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引言概述: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是卫生部针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进行的规范和指导性文件。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对该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处方内容、处方格式、处方核查、处方审查和处方存档管理等方面。
正文内容:
一、处方内容
1.1处方的定义与区分
1.2处方主体信息及要求
1.3处方药品信息及规范
1.4处方数量与规范
1.5处方签名与盖章要求
二、处方格式
2.1处方固定格式与要求
2.2处方中使用的缩写与简化词语
2.3处方纸张及印刷要求
2.4处方格式与处方内容的衔接与规范
2.5电子处方的规范与管理
三、处方核查
3.1处方核查的意义与目的
3.2处方核查的流程与方法
3.3处方核查的人员与要求
3.4处方核查的结果处理与管理
3.5处方核查的技术支持与应用
四、处方审查
4.1处方审查的重要性与目的
4.2处方审查的流程与方法
4.3处方审查的人员与要求
4.4处方审查的结果处理与管理
4.5处方审查的技术支持与应用
五、处方存档管理
5.1处方存档管理的目的与意义
5.2处方存档管理的流程与方法
5.3处方存档管理的要求与标准
5.4处方存档管理的保密与安全性5.5处方存档管理的技术支持与应用总结:
通过对《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的详细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该办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包括处方内容、处方格式、处方核查、处方审查和处方存档管理等方面。合理规范的处方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对保障患者安全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进行处方管理,并不断探索和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以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处方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
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按照诊疗规范和药品使用原则,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据,具有法律效力。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
(二)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单据,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涂改液;
(三)处方应当明确写明患者的基本信息、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用药频次、疗程等内容,并加盖医师签名章和医疗机构公章;
(四)处方应当遵循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超过必要的数量和疗程,不得滥用或滥开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药品;
(五)处方应当在开具后24小时内交由患者或其代理人领取,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过期作废。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对处方的审核、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处方不规范的情况。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留存制度,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保存处方单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师的处方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患者的用药知识和合理用药意识。
第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药品合理使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等有处方发放权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重视医患沟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审核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前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用药史以及过敏史等情况,确保开具处方符合医学规范和合理用药原则。
第五条处方应准确、清晰地写明患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病情描述、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内容。并注明医师的姓名、职务、执业证号以及开具日期。
第六条处方开具后,医务人员应进行审核,验证处方内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处方的保存和存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处方保存和存档制度,确保处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处方的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一般不少于5年。
第九条处方存档应采用电子存储方式,并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章药师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药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处方
审核和发药工作,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药师有权要求医务人员提供患者的病情资料和相关检
查结果,以便确认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药师在发药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药物咨询和用药指导,提供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执法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处方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执法,
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处方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
(3)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三年。
四、监督管理
4.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处方开具、审核、调配、使用、保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处方点评,对处方行为进行评估。
4.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十二、跨科室协作与沟通
12.1医疗机构应当鼓励不同科室之间的协作,共享处方信息,提高综合诊疗水平。
12.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处方开具、审核、调配等环节的医务人员能够及时交流信息,解决用药疑问。
12.3医疗机构应当通过跨科室会议、培训等方式,加强医务人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促进合理用药。
十八、监督与评估
18.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处方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18.2监督与评估应当包括处方的合法性、合理性、用药安全性和经济性等方面,以确保处方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
18.3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监督与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处方管理策略,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十九、培训与教育
19.1医疗机构应当持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升其处方管理知识和技能。
19.2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药品法律法规、临床用药指南、处方审核技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
19.3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处方管理知识竞赛和案例分享,激发医务人员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整体处方管理水平。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 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 2006 年 11 月 27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
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
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
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
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
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
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
1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
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维护公共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所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坚持“三民主义”,遵从医学规范,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确保处方合理有效,减少用药风险。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严格审核处方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合理用药和处方管理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采购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购买药品时应当凭医师处方或医师诊断证明,不准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
第八条医师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药品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目录和标准,开具合理有效的处方。
第九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医师姓名、职称、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执业医师证书编号;
(二)处方日期;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四)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频次;
(五)与药品相关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医师应该意识到处方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尽可能地减少一切可能影响处方质量的因素。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人审核处方,并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确保审核做到位、到人、到时。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从事处方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审核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并注明审核人员姓名、审
核日期、审核结论。
第十四条审核结果应及时与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沟通,解决发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发药、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部的处方管理,以及医疗机构与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处方流转和执行管理。
第三条
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诊断结果,按照规范的用药原则,为患者选择合适的药品和给药方式,明确用药剂量、频次、时长等要求,并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医疗指令。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
(二)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单或电子处方系统,不得使用非专用纸张或其他载体;
(三)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信息,不得使用缩写、符号或不明确的表述;
(四)处方应当注明开具日期、医疗机构名称、科室名称、医师姓名、职称、签名或电子签名、连系垫画等信息;
(五)处方应当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儿童)、过敏史等信息;
(六)处方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不得超过必要的药品种类和数量,不得滥用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等特殊药品;
(七)处方应当在有效期内执行,有效期一般为开具之日起7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主体、流程和标准,加强对处方开具、审核、调配、发药、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处方开具
(一)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做出正确的诊断,并根据诊断依据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
(二)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选择适宜的药品和给药方式,并明确用药剂量、频次、时长等要求;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处方管理操作规程的
通知》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医师为患者开具的药物治疗、检查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行为的书面记录。
第三条处方管理的目标在于合理使用药物,以达到安全有效、节约用药的目的。
第四条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第二章处方的书写
第五条处方应由主治医师或者经其授权的医师书写,并应详细、准确、清晰、合法。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诊号、医院名称、医师姓名、处方日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处方应注明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疗程、频次等具体信息,并明确指示是否可替换药物。
第八条处方中涉及的其他检查、手术等治疗措施应有必要的说明,包括具体名称、目的、操作方法等。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归档
第九条处方应经医务人员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归档制度,对每一份处方进行归档,并保存一定的时限。
第十一条对于处方中涉及的特殊药物或者限制使用药物,医院应加强审核和监督,确保合理使用。
第四章药品和医疗器械配备管理
第十二条医院应按照像关法规,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配备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药房和医疗器械库房,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和配备。
第五章处方外流管理
第十四条医院应积极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药店的合作,建立处方外流管理机制,确保处方外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的处方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提高药品使用安全性和合理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药店等。
第三条应当建立处方管理系统,并配备专职药师或医生负责处方审核、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应当依法使用药品和诊疗设备,确保处方合理有效。
第五条医疗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为患者开具和使用处方。
第二章处方开具
第六条医疗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选择和使用药品。处方应当准确、清晰、完整地记录患者的病情、用药理由、用药方法、用药剂量等信息。
第七条处方应当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病历、诊断书、药品清单等。纸质处方应当使用规定格式,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电子处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电子签章认证。
第八条处方应当具备以下内容: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医疗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的名称、职称、执业证书号码等信息;药物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等信息;开具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
第九条医疗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密切关注药品的安全性和合理性,避免使用不宜的药物或不适当的剂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须定期对处方进行审核和评价,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处方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应当将开具的处方提交给合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药店,由其配药或发药。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药物治疗效果,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医疗机构、药店等单位的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个体化的用药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
第六条开处方应当经过医生诊断,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开具。
第七条处方应当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
(二)临床诊断和病情描述;
(三)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
(四)用药途径、用药频次、用药方法等;
(五)开立医生的签名和执业医师证号。
第八条患者在购买药品时,应当向药店出示有效的处方,并在药店销售人员的指导下正确使用药品。
第九条药店应当建立处方管理制度,确保药品按照处方销售和提供药物指导。
第三章处方的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档案,保存处方原件和电子版。
第十一条药店应当建立处方配送记录,保存处方副本和电子存档。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处方质量检查,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四章处方的调配和配送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药剂师和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物的调配和配送工作。
第十四条药店应当按照像关规定采购、调配和配送药品,并建立配送记录和质量监控制度。
第五章处方的审查和核销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查制度,对处方进行规范性和合理性审查。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条绪论
处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处方使用、保障患者权益、确保药物安全,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处方的定义
处方是医师根据临床需要,对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文件,其中包括药物种类、用量、用法、用时等内容。
第三条处方的分类
处方分为西药处方和中药处方两种。
1. 西药处方是指使用西药治疗的处方,包括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等信息。
2. 中药处方是指使用中药治疗的处方,包括药材名称、配方、煎煮方法等信息。
第四条处方开具的程序
医师开具处方应遵循以下程序:
1. 根据患者病情,判断是否需要开具处方。
2. 开具处方前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史、过敏史等情况。
3. 根据患者病情,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处方。
4. 填写处方内容,包括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等信息。
5. 给患者解释处方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6. 签名并加盖医师章。
第五条处方的执行
1. 患者应按照处方的剂量和用法进行用药。
2. 药房应按照处方的内容准备药物,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准确性。
3. 药师应向患者解释药物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药师应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和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六条处方的复核
1. 药师应对处方进行复核,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药师应向医师反馈复核结果,及时纠正错误的处方。
第七条处方的保存
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保存制度,对处方进行归档和保存。
2. 处方保存应保护患者的隐私和药物安全。
第八条处方的监督和管理
1.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对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条处方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合理、安全、有效和经济的药物治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在诊治患者时开具处方的管理。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依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使用药物;
(二)严格遵循诊疗规范;
(三)妥善保护患者隐私;
(四)加强药品信息管理;
(五)加强危险药品和特药的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医疗人员在处方开具、审核、发放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诊断,合理选择药物,确定用药方案。开具处方时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医疗机构名称和诊疗科室;
(二)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
(三)诊断名称;
(四)用药方案,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用药周期等;
(五)开方医生的签名和执业医师编码。
第七条处方应当使用医疗机构统一的处方纸,处方纸上应当有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室、医生的姓名和执业医师编码。
第八条处方应当经过医生本人签名,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印章。医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技术签署电子处方。
第九条处方应当在患者就诊当日或者住院期间开具,不得事后补开处方。
第十条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老年患者和重症患者的处方应当特别慎重考虑,确保用药安全。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和发放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岗位,由具有执业药师资质的医务人员负责处方审核。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处方管理办法完整版
(1)处方开具、审核、调剂、查询、统计;
(2)药品信息管理,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价格等;
(3)患者用药信息管理,包括过敏史、用药史等;
(4)实现处方开具、调剂环节的信息共享;
(5)处方点评和用药安全性分析。
3.处方信息化管理应当遵循国家关于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相关规定,确保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3.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提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
十三、中药处方管理
1.中药处方应当遵循中医药理论和临床实践,注重辨证施治。
2.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中药处方管理制度,加强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临床应用管理。
3.中药处方开具时,应当注明药物煎煮方法、服用方法等。
4.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中药处方的审核,确保用药安全。
2.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分析处方开具的合理性和用药安全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处分。
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查处。
五、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具、调剂、使用处方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号令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号令
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第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处方管理,提高药物使用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处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法定医疗机构开给患者的用药指南。
第三条处方包括中西药处方、中药合剂处方、医用气体处方、膳食营养处方等。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
第五条处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由医师在开具时亲笔签名或者电子签名,并在签名或者电子签名下注明开具时间。
(二)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就诊医师的姓名、职务、出诊日期和诊室号;
2.开具处方的时间和地点;
3.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4.药物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
5.开具数量及剂量;
6.禁忌和注意事项;
7.开方医师的签名、职务、联系电话。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为有需要的患者开具处方。
第七条医生必须按照规定使用通用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第八条医生应当了解、掌握、遵守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用药安全。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和保存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处方审查制度。
第十条对于患者所患病情不熟悉或药品不熟悉的处方,应当报请主治医师审核,并加盖主治医师签名和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配备专人负责处方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处方的保管期限和处方保存的
方式,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持各种处方规范、安全、统一的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生处方管理活动。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
第三条医师应当在诊断基础上,并经确切判断患者需要使用药物治疗时,才能开具处方。
第四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和职称;
(二)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和病历号;
(三)药物名称、规格、用法、用量和使用周期;
(四)开方日期和医师签字。
第五条处方应当采用统一的格式,字迹清晰,不得涂改、遗漏。
第六条处方的存档应当按要求保存,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处方审核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岗位,负责审核临床医生开具的处方。
第八条处方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处方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审核人员应当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处方执行
第十条患者持有效处方前往药房购买药品时,药店应当核实处方的真实性,并按照处方提供药品。
第十一条药店在供应药品时应当严格按照处方要求提供药品,不得进行虚假出售或替换。
第五章处方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处方管理和药品使用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处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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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建设有限公司
厨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厨房管理,节约管理成本,保证伙食质量。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行政部负责。
第二条厨房环境与卫生要求
(一)厨房应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符合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
(二)厨房应定期开展除“四害”等卫生防疫工作,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
(三)厨房灶台干净,地面无积水,周边排水良好,餐厅桌面、地面卫生干净,剩饭剩菜及时清理并外运。
(四)保证厨房作业区设施设备卫生干净,各类用具摆放有序,定期消毒。
(五)员工个人餐具在使用完毕后,应洗净入柜,不得随意摆放。
(六)行政部后勤主管应定期检查督促厨房做好水、火、电、卫生的“四检”工作。
第三条食品卫生要求
(一)厨房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用于制作的肉、蛋、蔬菜等材料应清洗干净。
(二)采购食物应做到无腐烂变质,生熟分开,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
(三)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期限的食品。
(四)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四条厨房工作人员要求
(一)厨房工作人员必须确保身体健康,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厨房工作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换衣,仪表整洁。
(三)上班时间必须按规定穿工作服,配带厨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四)食品加工区内严禁吸烟。
第五条食物采购程序
(一)厨房用食品应按计划进行采购。由主厨做好每周菜单,由行政部后勤主管按照人员数量和下周菜单,以及所需主食、辅料、水、煤气等做好每周采购计划,报行政部负责人审批。
(二)非定点供应食品由行政部后勤主管或安排专人按照货比三家,质优价廉原则进行采购(每周2-3次)。采购回来的食品由行政部派专人进行验收,并在采购清单或售货单等报销用凭证上签字。
(三)定点供应的食品由行政部后勤主管负责组织验收,入库和结算货款。
第五条员工就餐安排
(一)每日开餐时间:
早餐:07:30-08:30;
中餐:12:00-13:00;
晚餐:18:00-07:30(周六提前至17:30)。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就餐时间。
(二)员工就餐采取分餐制,其中米饭、汤、凉菜自取
任食,菜由厨房工作人员分配。自取食物应量力而行,防止浪费。
(三)员工就餐应文明礼让,自觉排队,剩饭剩菜应置于指定垃圾桶。就餐时严禁随地吐痰、嬉戏打闹、大声喧哗。
(四)各部门如有会议、客人来访或接待需要在厨房就餐应尽可能在就餐时间1小时之前告知后勤主管,如需加菜,应提前2个小时告知后勤主管。
(五)厨房管理人员应留意固定会议时间的参会人员是否按时就餐,如错过就餐时间,应注意留存饭菜或再行准备食物。
(六)外勤人员如需留餐,应在就餐结束时间之前电话联系后勤主管安排厨房留餐,如留餐食物不够,厨房应再行准备食物。
(七)外勤人员如无法回厨房就餐需要在外就餐时,应在厨房就餐开始时间1小时之前告知后勤主管减餐,以免浪费食物。
(八)外勤人员误餐补助标准为人民币20元/每人/每
餐(澳门为40澳门元/每人/每餐),报销的有关票据应需后勤主管签名,未按规定时间告知后勤主管减餐者不予报销误餐费。
第六条食品营养要求
(一)厨师应在每周六前制定下周菜谱并报后勤主管审批。
(二)每周菜谱应注意营养搭配,确保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等营养物质均衡。
(三)早餐应配备豆浆、稀饭、油条、包子、炒粉、炒面、汤粉、鸡蛋、面包等食物,每餐应不少于四种食物。
(四)中餐和晚餐应不少于三菜一汤,其中鸡鸭鱼肉类菜肴与青菜应适当搭配。
第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