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定额标准..
环卫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臵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臵。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臵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臵。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臵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臵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臵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臵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京管函〔2017〕143号•【施行日期】201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的通知京管函〔2017〕143号天安门地区管委会、西客站地区管委会,各区市政市容委(城管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实现环卫作业经费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促进作业单位合理配置生产,进一步提高作业质量和水平,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联合编制的《北京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以下简称定额),已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环卫行业作业单位原则上从2017年起实行定额管理。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城市副中心,应依据定额编制部门预算和支出财政资金;其他十个区应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定额实施方案,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定额管理。
二、各作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定额,按规定设置岗位、配置人员和机械设备,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严格按标准规范作业,足额使用各项消耗品,确保作业质量。
三、各定额使用单位要按照单位性质、根据实际作业工艺灵活使用定额标准确定相关费用组成,选用与作业直接支出有关的成本项计算作业经费。
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对定额应用的指导。
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定额应用检查机制,对定额应用情况和作业质量进行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和拨付资金挂钩;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足额拨付作业经费,并强化经费监管。
五、建立定额日常管理和定期调整机制,拟3-5年对环卫作业定额进行修订一次。
各单位应注重本单位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强对定额各项指标数据应用情况的分析,按要求如实向定额编制小组成员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反馈情况。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最新版)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最新版)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发布时间:2007-06-13(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四章城市容貌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第四节标语和宣传品第五节夜景照明第五章环境卫生第一节清扫保洁第二节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七章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环卫定额标准(一)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定额为了强化劳动定额管理,提高劳动效率,根据省环卫劳动定额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经过认真测算,调查摸底,编制了环卫劳动定额,作为本处环卫劳动定额管理的依据。
一、适用围本定额适用于本市道路清扫保洁、BRT及公交站台擦洗、道路护栏、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环卫设施的保洁管理等作业。
二、定额含义本定额是根据环卫工作特点,在一定质量标准下,每工日或每班的劳动任务量限额。
三、定额容1 、工时定额完成一定质量的一定数量任务所需的劳动消耗时间限额。
2 、任务量定额在单位时间完成一定质量要求的任务量限额。
3 、人员定额完成有一定质量要求的任务量需配置的人员限额。
4、定额时间构成定额时间每工日按7小时计算,由准备和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基本时间+辅助时间)、作业放宽时间(技术性放宽时间+组织性放宽时间)、个人生理需要放宽时间共同构成。
四、工作容1、道路清扫保洁使用人力清扫工具、人力车辆、扫路机、冲水机和洒水车,对城区道路,包括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桥面进行清扫、保洁、冲洗、洒水、清除并收运路面废弃物,作业结束后保养、清洁车辆。
2、果壳箱清理保洁使用保洁清洗工具、物品及垃圾收集车辆,对道路及其他露天公共场所设置的废物箱进行清理、保洁、维护,箱废弃物收运,作业后保养、清洁车辆。
3、公共卫生间管理保洁有专人管护,卫生间各类设施设备确保完好,保持卫生间部及周围环境的整治卫生。
4、 BRT站台及普通公交站保洁使用保洁工具对站台外及站台设施及附属设施进行清洗,保持站外的整洁。
5、道路围栏及人行道护栏保洁使用清洗车辆对城市道路围栏清洗保洁,人力使用保洁工具对道路边护栏,人行道护栏进行擦洗。
6、粪便收集运输使用作业工具、运输车辆,对城市的粪便进行收集、运输,运至指定地点,倾卸入储粪设施或粪便处理设施,作业后清洗作业场地,保养、清洁车辆、工具。
7 、公共厕所管理保洁使用保洁工具、物品,对公共厕所及其周围附属环境进行清扫、冲洗、除鼠、灭虫,保持公共厕所部及周围环境的洁净,保持公共厕所设施完好,为使用者提供良好的如厕环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方案》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方案》导读:完美WORD 格式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 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龙游县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示完美WORD 格式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 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 年12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三年九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二〇〇《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北京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
目录
总说明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第一章 北京市环境卫生作业费用预算定额 ..................................................5
3. 城市粪便收运处理作业 ................................................................................ 33 3.1 城市粪便收集运输 ..............................................................................33 3.2 城市粪便处理 ......................................................................................34
附件:
北京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
主编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 批准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理投入,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指 导环卫作业单位合理配置生产,进一步提高环卫作业质量,保障环卫行业健康发 展,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环境卫生作业预 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1.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 .................................................................................. 9 1.1 机械清扫保洁 ........................................................................................9 1.2 机械清洗 ..............................................................................................11 1.3 机械捡拾 ..............................................................................................13 1.4 机械冲刷 ..............................................................................................15 1.5 小广告(非法宣传品)清除 ..............................................................18 1.6 果皮箱清掏 ..........................................................................................20 1.7 果皮箱清洗 ..........................................................................................22 1.8 人工清扫保洁 ......................................................................................24 1.9 机械化清扫组合工艺 ..........................................................................2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建标[2008]11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建标【2008】110号)为适应城市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的需求,加强和改善市容行业卫生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编号为HLD47-101-2008,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1996年发布的《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同时废止。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由我部标准定额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解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ΟΟ八年六月十九日目次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有关规定3.1 工作内容3.2 劳动定额的概念3.3 劳动消耗量的单位和定额时间构成3.4 工作量计算规则3.5 其他具体规定4 定额标准表4.1 道路清扫(除雪)、保洁4.2 垃圾收集和运输4.3 粪便收集和运输及收集站管理4.4 公共厕所管理保洁4.5 水域保洁4.6 废弃物处理4.7 机动车辆清洗保洁4.8 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5 定员5.1 作业服务单位人员定员标准5.2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各类人员范围划分标准6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有关作业要求、安全生产规定6.1 基本规定6.2 有关作业要求修订说明1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城镇道路清扫(除雪)和保洁,水域环境保洁,垃圾和粪便收集、运输及处置,设施保洁,机动车清洗,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等作业。
是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组织生产、合理配置生产作业人员、计算作业成本、实行经济核算的主要依据。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G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_
5 . 3 . 1 , 5 . 3 . 2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 行。 本规范 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 中国建筑 工业出版社出
主编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 日期 :2003年 1 2月 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标准 《 城市环 境卫 生设 施规划 规范 》 的公 告
现批 准 《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 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 G B 5 0 3 3 7 -2 0 0 3 ,自 2 0 0 3年 1 2月 1日起 实施 。其 中,第 3 . 2 . 2 ,
成都市市容 环境管理局 建设部城市建设 研究 院
本 规范主要起草人 :郑连勇 郭 大忠 李万友 桑 钢 杜小勇 黄 国汀 舒 德文 秦晓燕
袁 炯 曾光旭 陈 文 张 樵 李 毅 徐文龙 徐海 云 邱书杰
和 用 地 面 积 等 指 标 , 提 出工 艺 、 技 术 、建 设 等 要 求 。
对其他环境卫 生设 施的规划要求 ,可根据其 特点分 别按对环 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 境卫生工程设施 的要求执行 。 1 . 0 . 7 在详细 规划 中应 确定 各类 环 境卫 生设 施的 种类 、等级 、 数量 、用地和建筑面积 、定点位置等 内容 ,满足环境卫 生车辆 通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国家标 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C o d e f o r p l a n n i n g o f u r b a n e n v i o r n m e n t a l s a n i t a t i o n f a c i l i t i e s
北京市城市运行、生态环保、医疗卫生等成本预算定额标准
北京市城市运行、生态环保、医疗卫生等成本预算定额标准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根据文章的主题进行介绍,对于"北京市城市运行、生态环保、医疗卫生等成本预算定额标准"这一主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概述:1. 引入背景: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城市运行、生态环保、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成本预算定额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社会环境下,为保证城市的正常运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成本预算定额标准势在必行。
2. 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北京市城市运行、生态环保、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成本预算定额标准,通过分析和研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实际情况,提出科学合理的成本预算定额,进一步保障城市的运行效率、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3.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将简要介绍本文的背景和目的,正文部分将分别讨论城市运行成本预算定额标准、生态环保成本预算定额标准以及医疗卫生成本预算定额标准,结合相关要点进行具体阐述和分析。
最后,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同时展望相关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以上概述的内容,读者可以对本文的主题和结构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为后续的阅读和理解提供指导。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按照以下结构展开讨论北京市城市运行、生态环保、医疗卫生等成本预算定额标准。
第二部分是正文部分,主要包括城市运行成本预算定额标准、生态环保成本预算定额标准和医疗卫生成本预算定额标准三个主要内容的研究。
2.1 城市运行成本预算定额标准部分将详细介绍城市运行所需的各项成本预算定额标准。
在此部分中,将提出关于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运营等方面的要点,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讨论。
2.2 生态环保成本预算定额标准部分将重点探讨生态环保所需的成本预算定额标准。
我们将讨论包括环境保护、大气污染治理、水资源管理等重要方面的要点,并就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北京市环境卫生专业检查考核标准(一)
北京市环境卫生专业检查考核标准(一)北京市环境卫生专业检查考核标准背景介绍北京市是中国的首都,其环境卫生状况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保障市民的健康与安全,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环境卫生专业检查考核标准”,以确保环境卫生工作的质量与效益。
主要内容环境卫生设施标准•清洁工具应准备充足,且定期更换;•环卫车辆应保持清洁,且车辆数量应符合规定;•垃圾箱应摆放整齐,周围环境应清洁干净;•绿化设施应定期修剪,花草树木应保持健康。
垃圾分类处理标准•垃圾分类收集区域应设置明显;•垃圾分类收集桶应按照要求设置,并定期更换;•垃圾分类信息牌、分类指示标识等应明显易识别;•垃圾分类设置应符合当地的政策规定。
清扫保洁标准•清扫不得遗漏垃圾,地面、公共设施等不得有灰尘、污渍等;•区域清扫应按照保洁计划进行,并且不能干扰市民正常生活;•定期对清扫设备进行保养及维修。
垃圾处理标准•垃圾应及时、规范地转运至垃圾处理场;•垃圾处理场应定期清理、消毒;•垃圾处理应合规、环保。
结论“北京市环境卫生专业检查考核标准”采用科学、规范的管理方式,提高了环境卫生工作的质量水平。
市民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我们的环境,创造一个健康、舒适的生活空间。
考核评分标准•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得分占比30%,评分标准根据设施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来进行评定;•垃圾分类处理标准得分占比30%,评分标准根据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分类处理率等方面来进行评定;•清扫保洁标准得分占比30%,评分标准根据清洁质量、清扫设备管理情况等方面来进行评定;•垃圾处理标准得分占比10%,评分标准根据垃圾处理场的处理质量、环保情况等方面来进行评定。
考核结果与反馈每年对各个区域进行评分,并根据综合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排名结果了解自己区域在环境卫生方面的状况,并对不足之处进行整改。
此外,市民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反馈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问题。
补充说明本文仅对“北京市环境卫生专业检查考核标准”进行简述,具体内容以实际出台的政策为准。
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 应采取必要措施后 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 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 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 定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 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 或迁建的计划后 方可改建或迁建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基本规定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 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 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 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 定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 简称垃圾 和居 民排出的粪便 简称粪便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 加快垃圾分类 收集 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 圾应分类运输 分类处理 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 协调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的规定
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第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的公告
现批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为行业标准 编号为
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其中 第
条 款 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
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年月日
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为了加强对镇一级环境卫生的管理
对原标准的适用范围做了调整 强化了规划的作用 提出管理与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定额标准..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试行)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试行)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试行)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试行)《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试行)》说明一、制订本指标的必要性我市的各项基础设施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基本条件。
北京是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作为一个全方位开放的国际大城市,基础建设必须摆到极其重要的地位。
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亦不容忽视。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策领导下,首都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新建、改建和开发工程项目越来越多,但由于过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欠帐较多,对环卫配套设施管理中的地位、作用缺乏深刻的认识,造成环卫配套设施建设与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不给城市管理留后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和国务院1992年第101号令,以及1993年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参照建设部[CJJ14-87]、[CJJ17-29]标准和市政府京政发[1994]7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环卫管理工作的要求,制订了《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试行)》。
二、本指标包括的主要内容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指标主要有:公共厕所、垃圾管道与垃圾间、化粪池、密闭式清洁站、垃圾桶(箱)、果皮箱等。
市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指标主要有:封闭式垃圾转运站、垃圾卫生填埋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垃圾堆服厂、垃圾焚烧厂、粪便排放站、溶雪盐水搅拌站,进京车辆冲洗站,洒水车供水器。
市环境卫生基层机构及工作休息场所设计指标主要有:环卫专业单位管理机构、清洁车辆停车保养场、清洁工人生活用房等。
市环境卫生车辆配置指标主要有:主干道、次干道、立交桥、地区级居住区、规模居住区、规模居住小区的车辆配置指标;溶雪盐水搅拌站车辆配置指标。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7-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4、2.0.7、3.2.6、3.3.4(4)、4.1.1、4.2.3(3)、4.3.3、4.7.2、6.0.5、6.0.6(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CJJ27-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五年二月五日1 总则1.0.1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和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和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和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94年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94年修正)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1985年11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67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修改)为促进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设施与住房的同步建设,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规,特作如下规定:一、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清洁工人用房和垃圾桶等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必须按《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的定额指标,配套建设,及时配置。
(一)公共厕所。
按照每千人六平方米的定额指标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一、二类公厕标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二)垃圾站、桶。
按居住区人口千分之十三的比例配置垃圾桶,每五至十个垃圾桶设一个垃圾站。
设立垃圾站的部位,由建设单位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共同选定,垃圾站的水泥地面由建设单位负责修筑。
(三)清洁工人工作用房。
按每一居住区一百五十平方米、每一居住小区三十平方米的定额指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二、配套新建的环卫设施,必须随新建的住宅同时交用,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
环卫设施一经验收交用,其区内的垃圾清运和公厕保洁即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未经验收交用的新建环卫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一般不得使用。
因特殊情况需在交用前使用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其垃圾清运或公厕保洁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住区内各种工程弃土、弃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
边施工边使用的,除已交用部分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办理外,凡在建或建成工程未交用的地带,均视为施工现场,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环境卫生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58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58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2.12.24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58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该篇法规中第2.0.4、2.0.8、3.4.1、3.4.6条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73号)所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5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7-2012,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4、2.0.8、3.4.1、3.4.6、4.6.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4日。
《北京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解读
《北京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解读
张艳敏;高著平;代鑫;张姗
【期刊名称】《城市管理与科技》
【年(卷),期】2022(23)2
【摘要】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是行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管理标准,对预算编制的精细化、财政资金使用的高效化、环境卫生管理的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的编制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强和标准化、规范化要求高的工作。
本文从《北京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编制背景、内容、特点、作用等方面进行剖析,对进一步提升预算定额管理进行了深入思考。
【总页数】4页(P82-84)
【作者】张艳敏;高著平;代鑫;张姗
【作者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事物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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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试行)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试行)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试行)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试行)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试行)》说明
一、制订本指标的必要性
我市的各项基础设施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基本条件。
北京是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作为一个全方位开放的国际大城市,基础建设必须摆到极其重要的地位。
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亦不容忽视。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策领导下,首都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新建、改建和开发工程项目越来越多,但由于过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欠帐较多,对环卫配套设施管理中的地位、作用缺乏深刻的认识,造成环卫配套设施建设与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不给城市管理留后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和国务院1992年第101号令,以及1993年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参照建设部[CJJ14-87]、[CJJ17-29]标准和市政府京政发[1994]7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环卫管理工作的要求,制订了《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试行)》。
二、本指标包括的主要内容
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指标
主要有:公共厕所、垃圾管道与垃圾间、化粪池、密闭式清洁站、垃圾桶(箱)、果皮箱等。
市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指标
主要有:封闭式垃圾转运站、垃圾卫生填埋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垃圾堆服厂、垃圾焚烧厂、粪便排放站、溶雪盐水搅拌站,进京车辆冲洗站,洒水车供水器。
市环境卫生基层机构及工作休息场所设计指标
主要有:环卫专业单位管理机构、清洁车辆停车保养场、清洁工人生活用房等。
市环境卫生车辆配置指标
主要有:主干道、次干道、立交桥、地区级居住区、规模居住区、规模居住小区的车辆配置指标;溶雪盐水搅拌站车辆配置指标。
三、本指标的制订依据及计算方法
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指标
大型公共厕所建设定额指标依据
重要地区、大型公共建筑和场所公厕建设定额指标依据:建设部部颁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89]第3.1.2条(二)、(四)款;
1、主干道、次干道、公共绿地、平房居住区公厕建设定额指标依据:1989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北京市公共厕所建设定额指标(试行)》;
2、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厕建设定额指标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1994]72号附件一,表一类别(八)市政公用序号37公厕项。
2)化粪池、垃圾管道[注]、垃圾容器及垃圾间、果皮箱等建设定额指标依据:建设部部颁樯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89]
第3.2.1条-8条。
3)密闭式清洁站建设定额指标依据:
新建改建居住区: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1994]72号附件一,表一类别(八)市政公用序号36密闭式清洁站项;
平房居住区:《北京市密闭式清洁站建设工作会议纪要》(1991年6月13日)
城市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指标
1)封闭式垃圾转运站台建设定额指标依据
建设部部颁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89],第4.1.1-4.1.7条;
航天部二零六所设计的我国首座北京市朝阳区大屯封闭式垃圾转运站设计数据;
转运站规模:1500吨/日
转运站组成及面积;转运站建筑物和构筑物由转运车间、办公单宿楼、机修车间、变电室、食堂、锅炉房、浴室外、水泵房、加油站、地磅房、门房、污水沉淀池、洗车室外道路、停车场坪等组成,总占地面积20042平方米,总建设面积4500平方米。
——摘自航空航天部二院二零六所:北京市在屯垃圾转运站工程初步设计。
2)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定额指标依据
建设部部颁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89]第4.4.1条;
设计填埋量2000吨/日,总占地面积604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92平方米。
——摘自北京市市政设计院:阿苏卫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设计总说明书第一册。
3)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定额指标依据
建设部部颁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CJJ27-89]第4.3.1-4.3.3条。
4)垃圾堆肥厂建设定额指标依据
我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主持设计的南宫堆肥厂设计数据:规模400吨/日;建筑面积13090平方米;占地面积61000平方米。
5)垃圾焚烧厂建设定额指标依据
A.建设部部颁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89]第4.3.1-4.3.3条;
B.深圳市垃圾焚烧厂设计数据:
规模300吨/日,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设计单位:核工业部设计院)。
6)粪便排放站建设定额指标依据
北京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北京市方庄粪便排放站项目建议书》7)溶雪盐水搅拌站建设定额指标依据
参照本市已建成的朝阳区东大桥、海淀区吴家场、丰台区马家楼溶雪盐水搅拌站建设与运行实际。
占地面积计算依据:
每座站需配大中型车辆、机械30辆(部)左右,按照大、中型车辆每辆(部)占地150-200平方米计算,(建设部CJJ27-89标准第5.2.3
条),每座站占地面积在4500-6000平方米范围。
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主要用于溶雪盐水搅拌站的贮盐库、盐水搅拌间、泵房、变电室外、锅炉房、食堂、管理用房及工人休息用房。
8)进京车辆冲洗站建设定额指标依据
A.建设部部颁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计设置标准》[CJJ27-89]第4.7.1-4.7.2条。
B.参照成都市成灌公路入城机动车冲洗站建设及运行资料。
9)洒水车供水器建设定额指标依据
根据第一、二清洁车辆场二、三环路洒水车供水器配置实际。
环境卫生基层机构及工作休息场所指标
1)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管理机构建设定额指标依据
A.建设部部颁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89]第5.1.1条;
B.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1994]72号附件一,表一类别(七)行政管理序号34市政管理机构项。
2)清洁工人生活用房建设定额指标依据
A.规模居住区: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1994]72号附件一、表一类别(七)行政管理序号35绿化环卫管理站项;
B.规模居住小区: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1994]72号附件一,表二类别9七)行政管理序号26绿化环卫管理点项。
3)清洁车辆停车保养场建设定额指标依据
建设部部颁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89]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