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分入业务会计税务处理.doc
新保险准则会计处理变化及其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新保险准则会计处理变化及其对保险行业的影响【摘要】财政部于2020年12月19日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合同准则,并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准则完善了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合同分拆相关规定,引入了保险合同组作为计量单元,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计量方面更加合理,在保险合同服务边际的计量及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等方面更加完善。
其实施将有利于保险合同回归保险本质,促进保险行业更好发展;有利于提高保险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有效抑制利润操纵;有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影响力和综合实力;有利于体现保险核心规律,提高保险行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
【关键词】新保险准则;保险合同组;计量模型;确认原则;保险行业【中图分类号】F2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994(2021)11-0106-5赵英会(副教授)【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厅项目(项目编号:20JK0090);汉江水源保护与陕南绿色发展智库开放课题(项目编号:SLGPT2019KF01-28)【作者单位】陕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陕西汉中723001一、我国保险准则的修订背景在本次保险准则修订前,我国保险公司相关会计处理主要遵循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CAS 25(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CAS 26(2006)]及相应的准则应用指南,这两项具体准则分别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原则。
2009年,又通过《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对保险合同相关具体会计问题及在我国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准则差异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说明。
CAS 25(2006)、CAS 26(2006)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统称为“旧保险准则”)在实施过程中规范了保险公司的会计处理,提高了保险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满足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然而,随着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变化和发展,保险产品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对金融创新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培训课件(改稿)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 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 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 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余额。
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 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 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 赔款准备金负债。
保险业发展的动力——人们需要保险
不是每个人都具备 三轮哥的运气
不是每个人都具备 奔跑哥对风险的规避能力
什么是保险?
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由国家政府部门经 办的社会保险;由专业保险公司按 商业经营的商业保险;被保险人集 资合办、体现互保精神的合作保险 等。 狭义的保险:一般指商业保险。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 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 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 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 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负债,以及由上述 资金形成的各种资产。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 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 保险控股(集团)公司。
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承保保险客户的 财产物资损失危险为内容的各种保 险业务的统称,是财产保险最传统 也是最广泛的业务来源。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 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时为保险标的的 保险。
财产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 偿付或拒绝偿付债务而遭受的经济 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 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 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 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 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原保险合同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22•【文号】财会[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保险公司: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会计司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问题,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保险混合合同分拆(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2.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二)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等进行处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进行处理。
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公司分入业务收支的核算
保险公司分入业务收支的核算(一)科目设置1.“分保费收入”科目“分保费收入”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
该科目属损益类科目,贷方登记取得的分保费收人数,借方登记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数,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分保费收入”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分保准备金。
该科目属资产类科目,借方登记存出的分保准备金数,贷方登记收回的分保准备金数,余额在借方,反映保险公司存出的分保准备金数额。
“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应按分保分出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分保赔款支出”科目“分保赔款支出”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应由其承担的赔款。
该科目属损益类科目,借方登记应承担的分保赔款数,贷方登记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数,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分保赔款支出”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分保费用支出”科目“分保费用支出”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应由其承担的各项费用。
该科目属损益类科目,借方登记应承担的分保费用数,贷方登记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数,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分保费用支出”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分保业务往来”科目“分保业务往来”科目核算保险公司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往来款项。
该科目属往来性质的科目,借方登记分保业务发生的应收未收款项,贷方登记分保业务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余额如在借方,反映尚未收回的分保账款;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应付的分保账款。
“分保业务往来”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账务处理分保接受人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分保分出人发来的分保业务账单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收到分保分出人发来的分保业务账单时,按分保费收入,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
2.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手续费(包括分保手续费、纯益手续费)、税款及杂项、准备金等项目金额,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赔款金额,借记“分保赔款支出”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杂项等费用金额,借记“分保费用支出”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分出人应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贷记“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分出人扣存的本期的准备金,借记“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按借贷方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再保险合同分保业务的会计处理探讨
是 因 为可供 出售金 融 资产 通 常其 持 有 时间 较 长 , 以在 其 所
持 有 期 问 内 , 果 其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较 小 , 仍 然 按 公 允 价 如 则 值 变 动 进 行 处 理 ,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 本 公 积 — — 其 他 资 计 资 本公 积 )如果 其公 允 价值 发 生严 重 的或 非 暂 时性 的下 跌 , ;
科 目, 借贷 方 的差 额 , 记 “ 按 贷 可供 出售 金 融 资产— — 减值
损 失 ” 目 。 陔 股 权 投 资 的 减 值 损 失 确 认 后 价 值 又 得 以恢 科 复 的 , 得 通 过 损 益 转 回 , 是 记 入 “ 本 公 积 — — 其 他 资 不 而 资 本 公 积 ” 目的 贷 方 。 科
人 应 当在 确 认 原 保 险 合 同 保 费 收 入 的 当 期 , 照 相 关 再 保 按
、
分 出业 务 的会 计 处理
险合 同的 约定 , 算确 定分 出保 费 , 计 计入 当期 损益 。
( ) 保 险 合 同准 则 的 规 定 一 再
2摊 凹分 出保 费 。 保 险合 同准则 第 7条 规定 , 保 险 . 再 再
益 转入 投资 收益 。 处 置 因 股 权 投 资 而 形 成 的 可 供 出售 金 融 资 产 时 ,应 将 实 际 取 得 的 价 款 与 该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资 收 益 ) 时 , 持 有 期 间 因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而 确 认 投 。同 将 的 “ 本 公 积 — —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 金 额 转 入 “ 资 收 益 ” 资 的 投 。
保险行业(财产保险)税收检查指引
保险行业(财产保险)税收检直指南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保险公司是专门从事风险管理并为保险客户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企业,它通过向保险客户收取保险费来建立保险基金,履行其根据保险合同与保险客户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
根据业务经营范围,我国保险公司分为两大类型: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主要以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为主。
财产保险是以各类物质财产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或其他有关利益为标的的各种保险,这里的财产是指建筑物、货物、运输工具、农作物等有形财产,有关利益是指运费、预期收益、权益、责任、信用等无形资产。
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为标的的各种保险。
目前财产保险具体包括以下种类:普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等。
第二节财险公司总体架构和业务内容一、财险公司的总体架构通常财险公司是按照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和县级支公司四个层级进行运营和管理,其中: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主要起管理职能;地市级分公司是整个公司的操作平台,建立起了"三个中心”运营架构,即成立了承保中心、理赔/客服中心和财务中心;县级支公司主要承担业务拓展职能。
总公司内部一般设置有:车辆保险部、财产保险部、船舶货运保险部、责任信用保险部、意外健康保险部、能源与航空航天保险部和农业保险部等。
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分公司,根据业务结构不同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
二、财险公司业务特点及流程(-)业务特点1.按照保险种类进行管理。
目前财险公司按照大的保险产品种类进行管理,保险种类包括:车辆保险(商业车险和交强险)、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工程保险)、船舶货运保险(船舶保险和货运保险)、责任信用保险(责任险和信用险)、意外健康保险(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能源与航空航天保险(能源险、航空险和航天险)和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等。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与分析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与分析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过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保障。
在会计处理和分析保险合同时,需要重点关注与保险合同相关的会计科目、核算方法以及相关的财务指标。
本文将就这些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合同的会计科目保险合同的会计科目主要包括保险收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付支出、再保险业务、保险投资等。
保险收入指的是保险公司从被保险人获得的费用,通常以保费收入的形式体现在财务报表中。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对已出售但尚未到期的保单所需储备的金额,用以应对潜在赔付责任。
赔付支出是指基于保险合同发生的理赔支出,主要包括赔款、赔付准备金、赔付费用等。
再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业务,对应的会计科目主要有再保险业务收入和再保险业务支出。
保险投资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获得的收入,例如股票、债券、房地产等。
二、保险合同的核算方法保险合同的核算方法主要包括摊余成本法、赢利计提法和现金基础法。
摊余成本法是指将保险合同收入和相关费用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内按比例进行分摊的方法。
根据摊余成本法,保险合同收入和相关费用都按照预定的保险期间进行分配,以保持稳定的赢利表现。
赢利计提法是指将保险收入和相关费用在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的方法。
根据赢利计提法,保险合同收入和相关费用都在实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确认。
现金基础法是指将保险合同收入和相关费用在实际收付现金时进行确认的方法。
根据现金基础法,保险合同的收入和相关费用都在实际收取或支付现金时进行确认。
三、保险合同的财务指标分析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财务指标分析时,可以关注几个重要的指标,例如赔付率、预期收益率和准备金覆盖率。
赔付率是指赔付金额占保费收入的比例,它体现了保险公司赔付能力的强弱。
较低的赔付率通常表示保险公司在管理风险上更加谨慎和高效。
预期收益率是指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它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
较高的预期收益率通常表示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较强。
财税实务:再保险分出业务债权债务会计处理浅析
再保险分出业务债权债务会计处理浅析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一方为再保险分出入,一方为再保险分人人。
在实际操作中,分出入和分人人依据分保业务账单履行再保险合同约定、办理再保险业务和进行再保险资金结算。
分保业务账单一般由分出入依据再保险合同按季度编制,经分人人确认后,按分保业务账单上各项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向分人人结算分保业务款项。
账单中的“应付你/我方余额”是账单借、贷方金额合计的差额。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办法有预估法和账单法。
在预估法下,分出业务的相关收入、费用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在账单法下,分出业务的收入、费用在收到经分人人认可的账单时确认。
新准则实施之前,我国再保险会计实务采用账单法;新准则要求对再保险分出业务采用预估法处理。
但不论采用账单法还是预估法,分出入和分人人均要依据再保险合同,通过分保业务账单的形式,按照差额结算分保业务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规定,应收分保账款核算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应付分保账款核算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
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应向再保险分人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贷记“摊回分保费用”。
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应向再保险分人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贷记“摊回赔付支出”。
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贷记“应付分保账款”。
在会计核算中,对于同一张分保业务账单,应针对账单中的借、贷方项目分别制作记账凭证,并按借、贷方金额合计分别在不同的记账凭证中记“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而不能合并制作一张记账凭证、按照结算差额记“应收分保账款”或“应付分保账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规定,保险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
再保险分入业务会计核算的探讨
再保险分入业务会计核算的探讨作者:陈风兰来源:《商业会计》2014年第14期摘要:再保险分入业务仅仅被视为某项具体原保险合同权益与责任的转让,而没有从整体上反映两家保险企业通过再保险业务合作所实现的利益分享与责任共担的情况,有可能被保险企业用于操纵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
为此,应设置特殊会计账户以谨慎、完整地反映再保险分入业务经济活动。
关键词:再保险分入核算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业务往来的重要形式之一。
对于原保险人来说可以分散保险风险,对于再保险人来说可以实现业务增长。
因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准则》)专门设立一章来规范再保险分入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准则》中再保险分入业务的会计核算《准则》第十五条要求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同时满足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条件下才能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在确认再保险分入业务的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来计算确定再保险分入业务的分保费用。
分保费收入和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再保险分入人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入人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入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再保险分入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分入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二、《准则》中再保险分入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缺陷(一)再保险分入业务仅仅被视为某项具体原保险合同权益与责任的转让《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入业务企业必须承担保险责任才能确认再保险分入业务的相关收益及费用,要求再保险企业将再保险分入业务作为保险业务来核算收入和成本,并计提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税会实务】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
【税会实务】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预估法, 即再保险业务相关收入、费用在发生时确认。
例如, 分出业务相关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等于实际发生时确认, 而不是于发出账单时确认。
二是账单法, 即再保险业务相关收入、费用于发出或收到账单时确认, 这是我国现行实务所采用的方法。
再保险合同准则要求分出业务采用预估法处理, 而分人业务一般采用预估法, 在不违反重要性原则和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 也可以采用账单法。
在会计实务中, 由于非比例分保业务的特殊性, 该类分入业务一般采用账单法处理。
再保险合同准则着重解决了与再保险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有关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尤其是分出业务的分出保费、摊回各项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的处理, 分人业务的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分保赔付成本的处理。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 同时, 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 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 关键是思路, 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 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 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 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 每一笔业务发生后, 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 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 想不明白, 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 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第五章 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1)合同分保业务 (2)临时分保业务 (3)预约分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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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账务处理 (1)比例再保险 A.预估分出保费 借:分出保费 贷:应付分保账款 B.调整分出保费 如果账单数大于预估数:
借:分出保费(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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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摊回赔付支出时,财务部据银行进账单记账: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分保账款
如果实际发生的摊回赔付支出与当初计提金额不一致 时 ,财务部需要先冲销原会计分录,再根据实际金额 进行银行支付的会计处理。 借:摊回赔付支出(计提数) 贷:应收分保账款(计提数)
借:应收分保账款(实际数) 贷:摊回赔付支出(实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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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概述
一、再保险的认定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 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 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 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首先要满足保险合同的定义。故再保险合同成立的关 键在于判断再保险人是否承担了重大保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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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确定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时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摊回分保费用
(2)分出保费冲减时,相应冲减摊回分保费用
借:摊回分保费用
贷:应收分保账款
(3)收到分保账单时,调整摊回分保费用
当分保账单上的金额大于预估数时
借:应收分保账款(差额)
贷:摊回分保费用(差额)
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得以分保后的净额列报;
保险合同保费收入不得以扣除分出保费后的净额列报;
保险公司的会计账务和核算
• 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久健康险责任 准备金又称为保险责任准备金。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文档仅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还未终止旳非寿险 责任提取旳准备金。
• 一般情况下,对同一还未终止旳非寿险保险责任而 言,保险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部门重新 计算拟定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应该不大于上一 资产负债表日已确认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本章主要内容 文档仅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原保险协议旳会计核实 再保险协议旳会计核实 保险企业旳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节 原保险协议旳会计核实 文档仅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原保险协议概述
(一)保险协议旳定义
保险协议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旳协议。
当原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旳赔付金额或整年赔付率不超出自负责 任限额时,有关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对于超出自负责 任限额部分旳赔付款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但不超出约定应承担 旳最高限额。
非百分比再保险协议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协议和赔付率超赔再保 险协议。
二、分出业务旳核实 文档仅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贷:应付分保账款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摊回分保费用(手续费)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摊回赔付支出
(2)分出保费、摊回文分档仅供保参考,如手有不当续之处,请费联系改、正。 摊回赔付成本旳调整
A.协议提前解除——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调整 B.再保险分出人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
代位追偿款调整赔付成本旳当期,调整摊回赔付成本 ——赔付支出调整 C.采用浮动(或累进)分保手续费方式下,再保险分出 人根据协议要求在能够计算拟定实际分保手续费率而 调整分保手续费时,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摊回分保手续费调整
保险公司会计科目详解
保险公司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总公司负责所有会计科目的设置和编号(往来单位和个人明细科目除外)。
各分公司按本制度有关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原则上只能自行设置往来单位和个人明细科目,确有必要增设其他明细科目时,需报总公司统一增设。
各分公司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科目1001 库存现金1.本科目核算本公司的库存现金。
本公司内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3.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公司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1.本科目核算本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分别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2. 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存款种类和现金流量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末,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公司有外币存款的单位,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本公司收入的所有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所有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六章分入分出业务
三、对各类专业人员的技术要求
设计人员:熟习直接业务的做法,了解直接业务 的条款内容,对数字有较强的归结和汇总才干, 同时具有较强的文字,言语的表达才干。
1.一年基准法;2.三年平均法(留
第三节 分出业务手续
❖ 一、暂时分保手续 ❖ 二、合同分保手续 ❖ 三、预定分保手续
一、暂时分保手续
暂时分保:依据业务需求暂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协商达成协议, 逐笔成交的分保方法。 (一)暂时分保的布置
1.选择分保接受人;2.提供分保条件。 (二)分保条件和付约 (三)赔款通知的发送 (四)暂时分保账单的编制 (五)暂时分保的责任终止和转续
▪
出险通知的内容:1.合同称号及业务年度;2.
保险标的称号及坐落地点;3.保单金额及分出比例;4.
估量赔款金额及合同项下估量摊赔金额;5.赔款发作
日期,地点;6.损失缘由及能否委托检验人以及能够
发生的费用。
▪
选择接受人时主义要素:1.尽能够的分散
二、分出业务账单
(一)分保费 分保合同账单中的分保费的基础不同,普
要分出多少可自主决议;
3.对接受人而言具有强迫性,具有合同分保的性质,
同等于接受固定分保合同,没有选择性;一经接受,凡属预
定范围内的每笔业务不能加以挑剔选择。
(二)预定分保的运用
从其特点上可观其运用
(三)预定分保手续
(四)预定分保条件和合同分保条件比拟
第四节 分出业务统计和剖析
❖ 一、分出业务统计 ❖ 二、分出业务的剖析 ❖ 三、电子数据的处置
再保险业务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再保险业务会计账务处理分录(一)保险分出人(1)确认分出保费借:分出保费贷:应付分保账款(2)确认应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摊回分保费用时借:应收分保账款贷:摊回分保费用(4)确认应摊回的赔付成本借:应收分保账款贷:摊回赔付支出(5)存入分保保证金1、扣存分保保证金借:应付分保账款贷:存入保证金2、计提分保保证金利息借:利息支出贷:应付分保账款3、转回上年扣存分保保证金借:存入保证金贷:应付分保账款(二)分入业务(6)分入保费借:应收分保账款贷:保费收入(7)分保手续费1、确认支付手续费时借:分保费用贷:应付分保账款2、实际支付手续费时借:应付分保账款贷:银行存款分保费用(8)分保赔付成本借:赔付支出贷:应付赔付款借:保险责任准备金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9)存出保证金1、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借:存出保证金贷:应收分保账款2、返回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应收分保账款贷:存出保证金3、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借:应收分保账款贷:利息收入(三)期末结转损益1、结转收入类账户借:保费收入利息收入摊回赔付支出摊回分保费用等贷:本年利润2、结转费用类账户借:本年利润贷:利息支出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保险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1)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贷:保费收入(2)非寿险中途退保借:保费收入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计算并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期末,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出险时,计提未决赔偿款准备金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贷:保险责任准备金(4)寿险保单计提责任准备金借:提取责任准备金贷:寿险责任准备金注:向投保人支付储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确定支付赔付款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时借:赔付支出贷:银行存款赔付后,冲减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保险责任准备金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6)企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借:损余物资贷:赔付支出(7)确认代位追偿款时借:应收代位追偿款贷:赔付支出(8)处置损益物资时借:银行存款贷:损余物资赔付支出(或借方)(9)寿险期满给付借:赔付支出贷:银行存款借:寿险责任准备金贷: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10)死亡/伤残/医疗赔付借:赔付支出贷:银行存款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贷:提取健康险准备金(11)佣金支出1、计算时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贷:应付手续费及佣金2、支付佣金时借:应付手续费及佣金贷:银行存款(12)期末结转损益1、结转收入类账户借:保费收入利息收入等贷:本年利润2、结转费用类账户借:本年利润贷:赔付支出保单红利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产品财务管理和核算办法(2014版)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产品财务管理和核算办法(201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能保险业务的账务处理,加强公司万能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国家财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万能保险业务的特点,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产品财务管理和核算办法(2014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万能保险产品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负责万能保险产品的资金划拨及独立核算,负责对分支机构万能保险产品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处理。
第四条按照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万能险保单首先需要进行分拆,其中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按照保费收入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核算账户的设立第五条万能保险核算账户的设立公司对万能保险产品设立单独账户,万能保险业务记入万能险核算账户。
第六条万能保险业务收入核算账户的设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保费分拆原则,将万能保单进行拆分,按业务系列与险种进行明细核算,到会计期末,按险种明细归集万能险保费收入。
(一)属于保险风险部分的业务收入,收取的保费按业务系列及险种核算保费明细收入。
会计期末,按险种明细归集万能险保费收入。
(二)属于投资账户部分的业务收入,收取的保费确认为负债。
第七条万能保险业务支出核算账户的设立万能险的业务支出按业务系列与险种进行明细核算,会计期末,按险种明细归集万能险业务支出。
(一)属于保险风险部分的万能保险合同,在退保金、年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伤医疗给付、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等科目按险种核算。
(二)属于投资合同的业务支出,在保户储金及投资款项下分明细科目按险种核算。
(三)万能保险的佣金支出(直接佣金)、手续费支出等按险种核算;佣金支出(间接佣金)、业务及管理费支出在发生时不按险种核算。
保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doc 78页)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60号文发布**此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和加强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满足保险监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07号)进行了系统地修订。
现将修订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保险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保险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第三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第三章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第一章总则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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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分入业务会计税务处理
一、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原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
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二、分入业务的税务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包括金融保险取得的收入。
即再保险合同的分保费收入应属于提供劳务收入。
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准则确认条件基本一致。
分保费收入金额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再保险企业应按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计入应税分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再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分保费收入。
退保费可冲减收入总额,但此前按原确认的销售(营业)收入计算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项目,应作纳税调整。
再保险接受人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允许在税前扣除。
再保险接受人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金额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为保险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
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应纳税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