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

合集下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4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7日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创新政务服务举措,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强化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理念,围绕新常态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服务投资和重点项目为着力点,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导向,开展全市政务服务“比、学、超”大比武竞赛活动,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1.加强投资审批目录管理。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形成并公布投资审批前置条件目录,严格实行目录管理。

依法规范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严格控制新设立的前置中介服务项目。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2.创新投资管理方式。

按照国家、省部署安排,落实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制定完善可细化、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3.加强涉审服务机构管理。

全面清理与行政审批关系密切的涉审服务机构,梳理涉审服务事项,优化审查评审流程,加强办事过程监督。

成办发[2009]48号

成办发[2009]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成办发[2009]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资料原件,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购买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2.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招标人不得再另行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人可以投标的标段数量,但不得指定投标人选择投标标段。

成建委发2009第721号

成建委发2009第7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

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

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

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和区(市)县司法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本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技术导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技术导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1为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进行,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3号文)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技术导则所指的电子化招投标是指使用电子化招标投标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招标、投标、评标的招投标活动。

其内容包括运用系统进行的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和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发售、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

1.3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均通过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1.4电子化招投标活动的书面形式是指用于记载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类文书,运用CA认证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书。

2、电子招标文件技术要求2.1电子招标文件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成都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电子招标文件制作系统”软件制作生成。

2.2一个项目的电子招标文件为一个扩展名为GEF的文件,其中包含文字部分(GDF格式文件)、评标参数、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TBF格式)三部分。

2.3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TBF格式是由造价软件生成后导入。

造价软件须使用已经通过四川省工程造价主管部门鉴定的软件。

2.4若招标文件含有补充答疑部分,应在原电子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后面添加补充答疑的内容。

如果补充答疑部分涉及评标参数的变动或工程量清单的变动,应保证评标参数和清单数据为变动修改后最终的数据。

2.5电子招标文件还须符合以下要求:2.5.1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时应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应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成建委发[2009]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9]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

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

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

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成办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30日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加大规范和治理有照无证、无照无证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教育培训的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难题,健全和完善政法委、社治委、网信办、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社、文广旅、卫健、应急及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络理政办、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多部门协同和市、区(市)县、镇(街道)、社区等多级联动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体系,促进全市教育培训业健康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教函〔2019〕48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19〕18号)、《成都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成教办〔2017〕16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北城改造有关政策问题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北城改造有关政策问题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北城改造有关政策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成办发[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北城改造有关政策问题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2〕60号)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城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7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北城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北城改造工作(以下简称北改)启动实施来,改造区域规划编制、项目推动、宣传发动等工作有效开展,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和产业调迁等工作有序推动,目前已启动茶花、绿水青龙等27个片区4500亩土地的搬迁改造,签约30个改造项目总投资约1048亿元,群众热烈拥护,社会反响良好,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为切实解决改造中还存在的政策标准不够完善、社会投资渠道不畅、项目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加快项目推进速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让更多社会资金、更高水准企业、更有前景项目进入,大力推进北城改造更快更好实施。

现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的精神,就北改工程实施涉及的政策范围、审批程序、国土、规划、建设项目报建等具体方面有关政策问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成办发〔2012〕20号文的适用范围金牛区、成华区北改规划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再次利用的北改项目,均按“四轴四片”政策享受土地利用、项目报建、房屋征收、财政等优惠政策。

二、优化规划管理审批机制(一)大力促进产权单位自主改造。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目前公开招投标市场评标体系会采用两种方式。

一种是综合评估法。

第二种种是经评审后最低价法。

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后最低价法。

例如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如下:“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综合评估法。

其中,综合评估法适用范围为: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重点设防类的工程;2.涉及公众安全、公共利益的大型建筑物及构筑物;3.在我市未曾施工,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4.其他工程因技术复杂、施工技术要求高,需采用综合评标法的,且已经发改部门同意的。

评标方法细则由市发改委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一般,我们在经评审后最低价法中,为了避免恶意低价竞标,会设置最高限价。

并规定,参与人报价不得低于最高限价的90%,同时不得低于所有人(或去掉最高价及最低价后)的平均报价的95%(具体数值根据工程性质不一样)。

如果两个条件都满足,就被判定为不合理低价,出局。

另外评标专家的选取很重要,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原则上评标专家由电脑系统在四川省(或成都市)专家库里面随机抽取。

但是根据项目不一样,项目的具体业主有1-2名专家参与评标。

(如果要求严格,此项也要求发改委批准)。

但是各个大型企业比如国家电网四川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他们有自己的专家库。

很多都是指定专家。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原则上采用经评审后最低价法,大部分业主的人员不能参与评标。

例如四川水投的项目,都是这样。

这种情况,业主的影响力很小。

全部靠标书制作及报价去拼。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之一是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该条款不仅是对中标条件的规定,同时也肯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投标中可以采用的一种评标的方法。

此后,建设部第89号令、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各地区都在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先后对这一规定的具体运用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的界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义务教育(含小学、初中、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取消高三补习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权责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根据经省政府审定的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各区(市)县及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我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义务教育阶段1、课本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每生每期预收费用为小学75元,初中155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3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3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38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加大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成都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6号)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城管、食药监、环保、质监、工商、农委、商务、公安等部门要根据餐厨垃圾和“地沟油”收运、处置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切实的工作方法,主动延时、错时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区(市)县政府要把“地沟油”治理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探索试点,建立“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生产销售企业、肉类加工企业以及畜禽养殖单位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按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并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办发[2011]70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04【实施日期】2011.08.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1〕7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成都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成都市中小微创业企业,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及投资运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局)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指创业投资,是指向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指创业企业,是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市发改委作为我市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对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分类备案管理。

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接受市发改委的监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市发改委的监管,不享受国家和成都市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等5部门令2003年第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1:
文号文件标题
序制定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成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5〕117号

成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5〕117号

成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5〕11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7日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信息化管理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经信委(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化项目日常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经信委统一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为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基础设施统筹管理第七条市经信委负责统筹市级政务集中机房、网络、主机、基础数据库、存储与灾备、支撑软件、公共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及数据交换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建立完善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制定平台的运行和服务规范,为市级部门信息化应用提供平台支撑服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成办函〔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9〕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7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市党代会及全会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一)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市本级PPP项目。

(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市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市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

第三条(总体原则)建设单位应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负首要责任,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运营等实施全过程监管,在确保项目质量、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同时做好项目投资控制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成办函[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8〕1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城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城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为有效遏制扬尘污染,切实提高空气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扬尘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我市实现新“三最”奋斗目标,提升城市魅力和品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职能部门要作为大事抓。

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机构,实行集中办公,加大对扬尘治理工作的投入,共同构筑市、区、街道三级监管,上通下达的防尘网络。

要落实治尘工作措施,确保2008年中心城区空气质量有明显改善,扬尘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广大市民直观感觉到空气质量显著提高,中心城区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API<100)达311天以上。

二、明确职责,落实扬尘治理工作责任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7〕41号)、《研究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07〕110号)和《研究扬尘治理和清扫保洁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07〕349号)要求,明确职责,加强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地管理规范工地施工的通知-成办函〔2017〕2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地管理规范工地施工的通知-成办函〔2017〕2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地管理规范工地施工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地管理规范工地施工的通知成办函〔2017〕2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地管理,规范工地施工行为,有效降低建设工程对城市交通、大气环境等的影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实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主体责任。

建设业主对项目工地管理负主要责任,必须督促和保障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履行工地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工地管理负直接责任,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项目、分包方三级管理责任制,确保项目建设全过程符合工地管理要求和标准;监理单位对工地管理负间接责任,应当将工地管理纳入监理重要内容,监督施工现场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压实行政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的三级行政监督管理机制。

通过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和信用评价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工地管理主体责任。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督查,每月对全市工地管理进行考核打分并排名通报,强化工地管理年度考核工作。

三、强化重大工程施工计划统筹重大市政工程须充分考虑城市各方向交通需求,按照“同区域同向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统筹建设、地上地下各专业协同推进”原则制定工程实施计划。

对同一区域、同一方向的涉路工程避免同时进行建设;对同路段的工程,要做好施工组织,做到地上地下同步施工,不同工种和专业设施协同施工,坚决避免反复开挖;对跨区域的项目,做好各区(市)县的统筹。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施工招投标活动(成办发[2009]48号)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施工招投标活动(成办发[2009]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成办发[2009]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资料原件,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购买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2.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招标人不得再另行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人可以投标的标段数量,但不得指定投标人选择投标标段。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

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

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

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成府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9〕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的意见(市发改委)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08〕39号)精神,进一步抓好项目工作,强化项目支撑,实现全市2008年到2010年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2万亿元的奋斗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一)加强领导。

项目是增加投资、扩大内需的重要载体,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抓项目就是抓发展,抓项目就是抓落实”的思想,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围绕项目策划包装,加大规划实施力度,加快规划实施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力以赴抓好项目工作,努力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落实责任主体。

市发改委是全市项目工作的总牵头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和项目具体情况,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管理、协调服务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市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做好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项目尽快实施。

(三)完善决策机制。

要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社会咨询中介机构及专家的作用,对规划实施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评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9]4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9〕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
(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材料原件,并留存加
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购买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2.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招标人不得再另行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人可以投标的标段数量,但不得指定投标人选择投标标段。

三、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应严格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本通知有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不得增设其他条款,未按上述规定编制的招标文件,备案监督部门应责令招标人改正,未按规定改正者,备案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合格制)。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详细载明资格审查标准。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资质等级条件:具备与招标项目符合的资质等级证书;
2.财务要求:近3年内未出现亏损;
3.业绩要求:具备从事过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