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榨菜罐头等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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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榨菜罐头等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
复
【标 签】榨菜罐头等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1997﹞509号
【发文日期】1997-12-18
【实施时间】1997-12-18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你局《关于对出口榨菜罐头产品适用出口退税率问题的请示》(肇国税发[1997]81号)、《关于明确凉粉罐头、燕窝龟苓膏产品退税率的请示》(肇国税发[1997]64号)、关于请求明确鲮鱼罐头产品退税率的请示》(肇国税发[1997]63号)悉。关于榨菜罐头、凉粉罐头、燕窝龟苓膏、鲮鱼罐头等产品的适用退税率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榨菜罐头、凉粉罐头、燕窝龟苓膏、鲮鱼罐头等产品的生产流程符合罐头食品的生产工艺,属于罐头食品,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因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未列明的榨菜罐头、凉粉罐头、燕窝龟苓膏、鲮鱼罐头等产品,凡按17%税率征税的,出口后可按9%退税率办理退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废止内容与依据:
1.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61号)的规定,本文自2007年0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录(第一批)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27号) 的规定,本文自2008年01月29日起全文废止。
3.根据《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一)》(汕国税发[2008]11号)的规定,本文自2008年01月24日起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