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政策汇编表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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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

4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 3
5 主要参数项目评判 ........................................................................................................................................................ 3
3.1 独立性
2
DB31/T 684—2013 评估人员应遵照标准规定的评估参数和事项进行评判。给出单项结论时不应相互作为参考因素。 3.2 公正性 评估工作不应受非相关因素的影响。评估人员与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管理服务或提供服务的人员 不得兼任评估人员。 3.3 保密性 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未经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评估对象个人及 评估的相关信息。 4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8.1 评估质量的监督......................................................................................................................................... 9 8.2 评估质量的改进......................................................................................................................................... 9

国家对老年人的政策

国家对老年人的政策

我国老年人健康保健服务相关政策与制度2.1 我国现有的老年人相关政策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对老年人群体各方面权益通过了法律上的确认,此外,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均相应规定。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出台(中发〔2000〕13号),对老龄工作的重大意义,老龄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老龄工作要点作了阐述。

同年,民政部、国家计委等11部委发出《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确定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确定了福利性、非赢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5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宣部、全国总工会等21个中央、国务院有关机构及人民团体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就老年人优待工作出台的文件,也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之后的又一部老龄工作国家级政策性文件。

《意见》提出,全社会应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优待;对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如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提供免费体检等;提供生活服务优待,采取多种措施,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提供维权服务优待;提供文体休闲优待,努力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等。

同年,国家民政部出台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随后,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趋势,制定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对“十一五”期间老龄工作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与主要任务做了具体要求,指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构建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老年政策与法规(老年社会工作课件)

老年政策与法规(老年社会工作课件)

一、老年政策的概念
两类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从公共政策的角 度来界定老年政策,但它们的根本差异在于对目 前由于老龄化社会而产生的问题的属性界定不同, 即老年问题是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

老年政策的制度体系
二、老年政策的制度体系
(一)老年福利政策的纵向结构体系
纵向结构体系包括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二、老年政策的制度体系
(二)老年福利政策的横向结构体系
在横向结构体系当中, 老年福利政策包括以老年 人为直接对象的政策和以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 机构或组织为对象的政策两个方面。

老年政策体系的发展 历程
三、老年政策体系的发展历程
1 萌芽期(1949—1982年) 2 起步期(1982—1999年) 3 发展期(1999—2012年) 4 成熟期(2013年至今)
导入案例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日益严峻, 让老年人颐养天年、 提升生活质量成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个重要议题。 为此, 我国政府制定了相当多扶持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 我国的老年政策体系包括以老年人为直接对象的制度 与以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为对象的制度两类。
导入案例
以老年人为直接对象的制度包含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慢性病医疗保险等, 而以向老年 人提供服务的机构为对象的制度包含导入案例中提到 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敬老院标准等。作为老年人 养老生活的基础保障, 老年政策与法规和老年人生活息 息相关。
目录
一 老年政策的概念 二 老年政策的制度体系 三 老年政策体系的发展历程

老年政策的概念
一、老年政策的概念
目前, 学界对老年政策的定义呈现出多样化特点。 一些学者认为老年政策属于社会政策, 如陈功认为, 老年政策是党和政府根据社会发展目标对全社会 公共利益在老龄人群和其他人群之间进行选择、 整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规则, 是 重要的社会公共政策。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主席令11届第72号发布日期:2012-12-28执行日期:2013-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26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26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2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低以及因家庭人口增长导致住房困难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被征地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生活保障政策(一)建立缴费参保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机制1.范围和原则。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规定的已享受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本人自愿为原则,通过一次性补缴费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2.个人缴费。

按照基本生活保障376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个人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70%缴费,不足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足。

个人缴纳资金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部分计入统筹账户。

3.困难人群补助。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政府对其个人应缴资金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记入统筹账户。

4.政府补助。

补助资金和今后需政府负担的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其中:市承担60%、区承担40%。

5.待遇享受。

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同档次缴费人员的待遇。

6.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统筹区的相关办法。

(二)完善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适时调整机制对未选择一次性补缴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继续享受原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等因素,逐步提高相应待遇。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组织开展老年知识分子援助西部大开发行动试点方案》的通知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组织开展老年知识分子援助西部大开发行动试点方案》的通知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组织开展老年知识分子援助西部大开发行动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2.27•【文号】全国老工委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正文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组织开展老年知识分子援助西部大开发行动试点方案》的通知(全国老工委发[20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老年知识分子援助西部大开发行动(“银龄行动”)。

现将《组织开展老年知识分子援助西部大开发行动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我国现有离退休科技人员500多万人,其中,年龄在70岁以下的约占70%。

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身体健康、有能力继续发挥作用的约占70%,这些老年知识分子,对党和国家有深厚感情,是一笔宝贵财富。

积极开发老年人才智力资源,充分发挥其专长参与西部大开发,为社会再做贡献,是老龄工作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任务的具体行动,也是实现老有所为的新探索和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地方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把组织开展“银龄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老龄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抓出成效。

组织开展“银龄行动”,要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确定对口支援的项目和人员,实实在在地帮助西部地区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力戒形式主义。

被确定为试点单位的上海、新疆、辽宁、青海和甘肃等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银龄行动”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试点方案,根据本地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度创造条件,逐步开展此项工作。

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印发《关于老龄工作情况与今后活动计划要点》的通知-中老字[1983]2号

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印发《关于老龄工作情况与今后活动计划要点》的通知-中老字[1983]2号

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印发《关于老龄工作情况与今后活动计划要点》的通知正文:---------------------------------------------------------------------------------------------------------------------------------------------------- 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印发《关于老龄工作情况与今后活动计划要点》的通知(中老字(1983)2号1983年4月28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我国老龄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转发。

现将我委《关于老龄工作情况与今后活动计划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

特此通知。

附关于老龄工作情况与今后活动计划要点(1982年1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四月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中国委员会成立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九个月。

在这段时期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制定了老龄问题活动计划要点;初步开展了关于老龄问题的宣传报导和联系协调工作;接待了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秘书长柯里根访华;组织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等等。

关于参加维也纳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的问题,十月七日已向国务院写了报告。

国务院于十月二十日作了批示:“报告中所提四个建议,你们都可以先办起来,遇到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时,可写专题报告,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示。

关于委员会的名称,你们可以改。

”上述给国务院的报告和国务院的批示已印发各有关部委和单位。

这次世界大会,对我们来说,感受最深的有两点:一是世界各国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很快,在人口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愈来愈严重。

据联合国统计和预测,世界老年人数,1950年为2.1亿人,1975年为3.5亿人,2000年将为5.9亿人,2025年将增长到11.2亿人。

老人老办法

老人老办法

老人老办法1998年9月底前已经离退休的企业人员,2003年4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称为“老人”。

企业退休职工计发养老金的老办法为:月基本养老金=(技能工资-6元粮贴)*计发比例+国家规定的12项补贴。

其中:工龄10年至20年,计发比例为85%;工龄20年至30年计发比例为90%;工龄30年以上的计发比例为95%。

(12项补贴是:工龄补贴32元+生活补贴5元+生活补贴8元+粮食补贴1.9元+肉食补贴5元+副食品补贴5元+四种副食品补贴10元+粮油补贴8元+燃料补贴7元+交通补贴10元+洗理费补贴15元+书报费15元)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为: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

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计发基数中津贴的比例,均按40%执行。

);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的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教护龄津贴、职务(岗位)补贴,地方福利补贴、考勤奖(生活补贴)等,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现将建国以来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我国的退休政策及退休待遇计算方法告诉你,仅供你参考!一、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案。

这是我国第一部含退休政策在内的福利型综合性法规。

堪称共和国之最!去年,我看到一份材料,专家们称赞它是一部实实在在为老百姓造福的好法规。

因为它惠顾几个亿的老百姓,也包括你我。

基本退休条件是:甲款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60岁,一般工龄25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乙款规定: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50岁,一般工龄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丙款规定:井下矿工或在低温、高温工作场所(累计10年)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55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45岁;丁款规定: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累计8年)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55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45岁。

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有关政策规定一览表

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有关政策规定一览表
闽人发[2002]192号
安家补贴费
易地安置城镇150元,农村300元。
国发[1978]104号
闽人险[1996]6号
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20元护理费,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停发护理费。护理费、高龄补助费只能就高享受一项。
防暑降温费
与在职干部享受同样标准。
闽政办[1989]30号
丧葬抚恤
统一以我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丧葬费7个月,一次性困难补助6个月,并定期定额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因病死亡的为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主要用于订阅报刊杂志节日座谈慰问探视参观学习老年教育开展文化活动和福利费厅级退休干部电话补贴活动场所器材的添置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必要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有关政策规定一览表
表一
待遇类别
待遇项目
政 策 规 定
政策依据
政治待遇
阅读文件
保证阅读文件和资料。
闽政办[1989]30号
政治活动
按规定参加各项政治活动。
闽财规[2000]198号
用 车
厅局级以上干部,按在职同级干部的标准,保证他们疾病、急事和参加重要活动的用车。处级以下干部急、重病住院,单位要安排用车。
闽政办[1989]30号
医疗费
享受在职同职务人员的医疗待遇,但不缴纳医疗保险金。参加与在职一样的保健检查。
高龄补贴费
满7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50元。鳏寡孤独的每人每月100元特殊生活补贴。
闽发[1978]104号
1993年工改后标准:1953年1月1日后参加革命工作,1993年工改后退休的机关退休人员,工作年限满35年、30-35年、20-30年、10-20年、不满10年的,分别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8%、85%、80%、60%、40%发给,事业单位分别发给、90%、85%、80%、70%、5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津政办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30日天津市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实施方案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事业产业协同,运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技术创新引领银发经济产业创新,推动养老服务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新技术迭代更新,养老服务与文化、教育、家政、医疗、商业、金融、旅游等行业新模式融合发展,养老服务与康复辅助器具、智慧健康、适老用品等新产品新产业发展壮大。

加快银发经济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培育高精尖产品和高品质服务模式,推动布局2至3个银发经济产业园区,将本市打造为国际性、跨区域合作发展银发经济重点区域,培育形成一批产业链条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龙头企业、服务品牌和产业集群,让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发展民生事业,解决急难愁盼(一)扩大老年助餐服务1.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四川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清单

四川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清单

川民发〔2014〕176号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通知
65 62
2014.12.31 2014.4.18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民政 四川省住建厅厅 国土资源
厅 民政厅 省老龄委
川国土资发〔2014〕8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 川建发〔2014〕9号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87 2017.04.18 四川省民政厅等五部门 川民发〔2017〕53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5 2017.06.13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改规划〔2017〕1116号 关于印发《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的通知
26 2017.06.16
国务院办公厅
85
2016.06.03
四川省民政厅 发改委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川民发〔2016〕102号 关于印发《2016年养老服务业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68 18 55
2016.06.14 2016.06.24 2016.08.04
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 公民室政部四川国省家民发政展厅改革四 委
员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乡建设厅
51 2014.10.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川办发〔2014〕9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8 2014.11.24
商务部 民政部
2014年第81号
商务部 民政部发布公告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盈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 服务
80 2014.11.28
四川省民政厅
13 2016.02.22
国务院
国发〔2016〕15号 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

2013-2015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

2013-2015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

2013-2015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二号 2013.7.1日生效国务院及各部委1、[老龄办]关亍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巟作的意见 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 2014.5.8发2、[国务院]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9.10发3、[国务院]关亍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2013.9.28发4、[国务院]关亍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5、[民政部]关亍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巟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文件号)6、[民政部]关亍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巟作的通知(2013/12/13)7、[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巟作的通(2013/12/27)8、[卫计委]关亍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9、[商务部等联合发布]关亍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服务有关事项(商资函〔2013〕67号)10、[民政部]关亍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政部令第48号和民政部令第49号)2013.7.811、[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12、[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13、[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巟作的通知(2014/05/28)14、[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巟作的指导意见(2014/01/26)15、[住建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巟作的通知(2014/01/28)16、[国土部]关亍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04/17)17、[民政部]关亍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巟程的通知(2014/06/20)18、[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巟作的通知 含清单(2014/07/30)19、[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开展养老服务业统计巟作的通知 2014/12/8)20、[住建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巟作的通知(2014/07/08)21、[住建部]关亍发布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22、[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巟程建设的通(2014/09/12)23、[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关亍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巟作的通知(2014/06/16)24、[发改委]关亍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4/12/2)25、[教育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26、[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27、[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巟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28、[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29、[财政部]关亍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30、[财政部]关亍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31、[保监会]关亍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32、[保监会等联合发布]关亍推进养老机构责仸保险巟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33、[国家新闻出版局等联合发布]关亍公布首届向全国老年人推荐优秀出版物的通知(新广出函〔2014〕313号)34、[卫计委]关亍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巟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202号)35、[卫计委]关亍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试点巟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834号)36、[卫计委]关亍印发老年健康核心信息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885号) 37、[卫计委]关亍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 试行 》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 试行 》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38、[人社部等联合发布]关亍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贶用结算巟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39、[商务部]关亍推劢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急商服贸函[2014]899号)40、[商务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外商投资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1号)41、[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意见 民发[2015]33号 2015年2月25日发北京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亍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京政发〔2013〕3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亍印发《关亍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亍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亍进一步推进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14〕372号)[北京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亍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巟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21号)[北京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北京市光荣院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13〕124号)上海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亍同意《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丏项规划 2013-2020年 》的批复(沪府〔2014〕73号)[上海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亍印发《上海市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导则 试行 》的通知(沪老龄办发〔2013〕19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亍印发《关亍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老巟发〔2014〕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亍出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操作办法的通知(沪民老巟发〔2013〕35号)[上海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亍规范本市养老机构名称的通知(沪民福发〔2014〕27号)[上海市物价局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贶〔2014〕13号)[上海市老龄办等联合发布]关亍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沪老龄办发〔2014〕1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上海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沪建交[2013]1370号)天津市[天津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亍调整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4〕57号)重庆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亍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重庆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亍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 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亍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50号)[黑龙江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提高资劣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的通知(黑民福〔2014〕88号)吉林市[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辽宁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河北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 〕 号)河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亍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巟作的指导意见(豫民文[2014]20号)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53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亍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6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亍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巟作的实施意见(鲁教高字〔2014〕23号)[山东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4〕28号)[山东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丏项资金资劣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3〕24号)[山东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申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丏项资金资劣项目的补充通知(鲁民〔2013〕68号)[山东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山东省丏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3〕84号)[山东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25号)山西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 浙江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亍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亍印发《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丏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13号)[浙江省物价局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贶〔2014〕235号)江苏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亍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巟作的通知 苏财社【2014】21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亍印发《江苏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丏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社〔2014〕22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亍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金〔2014〕85号江西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湖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湖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安徽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亍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仸保险有关巟作的通知(2014/9/29)陕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陕政发〔2014〕21号 [陕西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劣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3〕32号)甘肃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甘肃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快推进全省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9/2)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4]44号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4〕57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民政社福[2013]345号云南省[于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建标 [2014]23号贵州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4〕17号四川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巟作推进方案(川办发〔2014〕9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健康服务业发展巟作推进方案(川办发〔2014〕90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亍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民发〔2014〕99号)青海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4]33号新疆[新疆民政厅]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 2014 19号 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福建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闽民福〔2014〕435号)[福建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丏项补劣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21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亍印发《福建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福〔2014〕438号)[福建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 闽民福〔2014〕186号广东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2〕7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198号)[广东省发改委]关亍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3475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等联合发布]关亍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的通知(粤民福〔2013〕31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亍印发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14〕4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亍征求广州市养老机构设施布局规划意见的公告(2013/3/29)[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亍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2014/8/4)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亍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 海南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14/6/26)[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2014/5/30)。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前后对照表修改前修改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四条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三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养老服务政策汇编-2013-2015

养老服务政策汇编-2013-2015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标准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2015年1月19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2015年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标准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2015年1月19日〕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计生卫生委办公厅《关于遴选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的通知》〔2015年1月13日〕【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2014年12月30日〕商务部民政部《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公告〔2014年第81号,2014年11月24日〕商务部《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急商服贸函〔2014〕899号,2014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2014年11月1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325 号,2014 年10 月30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2014年9月12日〕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发〔2014〕105号,2014年8月26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4〕24号,2014年7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100号,2014年7月8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民办函〔2014〕222 号,2014 年6 月20 日〕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2014年6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358号,2014年6月16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2014年6月10日〕民政部等部委《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2014年5月2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年4月17日〕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2014年2月28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014年2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2014年1月28日〕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7号,2014年1月26日〕【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社会办医的假设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2013年12月30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2013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2013年12月13日〕民政部《关于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的意见》〔民发〔2013〕207号,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13〕40号,2013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9月6日〕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2013年7月30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36号,2013年7月19日〕《养老机构管理方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6月28日〕《养老机构设立可方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6月28日〕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13〕56号,2013年4月28日〕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3〕67号,2013年2月17日〕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假设干意见》,并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意见”。

2015-2019年重要养老政策

2015-2019年重要养老政策

《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 通知》
《“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 系建设规划》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 通知》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
《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
2020年1月1日
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
2020年1月2日
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 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老年用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 见
2020年2月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版)
国家养老政策汇总表
发文部门 发改委、民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 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银监 发改革、民政部、全国老龄办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 老服务的通知》
《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 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 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 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定201。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 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 会议精神做 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 许可有关衔接工作
的通知》
《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开展范围的通知》
2018年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领域 防范和 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社区老年人活动方案(通用11篇)

社区老年人活动方案(通用11篇)

社区老年人活动方案(通用11篇)社区老年人活动方案 1一、活动背景“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

遥知兄弟登高处,遍插茱萸少一人。

”九为阳,双九故称重阳。

此日,老人是节日的主角。

所以,于此登高赏菊遍插茱萸的节日里,我们一起走进铁路工人老人公寓,为他们送去祝福和欢乐。

二、活动目的为重阳节的主人公——这些两鬓斑白的爷爷奶奶送去我们真诚的祝福;增加我们青年人和长辈的沟通,体验中华传统节日的氛围,弘扬敬爱长辈的优良中华传统。

三、活动组织总负责:经济11—2班全体班委活动时间: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活动地点:徐州市云龙区铁工社区活动对象:经济11—2班康洁等十三人。

活动主题:参加社区第五届”面对面的.爱”———长寿面活动集合时间:某某月某某日上午9点集合地点:学校二食堂广场四、活动内容1、前期准备(1)班长和团支书事先确定活动主题时间和地点,并联系相关负责人。

(2)通知大家活动的具体内容并统计参与人数。

2、活动进程(1)上午9点在二食堂广场集合并分成3组乘出租车(2)先后在铁工社区下车然后集合所有成员(3)到达活动现场并由铁工社区负责人分配任务,任务主要有送面、收碗、洗碗和收拾场地四个。

(4)13人分成4组,每组包括端盘子,奉面,分发筷子各1人。

4组人员依次进入场地,由左至右由前向后分发长寿面。

(5)分派2人负责收回碗筷,2人负责洗碗,其余9人组成三组轮番分发长寿面。

(6)长寿面全部分发完毕,活动结束,大家一起收拾场地。

(7)留影合照并告别社区人员返回学校。

五、预算经费预计车费60元左右。

六、活动感想和收获“还似今朝歌酒席,白头翁入少年场。

”重阳佳节,老人齐聚同乐,唱戏,演戏,发挥他们的才思,尽管鬓已斑白,笑容却依旧沐如春风。

细瘦的长长的面,寓意“长寿”,也许只是一碗长寿面不能尽然表达我们对他们生命的真诚祝福,但是只是看他们吃面时的享受,我们也感到非常快乐,尽心尽到我们孝敬长辈的责任。

同时也是为我们无法伴随左右的亲人尽一份孝心,遥寄一片祝福。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及加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及加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3]29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3.07.14【实施日期】2013.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麻政办发〔2013〕2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4日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为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及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对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

关心老年人的需求,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战略性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我县老年人优待工作和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和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工作机制,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补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补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补的意见(国办
发[2024]1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4()3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银发经济是向老年人提供产品或服务,以及为老龄阶段做准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和,涉及面广、产业链长、业态多元、潜力巨大。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证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5页(P21-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0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33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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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政办[2008]11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件4。2、武汉市居家养老护理服务政策一览表--文件5。
居家养老登记表同样表1
80岁以上(80-89岁)
1、独居、生活困难‘其法定赡养人为低保
对象,或生活困难、其法定赡养人为严重残障,每年免费享受由政府购买的居
1、同上
2、武老委办〔2011〕23号(关于印发《<武汉老年人优待证>(武汉通)办理须知》的
通知)--文件2。
3、武老委办〔2013〕30号(关于为有需要
的老年人开展老年证代办服务的通知)--文件3。
70岁以上(70-79岁)
1、到政府主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免挂号费。
2、到东湖黄鹤楼、武汉动物园等景点、风景区参观游览,享受全免费。
家养老护理服务365小时。(生活困难)--指中心城区本人或夫妻月平均收入低入1100元)
1、80-89周岁、江汉区户籍的老人每人每月领取100元高龄补贴(户籍转入须半年以上)。
1、江老发〔13〕1
号(江汉区老龄办关
于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文件6。
2、江政办【2013】18号(区人民政府办公
受30%优惠。
武政办[2008]125号(市人民政府市转发老龄办关于调整修改武汉市不同年龄段老年人享受相应的优待项目意见的通知)-文件1。
《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申请登记表》--样表1
65岁-69岁
1、本市户籍、65岁以上
老人,享受每二年一次免费体检。
2、凭老年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船)等,730次/年/人。
95-99岁
1、95岁以上生活困难的老人,每年免费享受由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护理服务365小时。(生活困难)--指中心城区本人或夫妻月平均收入低入1100元)
2、《高龄发放委托书》--样表3
3、居家养老登记表同样表1
100岁以上
1、100岁以上老人,每年免费享受由政府
购买的居家养老护理服务365小时。
1、中心城区独居月人均收入低入1500元的老人,自愿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每年可享受政府购买的365小时护理服务费补贴,标准按每小时服务费的50%。(一年享受182小时服务)。
2、严重残障、生活困难、或独居、长期卧床不起的老人,每年免费享受有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护理服务365小时。
(生活困难)--指中心城区本人或夫妻月平均收入低入1100元)
室关于印发《江汉区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7。
1、《江汉80-89周岁高龄老人长寿津贴申报表》--样表2
2、《高龄发放委托书》--样表3
3、居家养老登记表同样表1
90岁以上(90-99岁)
90-94岁
90-99周岁、本市户籍的老人每人每月领取200元高龄补贴
文件同上
1、《2013年武汉市高龄老人补贴申报表》--样表4
1、10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的老人每人每
月领取500元高龄补贴。
1、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分别按500元标准安排春节慰问、生日探望和体检。
武老委办[2010]4号(关于落实2010年市政府10件实事“改善老年人生活条件”的实施意见)--文件8
1、百岁老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样表5。2、居家养老登记表同表1
老年政策汇编表(2013年7月)
各年龄段老人
老年证
居家养老
高龄津贴
其他
文件依据
表格
60岁
1、凭老年证到东湖、黄鹤楼、武汉动物园等景点、
风景区参观游览,享受半价优惠。
1、本市户籍,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生活困难,可享受居家养老免费服务(生活困难--指中心城
区本人或夫妻平均月收入低入1100元)。
60周岁以上空巢、独居老人,安装燃气、有限电视、初装费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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