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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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不含评选当年毕业学生)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如有变动,以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资助标准为准)。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原则上按学院学生人数的比例进行分配,适当向师范专业学生倾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老师、学院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在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我校国家奖学金组织和评选工作。

第八条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辅导员、教务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九条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十条具体条件: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

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学院,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才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名额分配。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学院。

第十二条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学院初选。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学生工作部(处)认真审查学院上报结果,并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奖励与表彰

第十八条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学校于当年年底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本办法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制订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落实评选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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