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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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9]4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9〕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
(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材料原件,并留存加
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购买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2.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招标人不得再另行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人可以投标的标段数量,但不得指定投标人选择投标标段。
三、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应严格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本通知有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不得增设其他条款,未按上述规定编制的招标文件,备案监督部门应责令招标人改正,未按规定改正者,备案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合格制)。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详细载明资格审查标准。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资质等级条件:具备与招标项目符合的资质等级证书;
2.财务要求:近3年内未出现亏损;
3.业绩要求:具备从事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