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规定
高铁液体规定
高铁液体规定
根据2019年7月1日实施的《高速铁路旅客行李管理规定》
中规定,高铁液体的限制是每件行李中容积100毫升以下的液体,不能超过容积1000毫升的量,且将液体放置在透明的拉
链袋中,每人每次乘车只能携带一袋。
具体规定如下:
1. 容积限制:每件行李中容积100毫升以下的液体不限量,容积100毫升以上至1000毫升的液体不得超过1000毫升。
2. 容器要求:容积在100毫升以上至1000毫升的液体必须放
在透明、可重封的塑料袋中。
袋子尺寸一般为20cm×20cm,
并且能完全封闭。
3. 携带数量:每人每次乘车只能携带一袋液体,不论其中液体的容积大小。
因此,无论您携带多少容积在100毫升至1000
毫升之间的液体,只要能够完全放入一袋透明的拉链袋中即可。
4. 检查要求:在安检过程中,乘客需要将携带的液体放入安检机中进行检查。
若液体超过规定限制,将可能被安检人员要求丢弃或交由他人保管。
需要注意的是,高铁并没有特别规定哪些液体不允许携带,只有液体的容积限制。
然而,在飞行途中,仍有一些液体被禁止携带,如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因此,在携带液体乘坐高铁时,建议避免携带以上液体,以免引起安检的麻烦。
总之,根据高速铁路旅客行李管理规定,乘坐高铁时可以携带
液体,容积在100毫升以上至1000毫升之间的液体,但需要将其放在透明的拉链袋中,每人每次只能携带一袋此类液体。
提醒乘客在携带液体时注意规定限制,避免携带危险品或超出规定范围的液体。
刑法讲义
第十四讲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一、注意规定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其特点是,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
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注意规定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这项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应如此。
如果是,表明该条文只具有提示意义,那么该条文就是注意规定。
总结: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注意规定(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
(2)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
(3)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金融诈骗、盗窃等其他犯罪。
(4)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走私、贩卖毒品罪。
(6)抗税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7)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法律拟制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该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会如此。
如果不是,表明该条文是项特殊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那么该条文就是法律拟制。
总结: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6)聚众“打砸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7)抢夺罪→抢劫罪。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
(9)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10)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窝藏、包庇罪。
练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个体户甲在税务人员王某前来征税时,手拿菜刀追打王某,王某逃跑时不慎摔倒在地,摔成重伤。
对甲以故意伤害罪论处B.乙怀揣杀猪刀在超市门前偷窃顾客李某的钱包。
法律拟制,注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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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拘禁罪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
故意: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才起意出卖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拟制)
3、刑讯逼供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且从重
故意: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4、暴力取证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且从重
故意:暴力取证罪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5、虐待被监管人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且从重
故意: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6、抗税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和抗税罪的并罚
故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7、妨害公务罪
故意致人重伤或故意杀害执行人员——故意伤害、杀人罪
8、聚众斗殴罪
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过失)—故意伤害、杀人罪(法律拟制)
12、包庇罪
通风报信卖淫、嫖娼—(法律拟制)
强迫卖淫、嫖宿幼女—(注意规定)
1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杀害、重伤执行人员
14、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
对他人造成伤害(限于重伤)—故意伤害罪过失(法律拟制)
故意(注意规定)。
刑法分则的四种规定
刑法分则的四种规定邱威【摘要】有些文章对法定拟制与注意规定进行了研究,但是该项研究有待完善.刑法分则有四种规定,对四种规定的界定是否科学合理,关乎到能否准确定罪量刑,也涉及对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立足体系解释原理,对分则的四种规定才可能做出合理界定.基本规定是对定罪处罚的最一般规定;拟制规定是对构成彼罪的行为却按此罪论的规定;指示规定是指示司法工作人员在多种结论中如何选择一种作为处理案件的结论;提示规定是为了引起司法人员的注意而做的规定.【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11(026)005【总页数】6页(P234-239)【关键词】基本规定;拟制规定;指示规定;提示规定【作者】邱威【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2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渎职的,如何定罪处罚?1998年1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5月《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进行数罪并罚。
1997年新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即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及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即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的仍然认为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而是构成数罪,应该数罪并罚”[1]。
既然新刑法有明确规定,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犯第399条前三款之罪又受贿的,不能数罪并罚,应该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是,犯其他渎职罪又受贿的如何定罪处罚,仍存在争论。
有的认为该条款是特别规定,不适用于其他渎职罪,对其他渎职行为和受贿行为应数罪并罚①;有的认为是关于牵连犯的处罚规定,其他渎职罪中又受贿的,也应依照该款规定定罪处罚——择一重罪论处[2]。
饭堂管理规章制度
饭堂管理规章制度饭堂管理规章制度(精选5篇)在现代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饭堂管理规章制度5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饭堂管理规章制度【篇1】1、食堂经营者全面负责食堂管理工作,供应全院职工和住院病人的饮食,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提高烹饪技术和服务质量。
2、树立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的思想,讲究职业道德。
文明服务,态度和蔼,主动热情,礼貌待人,热爱本职,认真负责。
做到饭熟菜香,味美可口,饭菜定量,食品足称,平等待人。
3、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注重食堂卫生流程,做好卫生工作。
禁止供应霉烂变质的`食物,严格执行成品与半成品相隔离、生食与熟食、食品与杂物相隔离、天然冰与食物相隔离,用具使用后应洗净消毒,严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物中毒。
4、按营养护士和病区的需求,保质保量制作各种特殊饮食,坚持做好订餐和送餐工作,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
5、做好食堂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
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换、勤洗工作服,工作时要穿戴工作衣帽。
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无健康合格证者,不准在食堂工作。
6、搞好环境卫生,保持整洁,严防四害,做到分工负责。
7、注意节约粮、煤、水、电、气,注重生产安全防范。
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严禁随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发生;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
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做好防盗工作。
8、加强内部管理,团结协作,严格执行各类规章制度,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饭堂管理规章制度【篇2】为了加强公司食堂的管理,使公司食堂更方便职工,为职工提供优质、卫生的工作餐。
确保食堂经济、安全、卫生,不断提高饭菜质量,给就餐人员营造一个干净、舒适、有序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制度1、食堂工作人员上班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卫生帽,保持好自己的个人卫生并持健康证上岗。
刑法总则(清晰表格,超强记忆)
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述1、概念、分类2、刑法特点:1)保护利益和调整对象有广泛性2)任务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独特性3)强制力程度较其他部门法更为严厉4)最后一道防线5)与其他部门法联系:其规定的违法行为可发展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刑法惩治犯罪有利于其他部门法贯彻二、刑法规范1、分类:义务性规范(禁止性和命令行性)和授权性2、注意规定&法律拟制注意规定:在已有普通规定下的提示注意1)对相关内容的重申,并没有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2)只具有提示性,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法律拟制:刑法明文规定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1)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但由于刑法明文规定,因而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论处2)只限定于刑法所限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三、刑法解释分类:之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之二: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文:a)“没有特别的理由”应当首先采取“文”b) 即使“有特别的理由”,也不能脱离原文的文理含义论: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补正解释◆私法——价值基础——平等的正义:尊重当事人意志;禁止拒绝裁判;法律漏洞难免◆公法——价值基础——分配的正义:重视“安全”是刑法的首要价值;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高,范围较窄五、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构成一、犯罪概述1、犯罪概念:1)核心要素: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2)本质特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且具有相当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不是一成不变的,是统治阶级对行为的评价)3)法律特征: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性4)不仅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还有定量的要求二、犯罪客体1)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2)侵害客体即使犯罪的本质,也是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3)犯罪客体与实际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利益不完全相同4)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及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都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的三、犯罪主体(一)自然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身份(特殊主体)1、未成年人A.定罪方面:1)不满十四岁:不负刑事责任23)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
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一、对象错误VS打击错误(一)对象错误【概念】对象错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的身份特征存在认识错误。
【典型例子】甲欲开枪打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20米处,实际上是丙。
甲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
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都是一致的: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概念】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
【典型例子】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击中了临时出现在乙身旁的丙。
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1.前提条件: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
如果甲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或概括故意的心理,则表明在丙的死亡上,甲的主客观是一致的,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2.观点展示:(1)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在法定符合说看来,甲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乙和丙就都具有杀人的故意。
具体而言,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提示】区分二者,简单的方法提:看当时被害主体有几个,如果只是一个,那就是对象错误,如果是两个及其以上,则是打击错误,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打错诈骗电话是对象错误的原因,因为电话接通的时候只有一个对象。
二、注意规定VS法律拟制(一)注意规定【概念】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特点】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
例如,司法解释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论处。
该规定就是注意规定。
因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由于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本身就构成贪污罪。
班级管理制度规章细则解读技巧
班级管理制度规章细则解读技巧一、了解制度的背景和目的班级管理制度规章细则是学校或班级为了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以及学生健康成长而制定的,我们在解读规章细则时,首先要了解其背景和目的。
这既可以通过研读文本所附的文字说明,也可以通过与老师或学校负责人的交流获得。
了解背景和目的,有助于我们理解并正确遵守相关规定。
二、细读规章细则的内容细读规章细则的内容是解读的重要基础,我们需要详细阅读每一条规定,并确保理解。
在阅读的过程中,可以逐条记录下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要求学生做到的事项。
同时要注意规章细则中使用的术语和描述方式,确保准确理解。
三、解读关键词和短语规章细则中常常会使用一些关键词和短语,这些关键词和短语往往会对规定的履行和理解起到关键的作用。
我们需要仔细解读这些关键词和短语,并结合具体的语境理解其含义。
在解读的过程中,可以参考其他相关的规章细则或学校制度类文件,进一步准确理解。
四、理解规章细则的具体要求规章细则中常常会列举出具体要求,这些要求是我们在实际生活和学习中需要遵守和履行的标准。
我们需要对这些具体要求进行逐一解读,进一步理解学校或班级对学生的要求和期望。
在解读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案例或经验,分析具体要求的意义和影响。
五、分析规章细则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在解读规章细则时,我们不仅仅要理解其内容,还要分析其可行性和合理性。
有些规定可能存在理论上的合理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难以达成的问题。
我们需要借助自己的经验和理智,分析规章细则的可行性,并可以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六、遵守规章细则的意义和价值遵守规章细则不仅仅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更是一种自我约束和提高的方式。
我们需要在解读规章细则的过程中,思考和理解遵守规章细则的意义和价值。
遵守规章细则可以帮助我们提高自我纪律和秩序,同时也有助于培养团队意识和协作能力。
七、规章细则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规章细则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我们需要在解读规章细则时,理解灵活性和适应性的价值,并在实际操作中灵活运用。
制冷过程安全分析及危险性认识
制冷过程安全分析及危险性认识
制冷过程是一种常见的工业过程,在工业生产、医学、农业等
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然而,制冷过程在操作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
的危险性,需要对其进行安全分析和危险性认识。
一、危险源分析
制冷过程中的危险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压气体
在制冷过程中,会产生高压气体,这些气体可能会对人体和设
备造成危害。
为了保证安全,需要严格遵守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
选择合适的压力容器进行制冷作业,并保持容器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2、低温危险
制冷过程中,液态制冷剂的温度通常很低,如果不慎接触会容
易引起冻伤。
因此,在进行制冷过程时需要使用防护手套、穿上防
护衣物。
3、易燃物质
部分制冷剂是易燃的,如果在操作过程中泄漏,容易发生火灾
或爆炸事故。
为了防止这种事故的发生,需要定期对设备、管路进
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完好无损。
二、危险性认识
制冷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相关人员应
建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并进行危险性认识。
1。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第 229 条第 2 款,标志着立法者对牵连犯现象的进一步肯 认,其 适 用 以 客 观 上 存 在 牵 连 关 系、
主观上具备牵连意图为限;新增的数罪并罚条款(第 280 条之二第 3 款),则存在修正程序与实体内容
他犯罪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乃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的表征。④ 其二,对于新增的第 142
条之一第 2 款,当“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 141 条、第 142 条 规 定 之 罪”时(如 生 产、销 售 的 药 品
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同时又系 假 药 或 劣 药 的 场 合),该 款 规 定 系 第 142 条 之 一 之 罪 与 第 141 条、第
学明确,之所以最后作出如此修订,大概是为了维护“有前款行为,同时 又 构 成 其 他 犯 罪”条 款 的 表 述
的统一性。可问题是,这里针对的状况(补充/特别关系法条竞合)并不同于其他规定从一重处断条款
的状况(想象竞合、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牵连犯)。因此,笔者认为,这 个 从 一 重 处 断 条 款 是“假 性”的,
性、前置性罪名的增设,必将导致从一重处断条款的同步跟进。如此以往,从一重处断条款“立法肥大
症”的后果不可避免。笔者认为,为避免“立法肥大症”,可以考虑对从一重处断竞合条款进行评估、整
合、删减,将作为想象竞合表征的 从 一 重 处 断 条 款 予 以 总 则 化 改 造。③ 纵 观 我 国《刑 法》中 19 处 从 一
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此次刑法 修 正,主 旋 律 是 刑 事 法 网 的 扩 张
和重刑化发展,可以说是积极刑法 立 法 观 的 完 美 体 现,或 许 将 成 为 我 国 刑 事 立 法“活 性 化”、① 真 正 进
拟制型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兼议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
拟制型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兼议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刘涛【摘要】我国刑法中在某些条文中有类似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的叙述存在于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之中,以上法条规定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处罚,可以被称为是拟制型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即原行为并不完全符合有关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构成要件的规定,而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规制.【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3)002【总页数】5页(P36-40)【关键词】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法律拟制;注意规定【作者】刘涛【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3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经常可以见到类似的规定。
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后段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又如,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一款后段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样的规定还存在于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九条之中。
怎样理解这些规定,何种行为构成这些条文中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对于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精确的适用法律解决罪行相适应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看来,以上法条规定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处罚,可以被称为是拟制型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即原行为并不完全符合有关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构成要件的规定,不过由于法律经济性的考虑,避免重复(形式上的理由)以及基于两种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相同性或者相似性(实质上的理由),[1]而以同一犯罪进行规制。
对于拟制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理解,首先涉及的问题就是法律中的拟制与注意规定。
规定的范文
规定的范文以下是关于规定的范文,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规定的范文1.规定概述规定是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有关事项作出政策性限定的法规性公文。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把“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的文体称作“规定”.2.规定的写作要点(1)注意规定使用的广泛性。
(2)规定的写法要灵活规范。
(3)分条表述,以便阅读。
(4)切忌反复论证及具体陈述。
3.规定的写作格式规定的格式一般由标题和正文组成:(1)标题规定的标题,有三种常见的方式:第一种,发文机关+规范十文种。
如《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二种,规范范围+规范内容+文种。
如《xxxx省xxxxxx 管理规定》。
·第三种,在“规定”前加某些修饰语。
如《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
(2)正文规定的正文一般由原由、规范、说明三部分组成。
不同类型的规定,其内容构成及具体写法也不尽相同:第一,政策性规定。
这类着重于界限划分、明确范围、提出要求和惩处情况,解决“应当怎样”和“不应怎样”的问题。
第二,管理性规定。
这类侧重于规定管理原则、管理职责、质量标准、措施、办法、管理范围及要求。
第二,实施性规定。
侧重于对实施文件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对原件条款作出解释,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第四,补充性规定。
主要就原件中某些提法不够明确、不够具体的方面加以明确、补充或解释,以便实施规定范文一:员工更衣柜管理规定一、公司为员工配备更衣柜,不得私自调换更衣柜;二、更衣柜内严禁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禁止在柜内存放个人的现金及贵重物品;三、更衣室门锁钥匙存放在办公室,员工在更衣时间由领班领取和送还,非更衣时间员工严禁进入更衣室;四、使用后应锁好更衣柜,妥善保管钥匙,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到安保部备案,对衣柜丢失的财物,公司概不赔偿;·五、衣柜破损需于当日报部门文员,以便修理,修理费用由更衣柜使用人自己承担;六、员工不得将公司制服穿回家,如需清洁应使用提包带离公司,清洗后应带回公司更衣柜存放;七、保持更衣处清洁卫生,员工更衣时不得随意吐痰,乱丢纸屑杂物;八、部门因工作需要有权要求队员打开更衣柜接受检查,员工要积极予以配合;九、员工离职时,须将更衣柜交于领班并由领班签字认可,如有损坏将按规定扣除保证金;十、更衣柜禁止一人使用多个衣柜或占用他人更衣柜。
化工装置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化工装置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化工装置生产过程中,涉及到材料,产品的输送及机械设备的运行,必须采取严格的交通安全管理,以保证安全生产。
以下为化工装置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交通道路的设置和标识1. 厂区内主要交通道路必须设置标志,包括指示路线、限速标志、禁止通行标志、注意安全标志及警示标志等;2. 路面必须保持平整,车辆行驶方向明确,同时设置路障和护栏,避免人车混行危险。
3. 入厂口处设置交通指示牌,提示司机注意安全、限速行驶,同时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并划定车辆停放区域。
二、车辆出入厂区的规定1. 进入厂区前,必须向厂区管理部门报告,由厂区管理部门安排车辆进入厂区,并发放交通指示牌;2. 入厂行驶车辆必须减速慢行,注意规定的车道行驶,严禁占用非指定车道行驶;3.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通行,不得擅自改变方向或倒车,严禁超速行驶;4. 非生产车辆不能进入化工装置生产现场,必须按规定路线通行到指定位置停放。
三、人员交通安全管理要求1. 工作人员在厂区内行走应注意自身安全,提高安全意识,不得随意穿行车辆中间,必须走指定的人行道;2. 行人必须在指定区域过马路,严禁在马路中间过马路或横行龙门架下,避免因以下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3. 行人借道过道口时,需Face步慢行,并保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警觉;4. 进入危险区域或有关单位时,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护耳等)。
四、工厂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1. 机械设备的通行路线必须明确,设立警示标志并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路线;2.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安全操作知识,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同时要使用防护设备;3. 移动式机械设备安装车行道牌和倒车警示标识,并严格限制机械设备行驶速度,避免危险。
五、交通事故处理1. 如发生交通事故,需当事人配合保护现场,尽快联系安全保卫处处理;2. 公司安全保卫处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做好现场清理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3. 同时安排事故调查人员,对交通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和预防措施,以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我国民法中的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
一
5 — 2
维普资讯
王军仁 :我 国民法中的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
在 以下 3个方 面存 在 差异 :
差别之一是 ,两者的适用条件和得 出的认定结论上不同。比如上述 《 同法 》第 1 合 5条第 2款 ,如果 单从规定 中 “ 视为要约”的表述而将本款确定为法律拟制 ,则必然得 出如下认定结论 :只要是商业 广告 , 不管是否完全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 都应视为是一个要约。但是 ,我们从本款有关 “ 商业广告 的内容符合 要约规定”的表述可以认定本款属于注意规定 ,立法者设置本款的用意无非是提请司法工作人员注意 ,不
的约定 , 以各 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 , 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后段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就属于注意规定 ,而不是法律拟制。因为 ,它并没有改变 《 民法通则 》 3 第 5条有关个人合伙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只是对第 3 条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没 5
定 的 “ 籍所 在 地 的居住 地 ”( 1 户 T )根本 不 同 ,但该 条 还是对 “ 常居 住 地”( 2) 予 了与 “ 经 T 赋 户籍 所 在地
的居住地”( 1 相同的法律效果 ,即法律上 的住所 ;如果没有第 l 条后半段 的规定 , T) 5 无论如何 “ 经常居 住地”也不会具有法定住所的意义。由此可见 ,法律拟制就是一种特别规定 , 其特别之处在于 :即使某种 情况原本就不符合民法的相关规定 ,但在民法明文规定的条件下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民法之 所 以设 置法 律拟 制 的规定 ,主要 是 基于 以下 两个 方 面 的理 由 :形式 上 的理 由是 基 于法 律 经济 性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使用暴力”是指拘禁之外更高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
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注意规定;过失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下,如果使用暴力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使用暴力故意重伤或杀害被害人,则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
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注意规定;过失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构成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的前提下,如果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故意重伤或杀害被害人,则应以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
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1就是注意规定;过失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前提下,如果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故意重伤或杀害被害人,则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论《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性质
论《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性质温登平【摘要】关于《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性质,理论上存在着“转化犯说”、“注意规定说”与“法律拟制说”的对立.但是,“转化犯说”既没有对非法拘禁案件中的暴力进行合理的区分,也没有区分行为人对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结果的心态,对问题的处理过于粗糙.“注意规定说”将“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解释为“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但是其根据并不充分;没有对非法拘禁案件中的暴力进行合理的区分;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吸收之前已经成立的非法拘禁罪,而不进行数罪并罚,缺乏理论根据.“法律拟制说”能够有效地适应社会需要,但是对法益理论和构成要件理论造成严重冲击,并且难以反驳涉嫌重刑主义和结果责任的指斥;从程序法的角度看,尽管简化了思维过程,但是也可能不当地减轻了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和法官的判决说理义务.只有将《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理解为“注意规定加法律拟制”,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5)004【总页数】6页(P72-77)【关键词】非法拘禁;转化犯;注意规定;法律拟制【作者】温登平【作者单位】济南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般认为,该款前段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但是,关于该款后段的性质,存在转化犯说、注意规定说和法律拟制说等观点,可谓众说纷纭,各执一端。
进一步说,如何理解刑法中大量存在的“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类的规定,无论是对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务,均具有重要意义。
厂区车辆出入管理规定(4篇)
厂区车辆出入管理规定以下是厂区车辆出入管理的一般规定:1. 凡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在入口处接受安全检查,并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离开厂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出厂证明。
2. 厂区内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车道行驶,严禁逆行、乱停车等行为。
3. 在厂区内临时停车时,必须选择指定的停车位,并注意不要妨碍其他车辆的行驶。
4. 不得在厂区内进行非法营运或私人交易活动,包括非授权车辆出租、代驾等行为。
5. 厂区内禁止超速行驶、危险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严禁逾越道路中心线或擅自变换车道。
6. 不得在厂区内进行车辆维修、加油等行为,如有需要,应到指定区域或车辆维修点进行。
7. 厂区内禁止随意丢弃垃圾、污染环境,必须遵守环境保护和垃圾分类的相关规定。
8. 厂区内必须遵守交通信号规定,包括红绿灯、停车标识等。
如遇突发情况须按疏导员指挥行驶。
9. 厂区内鸣喇叭的情况应该遵循指定的规定,禁止无故鸣喇叭或滥用喇叭。
10. 厂区内必须注重安全,遵循优先让行、礼让行人等基本交通规则。
11. 厂区内严禁擅自使用非法或私人改装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
以上仅为一般规定,具体的厂区车辆出入管理规定可能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厂区车辆出入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厂区车辆出入管理,确保员工和厂区内车辆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区内车辆的出入管理,包括员工车辆、访客车辆、物流车辆等。
第三条厂区车辆出入管理应以“安全、有序、高效”为原则,加强管理,确保严格执行。
第四条厂区车辆出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公司管理部门,各岗位、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执行工作。
第五条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抵制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接受处罚。
第二章车辆出入管理第六条员工车辆进入厂区需遵守以下规定:1. 车辆进入厂区前必须办理临时停车证,停车证有效期为当天,过期需重新办理。
2. 停车证为公司制定统一格式,员工需凭身份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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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
(3)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金融诈骗、盗窃等其他犯罪。
(4)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走私、贩卖毒品罪。
(6)抗税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7)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平帐、毁帐、收入不入帐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第二,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第三,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