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1〕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国家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都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都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5%。
对未达到量化标准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一、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评审标准。
1. 学业成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是评审的重要标准之一,包括平均学分绩点、专业课成绩等。
2. 学术科研能力,评审将考察学生在科研实践中的表现,包括参与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科研奖励等。
3. 综合素质,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品德、社会实践、创新创业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三、评审程序。
1. 推荐阶段,学校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学校总人数的5%。
2. 材料审核,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成绩单、科研成果、综合素质评价等。
3. 线上面试,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线上面试,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术能力。
4. 最终评定,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定,确定获奖名单。
四、奖学金发放。
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资助,资助金额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确定,资助期限为一学年。
五、奖学金管理。
学校负责对获奖学生进行奖学金管理,包括资金发放、学生表彰等工作。
六、其他规定。
1. 学生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奖学金资格。
2. 对于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将进行复核处理。
七、实施监督。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过程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以上即为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希望广大学生认真对待评审,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争取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资助。
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倡导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工作。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加强对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审定和监督工作,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相关教学单位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在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教学单位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初审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纪律处分;(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学术不端行为;(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必修课无不及格情况;(六)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七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还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一)年级要求:申请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在校学生(延期毕业生除外)。
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国家奖学金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荣誉,旨在激励和表彰在学业、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为了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评选对象1. 本科生: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层次的在校学生。
2. 研究生:全日制普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三、评选标准1. 学业成绩: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业成绩应达到一定要求,包括平均学分绩点、排名等。
2. 科研成果:学生在科研方面的成果,如发表的论文、参预的科研项目等。
3. 社会服务:学生在社会服务方面的表现,如志愿活动、社团组织等。
四、评选程序1. 学校初评: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情况进行初步评选,确定候选人名单。
2. 材料审核:候选人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成绩单、论文发表证明、社会服务证明等。
评选委员会将对材料进行审核。
3. 专家评审:评选委员会将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4. 综合评定:评选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情况,综合评定候选人的综合素质。
5. 公示和申诉:评选结果将进行公示,并设立申诉渠道,确保评选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6. 最终评选:评选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定结果,确定获奖名单,并颁发国家奖学金。
五、奖励和管理1. 奖励金额:国家奖学金的金额由财政部门确定,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评选结果进行分级奖励。
2. 奖励名额:每一个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确保公平分配。
3. 奖励方式:国家奖学金将以奖学金的形式发放给获奖学生,用于资助其继续学业和科研工作。
4. 管理和监督:学校应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获奖学生的培养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六、评选结果的意义1. 荣誉表彰:国家奖学金是对学生优秀表现的肯定和鼓励,是学生学习和科研的动力。
2. 就业竞争力:获得国家奖学金将增加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提高就业和升学的机会。
国家奖学金计分标准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江西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推荐及计分方法(2014年5月修订)一、评审名额及评审工作1、国家奖学金按单位基数+按研究生人数比例推荐,确定推荐名额;按分院学生人数/年度参评研究生总人数×省教育厅下达总名额,确定各分院最终名额。
如果各分院本年度没有特别优秀的学生,研究生院可以适当调整各分院的名额分配,计算后的各分院名额的小数部分原则上按四舍五入的方式进位,不够进位的小数点积分可以转移至下一年使用,已经进位的小数点积分不能再次使用。
2、江西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方法由研究生院依据省资助中心当年给我校的名额再确定,名额较多时参照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进行再分配。
名额少时研究生院将进行统筹。
3、国家奖学金申报对象为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申报对象为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二、三年级学生。
定向、委培以及带薪学习的学生不纳入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范围。
4、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每年同时进行,并按同一标准计分,择优获得国家奖学金,其次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5、评审工作由校研究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校具体实施细则、相关程序及计分办法,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填写推荐意见、研究生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由校研究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入选候选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6、实施细则参照国家和江西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二、具体计分方法1、论文、著作、教材和画册:(1)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在省级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计5分;省级会议论文计2分;国家级会议论文计10分;国际学术会议论文计15分;增刊原则上不计分,如被收录,按会议收录论文计分;(2)由ISTP、ISSHP、EI等收录的会议论文、在国外学术期刊(不含国内出版的外文刊物)、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25分;(3)由EI、CSSCI、ISTP、ISSHP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计55分;(4)由SCI、SSCI、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计120分。
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体系,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XX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XX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XX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国家二等助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含)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含)以上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一、二等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X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X元/年;国家一等助学金奖励标准为X元/年;国家二等助学金奖励标准为X元/年。
第五条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要求:(一)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要求: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未解除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表现特别突出,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5%以内,考试课和考查课无不及格科目;5.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综合表现特别突出;6.获得1次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学金且被授予1次校级(含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要求: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未解除处分;3.诚实守信,生活俭朴,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30%以内,考试课和考查课无不及格科目;5.获得1次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助学金或被授予1次校级(含校级)以上荣誉称号;6.孤儿大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请。
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比办法(试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比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行为,切实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每人每学年;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6000元/每人每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每人每学年;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两档,一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4000元/每人每学年,二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2500元/每人每学年。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负责全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
各年级成立相应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年级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三章名额分配第六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总人数,将名额分配给各年级。
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XXXX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为激励广大同学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X财教[2007]35号)《XX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一)申请范围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二)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奖励标准、名额及发放每人每年8000元。
奖励名额为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数。
学校将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把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四)评选程序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过班级评议推荐、院部系评定、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学校将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一)申请范围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奖励标准、名额及发放每人每年5000元。
奖励名额为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数。
学校将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把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四)评选程序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过班级评议推荐、院部系评定、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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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总则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平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二条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均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注:因我院情况较为特殊,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一般为我院在校四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特别优秀。
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三、评选和发放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每学年开学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部、系(院)提出申请,各班候选人在学工办与监管委成员的统一监督下,按要求计算自己的分数,要求如下:
(一)学习成绩:本学年每学期学习成绩,年级第一名加50分,第二名加40分,第三名加35分,第四名加30分,第五名加25分,第六名加20分,第七名加15分,第八名加10分,第九名加5分,第十名不加分,两学期累加求平均分。
(二)综合能力:校学生会职务、护理学院学生分会职务、班级职务等每项加5分,同级别的不可累加。
(三)各项荣誉:本学年所获得的校级荣誉、系级荣誉每项加5分,省级及其以上荣誉每项加10分,可累加。
(注:荣誉不包括各种活动得奖情况以及各种奖学金,本处荣誉是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十佳大学生、军训先进个人、三下乡先进个人等奖项)。
(四)若候选人计算的总成绩相同,相同分数的候选人则以同样的办法计算上一学年的总成绩,以此类推。
(五)若各学年总成绩均相同,则投票推选。
(六)参加评选的各年级候选人总成绩第一者获得国家奖学金,四年级总成绩第二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七)获得奖学金的候选人在本日向监管委上交个人证明材料,包括年级成绩单(注:成绩单需要两位班委的签字,以及五名本班同学的签字,班委和签字同学均不能是自己宿舍成员以及相同宿舍成员不超过三人)和各项荣誉证书。
第八条核对无误后经各部、系(院)审批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张榜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填报申请材料需谨慎负责、认真对待。
第十条学校根据上级批准的学生获奖名单,及时将奖金发放给学生。
颁发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附则
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每名同学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由学生分会监管委进行监督,确保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必须签订获得奖学金的承诺书,保证奖学金不用于学习以外的其他消费。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必须完成30个小时的公益服务。
(放入承诺书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