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行政村、自然村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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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6•【字号】伊州政办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伊州政办规字〔2021〕1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州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都拉塔口岸管委会、那拉提景区管委会:《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6日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一行使州直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的职责,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能,提升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协同性,树立全州“一盘棋”思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自然资源领域项目在推动自治州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自然资源项目包括:(一)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有关自然资源规划的编制。

(二)生态修复工程与国土综合整治项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交易资金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测量项目。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耕地质量管理评定、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利用更新评价、城乡基准地价体系更新、城镇标定地价制定、城市动态地价监测、测量标志建设和保护等项目。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伊州政办发[2010]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伊州政办发[2010]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伊州政办发〔2010〕20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2009年8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维护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备忘录》,《备忘录》划分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办区域。

根据《备忘录》的精神,在2010年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会议上,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承办2010年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会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多次申请要求参与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根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的请求,2010年3月11日,州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会议,专题研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参于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有关事宜。

会议原则同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参于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会议决定,2010年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共同承办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春耕生产在即,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提高监管能力,确保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结束——。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粮食作物商品种子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粮食作物商品种子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粮食作物商品种子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4•【字号】伊州政办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粮食作物商品种子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23〕24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都拉塔口岸、那拉提景区管委会:《自治州粮食作物商品种子补贴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4日为科学统筹做好州直小麦、水稻、大豆三类粮食作物商品种子推广应用工作,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关于种业振兴决策部署,强化政策引导,提高商品种子对农业增产贡献度,切实为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保障。

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

州直范围内所有合法的小麦(含冬小麦、春小麦)、水稻、大豆(含正播、复播)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二)补贴条件。

一是以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合法经营门店或种子企业销售的种子作为补贴对象。

二是按照购种有效票据及商品种子播种净面积,根据有关程序审核后,给予核定补贴。

小麦、水稻、大豆三类粮食作物亩用种量核定标准为:冬小麦用种量25公斤/亩、春小麦用种量28公斤/亩、水稻(育秧)用种量8公斤/亩、水稻(直播)用种量20公斤/亩、大豆(正播)用种量8公斤/亩、大豆(复播)用种量10公斤/亩。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系统电子政务专网升级改造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系统电子政务专网升级改造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系统电子政务专网升级改造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3•【字号】伊州政办[2005]108号•【施行日期】200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系统电子政务专网升级改造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2005]108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州政府系统电子政务专网升级改造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自治州政府系统电子政务专网升级改造规划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专网升级改造建设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58号)精神,结合我州政府系统电子政务专网运行现状,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政府电子政务专网升级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自治区的总体要求,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提高认识,明确职责,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厅为中心,建立上下和左右互联的统一的电子政务专网平台,确保在紧急状态下政府依靠现代化网络的信息传输处理和指挥调度能力。

二、总体任务及目标(一)建设和应用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

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将实现政府公文从传统交换方式向经加密认证带红头印章通过高速可靠的政务专网直接传输的现代化方式的转变。

充分发挥现代信息网络的效益,大大提高政府政令传递的时效,带动和推进各级政府向无纸化办公方向发展。

(二)建设政务专网信息资源共享网站。

实现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共享利用,实现政府系统内部文件、信息及其它政务数据的共享和业务协同办公。

(三)建设政府专用的内部数字电视会议系统和数字语音专用电话系统,实现与各专业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系统的联接和资源共享,以提高政府的指挥调度和指挥协调能力。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两基”攻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两基”攻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两基”攻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9•【字号】伊州政办[2005]68号•【施行日期】200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两基”攻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伊州政办[2005]68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自治州“两基”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两基”攻坚工作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两基”攻坚工作的意见(自治州“两基”攻坚工作领导小组2005年7月19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认真实施《自治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和《伊犁州“两基”攻坚实施规划》,确保顺利完成自治州州直“两基”攻坚工作任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两基”攻坚的重要意义实施“两基”(即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攻坚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我州扶贫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实现全州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两基”攻坚,将有力地推动自治州教育事业的发展,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振兴自治州经济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

自治州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各攻坚县领导要充分认识“两基”攻坚在发展教育、振兴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自治州“两基”攻坚面临的紧迫形势和严峻挑战,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去认识“两基”攻坚的重大意义。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州农业局关于州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州农业局关于州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州农业局关于州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伊州政办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州农业局关于州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7〕6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自治州农业局《关于州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关于州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意见(自治州农业局2007年1月10日)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农民就业技能,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4号)精神和自治区的安排,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提高农民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实行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努力提高农民转岗就业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目标任务2007年州直依托阳光工程项目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示范性培训4000人,使受训农民熟练掌握一项非农产业岗位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性培训10000人,通过印发资料、咨询服务以及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提高农民进城务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通过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项目的带动,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服务网络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的流动,降低农民进城务工的成本,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全面展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伊州政办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关于印发州直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5〕20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拉塔口岸管委会: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制定的《州直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30日州直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州畜牧兽医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和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5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和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目前,州直绝大部分草场已完成承包工作,由于受工作条件、软件设施、技术力量等因素制约,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相对滞后,草场承包工作不规范,部分草场以联户形式承包,四至界线不明确,还存在不少纠纷,截止2014年,州直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仅完成56%。

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是保护牧民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落实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机制、保护草原生态的重要保证。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促进牧区社会和谐稳定相结合起来,与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相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切实将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抓实抓好,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州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州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州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伊州政办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州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2〕23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围绕“民生建设年”认真抓好政府网站政民互动应用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1〕104号)精神,进一步拓宽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确保“中国·伊犁”门户网站“州长信箱”高效运转,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州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州长信箱”是州人民政府听民言、察民情、知民心、聚民智、解民难的重要载体,是政府实现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

各县市(口岸)、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州长信箱”转办件的办理工作,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

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于2012年3月10日前,报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联系人:马丽琼,联系电话:8024006 180****6210,电子邮箱:*******************.cn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州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州长信箱(以下简称“州长信箱”)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州长信箱”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信访条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03•【字号】伊州政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9〕6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切实提高州直政务信息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服务领导决策、促进工作落实、加强经验交流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政务信息是领导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了解基层情况的重要渠道、推动决策落实的重要抓手、交流经验和指导工作的重要平台,也是展示各级政府工作风貌和成效的一个重要窗口。

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近年来,各县市、各部门进一步健全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加强分析研判,积极出谋划策,及时报送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和调研报告,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优质政务服务。

但是,各县市、各部门目前在信息工作中还存在着超前谋划不够、内容挖掘不深、调查研究不到位等问题,尤其是个别地方、部门和单位对信息工作不重视,信息数量不够、质量不高、报送不及时。

各县市、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恪尽职守,扎实工作,为政府提供高效、优质、全面的信息服务,努力使政务信息工作更加符合形势发展和政府工作的需要,成为政府及时掌握基层工作实情、正确决策部署的有效途径。

二、准确把握信息报送重点要认真遵循“把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决策”的原则,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及时反映本县市、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抓好以下方面信息的报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伊州政办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7〕48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日伊犁州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93号)、《伊犁州直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伊州政办发〔2016〕42号)精神,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建立统一的州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目标,按照“六统一”要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一体化,建立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州级统筹,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统一标准即在州直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统一经办规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

分级管理即以州本级、各县市为单位分级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州直城镇社区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州直城镇社区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州直城镇社区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伊州政办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州直城镇社区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伊州政办发〔2008〕22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发展城镇社区卫生,是完善城镇公共卫生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新党发〔2006〕1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启动州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现就开展州直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性质和职能(一)明确发展目标。

在州直伊宁市、奎屯市市区及八县县城所在镇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覆盖所有城镇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目标。

(二)坚持公益性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履行公共卫生、医疗救助等社会职能,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确定服务职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辖区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及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孤儿易地收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孤儿易地收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孤儿易地收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伊州政办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孤儿易地收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7〕49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孤儿易地收养工作实施意见》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4日伊犁州直孤儿易地收养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3号)、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伊犁州直“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7〕17号)精神,确保州直孤儿集中收养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孤儿易地收养的总体安排奎屯市、霍尔果斯市、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所有孤儿由伊犁州儿童福利院收养,其他儿童床位不能满足人数需求的县市,孤儿易地安置到伊犁州儿童福利院。

二、孤儿易地收养的基本要求(一)移交收养的孤儿必须身体健康(如身体有残疾,但学习成绩优秀、生活能够自理、可参考评估后考虑),并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奎屯市、霍尔果斯市、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除外)。

(二)易地收养的孤儿必须是小学在校学生。

易地收养的孤儿在校年级比例为:一年级移交名额占总移交人数35%,二年级移交名额占总移交人数30%,三年级移交名额占总移交人数20%,四年级移交名额占总移交人数10%,五年级移交名额占总移交人数5%。

(三)根据《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关于全面建立“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3号)要求,工作人员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1:6;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为1:1.5;孤儿集中收养机构的护理人员与孤儿按照不低于1:15的比例配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伊犁联通公司解决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伊犁联通公司解决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伊犁联通公司解决好“村村通”工程中困难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伊州政办[2005]84号
【发布部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4
【实施日期】200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伊犁联通公司解决好“村村通”工程中
困难问题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5]84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
“村村通”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该工程的实施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稳定边疆、加快偏远农村脱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联通新疆分公司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村村通”工程实施运营商,近年来,为我州通信事业发展投入了大量财力、人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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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行政村、自然村通信状况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行政村、自然村通信状况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行政村、自然村通信状况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行政村、自然村通信状况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行政村、自然村通信状况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12〕106号)精神,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将组织实施“扩大农村电话网和互联网覆盖面”,新增 800 个自然村通电话、400 个行政村通宽带,实现 20 户以上自然村通电话率 95%、行政村通宽带率 76.4%的工作目标。

为配合落实上述目标任务,请各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州直行政村、20 户以上自然村通互联网宽带、通电话情况摸底调查,并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前将调查情况汇总反馈州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自治区。

附表: 1、各地行政村、自然村通信情况调查汇总表(略)
2、各地行政村互联网发展情况调查表(略)
3、各地 20 户以上自然村通信情况调查表(略)
联系人:王强联系电话:8036799
内网邮箱:发至州政府办公内网RTX电子政务办王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命名自治州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命名自治州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命名自治州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伊州政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命名自治州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决定(伊州政发〔2008〕21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多年来,在自治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市把村民自治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建设的重要手段,大力推进村委会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个民主”,村民自治实践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涌现出了一批村民自治示范乡镇,已有5个乡镇受到民政部(级)的命名、14个乡镇村受到自治区(级)的命名。

结合自治州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依照村民自治示范乡镇标准,自治州组织验收组对各县市申报的村民自治示范乡镇进行了验收。

为进一步巩固成果,表彰先进,促进村民自治工作的健康发展,州人民政府决定,对符合村民自治示范乡镇标准的州直24个乡和10个镇命名为自治州村民自治示范乡镇。

附:自治州村民自治示范乡镇名单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自治州村民自治示范乡镇名单巩留县(2个):吉尔格郎乡、阿克吐别克乡察布查尔县(6个):阔洪齐乡、坎乡、爱新色里镇、纳达齐牛录乡、扎库齐牛录乡、加尕斯台乡尼勒克县(1个):喀拉托别乡昭苏县(1个):喀拉苏乡特克斯县(4个):特克斯镇、科克苏乡、齐勒乌泽克乡、阔克铁热克柯尔克孜族乡霍城县(7个):清水河镇、水定镇、芦草沟镇、惠远镇、大西沟乡、兰干乡、三宫乡伊宁市(1个):潘津乡新源县(8个):别斯托别乡、阿勒玛勒乡、哈拉布拉乡、肖尔布拉克镇、则克台镇、那拉提镇、塔勒德镇、吐尔根乡伊宁县(4个):愉群翁回族乡、胡地亚于孜乡、喀什乡、英塔木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直属县市盐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直属县市盐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直属县市盐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伊州政办[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直属县市盐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伊州政办〔2006〕149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盐务分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直属县市盐政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直属县市盐政管理工作的意见(伊犁州盐务分局2006年11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州直盐业市场秩序,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消除碘缺乏病防治成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加强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州直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伊犁州直属县市盐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盐政管理和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及目标任务碘缺乏病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影响儿童智力发育的地方病。

伊犁州直是碘缺乏病多发区,碘缺乏病所造成的各种损害不仅是一个疾病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公共社会卫生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各族人民身体健康和人口素质提高的问题,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各族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1〕142号)精神,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州直属县市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规划》(伊州政办〔2002〕1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7〕3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拉塔口岸管委会:《州直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9日州直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51号),切实加快州直三网融合步伐,提升州直信息化水平,不断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多样的生产、生活服务需求,拉动消费升级,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快“智慧伊犁”建设进程,推进宽带通信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促进广电与电信网络的对等互联、深度融合,加快发展融合业务和网络产业,基本形成适度竞争的网络产业格局。

进一步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三网融合安全有序推进,丰富信息消费内容、产品和服务,促进信息消费持续稳定增长,带动新经济新业态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基础建设,有力支撑三网融合1.加快建设下一代广播电视网。

自治州广电网络要加快有线电视网络互联互通平台建设,带动有线电视网络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引导有线电视网络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道路。

要加快融合业务平台建设,提高支持三网融合业务的能力,切实加快推动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和高清交互式电视网络设施建设,加快广播电视模数转换进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会议筹备工作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会议筹备工作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会议筹备工作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会议筹备工作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自治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细则》(新政办发〔2011〕26号)精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快中小微企业发展,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决定近期召开州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会议。

为开好这次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州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会议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会议。

会议将制定出台《伊犁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和相关政策文件。

请各成员单位按照拟定实施意见细则分工要求,参照新政发〔2010〕92号、新政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起草拟定有关细则内容。

二、请各成员单位对2011年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存在的问题)和2012年将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国家、自治区及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请各成员单位收集整理本部门近年来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专业人员起草和政策的收集,具体细则成稿经主要领导开会研究确定后,将具体细则、工作总结和收集汇总的政策一并于2012年3月27日前将纸质版(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厅409室。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1•【字号】伊州政办发[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3.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8〕37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为了加强对州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改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口径、统一审批,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州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撤消州直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万水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副组长:牛正夫自治州副州长高翠霞自治州副州长叶尔肯自治州副州长成员:王荣新州政府副秘书长、体改办主任戴武军州监察局局长孙彦哲州经贸委党组书记、主任巴科梯夫州财政局局长吾伦太州人事局局长奚元琪州交通局局长波拉提州建设局局长努尔沙哈提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沙帕尔别克州农业局局长塔力哈提州畜牧局局长博拉提州卫生局局长奴尔泰州教育局局长库尔班江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外坦州环保局局长崔积成州供销社主任哈布都勒州粮食局局长李家新州科技局局长米赞州文体局局长许承志州外经贸局局长胡亚生州旅游局局长倪琼州编办主任李幼钢州党委农办副主任杨盛江州经贸委副主任曹鲁胜州国资中心主任波拉提州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绍臣伊犁银监分局局长州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州党委农办、州经贸委、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办、法制办组成,办公室设在州体改办,具体负责州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荣新兼任,副主任由李幼钢、杨盛江担任。

州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一)加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6•【字号】•【施行日期】2002.01.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对州直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确保企业改制实行“三统一”(统一政策、统一口径、统一审批),加快企业改制攻坚步伐,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同时撤销州直企业改制协调小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杨玉军(州党委常委、自治州副州长)副组长:甘藏春(州党委常委、自治州副州长)万水(州政府党组成员、州长助理)成员:施洪清(州党委副秘书长)范存昌(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赵霞(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经贸委主任)王步江(州体改委主任)莫合甫尔(州财政局局长)朱玛汉(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赛尔江(州土地管理局局长)贺焱清(州工商局副局长)吕汉侠(州国税局局长)王景峰(州地税局局长)涂光煜(州法院副院长)斯拉木别克(州工会主席)王军(州国资局局长)马彦林(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社保局局长)曹刚(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行长)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下设改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体改委。

办公室人员以体改委为主,从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审计局、土地管理局、工会、国资局等有关部门抽调得力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万水同志兼任,王步江、王荣新同志任副主任。

二、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一)主要职责1、制定年度改制规划,代表州人民政府审批州直企业改制方案,会同主管局提出企业改制或重组的意见、建议。

指导各县市企业改制工作,协调处理各县市企业改制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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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行政村、自然村通信状况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指标与统计调查
【发布部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8
【实施日期】2012.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行政村、自然村通信状况统计调查工作
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行政村、自然村通信状况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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