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百七十五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五条
法条原⽂
第七⼗五条 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条⽂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
关于撤销权的时效问题的规定其法律意义在于:法律⼀⽅⾯赋予债权⼈⼀定的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不受侵害,另⼀⽅⾯⼜对其⾏使权利进⾏时间上⼀定的限制,即规定除斥期间,⽬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状态,维护各⽅当事⼈的平衡。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
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不可以⾃⾏撤销合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
然⽽通过前条的分析,我们知道,撤销权作为债权法的权利,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并不仅仅具有请求权的特点。
依说认为,撤销权的时效为除斥期间。
本条对撤销权的⾏使期限,规定了两层意思:1、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应当⾏使撤销权,否则过了这⼀年后,债权⼈的撤销权消灭。
这⾥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般的债权⼈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
2、如果债权⼈由于⾃⼰以指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债权⼈在债务⼈的处分财产的⾏为发⽣之⽇起五年内部⾏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
这⾥,撤销权的消灭是指撤销权丧失,债权⼈⽆权就债务⼈的侵害其债权的⾏为请求⼈民法院撤销。
合同法,第75条
合同法,第75条篇一:题目5ef39323482fb4daa58d4bac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5,第82条规定情形的说明xxxx医药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说明xxxx有限公司拟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由原“xxx”变更为“xxx”,xxx为我公司员工,自XX年在我公司任职以来,遵纪守法,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5条、82条规定的情形。
没有从事过经营、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虚假内容。
特此说明。
xxxx医药有限公司XX年06月12日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75条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济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订立的合同关系。
第三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设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五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与法律相一致的事项,也可以约定法律未规定而属于当事人自由决定的事项。
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效力,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以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排除或者限制自己的法定权利;(二)实施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第九条合同无效,其效力自始没有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支持商事信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
法律规定必须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定金是买卖合同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支付方违约不能履行约定合同时,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六条投标商要求投标人对未投标成功的工程承揽合同提供定金,一方违约给对方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七条关于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合同项下的需供品应当具有按照约定要求的质量。
第十八条消费者合同部分无效第十九条关于消费合同履行第二十条关于租赁合同履行第二十一条学术论著合作交流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第二十四条关于服务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借款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六条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八条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九条关于承揽合同的约定第四十条关于追偿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补充通知的约定第四十二条关于媒体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或者消除,以及对民事争议的解决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合同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明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六条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表达的。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撤销合同的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及其后果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对方的要求,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增加、减少、变更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方式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惯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其他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难以预见的情况,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并应当为对方承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合同法解释(二) 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解释二---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整和规范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的内容、标的和方式。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的解释和履行方式。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和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形式。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合同外的事由为由不履行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意思。
第十三条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当事人通过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合成等电子方式。
第十五条当事人通过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者作出认可等表示。
第二节邀约第十六条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邀约的,应当明确表示或者明确表示的要素具备,对邀约受邀请人有效。
第十七条邀约的接受,自邀约受邀请人发出接受意思表示时生效。
第三节有奖招标第十八条有奖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预先公告的条件,向社会公开邀请他人以竞争方式提交标的,选择合同相对人并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奖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遵循平等、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有奖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和合同招标文件,不得有欺骗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合同、涉外合同和其他合同。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合同的订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为合同当事人。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依法确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形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履行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第四十条: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请求延续履行。
第五十九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因履行合同所付的财产。
第十二章合同的解除第六十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十一条: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十五章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一条:合同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同意,即发生效力。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效力由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和终止等事实确定。
...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条:合同法施行后订立的合同,适用本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依法平等地设定、变更、终止合同,自愿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与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拖延履行或者以不合理方式履行合同。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约定合同的形式。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期限、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方式和时间。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供或者采取排除一个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二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四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合同书的订立可以以字据、信件、数据电文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以要约、承诺的文件或者交换要约、承诺的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也视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依照其规定。
口头形式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
第十九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开始。
第二十条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
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无事物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该部分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标的以及标的的权益可以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约定的标的。
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全文
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全文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和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合同权益。
第三条以下情形视为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非自愿行为的;(三)违反公序良俗的;(四)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五)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原则,禁止恶意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解除方式和解除期限。
但是,当事人不得对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第八条合同解除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棘手情况和损害增加;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留现状并防止损害恶化。
第九条对于已经完全或部分履行的合同,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确认履行的合同,不得撤销或改变。
第十条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或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当事人如果协商不成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公正地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或者裁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得以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等相等或更高的法律效力作为违反合同条款、变更合同约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以具备可执行性的形式达成共识,并在履行合同时保持联系,及时对履行合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沟通解决,确保合同能够有效履行。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尽到诚信义务,积极履行合同,共同维护合同权益。
第十五条本解释适用于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
其他相关的问题,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合同的法律地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国家保护合同自由,禁止非法干涉和限制合同自由。
第六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合同对象和合同内容;(二)当事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明确;(四)依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经营方式和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约定合同条款。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文字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中文书写。
第十条当事人利用因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原则,并按照网络交易的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合同的内容、格式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通知对方并经过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受限制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主张合同作为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数量等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与合同约定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履行合同,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合同法第75条是什么-.doc
合同法第75条是什么?社会问日益成为我们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因为社会发展迅速和国家的强大。
热门的一个问题就是合同法第75条是什么?这样的一个问题,为什么会是这么一个问题呢?因为这个问题关系着我们的切身利益问题,所以在很多的人眼中这个问题就是我们应该去了解,只有多去了解这样的问题,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权益。
社会问日益成为我们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因为社会发展迅速和国家的强大。
热门的一个问题就是合同法第75条是什么?这样的一个问题,为什么会是这么一个问题呢?因为这个问题关系着我们的切身利益问题,所以在很多的人眼中这个问题就是我们应该去了解,只有多去了解这样的问题,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权益。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释义】本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
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
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
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第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第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第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第四,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
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
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即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不可以自行撤销合同,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
合同法75
合同法75《合同法第75条,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的重要性》。
合同法第7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条款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的重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对方当事人,保持合同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交易的基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而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障合同交易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的基础。
只有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合同关系,推动合同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保障。
合同的订立只是合同关系的开始,合同的履行才是合同关系的核心。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诚实守信,不得故意违约或者采取欺诈手段。
只有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持续。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纠纷解决的依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纠纷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裁判机关判断合同纠纷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总之,合同法第75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认识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促进合同交易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持续。
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起诚实守信的合同关系,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民法典75条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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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和良好。
合作内容2.1 各方将共同参与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资源配置、技术支持及市场推广等。
2.2 合作项目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2.3 各方应在合作过程中保持沟通和协调,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并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权利和义务3.1 各方应充分了解并认可合作项目的背景、目标和实施方案,确保合作的有效性和顺利性。
3.2 各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包括技术支持、资金投入和市场资源等,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3.3 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作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合法合规,并对合作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密条款4.1 各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4.2 本条款在合作终止后仍然有效,保密义务应在合作终止后继续有效。
争议解决5.1 各方应在发生争议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尽力达成一致意见。
5.2 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各方同意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性结果,各方应自愿遵守。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6.1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各方签署确认方为有效。
6.2 各方在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情况时,可以协商终止本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其他事项7.1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年。
如协议到期,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续签。
7.2 本协议一式___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法107条内容
发布:1999-03-15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效力级别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1999-03-15实施日期1999-10-01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修订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正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第75条
《合同法》第75条《合同法》第75条:对抗拒承担补充义务的责任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法律工具,它约束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有时候合同一方可能会拒绝履行补充义务,这时《合同法》第75条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75条,当一个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某种变更情况,致使原合同的履行义务发生变化,如果其中一方对此变化拒绝承担补充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这意味着当一方根据合同的变更情况提出增加或改变原合同义务的要求时,对方不能单方面拒绝或规避该要求,而应当履行扩展后的合同义务。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一方拒绝承担补充义务,其他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来解决合同纠纷:首先,请求对方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其次,请求对方履行补充义务;最后,请求对方赔偿因拒绝履行补充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此外,无论是请求履行合同义务还是请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对于这些措施的具体实施,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当明确提供补充义务的事实和具体内容。
只有当存在明确的事实和内容证明需要补充的义务时,对方才能要求对方履行。
其次,如果一方对补充义务存在异议,应当及时举证并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最后,对于一方拒绝承担补充义务的行为,另一方应当尽快采取法律措施来解决合同纠纷,以避免延误和进一步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75条适用于各类合同,无论是经济合同、劳动合同还是其他形式的合同,只要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补充义务的内容应当合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合同法》第75条的适用和解释还需要考虑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例如,当合同双方无法就具体的补充义务达成一致时,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合同法第75条
合同法第75条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以
下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1.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合同内容,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就(具体合同内容)达成如下约定,(具体约定内容)。
3.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具体合同期限)止。
4.合同解决争议方式,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具体仲裁机构或法院)仲裁解决。
5.其他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合同法第7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含义有争议,一方提出合理的解释
要求,对方没有提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按照提出解释的当事人的解释处理。
合同法75条
合同法75条
合同法第75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它规定了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这一条款,合同范本专家需要在合同范本中清晰地规定各方当事人的履约义务和违约责任,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要求,以及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补偿方式。
合同范本专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违约责任条款,确保合同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此外,合同范本专家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当事人的需求,对违约责任条款进行个性化的定制,确保合同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在合同范本中,还需要对违约责任的解决方式和争议解决机制进行规定,以便在发生违约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合同范本专家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充分考虑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确保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合法有效,能够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合作关系的稳定发展。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注意什么?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注意什么?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Article 775 The materials if provided by the principle shall accord with the requirement. The undertaker shall inspect the materials immediately and notice the principle soonest to change, to add or take other remedial measures if flaws were found in the materials.The undertaker shall not discretionarily replace the materials provided by the principle or change the spare parts without necessity.定作人提供材料就是来时所说的“包工不包料”吧。
有时定作人定作某工作成果时,仅限于其拥有的材料,与承揽人而言除非不同材料对于承揽工作的难度有影响或者相关加工设备等有特殊要求,其付出的工作通常是一致的。
承揽人提供材料同样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因为,材料不同,工作成果是绝对不同的。
承揽人不可能用黄铜给定作人做出一个纯金制品。
如果定作人确信材料是纯金,而承揽人认为只是14K金,则双方有可能就材料达成如下之承揽协议。
即双方不论材料是否纯金,只要承揽人以定作人提交的材料完成工作成果即可。
如果双方对材料的认识事前没有明确,事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就大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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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互易合同的规定。
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相互交换标的物(非金钱),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以物易物是早期商品交换的合同形态,货币产生后,买卖合同渐居统治地位,互易合同衰败。
而当今社会仍有易货交易,所以一般各国立法都给互易合同留有一席之地,但只是简略地规定互易概念。
其余如互易人的权利义务等,则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互易合同的根本特征是以物易物的实物直接交换合同,没有价金给附。
附补足价金的互易,应视为互易和买卖的混合合同。
互易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视为出卖人或者买受人。
因此,互易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视为出卖人或买受人。
因此,互易合同准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但因其特殊性不能适用的除外。
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互易合同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合同约定互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
若互易当事人双方同时受领标的物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无约定,并且当事人双方先后受领标的物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后受领的一方受领时起转移。
2.当事人互相对其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
3.如果互易为附补足价金的,附补足价金义务一方除附第一项义务外,并负有按照约定补足价金的义务。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编著《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