首先应当包括承租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这是第三人在登记系统进行查询时所依据的关键字。
(2)其次是租赁物的信息,对于描述的详细程度可根据融资租赁双方协商结果,但对于第三人恶意接受租赁物时的责任认定具有参考价值。
(3)租赁期限。
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的具体期限进行登记。
(4)相关合同。
登记机关应当对合同号进行备案,以防他人对合同进行造假。
(二)特定交易主体的查询义务根据法律之规定,出租人如要主张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应当举证证明之,如果法律不强制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出租人就无法举证第三人未尽查询义务,那么融资租赁登记就失去了其意义。
但若对所有的法律主体都设定法定查询义务,会提升交易成本,也不符合市场交易便捷的原则,从而影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实践中受让租赁物的所有权及接受抵押权、质权的主体基本上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特定的主体xvi。
相对于普通的社会大众及企业而言,金融机构应该具有更加理性、谨慎的交易态度,这些机构必须强制性规定应当事先对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进行查询。
因此我们仅仅只对特定主体设立事前查询义务,第三人只有在交易前必须查阅登记部门的记载资料,才能被理解为善意第三人xvii。
(三)融资租赁登记效力法律关于登记的效力有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多适用于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适用于特殊动产。
天津试行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融资租赁应当在法律所规定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xviii。
笔者认为该意见对立法有借鉴意义,登记对抗主义可以有效平衡出租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登记对抗主义适用于所有的第三人,即只要融资租赁双方进行了登记,无论第三人主体是否进行查询,都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四)统一的登记机关根据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特殊动产的融资租赁登记都由相应的国家机关管理,民用航空器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船舶融资租赁由港务监督机构来管理;渔业船舶的融资租赁由渔港监督机关负责,机动车融资租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来管理xix。
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提升的中国,单一的分开登记查询对登记制度的实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
关于登记机关的设置,从比较法的各国设置来看,有中央登记制和地方登记制。
笔者认为就目前中国的行政机构设置情况而言,工商管理部门是比较适合的登记机关,工商管理部门的设立非常普遍,覆盖面积广,方面统一登记的办理,并且该机关具有相对与其他机关而言更完善的电子系统,能够快速实现对融资租赁的统一登记。
因此如果立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统一的融资租赁登记机关具有现实操作的可能性。
四、结语融资租赁对于解决目前我国产品过剩、中小企业融资难、就业难等问题有很好的解决效果。
但是,现在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碰到法律瓶颈,《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以及缺少对动产登记的规定,使得出租人对了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地位常常面临着现实的挑战和法律疏漏。
天津市对融资租赁物的登记平台的设计,为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起到很好的带头作用,但是至今未能找到上位法的支持。
因此,融资租赁行业加强呼吁《融资租赁法》的颁布,对于融资租赁的登记问题、取回权问题、监管问题等将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