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宜府字[2016]46号【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1【实施日期】2016.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字〔2016〕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抓好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2016年6月21日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根据省、市有关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6〕1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扶贫开发中的托底作用,协同解决农村贫困人口脱贫问题,确保我市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农村困难群众脱贫致富为主题,以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有效衔接为主线,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型、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的思路,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与其他扶贫政策一起形成合力,编密织牢一张“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工作目标2016年-2018年,全市社会救助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部分指标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农村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进一步强化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处于重度贫困农户的重点保障,2018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2019-2020年,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保障扶贫成果,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基本生活有坚实保障,让农村困难群众一个都不落、一个都不少地同步全面小康。
(三)基本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宜府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宜府发〔2009〕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宜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行为,根据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和省民政厅等厅局联合下发的《江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赣民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一)配偶;(二)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三)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已婚和未婚的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病因残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四)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六)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局和宜阳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明月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社会事业科(以下简称三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新变化、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社会化、亲情化、专业化水平,省民政厅对《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2020年10月9日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认定标准第六章资金发放第七章动态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对持有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应保尽保。
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公开公平公正。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三)动态管理。
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统筹兼顾。
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18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14日宜春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4〕46号),以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别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发〔2015〕1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病后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
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适度救助。
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公开公正。
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制度衔接。
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资源统筹。
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56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20日宜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我市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二)坚持普惠共济、公平享有的原则;(三)坚持政府、社会、个人分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五)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六)坚持统筹后参保城乡居民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均为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率稳定在96%以上。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缴费工作。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待遇结算等经办工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2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2016年6月21日宜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6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原则:(一)托住底线。
根据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应救尽救,分类施救,量力施救,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统筹衔接。
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凝聚最大合力。
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平公正。
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规范救助操作流程,确保救助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
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就医信息资源共享,增强救助时效。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14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3月27日宜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赣发改社会〔2013〕537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大病保险整合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保障水平。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及监管指导。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市级统筹,政策统一。
做到筹资标准统一、保障水平统一、资金管理统一、支付范围统一、结算管理统一和信息化建设统一,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运行。
(四)责权明晰,风险共担。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宜府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一日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统筹层次第三条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成年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二)未成年居民: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居民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上仍在本市范围内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实行属地管理。
市中心城区除市以上(含市直)单位管理的大、中、小学学生、各类职业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参加市本级统筹外,其他居民集中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2.22
•【字号】宜春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号
•【施行日期】2021.03.2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24日起施行。
市长严允
2021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决定对《宜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
本决定自2021年3月24日起施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西宜春市最低工资标准
编号:________________ 江西宜春市最低工资标准
江西宜春市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从7月1日起,江西省宜春市将对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宜春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将由1150元/月调整到1300元/月。
新调整后宜春市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1、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适用二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00元,非全日制用工调整为13.0元/小时;
2、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适用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10元,非全日制用工调整为12.1元/小时;
3、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铜鼓县适用四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60元,非全日制用工调整为10.6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不包括的部分: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和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按照规定,凡与宜春市辖区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工资不能低于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未达到新
标准的应调增到新标准。
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2022年宜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2022年宜春市最低⼯资标准是多少
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平是不⼀样的,各地的消费⽔平也有⾼有低,所以全国没有统⼀的最低⼯资标准,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低⼯资标准。
那么2022年宜春市最低⼯资标准是多少,店铺⼩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2020年宜春市的最低⼯资标准是多少
2020年宜春市的最低⼯资标准为: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最低⼯资标准1580元/⽉,⾮全⽇制⽤⼯最低⼯资标准15.8元/⼩时;棒树市、丰城市、靖安县、奉新县、⾼安市、上⾼县、宜丰县、铜⿎县⽉最低⼯资标准1470元/⽉,⾮全⽇制⽤⼯最低⼯资标准14.7元/⼩时。
⼆、最低⼯资构成要件
最低⼯资标准,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维持劳动者本⼈最低⽣活的费⽤,即对劳动者从事⼀般劳动时消耗体⼒和脑⼒给予补偿的⽣活资料的费⽤。
2、劳动者平均赡养⼈⼝的最低⽣活费。
3、劳动者为满⾜⼀般社会劳动要求⽽不断提⾼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平所⽀出的必要费⽤。
综合以上介绍,2022年宜春市的最低⼯资标准分为两个区域,袁州区等区域的最低⼯资标准为1470元/⽉,⾮全⽇制⽤⼯最低⼯资标准14.7元/⼩时。
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1]1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一条为弘扬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待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常年居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持《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等法定有效证件享受本办法所列优待。
第三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严禁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助发展老年事业,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老龄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二)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三)支持、引导、组织社区开展老年服务工作;(四)推动社会各方面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等公益事业。
低保补贴标准是多少
低保补贴标准是多少低保补贴标准是指国家对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低保补贴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而定的。
那么,低保补贴标准具体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低保补贴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的。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低保补贴标准会相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低保补贴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这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的物价水平相对较高,居民生活成本也更高,因此低保补贴标准需要相应提高以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物价水平相对较低,居民生活成本也较低,因此低保补贴标准相对较低。
其次,低保补贴标准还与居民收入水平有关。
一般来说,低保补贴标准会根据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来确定。
收入较低的地区,低保补贴标准会相对较高,以帮助更多生活困难的居民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而收入较高的地区,低保补贴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在中国,各地的低保补贴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低保补贴标准会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以确保生活困难的居民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同时,低保补贴标准还会根据通货膨胀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以保持其实际购买力。
需要注意的是,低保补贴标准并非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政府会根据通货膨胀率、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来对低保补贴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总的来说,低保补贴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而确定的。
它旨在帮助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希望各地政府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低保补贴标准,让更多的生活困难的居民受益。
江西省农村低保标准
江西省农村低保标准
江西省农村低保标准是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的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
根据江西省相关文件规定,农村低保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物价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科学确定并动态调整,以保障低收入农户的基本生活。
首先,江西省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不同地
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农村低保标准也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
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低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以满足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低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以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效益。
其次,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还应当考虑居民的收入水平。
低保标准的确定不能
脱离当地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应当充分考虑到低收入农户的实际生活困难。
在确定低保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就业情况、家庭人口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低保标准,以保障低收入农户的基本生活。
最后,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还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低保标准的
确定应当围绕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展开,保障低收入农户的基本生活水平。
在确定低保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食品、衣着、住房、医疗、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科学合理确定低保标准,以满足低收入农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综上所述,江西省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
民的收入水平和基本生活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以保障低收入农户的基本生活。
希望相关部门在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低保标准,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农户的基本生活。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和《藏族自治州农村居民x低生活保障办法》(第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基本生活需求;(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三)公平、公开、公正;(4)农村居民X低生活保障坚持法律支持、扶持、扶持、xx救助相结合,xx 救助与社会救助、扶贫开发相结合,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衔接。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三条县域农村居民低生活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1700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分类保障(一类95元/月/人,二类69元/月/人)。
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进行调整。
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四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X-low生活标准的,可以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农村居民X-low 生活标准。
第五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旨在保障农村家庭的基本生活,实行家庭制。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的人。
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和未婚子女。
此外:(一)因疾病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可以算作另一个家庭;(二)已婚子女按另一家庭计算;(3)事实上,无人照顾的孩子可以算作另一个家庭;(4)服兵役者和囚犯不包括在家庭成员中。
第六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X低生活补贴,或暂缓办理相关手续:(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劳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不能自食其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校学生除外)。
(二)因买房、建房、经商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法定赡养、照顾(抚养)义务人有经济能力但未履行赡养、照顾(抚养)义务的。
(四)家庭成员有非经营性机动车、商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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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
施细则
宜春市关于印发
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的通知
(宜府发〔〕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为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是指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施救助的制度。
城市低保实行按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与居住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予以发放的办法,同时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第三条实施城市低保,应坚持以下原则:(1)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2)属地管理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各级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第四条市民政部门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1)制定全市城市低保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2)编制城市低保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必须品的消费水平,向政府提出调整中心城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的建议,并负责承担县(市)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备案工作;
(4)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的城市低保工作;
(5)编制全市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对全市低保资金提出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设立低保咨询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全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城市低保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8)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出台城市低保配套优惠政策,组织、协调和指导社会救助机构对中心城区低保特困户实施扶助、救济;
(9)负责城市低保统计工作和低保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工
作;
(10)制定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条县级民政部门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1)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编制低保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低保工作;
(2)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居民每月人均最低生活消费水平,拟定当地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并负责当地低保适时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3)编制年度低保资金需求计划,并向政府提出低保资金的分配意见,实行资金监管;
(4)审批低保对象,核发证件;
(5)指导、督促、检查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的低保工作;
(6)及时向上级反映低保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受理公众有关低保工作的咨询与投诉,并对群众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7)负责低保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加强档案管理;
(8)负责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六条街道(乡镇)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1)负责申请低保家庭的情况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低保
工作有关资料;
(2)发放低保款、物及有关证件;
(3)定期核查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并实行动态管理;
(4)组织有一定专长或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性服务和社会公益性劳动;
(5)为居民提供低保政策咨询服务;
(6)对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7)与劳动部门联系,为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劳动就业机会或参加业务技能培训;
(8)负责管理低保对象档案,及时上报有关低保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1)接受居民低保申请,收集申请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并认真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登记表》;
(2)负责对申请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审意见;
(3)负责将初步评审确定的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张榜公布,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4)根据张榜公布结果,协助符合条件的对象认真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由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申报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