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司法召开2016年度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2016年省<政府工作
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6]13号
【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30
【实施日期】2016.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
知
(营政办发〔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1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任务分解方案中涉及我市的各项目标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省《政府工作报告》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各牵头部门要认真负责,配合部门主动配合,对各项工作都要制定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并形成抓落实的新常态。
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对各自分管部门的落实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调度,每季度汇总
情况并作出报告。
三、要将省《政府工作报告》涉及我市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绩效考核体系之中,作为重点内容加以具体考核和评价。
四、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所有承担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都要将任务落实情况形成落实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于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两次上报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政府。
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定期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涉及我市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
检例第72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检例第72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保险诈骗罪•【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0.09.16裁判规则人民检察院对违法暂予监外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时,应当注意发现和查办背后的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对司法鉴定意见、病情诊断意见的审查,应当注重对其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进行重点审查。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非法手段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依法监督纠正。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应当加强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联合审查。
正文检例第72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基本案情罪犯王某某,男,1966年4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2010年9月16日,因犯保险诈骗罪被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罪犯王某某审前未被羁押但被判处实刑,交付执行过程中,罪犯王某某及其家属以其身体有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随后启动保外就医鉴定工作。
2011年5月17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依据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罪犯疾病伤残司法鉴定书,因罪犯王某某患“2型糖尿病”、“脑梗塞”,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司发〔1990〕247号)第十条规定,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一年期满后,经社区矫正机构提示和检察机关督促,法院再次启动暂予监外执行鉴定工作,委托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期间,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被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停业整顿,未能及时出具鉴定意见书。
2014年7月29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依据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罪犯疾病伤残司法鉴定书,以罪犯王某某患有“高血压病3期,极高危”、“糖尿病合并多发性脑梗塞”,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司发〔1990〕247号)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2015年1月16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因罪犯王某某犯保险诈骗犯罪属于“三类罪犯”、所患疾病为“高血压”,依据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要求该罪犯提供经诊断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证明。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6〕30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6〕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日营口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辽宁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营口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是指已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个人和家庭(统称为“核对对象”,下同)。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委、水利、林业、海洋渔业、卫生计生、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残疾人联合会,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具体核对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所属承担此项工作的相关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专门负责。
各级核对机构受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受本区域内负责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核对工作。
(2016)最高法行申281号
(2016)最高法行申281号展开全文赵彦清与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诉行政裁定书发布日期:2016-04-26 浏览:5499次点击下载文书点击打印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彦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人民政府。
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陈求发,省长。
委托代理人关雪刚、韩修,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赵彦清因诉被申请人辽宁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辽宁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辽行终字第002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赵彦清的母亲关秀珍生前系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崔家席坊村村民。
2005年6月29日,辽宁省政府作出辽政地字(2005)239号《关于营口市老边区实施乡级规划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239号用地批复),同意将包括崔家席坊村水田3.1740公顷在内的老边区9.5326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
其中包括关秀珍当时承包使用的5亩水田。
2005年10月,营口市人民政府作出营政土字(2005)226号《关于向营口市老边区防火隔音板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将包括关秀珍曾使用的5亩水田在内的1.5660公顷土地出让给营口市老边区防火隔音板厂,该厂于当年建设完毕。
该宗土地的征地补偿费60万元已支付给了崔家席坊村。
另查明,239号用地批复项下的土地被征收后,崔家席坊村对征地补偿费未进行分配,而是对被征地农户进行了土地调剂。
经调剂,关秀珍获得3亩承包土地,并于2009年4月9日续签土地承包合同。
2013年12月关秀珍去世,该承包土地由赵彦清继续耕种使用。
2014年8月,赵彦清开始信访,要求返还其母亲承包的水田,并要求签订承包合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6〕62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6〕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12月27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8日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辽政办发〔2016〕7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市本级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年初以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三)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第四条市本级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规范、完整细化原则。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市本级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中央、省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提前告知数应当编入市本级预算。
细化预算编制,完整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二)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原则。
部门预算收支统筹管理、统一编制、统一批复,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取消收入与支出挂钩。
统筹安排各类支出,支出预算安排按轻重缓急排序,优先保工资、保运转和保民生等重点支出,不得在上述支出留有缺口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方面支出。
以辨明道,论法求真辽宁省营口市检察机关辩论对抗赛纪实
以辨明道,论法求真辽宁省营口市检察机关辩论对抗赛纪实作者:姚恩伟王昕来源:《检察风云》2017年第04期罪?非罪?2016年10月11日,由营口市人民检察院、营口市司法局主办的营口市公诉人与辩护人辩论对抗赛上,控辩双方旁征博引、你来我往、妙语连珠、火花四溅,精彩纷呈的场面深深感染了每一位观众,引来现场一阵阵掌声。
在当今中国依法治国和法律监督体系的构建中,如何让全社会信仰法律的公平正义?如何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营口市检察院迈出了坚实具体的步伐,这次辩论赛是一次意义深远的有益尝试。
因为组织严密、设计得当、涉及面广,并集知识性、专业性、实用性、对抗性和观赏性于一体,被称为一场最接地气的普法活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和轰动。
“某年3月,徐勇从滨海市北关区财政局长调任南关区公安局长。
同年4月,北关区财政局工作人员李杰找到徐勇,希望徐勇在其竞争办公室主任过程中提供帮助。
徐勇答应后,李杰送给徐勇一张以自己名字开户内存5万元现金的银行卡,徐勇收受。
后徐勇找到时任财政局副局长的刘明,要求其在研究办公室主任人选时多照顾李杰,刘明推荐了李杰。
但办公会最终决议徐兰任办公室主任。
李杰知道自己落选后,认为徐勇并未给自己帮忙,遂在徐勇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送银行卡挂失并将5万元现金取出。
”控方:徐勇构成受贿罪。
辩方:徐勇不构成受贿罪。
控方来自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高溟莲,她陈述:我方认为徐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关于受贿罪,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理论称之为斡旋受贿。
之所以认为徐勇构成受贿罪,理由有四点:第一,徐勇利用了原北关区财政局局长、现南关区公安局局长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第二,徐勇利用了刘明的职务行为。
刘明作为该局的副局长,能够参加局长办公会,并在局长办公会研究办公室主任人选时推荐了李杰,所以刘明的推荐具有职务性。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7•【字号】营政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关于印发营口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营政发〔2016〕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业经2016年2月5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7日营口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国家、省和我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大力推进依法治安,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保障体系(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加快安全生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
积极推动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油气输送管道、城镇燃气、雷电防护、校车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加强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解读,促进法律法规、政策的有效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用事业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营口海事局、各市(县)区政府,列在首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二)强化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监督与实施。
跟踪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动态,及时向社会公布、宣贯。
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的实际,强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重点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运输管道、交通运输、建筑工地、消防、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关于印发2016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
本级检查,现场查看
9月—12月
大零售商
检查大零售发放单用途预付卡是否合规、合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本级检查,现场查看
9月—12月
加油站
检查加油站购销渠道,是否在合法批发企业购进,手续是否齐全
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站)使用数量、在用无线电设备发射功率、使用频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上级检查、本级检查
4月—7月
9
营口市经信委(营口市节能监察中心)
营口地区重点耗能企业
1、“十二五”期间国家万家企业营口地区41户企业节能量审核。
2、对营口地区30户企业进行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石发掘。
法规检查、本级检查、抽查
8月—10月
1、市场价格检查:对辖区内的商品零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及零售行业、餐饮住宿行业、旅游行业的检查。
2、服务价格检查:对小区物业、公路清障服务行业、交通客运行业、电子商务的检查。
3、对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金融行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以及国家、省取消、免征、减征、缓征、暂停征收项目的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
3.具有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施放气球。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营政发〔2016〕42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正文:----------------------------------------------------------------------------------------------------------------------------------------------------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营政发〔2016〕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6年版)》业经2016年12月15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6年版)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5年版)进行动态调整,现将《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6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是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要求。
经过清理调整,《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6年版)中所列行政职权事项由2015年的1508项变更为1559项,其中行政许可253项、行政处罚671项、行政强制86项、行政征收15项、行政给付12项、行政检查139项、行政确认30项、行政奖励44项、行政裁决8项、其他行政权力301项。
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于12月31日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对于此次调整过程中新增加的行政职权事项,各部门要逐项绘制并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运行过程、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水平,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18•【字号】营政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关于做好2016年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营政办发〔2016〕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今年,市政府共收到市“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446件,涉及到城市建设与管理、经济发展、民生工程、社会事业等各个方面。
办理好这些建议提案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改进政府工作作风,增强执政为民理念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具有重要意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今年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提出建议提案是法律赋予代表委员的权力,认真办理建议提案是我们各级政府和部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我们了解民情、汲取民智、务实创新的重要方式,也是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所以要从讲政治和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认真吸纳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用心办理好每一件建议提案,让代表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分解任务,部署工作各承办单位要按照1月15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精神和《营口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营政发﹝2012﹞21号)的要求认真开展办理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人员,保证办理工作有序开展。
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研究建议提案是否属于本单位办理范畴,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督查室提出退件申请,如不按期退回,则视为受理。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营政发〔2016〕37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营政发〔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业经2016年11月30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4日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3号)精神,结合营口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小康进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营口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和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等原则,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
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共享振兴发展成果。
二、主要措施(一)全面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1.提升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上浮30%分类救助;其他三、四级残疾人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上浮20%分类救助。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6〕33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9日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6〕186号)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在巩固提升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以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为重点,清理减少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投资创业快捷化、民生服务便利化、政府治理简约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营口全面振兴打造新引擎、创造新优势、拓展新空间。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根据“于法有据”的要求,确保行政许可权集中后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扎实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4•【字号】营政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关于印发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营政发〔201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2016年11月30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4日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7号)精神,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
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
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社会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
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
杨德高、刘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德高、刘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辽08民终7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群鲍世帅贾琳【审理法官】赵群鲍世帅贾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德高;刘丽杰;王海荣【当事人】杨德高刘丽杰王海荣【当事人-个人】杨德高刘丽杰王海荣【代理律师/律所】杨盛辛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盛辛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盛辛【代理律所】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德高;刘丽杰【被告】王海荣【本院观点】原审判决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本案借款金额较大,借款人亦对实际收到涉案借款不予认可,在出借人主张全部借款均系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借、还款事实,系属于法院应当查明的基本事实。
原审仅依据王海荣提供的欠据及其单方银行取款记录,认定案涉借款事实已发生,而对被告提供的还款收据等证据不予采信未加以分析、论证,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法院应综合本案的全部证据进一步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以及借、还款数额等基本事实予以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德高、刘丽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4 08:42:40杨德高、刘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辽08民终74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高。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营政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6年3月25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6日营口市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强化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2015〕21号)、《关于推行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辽委办发〔2015〕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权力实施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权责清单是指经同级党委、政府审定并公布的权责清单。
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是指由行政权力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权力。
本办法所称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是指对权力事项、责任事项进行增加、取消、下放和转移的调整,以及对权责清单要素进行的变更等。
花凤芝、营口熊岳东兴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花凤芝、营口熊岳东兴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7【案件字号】(2022)辽08民终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洪骥盖国林关春秋【审理法官】赵洪骥盖国林关春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花凤芝;营口熊岳东兴实业有限公司;张成栋【当事人】花凤芝营口熊岳东兴实业有限公司张成栋【当事人-个人】花凤芝张成栋【当事人-公司】营口熊岳东兴实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花凤芝【被告】营口熊岳东兴实业有限公司;张成栋【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主要争议为,上诉人花凤芝一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拍卖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主要争议为,上诉人花凤芝一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对于该问题,上诉人花凤芝起诉的诉讼标的是与被上诉人营口熊岳东兴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营口中院作出的(2019)辽08民终1069号民事判决对该诉讼标的已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花凤芝要求被上诉人营口熊岳东兴实业有限公司偿还购房款属于重复诉讼,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花凤芝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花凤芝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9:01:2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原告花凤芝将被告营口熊岳东兴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成栋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返还已付购楼款392578元并赔偿利息。
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法规类别】人大立法【发文字号】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批准部门】8;806;80601;【批准日期】2016.03.23【发布部门】营口市人大【发布日期】2016.04.01【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由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1月15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4月1日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6年1月15日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立法规划、计划和法规草案的草拟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章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五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立法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一)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二)坚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起草、修改、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主体作用;(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体现地方特色,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引领和推动深化改革与社会发展。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营政发〔2016〕30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营政发〔2016〕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精神,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营口在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中率先崛起,2016年8月11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的研发成果在本市转化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归研发团队享有。
(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省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决定的通知-营政发〔2016〕32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省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决定的通知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省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决定的通知营政发〔2016〕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的要求,市政府对照省政府清理调整的178项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清理和承接。
经研究论证,扣除不需要市本级对应处理的89项,市政府决定调整市本级行政职权事项89项。
其中,取消21项;下放2项;承接56项;改变管理方式10项。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做好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时制定和公开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积极开拓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加快配套改革措施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落得实,为实现营口全面振兴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
附件:市政府决定清理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89项)营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31日市政府决定清理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计89项,其中:取消21项;下放2项;承接56项;调整管理方式10项)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省下放5项)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放射性废弃物处理项目的核准。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输油、输气管道局部安全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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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司法局召开2016年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暨职业培训会议
2017年3月24日,营口市司法局在局五楼多功能厅组织召开了2016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暨职业培训会议,2016年在营口报名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全体合格人员、负责国家司法考试的全体工作人员和局纪检监督人员参加了会议,并邀请在职优秀法官、优秀检察官、资深律师、律师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了相关职业培训。
在资格证书的集中发放上,市司法局分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宋德安副局长代表局党组向通过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同志表示热烈祝贺,并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同志
提出希望和要求。
希望法律职业人员在走上新的工作岗位以后,一定要坚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开拓创新,奋发向上,不断进取,勇于担当。
要一身正气、刚正不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争做清正廉洁、维护公平正义的模范。
(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代表)
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进行证书集中发放议程,由局纪检监察员沈军宣读通过司法考试名单;获得2016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宁小浦、宋洋、任莎莎代表检察
系统、实习律师、法院系统表态发言,他们分别表达取得证书的心情,分享各自的“司考”路,传达了在未来的工作中努力进取、认真工作的决心;全体到会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仪式;市国家司法考试办主任傅敬慧介绍2016年营口地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情况。
会议第二阶段是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对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进行了岗前职业培训。
分别由市检察院一处副处长、现任优秀检察官王月娇;市中级法院刑事一庭、优秀助理审判员王晓龙;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杨盛辛;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负责人叶胜军讲解相关内容,进行职业培训。
我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仪式的启动,提高了司法行政部门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影响力,增加了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宣传了国家司法考试的政策和所取得了成果,彰显了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极大地提升了司法行政部门的威信。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