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发[2008]82号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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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成地税发〔2008〕82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
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新政策宣传。
此次税额标准调整幅度较大,各区(市)县地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新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国家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政策,确保新政策顺利实施。
二、严格、准确执行税收政策。
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因此,新的税额标准应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区(市)县地税局要把2007年新旧税额标准的差额部分在2008年一并征收起来。
三、搞好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的维护更新工作。
此项工作是实施税收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把管辖范围内的应税土地及税源状况全部掌控起来,做到心中有数,为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转发文件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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