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教育法终极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全民族教育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劳动者文化科技素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三条国家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公正,实行差异化、分类指导,支持、重视发展特殊教育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
第四条教育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教育是全体国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为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制定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投入必要的资金和设施,给予优待和奖励。
第六条凡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权利接受教育,都有义务接受国家教育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七条国家保障教育的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现代化。
第八条教育工作者要过硬本领,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大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教育管理第九条教育部门要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权益,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教育部门的职责如下:(一)拟订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教育改革的发展规划;(二)颁发和审批国家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标准和规范;(三)监督和管理国家教育基金的使用;(四)建立教育信息网络,公开教育信息和数据;(五)署名发表本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研究报告。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负责,建立相应管理体制,推进教育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如下:(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规划和措施,发展教育事业;(二)投入必要的资金,建设、维护教育设施,改善教育条件;(三)对学校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进行安排;(四)进行教育监督和评估,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一条对教育事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机构和专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中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2015最新版。总主编:钟启泉 主讲:郭孔生。
教育的法律法规-真题链接
真题链接:现行的《义务教育法》施行始于(
A、2006年6月29日
B、2006年7月1日 C、2006年9月1日 D、2007年9月1日
C)
教育的法律法规-真题链接
真题链接: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
公办学校实行( B ) A、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B、校长负责制 C、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制 D、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教育的法律法规-真题链接
真题链接: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A、学费
B、杂费 C、学费、杂费 D、学费、杂费、住宿费
C)
教育的法律法规-真题链接
真题链接:初二学生小华染上不良行为习惯,学
校可以对他依法采取的措施是( C) A.勒令退学 B.开除学籍 C.批评教育 D.单独禁闭
考纲要求1: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
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 从教。 (二)教师的义务 1、《宪法》赋予的基本义务。 2、《教师法》赋予的职业义务:为人师表、完 成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 展、禁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提高觉悟与教学水 平。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纲详解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纲详解
考纲要求1: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
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 从教。 (一)教师的权利 1、《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2、《教师法》赋予的职业权利:教育教学权、 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得报酬待遇权、参 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纲详解
(2010—2020年)》规定,将( C )作为教师 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 A、教学业绩 B、学历水平 C、师德水平 D、教学能力
《教育法学》2015期末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学》2015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I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答题纸上,每题2分,共1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于( )年。
A.1975 B.1980
C.1991 D.1992
2.《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属于( )规范。
A.授权性 B.‘义务性
C.禁止性 D.说明性
3.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 )依据法定的权限,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A.国家机关 B.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C.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D.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4.职业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需要的专门知识和( )的教育。
A.基本理论 B.基本素质
C。
应用技术 D.操作技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 )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
A.财产关系 B.合同关系
C.物权关系 D.所有权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答题纸上,每题2分,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
案,共10分)
6.下列各项中,( )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教学场所 B.社会团体
C.教育机构 D.学生上课
7.下列各项中,( )是《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A.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B.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C。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D.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教资法律法规二-义务教育法
二义务教育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颁布(特殊)、人大常委修订时间: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的决定》,提出义务教育。
1986 年颁布实行《义务教育法》。
2006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订。
(06 年义务教育农村免费,08 年城市免费)2015 年第二次修订。
适用范围:小学、初中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免费)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各地不同)。
(作业本收费)国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素质教育:93 年提出,99 年实施,06 年义务教育法,写进成为国家意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教育的管理原则: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教两分)义务教育管理原则:统筹规划,以县为主(一桶线)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教师法》和《教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笔记学习时间:2015年3月2日下午4:40—5:40学习地点:教师会议室主持发言人:刘俊学习内容:一、教师法:1、【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实施】: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3、【目的】:{合法权益、教师队伍、事业发展}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4、【教师含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二、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1含义:“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
(112页)学习时间:2015年3月9日下午4:40—5:40学习地点:教师会议室主持发言人:刘俊学习内容:一、教师法:5、【教师资格学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学习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学习版本文档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全面研究版,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教育法的规定和精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九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研究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研究。
第三章教育内容与标准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章教师与学生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
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五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三十七条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予以保障。
国家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六章教育监督与违规处理第四十九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教育质量、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拒绝接收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拒不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全文研究版,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以及国家对教育工作的各项规定和保障措施。
教育政策法规2015
2015年教育政策法规考点整理第一章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申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一、依法治教的含义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
依法执教的理解:依法治教的主体、依法治教的范围、依法治教的依据二、实现依法治教的五个基本要求:1.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以《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2.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3.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4.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5.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三、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必然要求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四、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5.教育法制统一原则五、推进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2. 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过趴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六、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1.制定的主体不同(教育法律只能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2.表现的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刚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的,而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3.实施方式不同4.作用不同(党的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一、教育法的含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如何解读2015版教育法中教育必须
如何解读2015版教育法中的教育要“为人民服务”?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是我国对199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第二次修正。
新版中的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和老版相对照,增加了两个内容,一是增加了教育要“为人民服务”,二是在原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美”字。
本人作为专业从事“服务”研究兼职关注教育问题的学者,先从第一处修正着手,对教育为何要为人民服务加以解读,以飨读者。
1教育的政治性体现了为被教育者的服务性对于教育政治性的认识,不少人抱有一些片面的看法,认为教育的政治性,其本质上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这种看法的存在,将教育的政治性与教育的为被教育者服务性对立起来,不利于人们主动自觉地接受教育,因此是有害的。
教育的政治性,首先体现在受教育者客观上将构成所在国人力资源的主体(外来劳动者只能作为必要的补充而无法构成一国人力资源的主体)。
一国人力资源的主体部分,自然应承担起该国主要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职责,才能形成该国国民思想意识上的一致性和彼此团结互助的基础,进而确保该国的强大和安全,不至于因为国民的一盘散沙而遭受外敌入侵。
这符合该国国民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政治为国民安全利益服务的基本要求,不可被诟病。
纵观地球上的任何一个国家,无不体现出对国民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视,因此在教育活动中突出强调爱国主义的价值观无可厚非。
教育的政治性,还体现在政府是教育事业的主要投资主体上。
这首先是国家间竞争的需要,当一国用全民之力和政府投入来补贴教育,而他国仅靠民间市场的力量进行教育投资时,该国无疑将获得教育和人力资源上的比较优势,从而在国家竞争层面上占据优势,构成对他国的竞争威胁;其次也是为了满足国民地位平等和自由发展的需要,如果没有国家层面的扶持和补贴,该国国民中定会有相当一部分人无力支付教育成本而成为文盲半文盲,这些人自然无法在激烈的生存和发展竞争中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从而拉大国民之间的阶层差距,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内部不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最基础的法律,是为了确保全民受到适当的教育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对孩子的声誉、管理和教育标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全体公民受到平等、综合、个性化、发展性、生涯导向的教育。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该法律的目的、基本准则、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非营利性。
第二章基础教育第二章规定了基础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基础教育阶段的划分;规定了基础教育的义务受教育者、免收学费政策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设置、办学资质认定、教育评价等方面的职责和制度。
第三章中等职业教育第三章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段、转移机制、教育内容和颁发学历证书的管理制度;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辅助机构的角色和地位等。
第四章高等教育第四章规定了高等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高等教育所属机构、学习年限、形式和颁发学位证书的管理制度;规定了高等教育教师的资格及其职责和规范、学生入学和管理、教育评价等。
第五章非学历教育第五章规定了非学历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非学历教育的类型和内涵、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经营规范和认定制度、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等。
第六章学校和教育机构第六章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经营规范和管理制度。
其中,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分类、可行许可手续、办学资质认定和收费标准等,旨在维护全体受教育者的基本权益和合法权益。
第七章教育质量第七章规定了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制度。
其中,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质量的监管、教育标准、教学质量监测评估、教育资源配置、教师和学校行为规范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和制度,旨在推进国家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八章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第八章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方案、安全设施等安全措施;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发生安全事件的处理程序和安全报告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27•【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九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5法规真题解析
2015法规真题解析1.(2021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国家发展学前教育B.国家发展义务教育(正确答案)C.国家发展中等教育D.国家发展高等教育2.(2021下)区域活动时,毛毛把安安打哭了,田老师把毛毛关进卫生间反省,毛毛的父母知道后,来幼儿园把教室里的东西砸得稀烂。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毛毛父母应承担刑事附带民事法律责任B.毛毛父母应承担行政附带民事法律责任(正确答案)C.田老师和毛毛父母应承担刑事附带民事法律责任D.田老师和毛毛父母应承担行政附带民事法律责任3.(2021下)我国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我国教师职务制度的具体办法由() [单选题] *A.国务院规定(正确答案)B.教育部规定C.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D.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4.(2021下)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下列情形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是() [单选题] *A.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正确答案)B.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C.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D.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5.(2021下)爸爸把自己抽的电子烟给小学生兵兵吸了一口,兵兵呛得直咳。
妈妈责怪爸爸,爸爸说电子烟对身体没有危害。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电子烟不是烟,未成年人息也没有问题B.任何人不得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正确答案)C.未成年人偶尔吸口烟(含电子烟)没关系D.学生上了初中以后才可以吸烟(含电子烟)6.(2021下)刚从师范大学毕业的小王取得了教师资格证书,到幼儿园报到后才知道还有试用期。
小王认为自己已获得了教师资格证书,又毕业于师范大学,不应该再有试用期。
对于幼儿园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师范大学毕业生经过了教育教学实习,入职后不需要试用期B.教师资格考试包括对教师技能的考查,入职后不需要试用期C.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有试用期(正确答案)D.无论什么身份,从事教师职业都需要有试用期7.(2021下)幼儿园户外活动时,妞妞与丁丁撞到一起,丁丁摔倒并擦伤了手肘,对于丁丁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单选题] *A.幼儿园(正确答案)B.妞妞的监护人C.妞妞与丁丁的主班老师D.妞妞的监护人与丁丁的监护人8.(2021下)某公立幼儿园为增加收入,与某培训机构围绕幼小衔接联合举办了一系列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辅导活动,解决了经费难题,幼儿园的做法() [单选题] *A.落实了幼小衔接的政策要求B.探索出了开放办园的新路径C.违反了《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正确答案)D.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9. (2021上)某公办幼儿园园长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
教育法全文
教育法全文教育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民全面而均衡的发展,提高国家教育水平,建设世界一流教育体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教育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民素质教育。
(二)坚持素质第一,综合发展。
(三)坚持义务教育,普及教育。
(四)坚持公平公正,促进教育公平。
(五)坚持依法管理,加强教育监督。
(六)坚持改革创新,推动教育发展。
第三条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保障每个公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提供相应财力、物质条件和师资保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推动普及高等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高等教育的普及率和质量,促进人才培养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国家保护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教育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享有各种权益,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条国家加强对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
国家将教育事业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社会力量可以依法办学,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第八条国家加强教育队伍建设。
国家加大对教育工作者的培养力度,提高教师待遇和职业地位,建立健全教师职称和评审制度。
第九条国家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
发展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推动教育与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国家加强教育科研和教育评估。
鼓励教育科研和教育评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国家组织宣传和培训,推动教育工作者和公民熟悉和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第二章教育体制第十二条国家实行学校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根据教育目标和任务,对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类学校都得到公正对待。
第十三条基础教育实行学段划分。
基础教育分为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
第十四条国家推进职业教育发展。
国家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能力选择职业教育的学习路径。
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实行学历层次划分。
高等教育分为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华南师范大学2015《教育法学》在线作业及满分答案
华南师范大学2015《教育法学》在线作业题库及满分答案1.第1题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是我国教育法律救济中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2.0此题得分:2.02.第2题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2.0此题得分:2.03.第3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特定的教育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2.0此题得分:2.04.第4题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2.0此题得分:2.05.第5题学校是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2.0此题得分:2.06.第6题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相区别的主要表现是学校举办主体的“私人化”与学校管理的“自治性”。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2.0此题得分:2.07.第7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2.0此题得分:2.08.第8题民办学校的设立必须具备与其级别、类型相适应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条件。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2.0此题得分:2.09.第9题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2.0此题得分:2.010.第10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2.0此题得分:2.011.第11题我国教师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实体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和学历四个方面。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2.0此题得分:2.012.第12题教育的性质和方向是教育工作的首要问题,也是教育法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2.0此题得分:2.013.第13题受教育者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2.0此题得分:2.014.第14题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课件
学校应当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的情况下,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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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应当为其监护对象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 • 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应当配合学校及教育机构,对监护对象进行教育。 •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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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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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 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 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 各种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 第一,遵守法律法规。 • 第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第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第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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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06来自解读202124
(一)学校与社会
社会包括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 人。社会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 境。
• 第一,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37条) • 第二,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以下五点属第43条) • 第三,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 • 第四,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 第五,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 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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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教育者的义务
02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01第一章总则03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04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05第五章受教育者目录目录206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0708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0910第十章附则解读01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教师法》和《教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笔记学习时间:2015年3月2日下午4:40—5:40学习地点:教师会议室主持发言人:刘俊学习内容:一、教师法:1、【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实施】: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3、【目的】:{合法权益、教师队伍、事业发展}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4、【教师含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二、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1含义:“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
(112页)学习时间:2015年3月9日下午4:40—5:40学习地点:教师会议室主持发言人:刘俊学习内容:一、教师法:5、【教师资格学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宣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是指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一项法律,旨在加强和推动爱国主义教育的开展,培养全体公民的爱国情感和民族意识,增强国家凝聚力和社会稳定性。
以下是对该法的宣讲:尊敬的各位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为大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意义深远,影响深远。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该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于2015年6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栗战书签署并公布。
该法共七章五十七条,明确了国家对爱国主义教育的宗旨、任务及具体实施措施。
第一章中规定了法律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全体公民的爱国情感和民族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国家凝聚力和社会稳定性。
第二章规定了法律的对象,即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三章明确了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内容包括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传统、培养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和爱国主义思想。
方式包括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编写和使用教材、推动新媒体的利用等等。
第四章规定了教育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工作人员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学校和教育机构要将爱国主义教育融入日常教育活动,社会组织要积极推动和支持爱国主义教育,个人要自觉接受和践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五章规定了监督和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国家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宣传和推广,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规定了法律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最后一章是附则,主要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
总结起来,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全体公民的爱国主义教育,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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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法律的概念和特征: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基本特征有:(1)国家意志性(2)国家强制性(3)权利义务性(4)普遍适用性(5)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性。
宪法的概念,以及宪法与法律的关系:所谓宪法,是指集中体现掌握政权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一般法的本质特征,同时又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实质上的特点与形式上的特点。
与普通法律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2)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同。
1.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依法治国: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发展。
依法治教: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发展教育事业,让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使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实现教育法制化。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教育法制化)的关系:①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教蕴涵在依法治国当中,如果教育的发展失去了法制化的保障,国家的发展也会受到不良的影响);②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教育的关联性很强,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能够有效的推进国家政。
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法制化。
3. 教育法治化的要求:①主体合法。
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
②内容合法。
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③程序合法。
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④救济有道。
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法律救济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4. 教育法制建设(或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①教育立法②教育行政执法③教育司法④教育法制监督 5. 我国教育法制化建设的主要问题:(1)教育法制化观念还没有在全社会普遍确立;(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3)教育执法监督工作较为薄弱。
6、学习教育法律规则的意义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加强我国教育法治建设;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
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法的本质: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律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
教育法的本质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1)教育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与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具有一致性,或者说,它是社会主义法律本质在教育法领域的具体体现;(2)教育法又必然体现社会主义的教育体系和人才培养活动的特有规律。
教育法的本质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加以把握:(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的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2)教育法具有社会性。
(3)教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特有的统帅教育法律体系,贯穿于教育法治始终的,渗透于教育法全过程的基本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制度领域的集体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
1)依法规定教育目标2)依法规定教育主体和内容3)依法规定教育和社会的关系4)依法规定教育制度5)依法规定国家管理学校的职责6)依法规定学校对教师,学生的管理职责7)依法保障教育投入8)依法追究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2)教育法就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和机制的运用,确保人的现代化目标和教育法所确立的国家教育方针的实现。
③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项基本要求:1)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而言,只要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2)对于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而言,只有教育法律、法规加以 国家对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方面的差异而在教育上差别对待,反对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
基本内涵:1)国家在教育立法上平等赋予公民受教育权,公民的平等的教育权受法律保护;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平等地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没有特权;3)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受教育者的权利;4)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的教育权利不受侵犯;5)任何侵犯公民的平等的教育权的机关、组织、个人都应当平等地受法律制裁。
⑤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必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的各个环节都不能与公共利益相抵触;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⑥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教育事业的发展归根到底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整体进步的要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的人才需求相适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层次的总要求,发展我国各级各类学校。
⑦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到20世纪末达到4%。
3.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在法学研究中特指法律效力的来源,既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源泉,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广义的法的渊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
法的历史渊源:特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产生的法律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法的理论渊源:对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产生重大影响的理论学说;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创造方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特点: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机关制定发布的体现国家意志。
2规范性文件中含有一定的教育性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含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
3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和执法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根据。
5.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主要有下列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1→6效率等级逐渐递减):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②有关教育的法律;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⑤地方性教育法规;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 ⑧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6.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基础要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法律规范总是隶属于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取决于: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的结构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所构成(4~9统称为教育活动法):①教育根本法。
指由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
②教育基本法。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体系的基石。
③教育主体法。
是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
④学前教育法。
⑤义务教育法。
⑥中小学教育教学法。
⑦高等教育法。
⑧职业教育法。
⑨民办教育法。
⑩教育行政法。
7. 教育法的地位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①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精神、原则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一致;②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在法律上的反映;③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和方法特定)。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法具有密切的关系:①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我国教育法十分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将社会主义道德作为我国教育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的教育内容,我国许多教育法规和规章中都有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专门规定。
②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社会伦理道德直接产生于社会生活过程之中,表现为人们的道德观念和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准则、道德规范。
这些社会道德观念、准则和规范在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立法者的道德观念对立法目的的确定、法律价值取向的选择以及法律规范的设计等都具有直接而深刻的影响。
③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当代中国教育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教育法的实施问题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关键,而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还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这就是要进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教育伦理道德的教育,以推动我国教育法的高效实现。
④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体现在:教育法的运作和实现本身就包含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受到应有的重视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得到普及;教育法的顺利运作和高效实现也意味着贯彻于教育法中的社会主义道德得到贯彻;教育法运用国家强制力使一些社会主义道德试图解决而无法调整的教育关系得到调整和规范。
教育法与国家政策/教育政策教育法政策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有教育政策代替教育法①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教育法只有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的精神才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②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教育政策应当通过教育法的形式法制化和制度化,以保障教育政策权威性和稳定性,以利于国家运用现代法律手段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③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教育法 1.立法宗旨和特点立法宗旨:①发展教育事业,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③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