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对福州市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1. 前言作为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民办教育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终稿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这一法律的意义、影响和未来发展方向。
2. 法律内容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的出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明确了政府的支持政策;其次是加强民办学校的监管和规范,保障教育质量和师生权益;另外还包括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协同发展,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等内容。
3. 法律意义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这意味着我国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和规范给予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支持,为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这也体现了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于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4. 影响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终稿的出台,对于我国教育体制和社会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这将进一步促进了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拉近了不同地区、不同裙体的教育差距;另这也将为教育产业的发展和创新注入更多的活力和动力。
5. 未来展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终稿出台后,未来我国民办教育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政府应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政策支持和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环境。
6. 个人观点作为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终稿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认为,这将有助于推动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和教育质量的提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值得我们对未来充满期待。
7.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终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迈向了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轨道。
这将对我国教育体制和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为我国教育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希望在政府、社会和教育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能够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订新旧对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订新旧对照一、引言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对于我国的教育事业有着深远的意义。
201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修订,那么新旧两个版本有哪些差异呢?接下来,我们将对新旧两个版本进行对照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变化。
二、新旧版本对比1. 法律适用范围旧版本: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范围和资格条件,对于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也有一定的规定。
新版本:在修订后的新版本中,对于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要求,并对于学校的办学资格条件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2. 学校经营方式旧版本:旧版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学校的经营方式没有太多规定,主要侧重于学校的办学资格和管理规定。
新版本:在新版中,对于学校的经营方式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着重强调了学校的公益性和办学宗旨,对于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使用也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3. 教育质量监督旧版本:旧版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教育质量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政府的监管和评估。
新版本:在新版中,对于教育质量的监督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除了政府的监管外,还加强了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并推动了学校自身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4. 师资队伍建设旧版本:旧版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并没有太多的规定。
新版本:新版则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于学校师资的选择与管理、教师的职业发展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个人观点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2013年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方面有着显著的进步。
新版本更加注重了学校的办学宗旨和质量保障,加强了对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增强了对师资队伍的重视,促进了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对比分析,我们对于2013年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新旧版本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新版本在学校办学方式、质量监督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变化,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奠定了更为扎实的法律基础。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基于文本分析的视角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正案,意味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民促法》)获得了合法性。
新法对旧法进行了若干修改,最重要的修改体现为两点,一是从法律上正式规定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二是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学校。
新《民促法》将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当中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厘清,以免适用中出现不当行为。
一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新《民促法》第9条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予以了关注,该条规定:“民办学校中的XXX基层组织,按照XXX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这是新法增加的一条规定。
无论是《教育法》( 2015年12月修正),还是旧的《民促法》,对于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
那么,如下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第一,新法为什么要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新法之所以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二,民办学校中党的作用问题。
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具体职责表现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民办学校依法治教和规范管理、支持民办学校改革发展、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领导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民办学校群团组织工作、做好民办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的协调问题。
新《民促法》增加了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正常运作会不会产生阻碍作用?我们认为,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是相辅相成的,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对于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而言,按照新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因此,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党组织不会对学校发展起阻碍作用。
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
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一、立法目的和背景本法旨在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同时,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宪法和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二、适用范围和定义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学校。
本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
三、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民办学校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办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提供教育服务、保障受教育者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等。
四、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措施政府应当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在政策、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具体包括:政府可以给予民办学校一定的补贴和奖励;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府可以向民办学校提供一定比例的生均公用经费;民办学校可以参与国家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等。
五、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举办者、办学章程、教学场所、资金等。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经过审批机关审批,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民办学校变更和终止应当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校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由理事会聘任。
七、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和评估机制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解读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九届三中全会强调推动教育等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民办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国务院三十条”),就民办教育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鼓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上位法规定,回应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教育部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
围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教育部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全面梳理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实施条例》修订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广泛征求了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委托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实施条例》修订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调研了10余个省份,走访了100多所民办学校,召开了80余场座谈会,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修订的草案。
草案形成以后,又分别邀请民办教育研究专家、民办学校校长、民办学校举办者、民办培训机构负责人以及法学专家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意见。
此后,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三十条”为依据,以强化“支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为主线,以促进民办教育稳定、健康发展为目的,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按照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落实修法各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难题;坚持落实落细、注重条文可操作性;坚持改革创新、增加制度供给的基本思路,对《实施条例》内容做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对31个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19个条文,删除8个条文,同时调整了章节结构。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背景下民办高校特色办学研究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背景下民办高校特色办学研究摘要:目前,我国在教育方面的投资越来越大,民办学校作为一种新型的办学模式,在国家的支持下,已经有了巨大的市场需求,但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它的生存环垮不容乐观,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同时新《中华人氏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即“以人为本、和谐服务”的时代主题。
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校;特色办学引言在我国,民办教育是一种新兴的教育模式,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形式,它与公办学校相比,其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是政府直接拨款,而是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由民间资本或个人出资创办,以营利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竞争的全日制院校。
但是就目前而言,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程度并不高,民办高校的办学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概述民办教育是相对于公办教育而言的一种特殊群体,它是指由民间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校及其他组织,它与公立院校的性质完全不同,但其办学的主要目标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以及高等教育的普及化。
在我国,民办教育的地位一直很高,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民办教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立”,而是“服务型”,即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的产物;而对于民办高校来说,其更多的是为普通民众提供基础性的教学资源,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所以说,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也应该得到重视。
2015年3月,国家教育部印发《关于全面深化高等学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了要把创办适应当今时代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并将此作为推动高校进一步做大做强的重要举措[1]。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主要特征1.以人为本以人作为教育的主体是民办教育的宗旨和核心,民办学校的设立要坚持以学生为本位的理念2.公平竞争平等、开放的原则是市场机制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因此,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保护民办院校的利益和发展。
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义及面临的问题
( 一 )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制化环 境问题。对于 《民办教育促 进法》所需要的法制环境来说 ,目前最 为迫 切的是 :第一 ,建立完善
的法律规范体系。要保证 《 民办教育促进法》 得到切实的贯彻 ,首先
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如实施细节 等。另 外, 《民办教 育促 进法》基本上是关于实体性的 内容 ,为了得 到公 正的实施 ,必须有保 证其实施 的程序性法规。再次 ,由于我国地 域广阔 ,且各地环境 、条 件千差万别 ,因此 ,各地应针对本地 的实际情 况,在遵循基 本原则 的 前提下 ,制定一些地方性的相关 法规 。第二 ,冲突法律规 范的解决机 制 。《 民办教育促进法》把 民办 学校界定为 “ 公益事 业,是 社会主 义 教育事业 的组成部分” ( 第 三条 ) ,“ 民办学校与公 办学校具有 同等 的 法律地位 ” ( 第五条) 。《 民非 企业登记条例 》第 二条把 “ 民办学校 ” 界定为 “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和其他社会 力量 以及公民个人利用
非 国有 资 产举 办 的 ,从 事 非 营利 性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的 社 会 组 织 ” 。 而 我
科在校生总数 的 1 9 . 8 5 %。 《 8日 由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共分十章六十八条 ,以
实施科教兴 国战略 、促进民办教育 事业健康发展 、维护 民办学校和受 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为宗 旨,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程序 、组织活动 、资产 财务 、管理监督 、扶持奖励 、变更终止等都作出了规定 。
国 《 税法》 则规定 “ 凡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 向国家交纳税款 ” ,民办 学校 当然属于非 企业单 位 ,按这一 规定 ,民办学校 属于应 纳税 的范
围,而 《 民办教育促进法》又把民办学校列入社会公益事业 范畴,两 者之间存在非常明显 的冲突现象 ,而且 也与法律规定的与公办学校 具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新修订与民办高校发展问题研究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新修订与民办高校发展问题研究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民办教育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如法律制度不完善,办学环境差,学生就业困难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民办教育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由于民办教育的特殊性,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本文主要研究《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新修订与民办高校发展问题。
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校;发展问题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国家为了进一步规范私办学校的行为而制定的一部专门针对私办的规章或条例,它是对私办的一种约束,也是对大学生的一种保护。
但是,由于其在内容和形式上与普通的全日制院校存在着差异,所以其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问题。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发展的内涵和价值分析民办教育是指由民间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它与公办教育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关系;民办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并具有合法的办学资格,同时也应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化的开端已经到来,这对提高国民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1]。
民办教育促进法发展的价值在于:1、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明确提出:“要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教育领域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公办高校的自主权,鼓励民办院校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对完善我国的义务教育体制,提高国民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权益保障的若干意见》指出:“国家应重视培养一批德智体美劳兼备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这就要求,各级各类各类学校必须不断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使广大的少年儿童能够通过学习文化知识,掌握基本的技能与方法,从而更好地适应未来的工作生活。
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
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观念的变革,民办教育在我国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以保障民办教育的合法权益并创造有利于其发展的法律环境。
本文将从民办教育的意义、促进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其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办教育的意义民办教育是指由私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创办并运营的教育机构。
相对于公办教育而言,民办教育的出现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民办教育在提供教育资源的多样性、创新性和灵活性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因此,保障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主要内容1. 法律地位和保障促进法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将其与公办教育一视同仁。
它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建立和办学条件,明确了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所有权和经营权。
同时,促进法保障了民办教育机构及其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财税、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2. 监督和管理促进法要求各级政府对民办教育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
政府有责任保障民办教育的教育质量、安全和公平,定期评估和监测民办教育机构的运行情况。
同时,促进法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的信息公开和信用评价制度,促进教育机构诚信经营。
3. 政策支持和援助促进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政策支持和援助措施。
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和创新。
此外,促进法还规定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财政补助、税收减免等措施,为民办教育提供了经济支持。
三、促进法对民办教育发展的作用1. 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民办教育的出现可以缓解公办教育资源的短缺状况,提供多元化的教育选择,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促进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民办教育提供了发展的机会和保障,使得更多有教育意愿的个体能够进入教育领域,获取优质教育资源,进而实现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
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政策浅析
法一例 ” 在整体上促进 了民办高等教 育的发展。
2 “ 法一例” 一 的现 实意 义
21“ . 一法一例” 明确 了民办高等教 育的法律地位 2 0 年 以前 ,民办教 育不能享有 与公办教育 同等 的地 位和法 02 律保障 。《 民办教育促进法》 明确 了民办 教育也 属于公 益事业、 依法 管理 、 与公 办教育具有 同等法 律地位等观点 , 从而对 民办教育 给予 了法律上的保 障。
1民办高等教 育发展现 状
民办高等教育在《 民办教育促进 法》 及其《 实施条例》 的促使下 ,
根据 《 国教育 事业发展统 计公报》 全 统计得 出 :08 的 民办高 等 20 年 教育机构数量是 20 年 的 1 7 , 01 . 倍 在校人数是 20 年 的 43 倍 , 1 01 . 6 特别是 民办高校及独立学 院的数量 及在校人数在逐年增加。可见 ,
22 明确 民办 教 育机 构 的 法 人 地 位 .
到重视, 如民办高等学校的学生获得 国家财政给予 的奖学金 和其他
社 会优待的机会和数量都 比公办学校 少. 民办 高等教育 机构 中的 对 受 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的规定也不 明确 。
3. 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落实 3
《 民办教育促进 法》 四十六 条和第 五十条表 明国家希望在 法 第
分析, 能为 以后的民办高等教 育 的发展提供一定 的借鉴。
3 “ 法一例” 不足 一 的
3.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中 部 分 概 念 的界 定 不 清 晰 1
关键词 民办高等教 育 民办教育促进法
政策浅析
《 实施条例》 中指出 民办教育促进法 和本条 例所称 “ 国家财政性 经 费” 指“ 是 财政拨款、 依法取得并应 当上缴 国库或者财政 专户 的财 政性资金” 而这个政府 的资本性投入和在此基础上形成 的增值的那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的说明——2002年6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鏐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有较大发展,办学形式多样,教育质量逐步提高,办学条件不断改善,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形成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已具有一定的规模。
据2000年统计,全国民办教育机构有6万多所,在校学生1千多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4.4万所,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25%;民办小学4300多所,占全国小学总数的0.78%,在校生总数的1%;民办普通中学7316所,占全国同类中学数的4.3%,在校学生数的2%;民办职业中学999所,占全国职业中学总数的11.3%,在校生总数的6.03%;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独立颁发学历文凭的民办高等学校,到2001年已增加到89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1280多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1.5万多所,培训和在校人数330万人次。
民办教育在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各种不同需求,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培养了大批国家需要的各类人才,已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但是,民办教育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扶持民办教育的措施不够有力;有些民办学校产权不清,管理不规范,办学条件较差,教师队伍不够稳定,教育教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从总体看,民办教育在整个教育事业中所占比例仍然偏小。
这些困难和问题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纷纷要求用法律来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前后条文对比
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前后条文对比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前后条文对比引言: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
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修改,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对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前后的条文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新法对民办教育的影响和意义。
一、民办教育的定义和范围修改前:民办教育是指依法创办、依法办学、依法自主经营的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教育活动。
修改后:民办教育是指依法创办、依法办学、依法自主经营的教育机构,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修改后的条文将民办教育范围明确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这意味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将更全面,涵盖更多教育阶段。
二、民办教育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修改前: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和备案。
修改后: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应当依法进行备案,不再进行审批。
修改后的条文取消了对民办教育机构准入的审批程序,改为依法进行备案。
这一修改简化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手续,加快了教育资源的配置和民办教育的发展速度。
三、民办教育的办学条件和质量监督修改前: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具备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
修改后: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具备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修改后的条文增加了对民办教育机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这一修改强化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力度,有助于提高民办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四、民办教育的收费标准和资金管理修改前:民办教育的收费标准由民办教育机构自主确定,但不得高于公办教育的收费标准。
修改后:民办教育的收费标准由民办教育机构自主确定,但应当公示,并不得高于公办教育的收费标准。
修改后的条文增加了对民办教育收费标准公示的要求。
这一修改增强了对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和公开程度,保护了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订新旧对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订新旧对照2013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相较于旧版在多个方面有了重大的更新和改进。
以下将对新旧版进行对照分析,从而更好地理解该法律在保障民办教育权益方面的有着哪些变化和进步。
一、法律名称旧版:《民办教育促进法》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后,这部法律在名称上进行了修改,更加凸显了法律的国家属性,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责任。
二、法律目的旧版:保障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有序、健康地发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并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的自由。
新版:保障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有序、健康地发展,保障国家教育方针,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的自由和公民的受教育权。
新版增加了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内容,更加强调了国家在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三、法律适用范围旧版: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行为,适用于民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行为。
新版: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行为,适用于民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行为,适用于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2013年修订后,新版增加了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的内容,强调了政府与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发展。
四、民办学校的设置旧版:民办学校的设置,应当遵循社会需要和教育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
新版:民办学校的设置,应当遵循社会需要和教育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
新版中增加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的内容,更加凸显了其他部门对民办学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五、教育质量保障旧版:民办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和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及亮点大全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及亮点大全近日,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作了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了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
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修订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部分,新增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一条,强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明确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强调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由现行条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民办学校的设立”2章合并而来。
系统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义务,以及审批设立等各环节的要求。
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出了规定。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落实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组成与运行规则做了补充或者完善;针对课程教材使用、考试招生规范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法律规则。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新增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
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第三十六条),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五章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新增章节。
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体系化,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信用管理、评估评价、教育督导等制度,着力构建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监管体系,以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第七章支持与奖励。
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旧对比
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旧对比【原创版】目录1.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背景和过程2.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主要内容3.新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对比4.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教育行业的影响正文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背景和过程民办教育促进法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于 2017 年 9 月 1 日正式实施。
修订工作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明确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多元化和多样化。
二、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新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设立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打破了以往民办学校只能选择非营利性的限制。
2.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营利民办。
新法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3.明确民办学校的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新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应当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4.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新法对民办学校的招生、收费、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民办学校必须坚持公益性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新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对比旧民办教育促进法主要强调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对于民办学校的营利性行为进行了限制。
而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设立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明确了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了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了规范。
四、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教育行业的影响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教育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新法打破了民办学校只能选择非营利性的限制,为民办教育行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可能性;另一方面,新法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民办学校必须坚持公益性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利于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平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独立学院未来发展带来的契机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独立学院未来发展带来的契机独立学院是指独立的法人组织,具有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高等教育机构。
独立学院不同于传统的公办大学和普通民办大学,它拥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更加灵活和创新。
在传统大学招生难、教学管理不够灵活等问题日益凸显的背景下,独立学院具有着更大的发展潜力。
民办教育促进法为独立学院的招生和办学提供了便利。
根据该法,独立学院可以自主选择教育层次、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等。
这使得独立学院可以更好地满足学生和社会的需求,更加灵活和针对性地开设专业和课程。
该法还明确规定了独立学院获得教育资金的来源,为其提供了财政支持的渠道。
这些便利和支持为独立学院的招生和办学提供了更加稳固的基础。
民办教育促进法为独立学院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了保障。
该法规定了独立学院的发展目标、经营范围、内部管理等内容,明确了政府对独立学院的监督和支持职责。
这为独立学院的规范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指导和保证。
该法还规范了独立学院的资产和财务管理,要求独立学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开展经营活动。
这保障了独立学院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民办教育促进法为独立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了支持。
根据该法,独立学院可以聘请境内外优秀的学术、技术和管理人才担任教师和管理人员。
这为独立学院引进高水平的教学资源提供了契机,有助于提升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独立学院也可以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展联合办学和科研项目,提高师资队伍的专业水平和科研实力。
民办教育促进法为独立学院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机遇。
该法鼓励独立学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交流渠道,引进国外优秀的教育资源。
这使得独立学院可以更好地融入国际教育的发展潮流,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独立学院也可以利用该法为国内学生提供更广阔的留学机会,推动国内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独立学院的未来发展带来了重要的契机。
通过提供便利的招生和办学政策、规范的管理和运营要求、支持的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化的发展机遇,独立学院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推动中国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旧对比
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旧对比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的教育体系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和发展。
其中,民办教育的兴起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然而,与传统公办教育相比,民办教育还存在一些明显差异和问题。
首先,民办教育在培养方式和教育理念上与传统公办教育有所不同。
传统的公办教育强调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的考试成绩,注重学科知识的积累和应试能力的培养。
而民办教育更加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强调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这种培养方式更加符合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能够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其次,民办教育在学校管理和运营机制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效率优势。
传统的公办教育机构通常较为官僚化,决策过程缓慢,管理体系繁杂。
而民办教育机构更加注重市场化运作,能够更快地适应社会需求和变化。
民办教育机构可以采取灵活的管理方式,更加注重家长和学生的需求,更好地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然而,与传统公办教育相比,民办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民办教育的质量和教师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和评估机制,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
同时,由于教师的薪酬待遇相对较低,一些优秀的教师更倾向于选择公办教育机构。
这导致了民办教育机构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的难题。
其次,民办教育的学费相对较高,给一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由于民办教育机构通常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学费往往比公办教育高出不少。
这使得一些家庭难以承担起民办教育的费用,造成了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分配。
综上所述,民办教育在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它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供了更多的教育选择机会。
然而,民办教育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管措施,确保教育质量和公平性的同时,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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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地位,极大地刺激了民办教育的发展。
2016年,全国民办高校达到742所;招生达到181.83万;在校生达到634.06万。
其中高职高专生达到242.46万,本科生达到391.52万,硕士研究生达到715人,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新旧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比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新法于2017年9月1日起实行。
通过对新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对比研究,发现新法做了重大的制度调整,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主要在十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旧法内容删除了两条,分别是旧法第51条和第66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及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增加了第9条,加强党组织的建设;其余修改是在法条内容上进行调整,如第19条和第38条,主要内容是确立民办学校分类标准及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自主定价权。
此次修法的重点是明确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允许除义务教育阶段外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亮点分析(一)确立分类标准,明确法人属性。
新法第19条表明除了义务教育阶段之外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定性,选择成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国家对民办教育治理的差异化体系;通过确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允许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从办学活动中取得的利润及破产或清算时的债务和财产。
(二)明确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新法第38条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政收费自主权;规定在税收和土地等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待遇,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给予更大的政策扶持,给予非营利性学校在税收和土地方面比营利性学校更为优惠的政策,新法力图通过相关扶持政策从多方面消除民办学校遭受的歧视性对待,让民办高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拥有更多与公办高校相同的优惠政策待遇。
(三)举办者、教师与学生等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1.举办者权益保障方面:新法第22条规定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有管理学校的权利;第59条确立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从办学活动中取得的利润及破产或清算时的债务和财产的权利。
2.教师权益保障方面:体现在社保、补充养老保险等方面。
新法第31条针对存在民办学校教师社保政策的不公平问题,增加了“其他合法权益”作为兜底条款,明确要求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鼓励学校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3.受教育者与捐资者权益保障方面:主要体现在第46条,新法增加了如助学贷款等更多的扶持项目。
三、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初期的福州民办高等教育现状在福建省各个城市中福州市的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属于比较好的地区,福建省民办高校截止至2017年12月共36所(包含独立学院7所),福州市占有较大比例,福州市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12所,期中本科层次高校7所(含4所本科层次独立学院),专科层次5所,见下表。
学校名单整理。
在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之前福建省和福州市已经有相应的民办教育扶持政策,例如,为进一步支持福建省民办高等教育更好更快地发展,福建省财政厅于2017年下半年安排专摘要: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17年9月正式实施,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将民办高等教育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管理,有利于破解民办高等教育诸多法律难题。
本文对新旧《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对比研究,解析新法的亮点,以福州市为例分析新法实施后对该市民办教育的影响,进一步分析选择成为非营利性高校的有利因素。
关键词:新《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教育福州市(1福州理工学院;2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福建福州350014)魏洪茂1翁怡2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对福州市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影响教育理论研究120--期)项资金3000万元,以扶持福建省非营利性的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共惠及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等27所民办高校,其中包括8所本科院校和19所专科院校,福州市的院校有6所。
无论从专项资金的对口使用还是从各高校章程看,都说明了福建省民办高校在新法实施前均属于非营利性高校民办高校。
四、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对福州市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影响(一)一元体系向二元体系转变。
新法颁布前,福州市民办高校教育体系属于一元体系,由于旧法并未规定营利性民办高校相应的法人地位,虽然其举办者皆有获得投资回报的动机,但是在2018年新法颁布前,福州市基本没有民办高校在学校章程中规定其获得回报的权利,因此,只存在非营利性这一种类型。
2018年新法颁布,新法详细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类型,民办高校可以自主选择成为营利性或非营利,自此,福州市民办高等教育体系由一元体系转变为二元体系。
然而,新法与相关配套扶持性政策文件更为鼓励民办高校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因此,此种政策导向将引导绝大部分民办高校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二)福州市民办高等教育将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法对于教师权益保障、队伍建设、教师待遇等做了清晰的说明,要求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教师在更多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福州市民办高校发展历史较短,基本上都是十年多年历史,人力资本是当前最大的问题。
主要存在师资队伍不稳定、教师梯队建设不完善、高端人才稀少少等。
随着新法的出台,民办高校将实行分类管理登记,就会有部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入事业体系,成为事业单位,这些有利于公办与民办教师同等地位与待遇的落实,提升民办高校对教师的吸引力,解决福州市民办高校存在的师资问题,进一步促进民办高校教育体系更好地发展。
(三)福州市民办高等教育将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主要依赖学校章程、董事会、监事会及社会公众及媒体等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目前,多数福州市民办高校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一些民办学校缺少监事会,不能对董事会及学校的日常运作进行监督。
随着新法的实施,民办高校将逐渐建立监督机制与第三方评估制度,实现信息公开,有利于完善福州市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使学校的管理更加透明化。
(四)福州市民办高等教育将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
2006年中央已经对民办教育的党建工作发过专门的政策性文件予以规范,这次新法又以法律的形式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党建工作进行高度重视与规范。
福州市各个民办高校目前均建立了相关的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在新法实施之后其对党建工作的重视程度将进一步提高,加强党组织建设能保障学校的发展方向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协调民办高校与政府各个部门的关系,发挥其引领方向、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的作用。
五、福州市民办高校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有利因素就国家相关政策导向及福州市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而言,新法正式实施后,福州市民办高校将更倾向于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2015年《教育法》做出了修订,其中第26条规定了不得设立为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情况,主要是针对那些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可以看出这些条款与规定已经限制了部分民办高校转型为营利性民办高校。
然而,成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对民办高校来说有许多的有利影响。
(一)将获得更多来自国家与地方的政策扶持。
民办高校实行分类管理之后,政府部门将根据新法建立差别化管理政策,其中就包括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等,根据新法和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可以判断出国家更加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更倾向于给予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相同的待遇,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政策扶持力度,主要体现在政府补贴、科研项目、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甚至未来有可能纳入财政预算体系,实现给予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生均拨款。
例如上海市于2018年3月15日执行的《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第31条明确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在公用事业价格、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强调与公办高校享受同等待遇。
分类管理完成之后,福州市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将获得更多国家或者地方财政的扶持,甚至有可能在进一步的提高能力后,向福建省乃至国家一流民办高校冲击。
全国目前已经有十几个省市颁布了新法的实施细则,福建省不久的将来会出台有利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利好政策。
(二)更容易获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
民办高等教育目前都面临生源减少、竞争加剧、转型提质的挑战,因此,获得学生、家长与社会认十分重要。
与营利性民办高校相比,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更具优势,其与公办高校在更多方面享受相同的待遇,若能将抓住优势,利用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内涵建设,加快软硬件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将更容易赢得社会的认可,提高吸引力,赢得竞争优势。
(三)享有更多与公办高校同等待遇。
目前已经有部分地区对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教师,在其满足职称学历等条件之后,按照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给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随着新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民办高校将逐步享受到与公办高校同等同等的待遇,提升其对优秀师资和优质学生的吸引力,增强其竞争力。
(四)在获得政府补助的同时政府监管也将加强,有利于提高民办高校的稳定性。
曾经部分民办高校由于自身的缺陷,在极短时间内由盛转衰甚至倒闭,实施分类管理之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得到政策与资金扶持的同时,也将面临来自政府部门更多的监管,随着相关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将有效化解民办高校的办学风险,民办高校短期内由盛至衰甚至倒闭等现象将会逐渐减少,提高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1]王树青,石猛.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实质与制度要求[J].济南大学学报,2017(5):142-144.基金项目:2017年度年福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17FZC03);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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