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利息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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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会计企业准则银行利息收入会计分录

小会计企业准则银行利息收入会计分录

小会计企业准则银行利息收入会计分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会计企业的数量逐渐增多,其经营范围也逐渐扩大。

在日常经营中,小会计企业需要处理大量的财务事务,其中包括银行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本文将就小会计企业准则下银行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进行探讨。

1. 银行利息收入的确认小会计企业在持有银行存款时,银行会根据存款金额和存期向企业支付利息。

这部分利息收入应该在小会计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得到确认。

根据小会计企业准则的规定,银行利息收入应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而不是在收到利息的时候。

2. 银行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根据小会计企业准则的规定,银行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

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账户贷:利息收入账户3. 具体例子分析假设某小会计企业在某一月份持有银行存款xxx元,银行在月末向企业支付了100元的利息。

那么,在该月末,企业应该进行以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账户 100元贷:利息收入账户 100元通过以上会计分录,小会计企业就能正确地反映银行利息收入在财务报表中的情况。

4. 注意事项在进行银行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时,小会计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会计分录的准确性:会计分录是财务数据记录的基础,因此一定要准确无误地进行会计分录,避免因错误的会计分录导致财务报表的失真。

- 注意利息税的处理:根据税法规定,银行利息收入可能会涉及利息税的缴纳,小会计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注意将利息税正确地计入财务报表。

5. 总结银行利息收入是小会计企业日常经营中常见的财务收入之一,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小会计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小会计企业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分录,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还需要关注利息税的处理,避免因此产生额外的税务风险。

通过规范的会计处理,小会计企业可以更好地管理财务,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财务支持。

以上是关于小会计企业准则下银行利息收入会计分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小会计企业的财务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再谈票据贴现利息会计税务处理差异及其调整

再谈票据贴现利息会计税务处理差异及其调整

靳万一在税务审计或纳税代理工作中,时常发现部分商业银行财税人员,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不知票据贴现利息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因此,在年度终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往往忽视对年末结存或未实现票据贴现利息的纳税调整工作,因而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造成税务稽查补税罚款损失。

为此,有必要熟悉票据贴现利息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及其调整问题。

根据《商业汇票办法》(银发[1994]163号)规定,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银行信贷部门接到有关凭证,应按照银行承兑的要求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即在第一联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内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递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签批的贴现凭证和汇票,经审查无误后,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并填入贴现凭证有关栏内。

贴现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其计算公式如下: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会计部门办理完贴现业务相关手续后,根据相关贴现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规定:对于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通过“贴现资产”科目核算,其中从票面金额中扣除的“贴现利息”,先计入“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贷方;期末结算日,按照当期实际使用贴现资金时间和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从该科目借方结转到各相关期间收益科目贷方;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结存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

具体账务处理是:(一)企业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贴现资产(面值)”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面值-贴现利息),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贴现利息),贷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处理

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处理

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会计准则按权责发生制和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确认收的时间为资产负债表日,下面以债券为利说明。

一、债券可以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收入的会计确认与税法利息收入计算规定不同。

1.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本科目可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1)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成本),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利息调整)。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应计利息),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利息调整)。

银行表外利息会计及税收处理分析

银行表外利息会计及税收处理分析
我国金融业利息收入的确认经历了收付实现制 向权责发生制转变的 过程 , 确认期限也由两年 、一年 、1 8 0天缩短到 9 O 天。对于已经发放的
做好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 2 0 0 9 年度税收 自 查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 企 便函[ 2 0 1 0 1 1 6 号) 将 “ 金融机构 的逾期贷款利息, 未在取得利息收入权利

定条件 的贷款实行核销 即账销案存 ,但银行继续保 留追索权 。财政部
门也从 防范风险和真实反映银行损益 的谨慎性原则 出发规定了银行利息 收入确认 的原则 ,而税务部 门则从保证 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对利息收入 的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做 出了税收的要求。

是新营业税条例颁布后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公布若干废
贷款 ,银行应按 照贷款账面余额 、 合同利率和计息规则 自动计提应收利
息 ,并同时在表内确认利息收入 。 金融业 的上述会计处理主要是基于谨慎性原则 ,无论本金还是利息
只要有一项逾期 9 O 天就视同贷款质量下降 , 银行收益可能面临不确定性 , 因而冲减利息收入并转到表外利息 中核算 。
是说只要企业欠银行 的钱 ,无论企业经营好坏 , 银行均对本息具有追索 权 。但监管部门基于监管和防范银行风险 的角度考虑 ,允许银行对符合

到期 ( 含展期) 后尚未收回的, 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 申 报交纳营业税 。 在实 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2 . 2 0 0 9 年1 月 1日以后 , 按照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及《 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 , 应收未收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理由如下 :
银行表外利息会计及税收处理分析
罗 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 成都

【会计实操经验】利息费用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相关问题解析

【会计实操经验】利息费用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相关问题解析

【会计实操经验】利息费用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相关问题解析(一)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费用的税务处理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

(国税函[2009]777号)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别的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且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6、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国税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关于银行业贷款利息收入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银行业贷款利息收入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贷款 利 息 收 入 的 会 计 核算
三 、 收 政 策 与 会计 核 算 差 异 分 析 税
从 会计 核 算 和 税 收政 策 的调 整 可 以 看 出 , 旧企 业 所 得税 法 下 .税 收 政策 的调 整 基本 上 与 会 计 核 算 方法 的改 变 是 同步 的 , 会 计 处 理 和税 收规 定 已 经趋 同 。但 新 企业 所 得 税 法 颁 布 实 施 后 , 息 收 入 的税 会 差 异 重 新拉 大 。伴 随 着 新 企 业 所得 税 法 的 利 颁 布 与实 施 , 所 得 税 条 例 和 配 套 文 件 已大 部 分 废 止 . 的配 原 新 套 文 件 没 有 出 台 , 成 以下 问题 : 造 ( ) 税 法 下原 本 已缩 小 的 税 会 差 异 重新 拉 大 , 大 地 一 旧 极 增 加 了纳 税 人 因税 收 与会 计 差 异 带 来 的核 算成 本 及 工 作 量
难 以保 证 。 由于利 息 收 入 确认 的税 会 差 异 是一 种 产 生 递延 税 负 债 的 时 间性 差 异 ,从 持 续 经 营 法则 来 看 并 未 影 响 税 收 收 入 , 但 由此 增 加 了银 行业 财 务 核 算 成本 、 税成 本 、 税 务 机 构征 管 、 纳 及 稽查 的成 本 。 ( ) 照 目前 的 纳税 申报 制 度 , 度 预 缴 是 依 据 当季 实 二 按 季 际利 润额 计 算 缴 纳 实 际 上 银行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已确 认 的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季 度 在 预缴 时 已经 纳 税 。 有 的税 会差 异 则 是在 年 度 汇 算 清缴 进 行 调 所 整 , 在 总机 构 所 在 地统 一补 ( ) 缴 , 将 直 接造 成 所 得 税 并 退 税 款 缴纳 不 平 衡 。

一张表掌握非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

一张表掌握非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

一张表掌握非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非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与支出会计、税务处理其实比较绕,要处理得好是一门技术,今天将相关政策整理一张表给大家,收利息方和支利息方请对号入座。

总结:一、会计处理:两方均权责发生制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增值税:①按合同收款时间确认、②发生应税行为收到款项、③如果提前开具发票,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者孰早!!2、企业所得税按合同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三、税前抵扣:1、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2、企业所得税:凭发票扣除,无发票原则上应纳税调增,在取得发票时追溯扣除。

具体关注公众号,即将推出《一张图让您掌握“应取得未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因此,不能抵扣增值税,最好不要取得增值税专票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票发票一定进项转出。

小案例:2019年1月1日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年利率8%,利息支付方式:到期还本付息。

1、会计处理:➡️甲方:2019年至2021年每年计提利息支出8万元,2021年12月31日实际支付利息24万元,取得24万增值税普通发票。

➡️乙方:2019年至2021年每年计提利息收入8万元,2021年12月31日收到利息24万元,给甲方开具24万增值税普通发票。

2、税务处理:➡️甲方:2019年至2020年利息支出8万,未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增;2021年取得发票24万元,当年汇算不调整,追溯2019年和2020年汇算调减。

【更正申报】➡️乙方:2019年至2020年利息收入8万,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每年纳税调减8万;2021年达到纳税义务时点,当年确认利息收入8万,需纳税调增16万开具24万元。

会计经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实例

会计经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实例

国债利息收入计算实例例:某企业多次购买国债,2014年1月1日购1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2014年2月1日购5万张,价格106元/张;2014年3月1日购10万张,价格110元/张。

不考虑税费问题。

2014年5月1日转让16万张,转让价格120元/张,手续费率0.1%;2014年6月1日转让剩余国债9万张,转让价格125元/张,手续费率0.1%。

该国债票面年利率4%,每张面值100元,到期时间为2016年10月30日。

该企业将上述国债核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国债转让成本。

解答:企业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1.2014年1月1日购买国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000贷:银行存款10002.2014年2月1日购买国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30贷:银行存款5303.2014年3月1日购买国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100贷:银行存款11004.2014年5月1日出售国债借:银行存款1918.08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640投资收益278.08会计核算投资收益=16x120-16x120x0.1%-10x100-5x106-1x110=278.08(万元)假定企业按先进先出法核算国债利息收入=10x100x(4%÷365)x120+5x100x(4%÷365)x89+1x100x(4%÷ 365)x61=18.70(万元)利息收入=2000-1000-300=700(万元)5.2014年6月1日出售国债:借:银行存款1123.88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990投资收益133.88会计核算投资收益=9x125-9x125x0.1%-9x110=133.88(万元)假定企业按先进先出法核算国债利息收入=9x100x(4%÷365)x92=9.07(万元)两次转让,会计计算的利息收入=18.7+9.07=27.77(万元)税务计算:该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x(适用年利率÷365)x持有天数。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及借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及借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支付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包括投资人对企业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八条: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可见,这里的权益投资金额就等于会计上所有者权益项目下所有非负数项目的数值之和。
企业向非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计算公式: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非关联方借款利息×(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实际执行利率)
例1:甲企业2010年1月1日因资金困难,向非关联自然人王某借款100万元,向非关联丁企业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10%,该年度共支付利息30万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7%,则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00+200)×7%=21(万元),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00+200)×(10%-7%)=9(万元)。
例2:股东A、B于2009年1月1日共同出资成立乙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A、B认缴出资分别为40万元和60万元。乙公司章程规定,A首次出资20万元,B首次出资30万元,余额均在2009年12月31日前缴足。

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企业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期间, 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 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收入, 应当作为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第一种情况, 摊销溢价: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借:应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贷: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面值×票面利率)贷: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第二种情况, 摊销折价: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借:应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贷: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面值×票面利率)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贷: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

为此, 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则, 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要求。

会计学的学习, 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 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 通过分析实质, 找出核心要点。

要深入钻研, 过细咀嚼, 独立思考, 切忌囫囵吞枣, 人云亦云, 随波逐流, 粗枝大叶, 浅尝辄止。

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

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

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一、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与涉税问题分析会计准则规定利息收益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收益。

在核算债券利息收益时,要注意会计分类的区别。

企业会计制度将债券投资根据投资期限分类为短期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新会计准则根据债券投资的目的,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类。

不论如何分类,在确认利息收益时,会计准则均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能够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是指债权性投资。

企业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该注意如下两个方面。

1.该金融资产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者可确定,投资人不需要承担重大收益风险。

2.企业有能力并且有明确的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投资人有足够的财务资源,支持他将投资持有到到期日,并且在没有发生不能控制或者难以合理预计的重大事情时,投资人不会改变持有到期的最初意图。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及相关交易费用计价。

其中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它必要支出。

企业可以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反映该项投资的增减变动。

例:申宏公司于20×7年1月1日以210 184元溢价购入了杨林公司当日发行的3年期、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200张,每张面值1 000元,票面利率为10%,另外支付相关交易税费300元,该债券于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各付息一次。

发行时的市场利率为8%。

(1)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调整(溢价)金额:支付的总价款 210 484减:债券投资成本 200 000利息调整(溢价) 10 484(2)购入债券时, 申宏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本金200 000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溢价)10 484贷:银行存款210 484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投资资产,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计税基础;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其计税基础。

会计经验:利息收入会计分录说明

会计经验:利息收入会计分录说明

利息收入会计分录说明
如果是手工帐,两个分录都可以: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或
 借:银行存款(红字)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
 如果财务软件做帐,会计分录必须是:
 借:银行存款(红字)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
 借:银行存款633.32
 贷:利息收入633.32
 问题补充:
 收的存款利息不是不应该报税么?我们的利息收入科目记得一般都是收的贷款利息,收的银行存款利息可以和收的贷款利息混合么?那不是要报税的
 1、如果收的是贷款利息,要计入利息收入科目,并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作者:小陈税务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利息收入包括哪些内容——正常理解的借款性质的利息收入(金融保险企业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冲减财务费用)——正常理解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冲减财务费用)——不构成权益性投资的资金,特别是关联企业——证券利息官方说法:企业所得税法上所称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二、“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的处理“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需要确定收入,一句话总结一下“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就是利息支出方能否得到抵扣,比如超过资本弱化比例,或者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税务不做亏本生意,也就是收入要缴税,但是不让抵扣。

文件依据: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会计处理金融保险企业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的;对于一般的工商企业而言,专门性的对外借款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的,银行存款等利息收入则直接冲减“财务费用”科目。

四、特殊规定《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特殊利息收入营业税规定综述:——自有资金,有偿拆借,征营业税,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自有资金,无偿拆借,不征营业税,——统借统还,赚钱(就是高于银行利率),全额征营业税,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统借统还,不赚钱(就是等于银行利率),不征营业税,具体解读如下:(1)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是否缴纳营业税分析如果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的,区分无偿占用和有偿占用两种情况来征税。

会计准则利息收入账务处理

会计准则利息收入账务处理

会计准则下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一、利息收入确认
在会计准则下,利息收入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当企业因提供贷款或其他金融资产而取得利息时,应在实际收到款项之前确认为收入。

具体来说,企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或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收入,同时还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金融资产是否已到期或是否具备其他收回条件。

二、利息收入计量
利息收入的计量应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利息收入的金额,并根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得出。

在某些情况下,如贷款提前偿还或延期支付等,企业还需要对利息收入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利息收入核算
在核算利息收入时,企业应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账簿,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以便准确记录和核算利息收入。

在确认利息收入时,企业应按照相应的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并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四、利息收入列报
在财务报表的列报中,企业应将利息收入单独列示,以便清晰地反映企业的盈利状况。

利息收入应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按照相应的会计期间进行列报。

此外,企业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利息收入相关的信息,如金融资产的种类、利率等。

五、利息收入税务处理
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企业应遵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利息收入应缴纳所得税,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时缴纳税款。

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等,企业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开发成本产生的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开发成本产生的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开发成本产生的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在企业开发新项目或产品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成本,其中包括开发成本。

而在项目开发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的利息收入。

那么,开发成本产生的利息收入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关于开发成本1.1 开发成本的含义我们要明确开发成本的含义。

开发成本是指企业为开发新项目或产品而发生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力成本、材料成本、间接费用等。

在会计上,开发成本通常被资本化,即作为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摊销。

1.2 开发成本的计量开发成本的计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进行合理的成本分配和核算。

这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会计和财务管理能力,以保证开发成本能够准确计量,并能够合理地反映在财务报表上。

二、开发成本产生的利息收入2.1 利息收入的产生在项目开发的过程中,企业往往需要借款进行资金筹措。

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是需要计入项目总成本的一部分的。

而在同样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也会将闲置的资金进行投资,从而产生一定的利息收入。

这些利息收入是对项目总成本的一种补充,而且也属于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一部分。

2.2 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那么,开发成本产生的利息收入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一般来说,根据会计准则,这部分利息收入应当被视为项目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表,从而影响企业的净利润。

而在资产负债表中,项目的开发成本仍然按照原有规定进行资本化,并按照摊销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3.1 对于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我认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在企业项目开发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很多复杂的情况和变化。

会计处理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需要。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以确保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能够准确、合规地进行。

3.2 对于利息收入的处理,我认为企业应当在计量和会计处理上要求严格。

利息收入是企业发挥资金优化管理的一种方式,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

利息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

利息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

利息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利息收入会计分录是公司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根据贷款协议约定收取的利息收入的记录和处理。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利息收入会计分录的做法。

利息收入是公司的一种非经常性收入,通常是由于公司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或债券等形式的借款而产生的收入。

根据会计原则,当利息发生时,公司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记录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有两个方面,分别是借方和贷方。

首先,我们来看利息收入的借方会计分录。

根据会计准则,将利息收入记为借方,增加公司的收入,所以一般借方账户是“利息收入”账户。

例如,公司向借款人发放了1万元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5%,贷款期为一年。

那么按照贷款期计算,一年的利息收入为1万元*5% = 500元。

因此,利息收入的借方会计分录如下:借:利息收入 500贷:应收利息 500在上述会计分录中,借:利息收入账户增加了500元,同时贷:应收利息账户也增加了500元。

这表明公司实际已经产生500元的利息收入,但是该利息尚未收取并入账,所以应将其记录在应收利息账户中。

其次,我们来看利息收入的贷方会计分录。

根据会计准则,将应收利息收款记录为贷方,减少公司的应收利息,所以贷方账户是“应收利息”账户。

当公司收到借款人的利息支付时,首先要将其记入现金账户,然后再将其从应收利息中扣除。

例如,借款人按照贷款协议,每个季度支付利息125元,那么在每次收到利息支付时,会计分录如下:借:现金 125贷:应收利息 125在上述会计分录中,借:现金账户增加了125元,同时贷:应收利息账户减少了125元。

这表明公司已经收到了借款人的利息支付,并将其扣除了应收利息账户。

最后,当公司确认所有的利息已经收取并入账时,可以将应收利息记入利息收入账户中。

例如,公司确认已收到借款人的全部利息支付,确定可以将其记入利息收入账户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利息 500贷:利息收入 500在上述会计分录中,借:应收利息账户减少了500元,同时贷:利息收入账户增加了500元。

开发成本产生的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开发成本产生的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开发成本产生的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摘要:I.开发成本产生的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概述- 会计处理原则- 会计处理方法II.开发成本产生的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具体方法- 利息收入确认- 利息收入核算- 利息收入分摊III.开发成本产生的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会计处理过程- 结果分析IV.开发成本产生的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注意事项- 利息收入核算的准确性- 利息收入核算的及时性- 利息收入核算的合规性正文:I.开发成本产生的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概述开发成本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由于借款进行开发而产生的利息收入。

对于这部分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关注的问题。

根据会计处理原则,企业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利息收入进行确认和核算,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II.开发成本产生的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具体方法1.利息收入确认在开发成本产生的利息收入中,首先需要确认利息收入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利息收入金额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利息收入金额= 借款本金×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

在进行利息收入确认时,企业需要确保所使用的借款本金、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等数据的准确性。

2.利息收入核算确认利息收入金额后,企业需要进行利息收入的核算。

根据会计处理方法,利息收入应当计入企业的营业收入或其他收入,同时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这样,在利息收入确认时,企业的负债也会相应增加。

3.利息收入分摊对于开发成本产生的利息收入,企业还需要进行利息收入的分摊。

通常情况下,利息收入的分摊可以采用直接成本法或间接成本法。

直接成本法是指将利息支出直接分摊到各个开发项目上,而间接成本法是指将利息支出分摊到所有开发项目中,再根据各个项目的开发成本占比进行分摊。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利息收入的分摊。

III.开发成本产生的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案例分析假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1亿元,借款利率为4%,借款期限为3年。

会计经验: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

会计经验: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

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二)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三)取得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比照(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企业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会计实操经验】企业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和财税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企业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和财税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企业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和财税处理一、银行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分为手工账和财务软件账。

两个方法的结果一致,但是如果财务软件记账的话则大有差别。

二、手工账利息收入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
三、财务软件记账利息收入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蓝字)
借:财务费用——利息 (红字)
四、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
财务软件记账,月末得把损益类的都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支付时都是在借方的,为了方便结转,所以利息收入做成红字。

如果将利息收入做成贷方的会计分录,则会导致月末财务费用贷方无法结转,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数据对不上。

这是财务软件设置的问题。

月末结转的时候的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财务费用。

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
(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的保持。

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的。

希望大家多多不断的补充自己的专业知识。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的税务会计处理是怎样的现⾏《⾦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五条规定,⾦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

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计⼊当期利息收⼊,纳⼊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损益的利息收⼊,转作表外核算。

《财政部关于缩短⾦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1⽇起,⾦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贷款利息⾃结息⽇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论该贷款本⾦是否逾期,发⽣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当期损益,⽽待实际收回时再计⼊损益。

对已经纳⼊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该贷款本⾦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应相应冲减利息收⼊。

例如,A银⾏向B企业提供了500万元的贷款,贷款年利率5.94%,于2010年3⽉31⽇到期,展期3个⽉,按季度计算结算利息。

6⽉30⽇该笔贷款到期,A银⾏按照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74,250元(5,000,000×5.94%×3/12),会计处理为:借:应收利息74,250贷:利息收⼊74,250假如A银⾏尚未收到B企业的贷款利息,则该项贷款属于逾期贷款。

A银⾏在9⽉30⽇计算应收取利息收⼊74,250元。

账务处理为:借:应收利息74,250贷:利息收⼊74,250如果A银⾏在12⽉31⽇仍然没有收到6⽉30⽇计算的应收贷款利息,属于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应冲减逾期90天(含90天)计提的贷款利息。

会计处理为:借:应收利息-74,250贷:利息收⼊-74,250同时:收: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74,250假如收到逾期贷款利息时:借:库存现⾦(或有关科⽬)74,250贷:应收利息74,250同时: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74,250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企业贷款利息收⼊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第⼀条规定,⾦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应付利息的⽇期确认收⼊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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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利息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例:2009年1月1日,甲以2044.7万元从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

该债券票面金额为2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年实际利率为4%。

假设该债券为一般公司债券,作出2009年甲公司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
(1)2009年1月1日初始投资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2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4.7
贷:银行存款2044.7。

(2)2009年12月31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00
贷:投资收益
81.79(2044.7x4%)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8.21。

2.财税差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即会计与税法都按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不产生任何差异。

2009年12月31日摊余成本(账面价值)=期初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x实际利率=期初摊余成本x(1+实际利率)=2044.7+2044.7x4%=2126.49(万元)。

持有至到期投资计税基础=未来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2126.49万元=账面价值,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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