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船舶租用合同概述

一、船舶租用合同

(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

1、含义。船舶租用合同(Charter Party)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种类。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和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 Charter Party)两种形式。在一些国家还包括航次租船合同。

(二)船舶租用合同的订立

1、船舶租用合同一般都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28条的规定,无论是定期租船合同还是光船租赁合同,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2、实践中的做法。船舶租用合同通常是在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格式基础上,对格式中所列条款,按双方意图进行修改、删减和补充而达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协议。

二、关于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

(一)有关规则的国际现状

1、目前,国际上没有关于船舶租用合同的国际公约。

2、英美国家的法律对此种合同不作规定,双方当事人按“合同自由”原则商订合同。

3、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对此种合同并不作规定,或不作强制性规定。

(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1、规定。我国《海商法》第6章规定了船舶租用合同,其中第127条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2、规定的性质。有关规定均为任意性条款。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P187-188

(一)船舶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P187

1、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又称期租合同。

2、我国《海商法》第129条所作的定义。为“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P188

1、船舶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船员,负责船舶航行和船舶内部管理事务,并负担船舶的日常固定开支(Daily Cost)。

2、承租人有权指挥船舶营运,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该营运费用称“航程使费”(V oyage Cost)。

3、船舶出租人获得的报酬是租金,而不是运费。

4、船舶出租人保留对船舶的占有权和处分权,但承租人对船舶有使用权和

收益权。

(三)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格式

1、目前,国际定期租船合同格式较多。

2、美国的《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租约代号“土产格式”(Produce Form)。由纽约土产交易所于1913年制定,经过多次修订。1993年修订后,租约代号为“NYPE93”。此格式在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权益的维护上,显得比较公正。

3、中国的《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租约代号:“中租1980”(SINOTIME 1980),由中国租船公司制定。此格式较多地维护承租人的利益。

二、定期租船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P190

(一)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P190-195

1、交付约定船舶。我国《海商法》第131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船舶规范,交船,租期

2.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其他状态,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

承租人: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向船长提出与运营有关的指示。(租船人指示条款)

租船人准时如数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条款)

租船人:有权停租(停租条款)

租船人:在合同期限内可以转租,但应通知出租人,原合同不受影响。

租船人:运送约定的合法货物的义务。运输活动物或危险货物需征得同意。(运送合法义务条款)

租船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航行。(航区条款)

租船人:到期应将船舶以良好状态交还出租人。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货物、财产(主要指燃料)和转租收入享有留置权。(留置权条款)

2、船舶适航性担保责任。我国《海商法》第132条规定:“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

3、履约期间的义务。(1)出租人对船舶适航性的担保责任在船舶出租期间应保持有效。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

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1而且,在实践中,有关费用如修理费由出租人承担。(2)支付应支付的费用。(3)要求船长等服从承租人合理的指示。

4、收取租金,保有撤船权和留置权。按照我国《海商法》第140-141条的规定,(1)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2)在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撤回船舶,请求赔偿;(3)而且出租人还可以对船上的货物行使留置权。

5、船舶转让权。我国《海商法》第138条的规定,见第194页。(1)出租人可以转让其船舶;(2)出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3)原合同由受让人与承租人继续履行。

6、责任和免责。(1)一般适用契约自由;(2)主要责任是上述责任,如船舶适航和维修;(3)免责可以通过协商在合同中明确,也可以径直使用“首要条款”。

(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P195-204

1、支付租金。(1)租金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船费用;(2)但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33条的规定,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的,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

2、按合同约定使用船舶。承租人有权在租期内使用船舶,但要受约定的使用范围的限制,如应在约定的航行区域营运,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等。2

3、提供与营运有关的物料、支付与营运有关的费用。第200页。

4、承租人可以转租。(1)但是承租人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2)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承租人与出租人仍履行原合同,而承租人与第三人则履行转让合同。3

5、按期交还船舶。涉及到还船的通知、时间(如最后航次)、地点、船舶状态等问题。

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

一、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

(一)光船租赁合同的含义P205

1、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 Charter Party)又称“过户租赁合同”(Demise Charter Party),

2、我国《海商法》第144条的规定。“光船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特点P206

1、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一条未配备船员的“”(Bareboat),在租期内船舶由承租人占有,使用、经营,船舶出租人仅保留对船舶的处分权。光船租赁合同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性质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2、责任承担分离。(1)出租人提供空船,承租人负责配备合格的船员,负担一切营运费用、责任和风险。(2)承租人是二船东,由该船发生的海事请求,请求人可以申请扣押该船或承租人自有的其它船舶,但不能扣押船东(出租人)拥有的其它船舶。

1我国《海商法》第134条的规定。

2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35条的规定,承租人用所租用的船舶运输约定的货物以外的货物,以及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而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赔偿因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3我国《海商法》第137条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