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南京退休职工工伤待遇
2019年度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是什么
2019年度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是什么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一、2018年度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是什么(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省职工工伤赔付等级明细表
死亡
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死亡赔偿构成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其他亲属Βιβλιοθήκη 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额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里 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补充说明:1、本人工资应当从工伤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起算,为起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基金支付
1-4级保留劳动合同,退出工作岗位,
完全不能自理 享受以上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
=统筹地区上 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职
年度职工月平 工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
均工资(元/ 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
月)*50% 大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1-4级
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
本人月工资*16
本人月工资*13
本人月工资*11
本人月工资*9 本人月工资*7
----20万元
16万元
12万元
8万元
5万元 3万元
-----
9.5万元 8.5万元 4.5万元 3.5万元 2.5万元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 行:不足5年的,按照 全额的80%支付;不足
南京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南京⼗级⼯伤赔偿标准
在⼯作的过程中受了伤可以认定为⼯伤,⼯伤是能够由公司来进⾏赔偿的,如果购买了⼯伤保险就⼯伤保险来进⾏赔偿,在南京如果发⽣了10级⼯伤保险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店铺⼩编已经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
⼀、南京⼗级⼯伤赔偿标准
七级⾄⼗级伤残待遇标准
⼀次性伤残补助⾦
(1)七级伤残=本⼈⼯资×13个⽉
(2)⼋级伤残=本⼈⼯资×11个⽉
(3)九级伤残=本⼈⼯资×9个⽉
(4)⼗级伤残=本⼈⼯资×7个⽉
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如《河北省⼯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伤
⼯伤亦称“公伤”、“因⼯负伤”。
职⼯在⽣产劳动或⼯作中负伤。
根据国家规定,执⾏⽇常⼯作及企业⾏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作⽽负伤者,均为⼯伤。
1953年1⽉2⽇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与职员因⼯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政负担;医疗期间⼯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疾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付给因⼯残疾抚恤费或因⼯残疾补助费。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在南京如果发⽣了10级⼯伤保险,那么⼀次性伤残补助⾦应该为本⼈的7个⽉⼯资,当然期间的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也是需要根据实际损失来进⾏赔偿的,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是一种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保险,主要是在劳动者遭受工伤的时候能够转移一定的风险。
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我国制定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条例来规范,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相关内容介绍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退休签订劳务合同发生工伤
一、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退休人员再就业现象日益普遍。
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为企业提供劳动,成为企业中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然而,在此过程中,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发生工伤的情况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退休签订劳务合同发生工伤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工伤的处理方法。
二、案例简介某企业于2019年与一位退休人员王某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
合同签订后,王某在工作中不幸受伤,经鉴定为工伤。
然而,企业在赔偿过程中与王某产生了纠纷,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案例分析1. 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的法律地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关系。
退休人员享有与在职员工相同的劳动权益,如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2. 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发生工伤的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退休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工伤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王某在履行仓库管理工作职责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企业在赔偿过程中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导致纠纷产生。
3. 仲裁结果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王某的受伤属于工伤,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委员会判决企业支付王某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结论本案反映出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发生工伤的处理问题。
企业在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退休人员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也要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了解工伤保险等福利待遇,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发生工伤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
企业和退休人员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江苏工伤1-10级赔偿标准详解
江苏工伤1-10级赔偿标准详解【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2012-02-18 22:07:51 向日葵保险网[导读]: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如下: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称《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以下称《省办法》)和《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以下称《市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伤保险实行市本级和县级两级统筹。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以工商登记注册地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参加市本级或江宁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高淳县、溧水县等统筹区的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在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搬迁至县级统筹区域后,可在市本级继续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在宁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外地驻宁办事机构。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包括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可以延期的除外)仍在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在用人单位实习(包括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和家庭(个人)雇佣的人员。
第四条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的时间分别为:(一)1997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应当自1997年1月1日起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1997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本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二)原参加行业统筹的在宁用人单位,应当自2002年1月1日起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004年1月1日前成立的,应当自2004年1月1日起为所有雇工参加工伤保险;200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为所有雇工参加工伤保险。
县级统筹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时间与市本级不一致的,以统筹地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起始时间为准。
2019年全国工伤赔偿标准
2019年全国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赔偿要根据伤残等级,月平均工资,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天数计算。
工伤事故是谁都不想发生的,但要是不幸发生后,还是要积极去面对、处理。
在处理工伤事故的过程中,会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对其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
接下来,小编带来2015年全国工伤赔偿标准的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工伤保险是一种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保险,主要是在劳动者遭受工伤的时候能够转移一定的风险。
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我国制定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条例来规范,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相关内容介绍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地区1-10级工伤及工亡保险待遇一览表(2023年度)
江苏1-10级工伤及工亡保险待遇一览表(2023年度)表一:1-10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待遇注: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根据苏人社函〔2022〕334、335号文件规定,2022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的所涉及的基数为8309元/月。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6、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表二: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制定的本省工伤保险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住院治疗或死亡,以及劳动者在本省就业的行政处罚等情况,以及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二、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保险待遇
1.劳动者发生工伤,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当地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治疗。
2.劳动者发生工伤,可以享受工伤病床位费、药品费、诊疗费、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医疗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待遇
1.劳动者发生工伤而不能继续劳动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失业保险金。
2.劳动者发生身故的,可以享受死亡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费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省劳动局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缴纳情况向本省劳动局备案。
2.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月缴费,缴费时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3.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管理
1.本省劳动局负责对本省内的工伤保险活动进行管理。
2.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活动,及时调查、登记工伤事故,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时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职责,及时报告工伤事故,妥善处理工伤保险事宜,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
南京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南京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根据南京市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伤医疗费用:包括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工伤保险基金将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2.工伤津贴: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工伤津贴。
3.伤残津贴: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按照一定比例发放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伤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工亡补助金,具体金额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6.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伤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具体金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江苏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江苏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下面是江苏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的介绍。
1. 工伤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工伤赔偿金由雇主支付,金额为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岗位月工资的15倍。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时未满一年工资、工伤程度为轻微或者属于反常工伤,则赔偿金不低于其发生工伤时所在岗位月工资的三个月。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赔偿金最低标准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标准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当工伤程度为轻微伤或者属于反常工伤时,最低标准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最高标准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
2. 工伤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的实际收费标准支付,但不得超过当地工伤医疗费支付标准的限额。
3. 工亡抚恤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如果职工因工负伤致死,其家属有权获得工亡抚恤金。
工亡抚恤金金额为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岗位月工资的30倍。
同时,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将工亡抚恤金按照一定比例分给职工的直系亲属。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如果职工因工负伤致伤残,其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程度不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有所区别。
具体标准请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总之,以上是江苏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的介绍。
根据不同的情况,工伤赔偿金、工伤医疗费、工亡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会有所不同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计算方法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具体核算。
南京市伤残赔偿金标准
南京市伤残赔偿金标准
南京市伤残赔偿金标准主要根据伤残等级来判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1.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2.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3.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4.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6.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7.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8.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9.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10.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另外,对于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对于不同伤残等级的津贴也有明确标准,例如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会补足到2783元/月。
请注意,这些只是一般性的标准,具体的金额可能会因个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如果涉及实际的赔偿问题,建议咨询相关机构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江苏省工伤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二条: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第二章保险责任与保障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转往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工伤认定与流程第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章医疗补助与待遇第六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五章保险费率与缴纳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第六章职工参保情况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每位职工建立工伤保险档案,详细记录工伤保险参保、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和工伤待遇支付等情况。
第七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九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019年南京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9年南京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2019年南京工伤死亡赔偿项目一、丧葬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9年南京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019年最新十级工伤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2019年最新十级工伤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1、工伤医疗待遇:购买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属于报销项目由社保机构承担,不属于报销项目的,由公司承担;如果企业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则全由企业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出差标准的70%。
3、住院期间护理费:首先需要确定需要护理;其次,标准按当地同等护理级别的护工工资确定。
十级工伤应该算是工伤等级里面最轻的一种了,但是因为也是评了级的,所有对于十级工伤也是有相应赔偿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2018年最新十级工伤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文由小编为您整理编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
▲三、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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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南京退休职工工伤待遇
若是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若是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的,如果已按项目参保方式缴纳工伤保险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南京退休职工工伤待遇
若是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若是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的,如果已按项目参保方式缴纳工伤保险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有哪些赔偿和待遇
(一)治(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享受工伤待遇是有一定条件的,首先是个人必须要进行缴纳工伤保险,然后是上班人员,并且是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收到的伤害,那么用人单位不可以在劳动者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的,所有费用是用人单位进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