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能否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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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通讯费用的涉税问题

有关通讯费用的涉税问题

有关通讯费⽤的涉税问题企业⼴⼤员⼯发⽣的通讯费⽤⽀出,是⼀项既涉及企业利益⼜涉及员⼯个⼈利益的普遍花销。

⼜因其属于地税管辖范围,各地的规定⼜有差异,就显得⽐较复杂。

我们不揣浅陋,结合国家税总及各地相关政策,谈⼀下通讯费⽤的财税处理,以及税务稽查的要点和节税筹划思路。

1.通讯费⽤的涉税问题通讯费⽤⼜称通讯补贴收⼊,是指各单位以现⾦形式发放或⽀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等费⽤的个⼈通讯补贴(包括以报销⽅式⽀付的个⼈通讯费⽤以及发放含通讯费⽤性质的⼯作性补贴)。

由于是企业发放给个⼈的补贴,属于前者的费⽤⼜属于后者的收⼊,所以,通讯费⽤的涉税问题主要有⼆: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和个⼈所得税的计缴问题。

(1)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关于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总和各个地区都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件规定,企业发给职⼯与取得应纳税收⼊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依据这个⽂件,京地税企[2003]64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付给职⼯与取得应纳税收⼊有关的办公通讯费⽤,⽆论采取何种⽀付⽅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限额为平均每⼈每⽉300元。

⼭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发[2003]13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给职⼯与取得应纳税收⼊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标准,我省统⼀规定为每⼈每⽉200元。

办公通讯费⽤的发放范围由企业根据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规定范围、规定标准内实际发放的办公通讯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据实扣除;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办公通讯费⽤的,应进⾏纳税调整。

其他省市也出台相关扣除标准,差别就在于“物价”上,北京允许扣除300元,⼭西允许扣除200元,其实就是考虑地区的物价之差。

员工的通讯费300以内可以税前扣除吗?

员工的通讯费300以内可以税前扣除吗?

员工的通讯费300以内可以税前扣除吗?
员工的通讯费300以内可以税前扣除吗?
01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其实可以分两个方面来看:
① 这个通讯费是以什么形式产生的通讯费?(因公通讯费还是员工福利)② 这里的税是指哪个税种?(企业所得税还是个税)
1、企业所得税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如果是报销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通讯费支出(即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是按职工福利发放,按福利费规定扣除。

2.个人所得税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
02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截止到2021年,有哪些省市出台了当地的扣除标准呢?目前我收集到的文件20个,具体标准如下:
来源:建筑业营改增中心、会计大学、小陈税务08、会计家、财税书籍等;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发票抬头写个人名字,能税前扣除吗?

发票抬头写个人名字,能税前扣除吗?

发票抬头写个人名字,能税前扣除吗?企业发生各种生产经营业务,需要由员工个人去办理执行。

一般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发生对外业务,应取得以公司全称为抬头的发票,如购销业务。

有些情况下,如企业为员工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差旅费等,或聘请个人为企业办事,取得以个人名字为抬头的发票,这类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个人发生的部分消费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一般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取得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

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的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常见的发票抬头为个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包括以下项目:(1)出差交通费:员工出差购买的飞机票、意外保险等,必须是员工个人的名字;(2)办公通讯费:手机登记为员工个人,发票也开给个人;(3)出差住宿费:以个人名义入住酒店旅馆的住宿费,发票抬头一般为个人;(4)住房补贴:企业发放住房补贴,特别是外籍个人,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5)企业招聘员工,聘请专家、顾问等,承担对方来回差旅费用:飞机票等是相关个人的名字,并且对方还不一定是公司的员工;(6)员工入职体检费用: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取得的财政票据或发票是开给员工个人;(7)企业请个人办理事项:按照合同约定个人办理事项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比如差旅费,个人取得抬头为个人名字的发票向企业报销;(8)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水电费发票开具的抬头往往只能是业主。

[说明]四川通讯费政策梳理

[说明]四川通讯费政策梳理

四川省通讯费政策梳理一、概况说明通讯费的税前扣除按照原政策规定,地税(川地税发[2003]71号、川地税发[2005]47号)执行“实发工资总额的2%范围内扣除;也可按每人月均100元内扣除”,国税执行(川国税函[2004]108号)“每人每月100元以内可据实在税前扣除”的政策。

上述三个文件是依据国税发[2003]第45号文制定。

虽然四川制定的三个政策没有被其他文件直接作废,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将国税发[2003]第45号文作废了。

因此,地税和国税通讯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均已失效。

目前,在四川省通讯费的扣除无政策依据。

据了解,目前有些税务局是这样把握的:凡是造表发放,并入工资缴纳个税的,作为职工福利费允许在税前扣除(据国税函[2009]3号文);凡是用个人抬头发票或定额发票以费用报销形式入账的,不予扣除,应调增所得。

建议我们所的口径以此为准。

二、相关政策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71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投资借款费用的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货币性投资,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的借款费用、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占其注册资本50%以内产生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的借款费用,可以不予资本化,直接在税前扣除。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企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较大的,由市州级地税机关确定在五年内均匀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处理(一)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损失的处理,仍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执行。

通讯费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通讯费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通讯费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关于个人所得税中如何处理通讯费报销或补贴的应税所得的确定,各地地税机关想到了很多的办法,有开明,有保守,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我们就有必要理解这些内容。

简单梳理了一下地方口径,但请注意确认及关注是否有信息滞后问题,应用之前谨慎确定。

在相关的解释中,我们发现有实报实销和发放补贴两种区别,但有的口径并不强调其差别之处。

个人通讯费报销/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确定序号地方地区口径备注1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58号: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各省市定标准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 陕西地税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管理,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公告如下:一、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

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通讯补贴发放单位应及时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300元内备案管理3 天津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7年第7号):一、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500元内税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电话费发票抬头是员工个人名字,如何入账?如何税前扣除?

电话费发票抬头是员工个人名字,如何入账?如何税前扣除?

电话费发票抬头是员工个人名字,如何入账?如何税前扣除?疑问
这张电话费发票抬头是员工个人名字,如何入账?如何税前扣除?
答复
对于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报销入账是可以的:
借:管理费用-电话费 2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元
建议
公司可以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不需要
职工提供发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从而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

提醒
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虽然需要按照工
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可以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

政策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税务学习参考分享。

各地区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的文件

各地区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的文件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各个省市关于交通和通信费补贴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文件汇总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通讯费是指用于工作或业务需要的通讯费用,包括固定电话费、移动电话费、上网费等。

对于纳税人来说,通讯费的扣除对减少税负具有一定的帮助。

那么,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将对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纳税前扣除通讯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1. 固定电话费用,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固定电话费用作为扣除项目之一。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固定电话费用的扣除标准并不是无限制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固定电话费用的扣除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费用,但是扣除总额不得超过800元。

2. 移动电话费用,对于移动电话费用的扣除标准,也是有一定规定的。

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移动电话费用作为扣除项目之一。

移动电话费用的扣除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费用,但是扣除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3. 上网费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上网费用也成为了一项常见的通讯费用。

对于上网费用的扣除标准,国家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上网费用作为扣除项目之一。

上网费用的扣除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费用,但是扣除总额不得超过1200元。

需要注意的是,通讯费的扣除标准是有一定限制的,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并且需保存好相关的费用发票和凭证。

总的来说,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项有利的政策,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

但是,在享受这一政策的同时,纳税人也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合理合法地享受通讯费的税前扣除优惠。

以上就是对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税务部门或专业人士进行详细了解。

发票报销抬头名称问题相关规定

发票报销抬头名称问题相关规定

公司报销发票抬头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企业发生各种生产经营业务,需要由员工个人去办理执行。

一般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发生对外业务,应取得以公司全称为抬头的发票,如购销业务。

有些情况下,如企业为员工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差旅费等,或聘请个人为企业办事,取得以个人名字为抬头的发票,这类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个人发生的部分消费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一般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取得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

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的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常见的发票抬头为个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包括以下项目:出差交通费:员工出差购买的飞机票、意外保险等,必须是员工个人的名字;办公通讯费:手机登记为员工个人,发票也开给个人;出差住宿费:以个人名义入住酒店旅馆的住宿费,发票抬头一般为个人;住房补贴:企业发放住房补贴,特别是外籍个人,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企业招聘员工,聘请专家、顾问等,承担对方来回差旅费用:飞机票等是相关个人的名字,并且对方还不一定是公司的员工;员工入职体检费用: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取得的财政票据或发票是开给员工个人;企业请个人办理事项:按照合同约定个人办理事项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比如差旅费,个人取得抬头为个人名字的发票向企业报销;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水电费发票开具的抬头往往只能是业主。

个人通讯费报销补贴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讯费报销补贴的个人所得税
报销方式,不认可发放补贴形式
浙江
浙地税发[2001]118号: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三、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辽宁官网意见:
如果是个人名头,一般计入"职工工资"科目;如果是直接发放通信补贴或者是单位名头的发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通信费用"科目.至于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依据本省对于通讯费是否有限额确定,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联通公司员工通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11]123号):
400元内
内蒙古
内地税字[2007]355号:
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手机、电话、上网费用等通讯支出。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可以将员工的通讯费用在发放工资前进行税前扣除。

那么,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在扣除通讯费用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通讯费用;二是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必须有相关的发票或凭证作为支持;三是必须在税务法规定的标准内进行扣除。

其次,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是由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通讯费用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

目前,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包括手机费、电话费、上网费等。

具体标准如下,手机费每月不超过100元可以全额扣除;电话费每月不超过50元可以全额扣除;上网费每月不超过50元可以全额扣除。

再次,对于超出标准范围的通讯费用,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超出标准范围的通讯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比例进行扣除,但是必须有相关的发票或凭证作为支持。

最后,企业在进行通讯费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
是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扣除,不得随意调整标准;
二是要及时了解通讯费用的变化情况,确保扣除标准的准确性;三
是要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档案工作,确保税前扣除的合规性。

总之,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在发放工资前可以扣除的一
项费用,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企业在进行通讯费税前
扣除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要加强对通讯费用的管理和监控,避免超出标准范围的费
用无法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抬头发票能否报销等发票抬头的12个问题

个人抬头发票能否报销等发票抬头的12个问题

个人抬头发票能否报销等发票抬头的12个问题01什么是发票的抬头?发票抬头,就是“购物人名称”。

如自己购买,就写自己的名字。

如单位购买,报销就写单位名称。

发票的抬头必须是实际购买方。

02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能否税前扣除?对于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公司可以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从而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

个人抬头的住宿费发票也不能否税前扣除按规定可以报销和税前扣除的滴滴费用,开具滴滴普通电子发票(客运服务),发票抬头是填写公司名称。

发票抬头可以开具汽车的车牌号码吗?不可以。

发票抬头应为实际付款方,建议据实开具发票。

03是不是所有的个人抬头发票都不能否税前扣除?并不是所有个人抬头的发票都不允许税前扣除,只要是符合真实性原则,与经营相关的允许税前扣除,比如:(1)机票、火车票;(2)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3)可以税前扣除的个人医药费发票;(4)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的职业资格认证费用; (5)员工入职前的到医疗机构体检票据等;(6)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7)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等。

04“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特殊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补充】普通发票,抬头是个人的但是税号那栏填写的是公司税号,可以用吗?不能用来公司报销,用以公司报销的发票必须开具公司全名与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05发票抬头多字或者少字可以吗?不可以。

电话费发票抬头为员工名字,这类发票是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有效凭证吗?【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电话费发票抬头为员工名字,这类发票是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有效凭证吗?【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电话费发票抬头为员工名字,这类发票是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有效凭证吗?
【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问:电话费发票抬头为员工名字,这类发票是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有效凭证吗?
答: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有效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总而言之,企业财务人员通过税收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会到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企业市场价值取向,促使企业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的最大效益。

同时,随着税收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税收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话费发票用途

话费发票用途

话费发票用途
话费发票是指运营商给用户提供的关于话费消费的凭证。

它记录了用户的充值、消费、套餐变更等相关信息,并由运营商出具并加盖公章。

话费发票的主要用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报销凭证: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需要在报账时提供发票,用于核算及税务报销。

话费发票作为费用支出的凭证之一,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用于报销通讯费。

2. 税务申报: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对通讯费用进行税务申报。

话费发票可以作为纳税申报的证明文件之一,用于报税、做账等税务工作。

3. 记账记录: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中需要对通讯费用进行记录和管理。

话费发票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财务凭证,用于记账和核对支出,方便税务、财务查档和核算。

4. 维权证据:话费发票可以作为用户维权的相关凭证。

例如,如果用户发现通讯费用异常高或者有错账情况,可以凭借话费发票向运营商进行投诉和维权,要求解决问题或进行退款。

5. 证明个人或企业固定开支:某些情况下,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需要出具证明,证明其有一定的固定支出,以便获得贷款、租房等事务的办理。

话费发票可以作为固定通讯费用的凭证之一,在这些事务中起到证明作用。

6. 经营成本核算:对于某些行业,通讯费用被视为经营成本,需要计入企业税前扣除。

话费发票可以作为相关的经营成本核算凭证,用于企业税务审计和相关财务核算。

总之,话费发票在报销、税务、记账、维权、证明开支及经营成本核算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使用话费发票可以加强个人与企业的财务管理,减少税务风险,提高财务透明度,并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权中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话费发票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通讯费用列支及税务问题解答

通讯费用列支及税务问题解答

现在,很多企业为员工报销全部或部分手机通信费用。

在我国,手机大多由个人购买,手机卡由个人办理并显示为持卡人姓名,但作为企业的经济事项,费用票据反映到财务部门则表现为“以个人名义列支的手机费”,加之手机费用支出兼有办公和日常私人事务用途,无法准确加以区分,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地扣除员工手机费支出、降低可能产生的涉税风险成为企业财务人员财税处理的难点。

个人凭缴费发票报销在这种方式下,手机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凭个人缴费发票在财务报销。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员工的手机费支出属于与企业收入直接相关和合理的支出,只要企业能提供此类费用属于企业正常支出的测评依据或依话费清单计算的结果,即使发票抬头是个人,但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该允许税前扣除。

但在往年的汇算清缴中,大多数税务机关对此并不认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税务人员依据“以票管税”原则,认为此类抬头为个人的发票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被调减补税。

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以本省有效的文件认可个人凭发票列支手机费,但是要视为职工福利费。

显然,在职工福利费已经明显超支的企业,这样的规定其实等同于不允许扣除。

另外,有企业要求个人在索取手机费发票时向通信部门索取本企业抬头的发票,但是索取过程并不顺利,由于通信部门是微机联网管理,在通信营业大厅里面开具的针对具体手机号码的发票抬头是由微机自动带出的个人机主姓名,无法更改,只能在一些个体代理收费处索取定额发票,此类发票是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假票、虚开情况大量存在,真实性不可控,如果税务机关到通信经营商处调查原始档案,发现并没有以单位名义开通的手机号码或者以单位名义开通的手机号码并没有发生大量话费支出,容易被认定为个人支出以单位名义索取发票报销,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个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通讯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而通讯费用的扣除标准,对于广大的纳税人来说,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讯费用包括手机费、固定电话费等。

对于这些费用的扣除标准,个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

具体标准为每月500元。

这意味着,如果个人的通讯费用在500元以内,可以全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超过500元,超出部分则不再享受扣除。

其次,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设立,旨在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个人的可支配收入。

在当今信息化社会,通讯费用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出之一。

因此,通过设立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纳税人的税负,增加其可支配收入,促进消费和经济发展。

再次,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设立,也有利于促进通讯业的发展。

随着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通讯费用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支出。

通过设立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可以鼓励人们更加积极地使用通讯服务,促进通讯业的发展,推动信息社会的建设。

总的来说,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设立,对于个人纳税人、通讯业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经济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合理利用扣除标准,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其可支配收入,促进通讯业的发展,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和合理利用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以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双赢。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通讯费用是企业日常经营中不可或缺的支出之一,对于企业而言,可以将通讯费用作为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但是,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有一定规定的,企业在享受税前扣除的同时,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免触犯税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通讯费用作为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

通讯费用包括固定电话费、移动电话费、互联网费等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通讯支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通讯费用必须是合理的、真实的支出,不能存在虚假的情况,否则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法支出,从而导致税务风险。

其次,关于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59号)的规定,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为实际发生的支出。

也就是说,企业在享受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支出凭证,如发票、收据等,以证明通讯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没有相关凭证的通讯费用支出,税务机关将不予承认,不能享受税前扣除。

此外,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还需要符合一定的合理性原则。

通讯费用支出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支出金额应当合理、适当。

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通讯费用支出,税务机关可能会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将被认定为非法支出,导致税务风险。

最后,企业在享受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时,需要严格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如及时、真实地记录通讯费用支出,保存相关凭证,配合税务机关的核查等。

同时,也需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通讯费用的使用,避免出现违规行为,确保通讯费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通讯费用作为企业的日常支出之一,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但是,企业在享受税前扣除的同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通讯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免触犯税法,导致税务风险。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通讯费用的使用,做好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工作,以保证通讯费用的合规性,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保障。

北京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北京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北京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北京市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
可以将通讯费作为扣除项目进行计算,从而减少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北京市内工作个人月
均应缴税收入超过5000元的,可将通讯费用以每月300元的标准从收
入中扣除,并不需要提供任何发票或凭证;如通讯费用超过300元,
超出部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如电话详单、短信详情等,方可进行扣除。

对于以外地居住证明及工作证明等进京发放的人员,那么扣除标
准则提高到每月500元。

另外,如果是因为工作需要使用的通讯工具,如手机、上网卡等,则可以完全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通讯费的扣除标准,个人需要真实按照实际
情况进行填报,不得利用漏洞进行偷税和逃税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
查实,将面临严重的税务处罚和法律责任。

总之,北京市的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较为宽松,可以帮助个人在
缓解负担的同时,更好地进行公共服务的支付等。

但在享受这项政策
的同时,个人也应该严格遵守税法规定,规范自己的税务行为,避免
不必要的风险。

调整电话费报销的通知

调整电话费报销的通知

调整电话费报销的通知第一篇:调整电话费报销的通知关于调整移动电话费报销标准的通知分公司所属各科室:为响应公司降本增效号召,根据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对分公司移动电话费报销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调整后的报销标准已经分公司第3次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从2016年4月起执行。

二、调整范围凡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核定了移动电话费报销的干部员工。

三、管理及要求1.分公司移动电话费管理归属科室为综合管理科。

2.移动电话费实行季度报销制,费用标准按重新核定的岗位定额报销,每季度由各岗位自行预交电话费,所在科室在季度末期汇总本科室话费帐单后统一报销,财务按调整后的《惠水分公司通迅费报销标准》中规定的各岗位标准给予报销,发票金额不足报销标准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报销;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行承担。

3.凡享受移动话费报销的人员,必须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因工作需要发生电话不接、无法接通等个人行为,取消当月话费报销。

4.电话号码变更后,要及时到综合管理科登记备案,否则取消其当月电话费报销额度。

5.移动电话费根据岗位设置定额,因岗位变动而电话费用发生变化,由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报综合管理科备案,根据岗位特点,核定增加、减少报销标准,报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予以调整。

四、休假期间报销标准普通员工休假期间话费报销标准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报销金额=(在岗天数/季度天数)×各岗位核定的标准。

五、调整后电话费报销标准调整后报销标准见(附件)第二篇:个人电话费报销的纳税调整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报销电话费要做税前调增。

如果这部分报销电话费的发票抬头是个人,还需要作为不合规发票再做一遍税前调增吗?请问一笔费用在税前需要做两遍调增吗?这笔个人报销电话费的业务,只需要做一次纳税调整增加。

公司根据自身办公业务需要,对于员工发生的电话费予以报销,在会计处理上列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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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上让改变发生!
1 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能否在税前列支?
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能否在税前列支呢?实务中这种困惑你遇到过吗?咱们一起看看怎么处理吧!
问题:手机实名制登记以后,个人抬头发票能否税前列支?对此是否有列支的相关标准?
答:个人通信费,通常不能在税前列支,如果能充分证明确实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费用,个人抬头的发票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费用在税前列支。

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的通知》(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
问题: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报销),为员工报销电话费(个人名头),已经并入工资计提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做为工资总额进行税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费限额?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执行。

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乐上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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