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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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一)放宽贷款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提高贷款额度和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计算。

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积极开展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购房贷款。

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开展组合贷款和商转公业务。

各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各商业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

住房公积金贷款率在85%以下的城市,要积极开展商转公业务,允许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菏政办字〔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字〔202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菏泽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9日菏泽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助力落实重要政策,规范政策执行行为,依法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策解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应由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解读;政府部门制发的政策性文件,应由政府部门负责文件起草的科室组织解读;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发的政策性文件,应由牵头部门会同联合发文部门组织解读;政府规章应由起草的政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解读。

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

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

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扩大我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意见》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区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重要意义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劳动工资的组成部分。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长期性、互助性、强制性。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是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增进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政府住房保障体系、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区财政供养人员、绝大多数事业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各类企业单位,尤其是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较低,距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社会全员劳动者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强执法,依法加快推进我区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

二、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一)进一步扩大缴存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除《条例》规定的各类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外,凡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事代理、进城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等都应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菏政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菏政发〔202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强化统筹。

从财政收支两端全面强化预算统筹,实行“全口径、一体化”预算编制,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切实增强政府综合财力运筹能力。

(二)突出重点。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优化资金配置,调整支出结构,集中力量办大事,强化财政保障能力,实行有限公共资源和政策目标有效匹配。

(三)管控风险。

坚持底线思维,把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当前和长远,杜绝脱离实际的过高承诺,形成合理的社会预期。

加强政府债务和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提升绩效。

强化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绩效信息,促进绩效管理与预算管理深度融合,助力财政资金提质增效。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综合预算改革。

1.规范政府收入预算管理。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和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

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积极挖掘收入来源,依法依规将政府资源推向市场,获取的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按照上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新增地方债务限额预计数和本级资金统筹编制预算。

关于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72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市住房公积金建制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扎实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要求。

二、工作任务(一)建立责任落实机制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全面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将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与社保扩面工作有机结合,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与城镇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挂钩,不断提高公积金缴存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各功能区要把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等业务指标纳入政府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市直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责任。

(责任单位: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市直相关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人社部门共享城镇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经信、商务、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共享各类企业、单位基本信息;民政部门共享现有和新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基本信息;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为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持。

(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三)建立扩面联动机制1 .预算单位要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缴纳;财政部门在进行预、决算审核和绩效评价时,对未按规定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审核通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2 .人社部门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内容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在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仲裁中,对涉及住房公积金的劳资纠纷,及时向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关线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鲁政办字[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我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把便民利民作为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坚持分类推进,适应各地、各单位不同情况和职工不同需求,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坚持创新创优,努力改进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二)目标要求。

到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个人贷款逾期率控制在1.5‰以下;住房公积金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经办网点实现合理配置,消除县级经办网点空白;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各城市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资金精细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资金收益率、风险准备金充足率和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贡献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全面建立,资金安全完整得到有效保障;行业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一)明确缴存范围。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菏政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0〕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督促受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财政、审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积金贷款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防范风险、存贷结合、先存后贷、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发放。

公积金贷款收益归管理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菏政办发〔2019〕11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菏政办发〔2019〕11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菏政办发〔2019〕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0日菏泽市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推动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步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认定标准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类型不限。

在本政策实施后,凡符合条件的新设立企业和将注册地址迁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3.我市行政区域外有2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并且对总部企业在税收等方面有贡献。

(二)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

1.现代制造企业,上年度在我市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

2.金融服务企业,上年度在我市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

3.商贸物流企业,上年度在我市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

4.文化旅游企业,上年度在我市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

5.现代农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市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

6.其他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市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二○○五年四月五日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z第一条为了在全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及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私营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驻菏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人员、单位临时工及外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权利。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六条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据《条例》履行公积金管理职责。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菏政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菏政办发〔202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21〕17号)精神,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突出住房民生属性,切实保障新市民、青年人住有所居,不断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二、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一)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坚持实事求是、因城施策,充分尊重各类主体意见,加强市场分析研判,科学确定发展方式和规模。

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需求调查,根据存量土地和房屋、常住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交通等条件,结合城市建设重点片区、产业园区、重点企业 (含科研教育机构)、重大项目的情况,科学布局房源,合理做好测算,制定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二)明确保障对象。

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

具体范围由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确定,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当地保障范围。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01•【字号】菏政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日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一次办好”改革,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以下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任务分工(一)进一步简政放权。

1.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等事项,对现有审批和许可事项逐一深入论证,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项目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不再保留审批和许可。

对一些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的变相审批和许可事项,尽快加以整改。

(市政府审改办牵头,各级、各部门负责)主要措施:(1)承接落实上级取消下放行政许可等事项要求,2019年4月底前对现有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论证,再推动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6•【字号】菏政办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菏政办字〔202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16日菏泽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探索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组织实施菏泽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强化就业优先政策,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就业的职责,重点面向城乡困难群体、大龄人员,大幅提升公益性岗位规模,促进充分就业、有效增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系统谋划。

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理念,立足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现实需求,抓好顶层设计和统筹整合,改变公益性岗位开发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局面,形成城乡“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2.坚持需求导向、精准施策。

实施精准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措施,按需设岗、明晰职责、分步推进,做到安置对象精准、岗位类型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安置成效精准。

3.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加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加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
管理部加强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菏政办发[2004]100号
【发布部门】菏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13
【实施日期】2004.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加强管理的意见
(菏政办发〔2004〕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的管理,确保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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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理顺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理顺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理顺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8•【字号】菏政办发[2005]119号•【施行日期】200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理顺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办发〔2005〕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菏泽市理顺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菏泽市理顺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管理体制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理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区管理部管理体制工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要保证人员、机构上划、交接过程中工作不断、不乱,实现平稳过渡。

二、资产的清查和移交(一)清查和移交范围。

这次清查和移交的资产主要包括各县区管理部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增值收益存款余额及其他债权债务;现用办公用品和设备。

(二)清查和认定。

各县区管理部对现有办公用资产进行自查清理,并由县区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审计部门在2002年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审计结论的基础上,对各县区管理部近两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市中心根据审计结论办理住房公积金移交手续;审计截止时间之前的业务数据以审计意见为准,审计截止时间之后到移交之日的业务数据由市中心和县区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移交过程中的业务处理由现有在岗人员逐笔记账。

资产清查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

(三)移交办法。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菏政办发〔2021〕7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菏政办发〔2021〕7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推动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2021年4月23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统领,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重点,以扩大规模总量、提升发展质量为核心,着力研发应用建造新技术,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创新建设组织新模式,提升监管效能,优化市场环境,推动建筑业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由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创新型、由速度型向效益型、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切实提高建筑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打造“菏泽建设”品牌,为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城市贡献更多精品工程。

到2025年,力争发展特级资质企业2家、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50家;每年争创“泰山杯”或其他省优项目奖不少于5项,力争“鲁班奖”或其他国优项目奖实现新突破;力争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800亿元、税收总额超过80亿元。

二、推动行业做大做强(一)大力培育龙头企业。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菏政发[2003]57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菏政发[2003]57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菏政发〔2003〕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我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严格按照“委员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

截止2003年10月份,8年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8亿元、结余1.2亿元,有力地推动了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步伐,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除市直、开发区和东明外,其余县区和企业均没有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全市广大干部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增长,影响了我市的城市建设进程。

为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快城镇住房的置换流通,满足广大干部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市政府确定,从2003年12月份起,在全市市、县区、乡镇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改革住房分配体制,把住房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的重要手段,是我国住房改革实践赋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职能,是党和政府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一个重要决策。

在全市全面建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维护全市广大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干部职工个人住房消费能力、增强政府住房保障能力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建立新的住房机制,带动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且可以加快困难干部职工住房问题的解决,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的议案

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的议案

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的议案近些年来,住房问题一直是困扰着广大群众的热点议题之一、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我国实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快推进,扩大覆盖面,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

首先,应该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目前,住房公积金主要是针对在职职工,而对于农民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群体来说,他们也面临着同样的住房问题,但却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福利。

因此,应该通过立法和政策的方式,将住房公积金适用范围扩大,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权益。

其次,应该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12%左右,对于一些收入较低的人来说,这个比例稍显高了。

因此,应该根据收入水平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让更多的人能够负担得起并愿意缴存住房公积金。

同时,应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和管理。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方式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资金的安全性、使用效益的不透明等。

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另外,还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经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运营机制,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增加收益,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缴存职工。

此外,应该加大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

当前,我国住房市场的房价居高不下,让许多人望而却步。

为此,可以通过利用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加大对购房者的贷款支持力度,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购房计划。

同样地,对于一些低收入群体来说,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使他们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最后,应该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目前,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了解程度还不够高,很多人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福利和政策并不清楚。

因此,应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到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中来。

综上所述,进一步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扩面工作,需要从扩大覆盖范围、降低缴存比例、加强监管管理、增加支持力度和加强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入手。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菏政办发[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菏政办发〔2008〕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研究确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各单位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凡欲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批准缓交。

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四、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日(1999年4月3日)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资源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9〕24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资源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9〕24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资源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资源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公共资源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4日菏泽市公共资源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配置的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资源配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经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者管理的公有性、专有性、公益性资源。

主要包括:(一)自然资源、经济资源、行政资源、公共服务资源等收益性资源。

(二)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公共单位资金等支出性资源。

第四条公共资源配置是政府为履行其职能,依法采取一定的方式和形式,对公共资源在各种用途、功能之间进行的选择、分配和安排。

第五条公共资源配置包括行政配置和市场化配置。

行政配置是通过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方式。

主要包括行政划拨、行政调整、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授予等方式。

市场化配置是通过竞争机制配置资源的方式。

主要包括竞争性交易、竞争性运营、竞争性分配、竞争性选择和选择性竞争等方式。

第六条公共资源配置的形式包括:无偿、有偿、整合共享、特许经营、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及公共基础设施为导向的城市空间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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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
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菏政办发[2018]9号
【发布部门】菏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3
【实施日期】2018.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意见
(菏政办发〔20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省住建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劳动工资的组成部分。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长期性、互助性、强制性。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是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增进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政府住房保障体系、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对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市、县区、乡镇三级财政供养人员、绝大多数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菏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各类企业单位,尤其是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较低,距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社会全员劳动者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强执法,依法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

二、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
(一)进一步扩大缴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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