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0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调节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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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成府发〔2005〕36号
生效时间:2005-07-01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调节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的顺利实施,降低社会保险基金的兑付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人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川财预〔2003〕3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委发〔20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分级筹集、财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调节资金的来源:
(一)国有土地出让收入;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三、调节资金的筹集:
(一)按经营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征地农非人员社会保险调节资金,计入土地成本。

市级及高新区(含政府性公司的经营性土地收入)按2%计提;除五城区外,余14个区(市)县按10%计提。

(二)五城区应按当年政府补贴总额扣除市级转移支付补贴后,差额部分纳入区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其他区(市)县当年政府补贴总额在扣除市级转移支付补助、按比例提取的土地收入后仍然不足的,不足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补足安排。

四、调节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主要用于本地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政府补贴支出;
(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三)弥补已征地农转非一类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养老
保险基金。

五、调节资金的使用:
(一)市财政、国土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区(市)县征地农转非参保人员年龄结构、土地收益和财力状况,每年年初下达政府补贴计划数;
(二)区(市)县应根据市上下达的全年政府补贴数,按季将调节资金划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三)市财政根据区(市)县资金到位情况,按季将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直接划入区(市)县“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六、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在当年筹集的调节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账核算,专项用于弥补已征地农转非一类人员养老金兑付缺口。

已征地农转非一类人员占全部参保人员比重50%以下的,按当年政府应补贴额的5%提取;50%以上的,每超过10%增提1%。

七、调节资金的筹集、使用纳入市委、市政府的目标管理,实行年度专项审计。

各级财政、国土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调节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调节资金及时、足额筹集,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调节资金。

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市财政、国土和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对区(市)县的调节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逾期不到位调节资金的,市财政将通过预算予以扣收,直接划入区(市)县开设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调节资金财政专户”。

建立健全调节资金筹集、使用报告制度,区(市)县财政部门应每季度随《重点社会保险资金季度报表》报《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调节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表》。

八、本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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