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政府56号令
赴青海、宁夏考察报告
(二)宁夏区公共气象服务开展情况
1、决策、公众和专业气象服务 2、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 3、队伍建设 4、法规制度建设
1、决策、公众和专业气象服务
对近年来的持续性干旱、2004年的两次霜冻、
2006年的7·14暴雨、2007年的3次连阴雨、2008
年的持续降雪低温等重大天气过程,均作出了较
为准确的预警预报,成功组织了决策、公众与应 急气象服务,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灾害防御对策 和建议,有效减轻了气象灾害的危害和影响。
省气象台:
决策 公众(含影视) 专业气象服务
省气候中心:
气候 气候变化 气候资源
气候趋势预测产品 干旱监测、评价、预警产品 农牧业、旅游、交通、水资源、 健康等专业气候 气候变化影响评估 风能、太阳能调查业务
省科研所
(遥感评估中 心): 生态 农牧业
病虫害情报 粮食产量预报 牧草、湖泊、积雪、沙漠化等生 态环境遥感监测及评价
“环青海湖” 地区
1、 2000年环青海湖地区1 :25万生态环境现状图 2、1990年环青海湖地区龙 羊峡1:10万生态环境本底 图
宜林草荒地 不宜林草荒地 裸岩 盐碱地 其它 高覆盖度草地 中覆盖度草地 低覆盖度草地 总面积
青海省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建立
(1)评价方法
综合模式法 脆弱度法 欧式距离法 景观生态法 层次分析法 遥感对比法
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55
号文)
2006年12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颁布实施了
《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2007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成立了以省委副书 记、省长宋秀岩为组长“青海省应对气候变 化工作领导小组”(青政办 [2007]146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领域监督检查和督导调研发现有关典型问题的通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领域监督检查和督导调研发现有关典型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青发改地区〔2021〕568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领域监督检查和督导调研发现有关典型问题的通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今年7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司、振兴司分赴10个省份开展了2019-2020年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发现部分地方在以工代赈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中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较为严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梳理形成的典型问题清单,通报各地,请你们结合典型问题清单切实抓好问题整改。
一是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做好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青发改地区〔2021〕532号),从严从实,立行立改,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举措、最务实的作风全力抓好问题整改。
二是全面开展以工代赈项目自查自纠和规范提升工作,举一反三,延伸查摆,在全域范围内全面纠偏改正,做好以典型问题为鉴,以典型问题促改。
三是抓好长效机制建设,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工代赈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培训,建立完善以工代赈项目常态化监管巡查机制,实现对项目实施县的全覆盖,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附件:以工代赈领域典型问题清单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1日附件以工代赈领域典型问题清单一、项目文件和组织实施中未落实劳务报酬发放具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9] 11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应对是否能够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在项目估算或概算中对应发劳务报酬子以单列。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青海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青海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2•【字号】青政办〔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青海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5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推进青海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2日推进青海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水平,加快推进全省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所需,加快气象科技创新,加强气象现代化能力建设,强化监测预报预警水平。
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青海高质量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气象服务现代化体系,观测精密度、预报精准度、服务精细度显著提高,气象在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生态文明建设、应对气候变化、气候资源保护利用、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中的基础性、前瞻性和保障性作用充分发挥,为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四地”,奋力开创“一优两高”新局面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保障。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一)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
坚持属地管理、综合减灾原则,把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全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突出省、市州两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作用,压实各级气象灾害防御责任。
充分发挥乡镇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群测群防员作用,推动气象灾害防御向基层延伸。
(二)提升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
强化气象灾害风险防范和管理体系建设,开展风险普查,强化气象灾害影响预报,精细预警乡镇、险工险段、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等气象风险,实时动态研判灾害风险。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青海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法〔2019〕75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青海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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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废止《青海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法〔2019〕75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青海省建设厅制定印发的《青海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青建法〔2007〕192号)自《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予以废止。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6日
——结束——。
芒果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报告范文
芒果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咨国联出品目录第一章总论 (9)1.1项目概要 (9)1.1.1项目名称 (9)1.1.2项目建设单位 (9)1.1.3项目建设性质 (9)1.1.4项目建设地点 (9)1.1.5项目负责人 (9)1.1.6项目投资规模 (10)1.1.7项目建设规模 (10)1.1.8项目资金来源 (12)1.1.9项目建设期限 (12)1.2项目建设单位介绍 (12)1.3编制依据 (12)1.4编制原则 (13)1.5研究范围 (14)1.6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4)1.7综合评价 (16)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17)2.1项目提出背景 (17)2.2本次建设项目发起缘由 (19)2.3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 (19)2.3.1促进我国芒果综合开发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20)2.3.2加快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20)2.3.3满足我国的工业发展需求的需要 (21)2.3.4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 (21)2.3.5提升企业竞争力水平,有助于企业长远战略发展的需要 (21)2.3.6增加就业带动相关产业链发展的需要 (22)2.3.7促进项目建设地经济发展进程的的需要 (22)2.4项目可行性分析 (23)2.4.1政策可行性 (23)2.4.2市场可行性 (23)2.4.3技术可行性 (23)2.4.4管理可行性 (24)2.4.5财务可行性 (24)2.5芒果综合开发项目发展概况 (24)2.5.1已进行的调查研究项目及其成果 (25)2.5.2试验试制工作情况 (25)2.5.3厂址初勘和初步测量工作情况 (25)2.5.4芒果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提出及审批过程 (26)2.6分析结论 (26)第三章行业市场分析 (27)3.1市场调查 (27)3.1.1拟建项目产出物用途调查 (27)3.1.2产品现有生产能力调查 (27)3.1.3产品产量及销售量调查 (28)3.1.4替代产品调查 (28)3.1.5产品价格调查 (28)3.1.6国外市场调查 (29)3.2市场预测 (29)3.2.1国内市场需求预测 (29)3.2.2产品出口或进口替代分析 (30)3.2.3价格预测 (30)3.3市场推销战略 (30)3.3.1推销方式 (31)3.3.2推销措施 (31)3.3.3促销价格制度 (31)3.3.4产品销售费用预测 (31)3.4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 (32)3.4.1产品方案 (32)3.4.2建设规模 (32)3.5产品销售收入预测 (33)3.6市场分析结论 (33)第四章项目建设条件 (34)4.1地理位置选择 (34)4.2区域投资环境 (35)4.2.1区域概况 (35)4.2.2地形地貌条件 (35)4.2.3气候条件 (35)4.2.4交通区位条件 (36)4.2.5经济发展条件 (37)第五章总体建设方案 (39)5.1总图布置原则 (39)5.2土建方案 (39)5.2.1总体规划方案 (39)5.2.2土建工程方案 (40)5.3主要建设内容 (41)5.4工程管线布置方案 (42)5.4.2供电 (44)5.5道路设计 (46)5.6总图运输方案 (46)5.7土地利用情况 (46)5.7.1项目用地规划选址 (46)5.7.2用地规模及用地类型 (46)第六章产品方案 (49)6.1产品方案 (49)6.2产品性能优势 (49)6.3产品执行标准 (49)6.4产品生产规模确定 (49)6.5产品工艺流程 (50)6.5.1产品工艺方案选择 (50)6.5.2产品工艺流程 (50)6.6主要生产车间布置方案 (57)6.7总平面布置和运输 (57)6.7.1总平面布置原则 (57)6.7.2厂内外运输方案 (57)6.8仓储方案 (58)第七章原料供应及设备选型 (59)7.1主要原材料供应 (59)7.2主要设备选型 (59)7.2.1设备选型原则 (60)7.2.2主要设备明细 (60)第八章节约能源方案 (63)8.1本项目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63)8.2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63)8.2.1能源消耗种类 (63)8.2.2能源消耗数量分析 (64)8.3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64)8.4主要能耗指标及分析 (64)8.4.1项目能耗分析 (64)8.4.2国家能耗指标 (65)8.5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65)8.5.1工业节能 (65)8.5.2电能计量及节能措施 (66)8.5.3节水措施 (66)8.5.4建筑节能 (67)8.6结论 (68)第九章环境保护与消防措施 (69)9.1设计依据及原则 (69)9.1.1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69)9.1.2设计原则 (69)9.2建设地环境条件 (69)9.3 项目建设和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70)9.3.1 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70)9.3.2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物 (71)9.4 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72)9.4.1 项目建设期环保措施 (72)9.4.2 项目运营期环保措施 (73)9.4.3环境管理与监测机构 (74)9.5绿化方案 (75)9.6消防措施 (75)9.6.1设计依据 (75)9.6.2防范措施 (75)9.6.3消防管理 (77)9.6.4消防设施及措施 (77)9.6.5消防措施的预期效果 (78)第十章劳动安全卫生 (79)10.1 编制依据 (79)10.2概况 (79)10.3 劳动安全 (79)10.3.1工程消防 (79)10.3.2防火防爆设计 (80)10.3.3电气安全与接地 (80)10.3.4设备防雷及接零保护 (80)10.3.5抗震设防措施 (81)10.4劳动卫生 (81)10.4.1工业卫生设施 (81)10.4.2防暑降温及冬季采暖 (82)10.4.3个人卫生 (82)10.4.4照明 (82)10.4.5噪声 (82)10.4.6防烫伤 (82)10.4.7个人防护 (82)10.4.8安全教育 (83)第十一章企业组织机构与劳动定员 (84)11.1组织机构 (84)11.2激励和约束机制 (84)11.3人力资源管理 (85)11.4劳动定员 (85)11.5福利待遇 (86)第十二章项目实施规划 (87)12.1建设工期的规划 (87)12.2 建设工期 (87)12.3实施进度安排 (87)第十三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89)13.1投资估算依据 (89)13.2建设投资估算 (89)13.3流动资金估算 (91)13.4资金筹措 (91)13.5项目投资总额 (92)13.6资金使用和管理 (97)第十四章财务及经济评价 (98)14.1总成本费用估算 (98)14.1.1基本数据的确立 (98)14.1.2产品成本 (99)14.1.3平均产品利润与销售税金 (100)14.2财务评价 (100)14.2.1项目投资回收期 (100)14.2.2项目投资利润率 (101)14.2.3不确定性分析 (101)14.3综合效益评价结论 (104)第十五章风险分析及规避 (106)15.1项目风险因素 (106)15.1.1不可抗力因素风险 (106)15.1.2技术风险 (106)15.1.3市场风险 (106)15.1.4资金管理风险 (107)15.2风险规避对策 (107)15.2.1不可抗力因素风险规避对策 (107)15.2.2技术风险规避对策 (107)15.2.3市场风险规避对策 (107)15.2.4资金管理风险规避对策 (108)第十六章招标方案 (109)16.1招标管理 (109)16.2招标依据 (109)16.3招标范围 (109)16.4招标方式 (110)16.5招标程序 (110)16.6评标程序 (111)16.7发放中标通知书 (111)16.8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 (111)16.9合同备案 (111)第十七章结论与建议 (112)17.1结论 (112)17.2建议 (112)附表 (113)附表1 销售收入预测表 (113)附表2 总成本表 (114)附表3 外购原材料表 (115)附表4 外购燃料及动力费表 (116)附表5 工资及福利表 (117)附表6 利润与利润分配表 (118)附表7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表 (119)附表8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表 (120)附表9 流动资金估算表 (121)附表10 资产负债表 (122)附表11 资本金现金流量表 (123)附表12 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 (124)附表13 项目投资现金量表 (126)附表14 借款偿还计划表 (128)附表 (130)附表1 销售收入预测表 (130)附表2 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131)附表3 外购原材料表 (132)附表4 外购燃料及动力费表 (133)附表5 工资及福利表 (134)附表6 利润与利润分配表 (135)附表7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表 (136)附表8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表 (137)附表9 流动资金估算表 (138)附表10 资产负债表 (139)附表11 资本金现金流量表 (140)附表12 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 (141)附表13 项目投资现金量表 (143)附表14借款偿还计划表 (145)第一章总论总论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首章,要综合叙述研究报告中各章节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结论,并对项目的可行与否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方便。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5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六条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____气象主管机构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
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效防范和应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带来的潜在不安全和安全风险。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作业人员等。
2.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本企业设立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2.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企业负责人担负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共同构成。
3.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订立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协调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4.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职责1.企业负责人负责订立和推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整体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
2.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订立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员工应遵守公司订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乐观参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自动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第三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1.企业应订立与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和责任。
2.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人员安全培训、作业安全掌控、应急预案等内容。
3.安全管理制度应依据具体工作环境和风险特征进行定制,并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掌控1.企业应订立认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掌控措施。
2.作业安全掌控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人员资质要求、安全设备使用、作业程序等内容。
3.人员参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必需接受相关培训,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2011]1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2011〕1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现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凡已经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青海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单位清理意见1青政〔2000〕41号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省财政厅废止2青政办〔2001〕10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发展改革委废止3青政〔2002〕3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若干规定》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废止4青政办〔2003〕1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废止5青政办〔2005〕7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木里煤田规范开发的若干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失效6青政办〔2008〕4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卫生厅7青政办〔2003〕1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预案》的通知省卫生厅废止8青政办明电〔2009〕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省卫生厅废止9青政办〔2006〕10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纳入全省儿童免疫规划的通知省卫生厅废止10青政办〔1986〕10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营企业调整工资标准和安排部分职工升级的试行意见》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1青政〔1990〕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劳动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待遇问题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2青政〔1991〕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3青政〔1992〕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我省学历浮动工资办法实行知识分子津贴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4青政办〔1993〕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青海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5青政办〔1993〕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与实施意见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6青政办〔1993〕6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7青政〔1995〕2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8青政〔1995〕2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9青政办〔1996〕1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20青政办〔2000〕2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21青政办〔2001〕10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意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22青政〔1992〕5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23青政办〔1993〕9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24青政办〔1994〕6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天气预报公开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25青政办〔1991〕5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在我省农村牧区建立天气预报警报系统报告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结束——。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日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21〕9号),推进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准确把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基础性、公益性定位。
坚决落实各级政府属地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能力建设,加快科技创新,提高精细化作业水平,为全市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战略实施和人民群众安全福祉提供坚实保障。
到2025年,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军地协同、齐抓共管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格局更加巩固,组织健全、服务精细、保障有力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更加完善。
围绕建立研究型业务、趋利型服务、减灾型保障的主攻方向,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救灾、助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服务保障作用不断强化,积极推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科技创新能力、作业服务能力和效益稳步提升,安全风险综合防范能力明显增强,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更加优化。
人工影响天气科学作业、精准作业、安全作业的水平大幅提升,人工增雨(雪)作业受益面积实现全市域覆盖,人工防雹作业保护面积达到2000平方公里以上。
到2035年,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科技、服务等综合能力位居全省前列。
二、主要任务(一)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干旱、冰雹等灾害调查评估与区划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6•【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已经2010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0年8月6日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和能力,推动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生态立省战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对气候变化,是指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科技等手段,对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引起的气候变动造成的影响所采取的对策,包括气候变化的适应与减缓。
第三条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应当遵循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应对、广泛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动绿色发展的政策和机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绿色投入,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的理念。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强化管理措施,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活动。
鼓励公众选择有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自觉履行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适应气候变化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绿色发展,逐步形成生态、资源、人口、经济相协调的发展格局。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西宁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西宁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宁政办〔2021〕88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西宁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推进西宁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6日推进西宁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7号)精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青海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59号),加快推进“十四五”期间我市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增强气象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中国气象事业70周年的重要指示精神。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政府主导、统筹协调,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安全生产、防控结合的原则,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不断加快科技创新,努力做到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持续有力地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为应对区域气候变化、防灾减灾和建设全省碳达峰和碳中和先行区提供基础数据和科技支撑,围绕打造高原“绿谷”和“洁净”城市提供精细化的气象服务,围绕乡村振兴发展提供优质的气象为农服务,为建设现代美丽幸福大西宁提供坚实有力的气象支撑和保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6〕4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6〕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日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依法规范和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进一步提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功能恢复,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典型意义的自然生态系统或自然遗迹、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或科学研究价值的区域,以及珍稀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区域内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边界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改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
12米深基坑双排桩支护施工方案范本
目录第一部分总论 (1)一.工程概况 (1)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1)2.1地形、地貌 (1)2.2工程地质条件 (1)2.3水文地质条件 (3)三.方案编制依据 (4)3.1相关设计资料 (4)3.2主要规程、规范 (4)3.3主要法规 (4)第二部分方案设计 (6)一.基坑止水方案设计 (6)1.1止水、降水的重要性 (6)1.2降水井、观测井布置 (6)1.3止水帷幕设计 (7)二.基坑支护方案设计 (9)2.1方案制定 (9)2.2桩锚结构参数的确定 (9)2.4挡土墙支护设计 (12)三.CFG桩设计 (12)3.1方案设计要点 (12)3.2 CFG桩设计参数 (12)第三部分施工方案 (13)一、施工方法 (13)1.1测量施工 (13)1.2降水施工 (14)1.3水泥土搅拌桩施工 (17)1.4旋喷桩施工 (20)1.5预应力锚杆施工 (21)1.6护坡桩施工 (23)1.7 CFG桩施工 (29)二、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及施工用水电计划 (32)2.2施工用电计划 (32)2.3施工用水计划 (33)三、施工进度计划 (33)四、劳动力安排计划 (33)五、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保证措施 (34)5.1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34)5.2质量保证措施 (35)5.3工序控制 (35)5.4纠正措施 (36)5.5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 (36)5.6降水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36)5.7护坡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37)5.8施工质量检测标准及方法 (37)六、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39)6.1安全管理保证体系 (39)6.2安全管理制度 (42)6.3施工安全管理 (44)6.4临时用电管理 (45)6.5交通安全管理 (46)6.6其他安全措施 (47)七、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48)7.1现场管理措施 (48)7.2防扰民、民扰措施 (49)7.3消防保卫措施 (50)7.4环境保护措施 (51)八、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52)8.1制定总控制进度计划和分部分项进度计划 (52)8.2采用大型、先进的施工机械设备 (52)8.3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工艺,节约人工、缩短工期 (52)8.4选择信誉好、素质高的劳务施工作业队伍 (52)8.5优化工序组织 (53)8.6定期生产会及联席办公会制度 (53)8.7施工管理组织保证 (53)九、非施工部位及成品保护的技术组织措施 (53)9.1成品保护制度和责任划分 (53)9.2现场具体成品保护措施 (54)十、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计划 (54)十一、与业主、监理、设计、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54)11.1与业主的协调配合 (54)11.2与监理单位的协调配合 (55)11.3与设计单位的协调配合 (56)11.4与政府部门的协调管理 (56)第四部分冬雨季施工措施 (57)一、雨季施工措施 (57)1.1雨期施工管理目标 (57)1.2主要施工技术与措施 (57)1.3 主要管理措施 (59)二、冬季施工措施 (61)2.1冬期施工方案的编制依据 (61)2.2 冬期施工原则 (61)2.3 冬施准备工作 (61)2.4 冬期施工阶段划分及各阶段施工 (62)2.5 冬季施工具体措施 (62)第五部分基坑监测及应急预案 (64)一、基坑监测 (64)1.1监测项目 (65)1.2监测方法、精度及监测周期 (65)1.3允许变形值及报警值 (66)1.4监测仪器设备 (66)1.5监测成果 (67)1.6基坑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监测点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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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处理剂、接缝胶粘剂、密封材料等配套材料应与铺贴的卷材材 性相容;坡度大于 25%的屋面,防水卷材应采取固定措施,固定 点应密封处理;屋面坡度小于 3%时,卷材宜平行屋脊铺贴;屋 面坡度大于 15%时,防水卷材应垂直屋脊铺贴,上下层卷材不得 相互垂直铺贴。
1.8.5 水落口周围直径 500mm 范围内的坡度不应小于 5%,并 采用防水涂料或密封材料涂封,其厚度不应小于 2mm。
1.8.6 雨水落水口采用侧面安装式,落水口底比天沟 2-3cm, 并用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和防水油膏等防水材料嵌填密实,落 水口选用球形雨水罩。防水层贴入水落口杯内不应小于 50mm。
1.7.2 柔性防水层收头宜在女儿墙凹槽内固定。收头处应采 用防腐木条加盖金属条固定,钉距不得大于 450mm,并用密封材 料将上下口封严。
1.7.3 垂直于屋脊的搭接缝应顺年最大频率风向搭接。 1.8 细部构造 1.8.1 天沟、檐沟附加层在天沟、檐沟与屋面交接处应空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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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铺宽度不应小于 200mm。高低跨排水天沟与立墙交接处,应采 取适应变形的密封处理。无组织排水檐口 800mm 范围内卷材应采 取满粘法,并将卷材收头固定密封。
3.14 应加强对现浇楼板负弯矩钢筋位置的控制。控制负弯 矩钢筋位置宜优先采用较设计混凝土强度高一等级的混凝土马 凳,双层上排钢筋应设置混凝土小马镫,每平方米不得少于 2 只。 楼板面应架设施工通道,严禁在已绑扎成型的板面钢筋上踩踏行
7
走及堆放杂物,保证钢筋位置。 3.15 在混凝土浇筑时,对裂缝易发生部位和负弯矩筋受力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3月13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二年三月十九日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第五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惩。
第八条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第九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甘政办发[2012]250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2〕25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全面提升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服务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要性我省是全国水资源最为匮乏省份之一。
资源性缺水、工程性缺水致使我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敏感,沙化、荒漠化日趋加重,严重威胁着我省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制约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加大空中云水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利用力度,是缓解水资源短缺的战略举措。
我省又是全国气候变化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
由于全球气候变暖等因素的影响,祁连山雪线上升,三条内陆河来水不同程度减少,黄河上游荒漠化问题显现。
加强祁连山人影基地建设和黄河上游人影基地建设,在祁连山区和黄河上游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有效补偿河西地区、黄河上游生态需求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建设全国生态屏障的客观要求。
我省还是全国干旱、冰雹和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多发地区。
大范围干旱、局地冰雹、区域性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加快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和体系建设,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防雹作业,是防灾减灾的现实需要。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气象防灾减灾、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水资源安全保障、生态恢复和保护,加快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机构体系、业务技术体系、科研创新体系、综合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创新,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强化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作业能力;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体制机制,增强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益,为我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2015〕36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2015〕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31日西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依据1.2适用范围1.3工作原则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3、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3.1决策领导机构3.2日常管理机构3.3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4、预防和预警机制4.1预防和预警信息4.2预防和预警行动5、应急响应5.1应急响应开始5.2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5.5应急响应结束6、应急保障6.1应急抢险人员应急处置队伍资金物质装备6.2细化具体行动方案6.3宣传6.4捐赠6.5其它善后事宜7、附则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依据为高效有序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函》、《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关于调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青建工〔2009〕543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文件青建工〔2009〕543号关于调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青建工〔2005〕1号)自2005年1月1日施行以来,随着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的调整,相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更加合理地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利益,我厅对费用计算规则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费用计算规则予以印发,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建工〔2005〕1号文件发布的费用计算规则中与本费用计算规则不一致时,以本费用计算规则为准.本费用计算规则由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二○○九年十二月二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审计厅、省经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及各商业银行省分行、驻青部队,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站、办),存档。
附件: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一、说明1、本费用计算规则与《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建工〔2004〕34号)及《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青建工〔2004〕229 号)、《青海省房屋修缮工程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6〕127号)、《青海省市政维护工程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7〕186号)、《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节能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8〕448号)配套使用,是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调解和处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财政、审计确定工程项目投资的依据。
有关冰雹的诗句4则
有关冰雹的诗句4则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有关冰雹的诗句的资料4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有关冰雹的研究进展及防治认识范文一》有关冰雹的研究进展及防治认识有关冰雹的研究进展及防治认识................................................................................... - 1 -冰雹定义................................................................................................... ............ - 1 - 冰雹的形成................................................................................................. .......... - 1 - 冰雹危害的认识.................................................................................................... - 2 - 冰雹的预防................................................................................................. .......... - 2 - 冰雹研究方法................................................................................................... ..... - 2 -1 雷达资料的应用 . ....................................................................................... - 3 -2 卫星资料的应用 . ....................................................................................... -3 - 3 闪电定位的应用 . ....................................................................................... - 3 -4 数值模拟的应用 . ....................................................................................... - 4 - 冰雹研究中还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 4 - 参考文献................................................................................................... ............ -5 -有关冰雹的研究进展及防治认识内容提要中国是冰雹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冰雹每年都给农业、建筑、通讯、电力、交通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7.14
•【字号】青发改价格〔2016〕496号
•【施行日期】2016.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6〕49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气象局、省地震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6第13号)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青政〔2016〕50号)的规定和要求,决定取消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防静电安全性能检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价4项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取消后,相
关检测、评价工作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气象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2〕1698号)、《关于降低气象部门部分收费标准的复函》(青发改函〔2014〕537号)、《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青发改收费〔2013〕1455号)一并废止。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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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 44 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在适当的气象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消)雨雪、防雹、消雾、防霜、森林草原防(灭)火、消除公共污染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农牧、水利、林业、公安、飞行管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外,其他组织或个人要求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由申请人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实施,其费用由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服务要求的组织或个人承担。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依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征用程序办理。
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变化、云水资源变化以及保障农牧业生产安全等方面影响的研究,开展空中云水资源的普查、评估、区划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评估。
第九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依法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须按原程序重新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负有保护责任。
第十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行资质证制度。
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作业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炮库、弹药库等基础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四)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能独立承担所开展的相关工作;
(五)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简表以及技术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技术装备清单;
(五)各项制度目录。
第十二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由申请单位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评审。
申请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发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飞行管制部门已经批准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二)作业设备性能良好,符合使用要求,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全部到位;
(三)高射炮、火箭作业射程、范围避开人口稠密区和重要设施;
(四)具备适宜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
(五)作业地点与同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飞行管理部门的通讯畅通。
第十四条利用高射炮、火箭等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作业地点的地名、代号、作业区域、经纬度、海拔高度和作业人员代号、作业设备、作业时限等。
第十五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在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内进行。
在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收到飞行管制部门发出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做好空域申请记录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实施的地点和时间, 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八条需要跨行政区域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作业单位必须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救援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资料、情报、预报。
农牧、水利、林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布设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地面碘化银发生器等作业设备。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禁止将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非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禁止将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转借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转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须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三条购买、运输、储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程序到气象、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需要报废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以及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的,作业单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方案,依照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禁止使用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以及报废的高射炮、火箭发射等装置和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有效资质证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二)使用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报废的高射炮和火箭发射装置的;
(三)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作业单位使用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造成安全事故或瞒报、谎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