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释义-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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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成立,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租赁物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接受租赁物。

第四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享有使用权。

第五条租金的支付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租金可以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约定。

第六条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
承租人应当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租赁物的保险
出租人应当为租赁物投保,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租赁物的归还
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租赁物。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合同未尽事宜作出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融资租赁合同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的,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 法律关系处理。(《融资租赁合同解释》1)
1. 有无租赁物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737增)
2. 租赁物价值与租金之关联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 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746)
之 融
民 法 典
资合
租同
赁编
合解
同读
壹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目 录
贰 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 叁 出租人所有权的公示 肆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伍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一)融资租赁性质的认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 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35)。
裁判要旨: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法律关系(甲借给乙300万)。第一,融资租赁合同无效(737)。第 二,甲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无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 务,根据借贷合同相关规则认定效力,如果职业放贷/非自有资金,甲、 乙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
例2: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286号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拥有真实所 有权并有处分权的租赁物转让给甲公司,再由甲公司将租赁物出租给乙公司和丙公司 使用,甲公司支付转让款后,依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期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保管租 赁物。但《融资租赁合同》所附的《所有权转移证书》并未载明租赁物的具体名称、 型号。《租赁物清单》也仅列明了租赁物的供货商、租赁物名称、入账金额入账时间、 已提折旧及账面净值。
(三)经营资质与合同效力

民法典解读之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解读之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
06
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 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 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 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 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 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01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 同无效。
释义: 根据本法总则编第 146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处理。
在交易实践中,当事人 可能会为了逃脱金融监管,比如某些不符合金融放 贷资质的人 融机构以融资租赁的名义来进行金融放贷,或者贷款的利息违 反了利率管制的要求,从而选择以虚构租赁物的形式进行贷款,所以这是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条沿人 : 《最人 人 人 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人 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人 人 条
释义: 本条规定出租人 人 人 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以承租人 违约作为解 约的前提条件,针对承租人 擅人 处分租赁物的人 为,这类人 为对出租人 的 租赁物所有权和租人 债权的实现均构成严重威胁,属于承租人 的严重违约。
因此,当承租人 违约时,出租人 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 人 赔偿损失。
融资租赁中租人 的本质为还本付息,进人 赎回租赁物实现担保物权,因此 禁人 流质流押情形的发人 。
但鉴于出租人 对租赁物享有的权利实质为担保物权,仅在形式上表现为所 有权,出租人 于承租人 不能人 付租人 的情形下,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 租赁物人 需经过人 人 法院同意,但应当进人 强制清算。

合同法释义之九完整篇.doc

合同法释义之九完整篇.doc

合同法释义之九-; 分则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本章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构成、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

;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释义】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的规定。

; 融资租赁这一名称是从英文finance lease翻译过来的。

finance一词意为财政、金融,也可译为筹集资金、提供资金。

因此,finance lease通常译为融资租赁,也有的译为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兴的租赁形式,自本世纪5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至今,已有40多年的发展历史。

80年代初,融资租赁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开始出现。

1981年,我国成立了第一批专业租赁公司,如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

迄今为止,我国相继成立了近500家专营和兼营融资租赁的企业和机构,为我国航空,轻工、机械制造、电子和邮电等行业近7000个技术项目引进设备和技术共计150亿美元,成为我国利用外资、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一条重要渠道。

;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

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

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

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

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

最新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最新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一般财产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明确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立法概况:199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概念和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兼有租赁、买卖、借贷三类合同的特点。

2、租赁物一般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购买。

3、出租方主体资格有一定的限制。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融通资金,故应有相应的业务范围。

4、出租人对租赁物无瑕疵担保责任。

5、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享有购买选择权。

(优先权)二、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的区别(一)当事人不同。

(二)租赁物购买的选择权不同。

D244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 D240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三)租金不同。

D243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四)租赁的目的不同。

(五)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不同。

D247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六)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不同。

D249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 D250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分则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分则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分则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本章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构成、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的规定。

融资租赁这一名称是从英文finance lease翻译过来的。

finance一词意为财政、金融,也可译为筹集资金、提供资金。

因此,finance lease通常译为融资租赁,也有的译为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兴的租赁形式,自本世纪5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至今,已有40多年的发展历史。

80年代初,融资租赁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开始出现。

1981年,我国成立了第一批专业租赁公司,如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

迄今为止,我国相继成立了近500家专营和兼营融资租赁的企业和机构,为我国航空,轻工、机械制造、电子和邮电等行业近7000个技术项目引进设备和技术共计150亿美元,成为我国利用外资、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一条重要渠道。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

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

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

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

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

合同法释义-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释义-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

分则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的规定。

融资租赁这一名称是从英文finance lease翻译过来的。

finance一词意为财政、金融,也可译为筹集资金、提供资金。

因此,finance lease通常译为融资租赁,也有的译为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兴的租赁形式,自本世纪5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至今,已有40多年的发展历史。

80年代初,融资租赁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开始出现。

1981年,我国成立了第一批专业租赁公司,如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

迄今为止,我国相继成立了近500家专营和兼营融资租赁的企业和机构,为我国航空,轻工、机械制造、电子和邮电等行业近7000个技术项目引进设备和技术共计150亿美元,成为我国利用外资、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一条重要渠道。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

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

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

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

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

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出租的财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

2024版融资租赁合同解释

2024版融资租赁合同解释

2024版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一条:定义1.1 本合同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

第二条:合同构成2.1 本合同由以下部分组成:本解释、融资租赁合同正文、附件及相关补充协议。

第三条:合同生效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租赁物4.1 租赁物是指出租人根据本合同向承租人提供的,用于租赁目的的物件。

第五条:租赁期限5.1 租赁期限自租赁物交付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之日止。

第六条:租金6.1 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应支付给出租人的款项,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由合同正文约定。

第七条: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7.1 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7.2 承租人应在交付后合理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约定期限内提出。

第八条:租赁物的维修与保养8.1 承租人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修和保养,确保租赁物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租赁物的保险9.1 承租人应为租赁物投保,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十条:租赁物的所有权10.1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第十一条:租赁物的处置11.1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租赁物。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3.1 合同一经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14.1 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其他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附件:15.2 租赁物清单15.3 租赁物交付验收单15.4 租赁物保险单补充协议:15.5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本解释为2024版融资租赁合同的通用条款解释,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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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的规定。

融资租赁这一名称是从英文finance lease翻译过来的。

finance一词意为财政、金融,也可译为筹集资金、提供资金。

因此,finance lease通常译为融资租赁,也有的译为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兴的租赁形式,自本世纪5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至今,已有40多年的发展历史。

80年代初,融资租赁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开始出现。

1981年,我国成立了第一批专业租赁公司,如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

迄今为止,我国相继成立了近500家专营和兼营融资租赁的企业和机构,为我国航空,轻工、机械制造、电子和邮电等行业近7000个技术项目引进设备和技术共计150亿美元,成为我国利用外资、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一条重要渠道。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

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

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

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

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

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出租的财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

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这种合同被冠以“融资”的称号。

第二,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须向第三人购买标的物,但其购买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为了自己使用。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买卖合同之处。

第三,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须支付租金。

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该种合同的名称中含有“租赁”一词。

除上述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外,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融资租赁形式还有以下三种:1.回租。

所谓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己所有的物件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租回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

在回祖情况下,出卖人同时也是承租人,买受人同时也是出租人。

2.转租。

所谓转租是指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将自己租人的租赁物转租给新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

在转租方式下,承租人同时也是出租人。

3.杠杆租赁。

所谓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资租赁物全部金额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就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的其他金额则以该租赁物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一种租赁形式。

在杠杆租赁中,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贷款,但需出租人以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担保。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释义】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规定。

典型的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和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的通行做法是:当某个企业需要某种设备又缺少所需资金时,可以向租赁公司提出,要求租赁公司出资购买并租给其使用,双方达成一个租赁意向。

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设备和出卖人的要求,与出卖人签订一个买卖合同,由出卖人将设备直接送交承租人,由承租人验收。

出租人凭承租人的验收合格通知书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出租人付款前,与承租人正式签订二份融资租赁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交易行为所包含的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自虽具有独立性,但又并不完全独立,而是在一定意义上以对方的存在为条件。

在实践当中,由于租赁方式的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往往也不同,本条是对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购买的设备,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因此,融资租赁合同首先应就租赁物作出明确约定。

此条款应写明租赁物的名称、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等,为承租人检查验收租赁物提供依据。

由于关于租赁物的说明多涉及工程技术内容,专业性很强,而且非常繁杂,所以,一般只在合同正文中作简明规定,另附表详细说明,该附表为合同不可缺少的附件。

2、租赁物的检验方法、标准等条款。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对租赁物进行认真的检查、验收,出具验收证书和租赁物收据。

出租人收到证书和收据后,即可认为承租人已经验收完毕。

3、有关租金的条款。

租金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

合同对租金的规定包括租金总额、租金构成、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地点和次数、租金支付期限、每期租金额、租金计算方法、租金币种等。

一般来说,租金应包含下列几种费用:(1)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购臵成本,包括租赁物的到岸价格以及国内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等;(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利息,包括出租人购臵租赁物的资金的利息,筹集费用,税收和利差风险费等;(3)手续费,即出租人为承租人代购租赁物的营业费用;(4)出租人必要的利润等。

租金一般是按约定的支付次数分期支付。

4、有关租赁期限的条款。

租赁期限是承租人对租赁物拥有使用权的年限,也是交付租金的期限。

租赁期限一般根据租赁物的经济寿命、使用及利用设备所生的效益,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此条款应当明确租赁起止日期。

赁期限对于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存续期间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很重要的特性就是合同不能中途解约,因此,此条款应当明确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双方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单方要求解约或退租。

5、有关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的条款。

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一般有三种选择权,即留购、续租或退租。

在留购情况下,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在续租和退租情况下,租赁物仍归出租人所有。

除上述条款外,融资租赁合同一般还应包括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保养、维修和保险、担保、违约责任、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等条款。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同时,融资金额一般较大,履行期较长,为了明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注意,本条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规定只是指导性质的,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合同的条款,除了本条规定的条款之外,双方还可以约定其他的必要内容。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的规定。

出卖人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是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一个重要区别。

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是将自己现有的物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的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而在融资租赁中,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即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就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融资为融物服务。

买卖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只负支付货款的义务,而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人,且了解租赁物。

出租人实质上是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资金,真正的买卖双方是承租人和出卖人,因此,出卖人应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不仅应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而且应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这是因为之所以会有租赁物的质量问题,根本原因是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交付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标的物的义务。

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也不负迟延履行的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验收方法接收标的物。

接收标的物,既是承租人的权利,也是承租人的义务。

作为义务,承租人应当接收标的物,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责任;作为权利,承租人有权接收标的物,出卖人不得拒绝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使索赔权的规定。

所谓索赔权,是指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权利人依法享有向义务人索赔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权利。

在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中,存在着承租人、出租人、出卖人三者关系。

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委托,出资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出租人,出租人同时享有因出卖人违反合同规定而造成损失时要求出卖人赔偿的权利。

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在买卖合同中、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由于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指定购买的,对其性能和生产要求等,出租人往往缺乏了解,很难对出卖人提供的租赁物做检验和判断,同时,租赁物的用益权也属于承租人,为了保证租赁物符合要求,便于解决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出租人往往将选择由谁来提供何种品质、规格的租赁物的决定权赋予承租人,由承租人负责收货验收,发现质量技术问题由承租人直接与出卖人交涉,即出租人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

对由于出卖人的过错,如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或者迟延供货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而得到赔偿。

这样,既简化了法律关系,同时又降低了索赔成本。

因此,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可以在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直接向出卖人索赔。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索赔。

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种:1.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承租人可以要求:(l)减少价金。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虽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不影响使用,而承租人也愿意继续使用的,可以按质论价,要求出卖人减少价金。

(2)修理,调换。

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能利用时,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负责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标的物,并承担修理、调换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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