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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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规定(试行)

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规定(试行)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郑建〔2007〕102号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及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到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河南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06]82号)以及《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2007]8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实用文档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古建园林工程。

维修改造工程和拆除工程也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06]82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考评费(以下简称“现场考评费”)是指企业为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实施需要测算核定超出基本费部分的费用。

第四条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的内容详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附件一)。

第五条现场考评费实行单项工程测算制度。

承包单位应做到事前计划、单独核算;发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认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过程监督;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测算核定、签发费率。

实用文档第六条承包单位应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单独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方案应包括相关设施的施工简图。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题: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郑建文〔2007〕8号颁布时间:2007年2月25日浏览:3578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郑建文〔2007〕8号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古建园林工程、拆除工程应严格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购置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三、郑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核定工作。

县(市)、上街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工作,测算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

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工程不得计取现场考评费。

四、安全管理机构应对发包单位支付及承包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发包单位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安全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六、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图(概)预算和投标报价时应按规定单独列项并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1)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1)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于2019年10月14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19年10月15日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郑州市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市实施联合验收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至±0阶段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规划核实。

第二章建设工程放验线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并出具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放线成果。

建设工程放线应符合以下情形:(一)建设工程现场已经做好施工准备;(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关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位置。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实测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实测:(一)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至±0阶段,地下建筑施工至覆土前;(二)建设工程(市政管线)施工至覆土前;(三)建设工程(市政道路)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且场地应保存好固定的放线标志。

河南郑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问题汇总

河南郑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问题汇总

1、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郑州市开始实施的时间?答:郑州市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招标和已签订合同的按原约定执行。

2、采用2002年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年市政工程综合基价、2003年安装工程综合基价进行计价时,以何为基数扣除临时设施费?答:按文件规定,一律以人工费(定额工日*21元)为基数*3.8%,用于扣除临时设施费,并视为调差,在取费程序价差栏内单列。

3、豫建设标〔2006〕82号文中所说的“有关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或拦标价以及投标报价时,应按规定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全部费用。

”中的“足额计取”如以建筑工程为例,指的是费率表中的2.08%还是3.67%?答:“足额计取”指的是按费率表中的3.67%计取。

4、郑建文(2007)8号文中附表1下面注解2中的人工费是否要按郑建办(20 08)20号文件进行调整,由34(元/工日)变成43(元/工日)?答:测定时是以34(元/工日)为基数,所以不再调整。

5、郑建办(2007)36号文件中用于扣除临时设施费的定额人工费(定额工日*2 1元)为基数*3.8%,其中的人工费是否要按郑建办(2008)20号文件进行调整,由21(元/工日)变成43(元/工日)?答:按文件规定以定额工日21(元/工日),不再调整。

6、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如何参与取费?答:在施工措施费下单独列项,列入税前,只计税金。

7、造价办何部门具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核定?答:建筑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核定工作由土建安装解释室负责;市政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核定工作由市政解释室负责。

8、县区的工程要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到何处申报?答:县(市)、上街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工作,测算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

9、什么情况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考评费?答: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及市级以上)安全通报批评的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建设工程不进行过程安全评价和安全评价不合格的,以及现场未经考评、测算的工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中的现场考评费。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保护,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基坑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报告书制定安全监测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周边环境的安全监测。

未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和制订安全监测方案的,属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

第四条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一)涉及周边环境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影响周边环境安全;(二)毗临高压线、高架桥、高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状况;(三)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含围墙、护坡、挡土墙)的影响;(四)施工方法对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市政道路等公用设施的影响;(五)靠近水体、油库、地下管线、人防坑道、堤坝、危险品库、军事设施、测量标志的状况;(六)桩基施工、深基坑施工、顶管施工、隧道及盾构施工、地下建筑物和施工降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七)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选址是否合理,且应符合城市环境要求;(八)施工现场脚手架、高支模、塔吊、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等重大危险源对周边建(构)筑物、电缆、通讯、居民、行人、道路、车辆、集贸市场、幼儿园和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影响;(九)施工中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程度;(十)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源情况。

郑州市建筑工程技术规定(11年3月2日)

郑州市建筑工程技术规定(11年3月2日)

第三章建设工程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第一条【建设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条【规划资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三条【多方案比选】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内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建设用地大于5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单体设计方案,2万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单体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做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节建筑间距第四条【一般要求】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五条【日照标准】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

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建设项目基地直接相邻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新建住宅由于建筑布局、建筑体型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而造成的自身日照遮挡,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做日照要求。

(二)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居住类建筑不满足居住区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协商解决,并将相关协议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注:京祖局长认为协议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应设立最低日照要求限制,作为协议的前提。

第六条【具体要求】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附表三):(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间距不应少于20米。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1、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将不定期邀请有关部门按《郑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等要求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的,DFD即可勒令其停工整改。

2、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设置“五图一牌”,标牌的内容及形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施工现场应有恰当的标语和安全警戒标志。

标语标牌由施工单位拟定,交甲方(或项管)现场代表审定批准后付诸实施,切勿乱写乱画以及随意张贴悬挂。

4、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门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证明身份的证卡进出,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证卡由施工单位拟定内容及形式,交由甲方(或项管)审定批准后实施。

5、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内及临时租用地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布置临设,并将总平面布置图交由甲方审定批准后,方能付诸实施。

6、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工地周边50米、出入口100米内无垃圾、污水,保持工地周边整洁。

7、施工现场应确保进出道路通畅、平整、坚实,有回旋余地,施工污水沉淀排入甲方指定的地方。

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施工机具设备,减少二次倒运与搬迁,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筑物内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

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处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

在施工作业面,工人操作应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

9、施工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病工作;职工食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标准,并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先体检、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现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及时救治的同时向甲方告知。

10、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郑政文〔2024〕106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24〕106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遴选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七章考核奖励第八章附则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郑州实践的带动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遴选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导检查、考核奖励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和带动支撑作用,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联动推进、重点保障”的原则,实行全周期管理服务保障。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是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日常工作,具体由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的遴选、协调、服务、监测、督导、考核等工作。

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由涉及市重点项目的行业主管、要素保障、审批服务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细则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细则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_共10篇完整篇.doc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_共10篇完整篇.doc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_共10篇范文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摘要)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三、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四、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全面提升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的建设管理,为现场施工人员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树立建设工地的良好形象,美化、亮化市容、市貌,积极推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及《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以下简称临建设施)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及拆迁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建设的施工围挡、办公生活用房、厨房及卫生间、材料加工棚和仓库等临时设施。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拆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拆迁工程的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区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居民自建房屋等其它建设工程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军事、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按照主体工程“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其专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郑州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及各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其他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进行检查时,应当告知或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五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能满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的要求,不得占压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6号【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5【实施日期】2020.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郑州市建筑施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郑州市建筑施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郑州市建筑施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郑州市建筑施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企业、各有关单位: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令)、《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办〔2018〕31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67号)要求,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

通过各单位组织申报推荐,经严格审查,确定了郑州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共285人。

现将专家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从2018年12月9日开始,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通过来电或书面形式进行反映,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施工单位组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的,应从公布的专家库相关专业中按要求抽取专家。

按照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项目应抽取5位以上(含5位)专家,特别重大、复杂、混合型项目应适当增补专家。

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对“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联系电话及传真:67886517,邮箱:**************。

附件:《郑州市建筑施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2018年12月6日——结束——。

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郑建安〔2012〕38号

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郑建安〔2012〕38号

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树立先进典型,比学创优,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全市建设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依据及申报条件(一)评审依据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评审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豫建建〔2005〕172号)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规定进行检查评审。

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

市区内房建工程由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巡检科室,市区内市政地铁工程由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市政地铁科,郑州新区建设工程由郑州新区分站巡检科科室,县(市、区)建设工程由所在地县(市、区)建设局分别择优推荐,市建设安全监督站组织评审,报市建委核准发文公布。

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授予建设项目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监理单位。

- 1 -(二)申报条件1.申报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为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各类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模达应到下列标准之一:1.1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建安工程量300万元以上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1.2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并且由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1.3由建筑企业承建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类桥梁、基础设施、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1.4 在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备案许可的各类市政道路、下穿隧道、轨道交通工程;1.5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1 第二节建筑间距.................................................2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5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7 第五节建筑基地旳绿地和停车.....................................8 附录..............................................................10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行城镇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都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河南省<都市规划法>实行措施》、《郑州市都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都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旳都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旳《郑州市都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旳区域;本规定所称旳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改江河湖渠、变化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第四条建设工程旳规划设计应当按经同意旳详细规划执行。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应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全过程实施信息化管理,是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的有效措施,现将《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促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郑州市数字化城市建设要求,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是指借助专用无线通讯网络,应用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集中实时监管,包括安全措施备案网上申报、审批管理、档案管理以及远程视频采集、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录像等。

第三条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管理,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应用监督.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指挥监控中心。

通过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可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整体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状况进行集中管理、监督,并可对施工现场摄像机进行远程操作,以实现对施工现场进行全天候实时监控。

第五条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单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m2及其以上或群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 m2及其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在工程开工前或目前工程形象进度在50%以下的建设工程均须应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设计、安装委托书(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书面承诺的附件,一并提供给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注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业经2009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九年四月十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郑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机动车辆排放污染物检测和对违反机动车辆污染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实施。

第三条郑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和辐射环境影响工作的有关管理工作(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除外)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委托郑州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实施。

第四条郑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娱乐场所管理、音像制品管理、营业性演出管理、电影管理、美术品管理等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第五条郑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文物稽查大队实施。

对违反《郑州市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再委托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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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新版安全资料管理规定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职责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类第五章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A类)内容与要求第六章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B类)内容与要求第七章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C类)内容与要求第八章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编制与组卷第九章附则附件A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用表附件B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用表附件C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用表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实施蓝天行动,保护环境质量,实现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铁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1.3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行业安全具体监管业务可依法委托其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并依法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1.4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5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全面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达标水平。

1.6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1.7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7.1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检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状况及涉及现场施工安全的法规、规章、规定、合同、承诺等执行情况;1.7.2询问并查证有关人员职业资格、岗位证件及其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1.7.3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术语2.1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施工安全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包括施工现场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职业防护、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创建达标等资料。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职责3.1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通用职责3.1.1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逐级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岗位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负责。

3.1.2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建档,并妥善保存。

3.1.3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主管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3.2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3.2.1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3.2.2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文明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负责按计划及时专项支付。

3.2.3 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负责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3.2.4督查、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3.3 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内容3.3.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安全备案手续3.3.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制度3.3.3建设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组织机构3.3.4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及履行职责情况3.3.5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协议及安全责任承诺3.3.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3.3.7总承包、分包方相关资质、资格审查资料3.3.8项目周边安全环境评价、安全评估资料3.3.9基坑开挖及支护方案3.3.10项目扬尘污染整治方案3.3.11现场安全监控摄像相关管理资料3.3.12规划场地管线、建(构)筑物资料3.3.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记录3.3.14安全审查检查记录3.3.15安全验收记录3.3.16安全奖惩记录3.3.17安全例会记录3.4 监理单位管理职责3.4.1 负责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

3.4.2 对工程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进行监督。

3.4.3 对施工单位需报送的施工现场安全资料进行审核,并予以签认。

3.5 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内容3.5.1工程准备阶段1施工单位总承包、分包单位的资质有关情况2监理合同3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分工名单4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名册、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5 总监及安全监理培训合格证书6涉及施工安全相关监理制度7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3.5.2施工阶段资料1安全监理专题会议纪要2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3混凝土浇筑报审表4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审查落实情况5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各类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等6安全监理日记7相关旁站记录3.5.3安全监理工作、安全验收记录1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验收核查表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审查资料3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4监理工作联系单5监理工程师通知单6安全事故报告及隐患整改情况报告7工程停工令8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9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验收记录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审批、旁站监理、过程验收记录3.5.4监理总结1安全文明生产施工报告、报表2月、季度安全总结3工程竣工施工安全总结4监理安全报告、报表5安全评价资料3.6 施工单位管理职责3.6.1负责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

3.6.2总包单位督促检查各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

3.6.3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上报。

3.7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技术管理资料共分十三册,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册安全保证第二册安全管理第三册安全教育第四册安全技术第五册安全检查第六册临时用电第七册消防安全第八册机具机械第九册安全设施第十册劳动保护第十一册文明施工第十二册事故处理第十三册安全达标分册目录详见标准软件。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类4.1应严格按照《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施指南》和本规定有关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分类与组卷。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为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A类)、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B 类)、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C类)三大类。

第五章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A类)内容与要求5.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安全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应由建设单位牵头协调办理备案具体事宜。

5.2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行项目主管负责制。

建设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至少应包括以下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协调管理制度,项目环境评估,安全评价制度,安全报监制度,安全投入制度,安全审查制度,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档案制度。

5.3 建设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组织机构建设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应以现场施工管理组织机构为主体,根据项目施工安全管理需要,业主方及总承包方的工程项目安全控制总体系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

5.4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及履行职责情况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管理人员建立名册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5.5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协议及安全责任承诺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施工合同;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监理合同、协议及安全责任承诺等,建设单位应整理归档。

各方应认真落实安全责任承诺制度。

5.6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为认真落实安全施工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存档备查。

5.7 总承包、分包方相关资质、资格审查资料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及相关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个人执业资格、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相关证照的复印件应存档。

5.8 项目周边安全环境评价、安全评估资料(表A8)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及时组织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环境评估报告书制定安全监测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周边环境的安全监测。

未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和制定安全监测方案的,属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

5.9 基坑开挖及支护方案建设单位应将基坑开挖及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归档留存。

单独分包的应将其列为合同方管理。

5.10 项目扬尘污染整治方案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参建单位实施蓝天行动,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并监督扬尘污染整治方案的实施,确保建设项目文明施工并注重环境保护,有效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减少对空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项目扬尘污染整治方案由建设单位归档留存。

5.11 现场安全监控摄像相关管理资料(表A11)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入郑企业)承揽的施工现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对重点部位开展现场监控、在线监督、决策辅助,形成全面覆盖、实时监控、方便快捷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有效防止违规违章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监控设备安装资料按(表A11)填写。

5.12 规划场地管线、建(构)筑物资料在项目开工槽、坑、沟土方开挖前,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有关资料,移交资料内容应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认可。

如对上述资料有疑议时,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单位根据资料情况组织探查,并有探查记录。

如探查有差异时,建设单位应报请相关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确认后,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后方可施工。

5.1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记录(表A13)建设单位应按法规要求、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应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5.14 安全审查检查记录(表A14)包括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的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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