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解读
《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2015年.1.12
1995 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 则》(土建工程GJDG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 则”。
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新条文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 3.0.3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
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至 积;结构净高在1.20m 及以上至2.10m 楼面的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 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结构净高
本规范是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鉴于建筑发展中出现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 方法,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本着 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则,对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 进行了修改统一和完善。
最初是在20 世纪70 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条文对比分析(一)
旧条文
【最新版】《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 新旧对比
2015年1月13日
新规范执行日期
目录
一、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简介 二、新增术语及取消术语 三、变动较大的主要条文对比分析 四、新版规范不计算面积的内容 五、新规如何偷面积
201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附件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4修订)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13),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12] 第1号)进行修订: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高差大于3米以上的除外)。
(三)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其它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它功能性用房等)应当计入容积率。
(五)商业、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的地下室除停车及设备用房以外的其它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结构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临江、临湖的住宅底部架空层结构层高,经规划局认可,可适当提高。
201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附件二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4修订)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得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12] 第1号)进行修订: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与本市得相关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得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得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得高度超过1、5米得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得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高差大于3米以上得除外)。
(三)底层临街商业得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避难层得其它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它功能性用房等)应当计入容积率。
(五)商业、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得地下室除停车及设备用房以外得其它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建筑物得外墙外保温层。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得高度不超过1、5米得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得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得高度不超过1、5米得用于储藏功能得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结构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得、无围护结构得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得底部架空层;临江、临湖得住宅底部架空层结构层高,经规划局认可,可适当提高。
2015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有15分哦】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归纳整理一下:(1)三个关键数:2.2m,2.1m,1.2m;(2)五个关键词:围护结构、层高(2.2m)、净高(2.1m、1.2m)、设计加以利用、自然层;(3)归纳计算全面积的项目;(4)归纳计算1/2面积的项目;(5)归纳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项目。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多层建筑物①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②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③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4)多层建筑物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①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②净高在1.20~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①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②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③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①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②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③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2015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4年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 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 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 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 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 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 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 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 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 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 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 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1总贝卩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1 . 0.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 . 0. 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 . 0. 1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 . 0. 2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 . 0. 3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0. 4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15建筑面积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首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首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在2.2m以上时,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没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在2.2 m以上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极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厨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015年造价工程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总结(精品)
2015年造价工程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总结(精品)
1、2.2m总则整体面积:层高≥2.2m→全算;层高<2.2m→半算。
2、2.1m规则
适用范围
(1)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部
2.1m坡规则:净高<1.2m→不算;净高>2.1m→全算;1.2m≤净高≤2.1m→半算。
★设计利用:利用就算→按2.1m坡规则;不利用就不算。
(注意与架空层不同点)
(2)雨篷
2.1m雨篷规则:净挑>2.1m→半算;净挑≤2.1m→不算(注意包括2.1m)
3、局部楼层:有围护结构→有,就按围护算;无→按结构底板算。
4、架空层:
★1设计利用:利用就要算,怎么算→利用了,2有围护结构→有围护按2.2m总则,无围护应半算。
(§:无围护结构而且层高<2.2m 的面积→应半算吧!,你认为呢)→3不利用!!!就不算。
5、结构底板:适用范围→局部楼层、门厅、大厅的回廊、架空走廊等位置。
6、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外墙上口外边线面积,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保护墙。
(§: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那它的计算规则→出入口有墙的→应+到外墙上口处一起算哦!!)
7、架空走廊、挑廊、走廊、檐廊:1有围护结构?→有,就按围护算;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按结构底板算1/2.(什么时候不算→仅仅是无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
2015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解读
2015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解读目录一、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二、2014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解读一、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三、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四、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六、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15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XX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XX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 2015.1.12
【新条文说明】 出入口坡道分有顶盖出入口坡道和无顶盖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 道顶盖的挑出长度,为顶盖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长度;顶盖以设计图纸 为准,对后增加及建设单位自行增加的顶盖等,不计算建筑面积。顶盖不分材料种 类(如钢筋混凝土顶盖、彩钢板顶盖、阳光板顶盖等)。地下室出入口见图2。
条文对比分析(三) 【新插图】图2
【新条文说明】无 【解读】本条与《住宅设计规范》统一,利用假凸窗赠送面积被进一步限制。 【链接】《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2.0.15凸窗:突出建筑物外墙面的 窗户。详见13J815《住宅设计规范》图示中的图示2.0.15
条文对比分析(九)
旧条文
3.0.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 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 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自 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是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鉴于建筑发展中出现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 方法,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本着 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则,对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 进行了修改统一和完善。 最初是在20 世纪70 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982 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 号印发 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995 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 则》(土建工程GJDG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 则”。
【新条文说明】无 【解读】注意围护结构和围护设施的含义。
。
这两个都是无围护结 构的架空走廊,应按 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 1/2 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新规定(2015最新)
新《建筑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已经实施15个月了。
新版规范变化非常大大,对当前很多“偷面积”的绝招有秒杀力,为让从事房地产研发工作的朋友不违反规范,不触红线,尽可能的偷面积。
地产联盟特邀请最牛专家对《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进行逐条解读,希望大家喜欢:第一部分:新面积规范编制原则修订总体原则1、适用范围:增加了“建设全过程”。
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建设全过程,规划、设计、施工、竣工结算等。
但房屋产权面积不适用于本规范;2、阳台面积计算以主体结构为主的原则;3、可以利用(不论设计是否明确利用)的建筑空间都计算建筑面积,取消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4、一般计算原则:本规范中,一般的取定顺序是: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计算面积;有底板的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按底板计算面积(室外走廊、架空走廊);底板也不利于计算的,则取顶盖(车棚、货棚等)。
主体结构外的附属设施按结构底板计算面积;5、本规范涉及的所有建筑部件,均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第二部分:新面积规范修订的内容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面积计算;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走廊等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旧版规范删除的术语:回廊、围护性幕墙、装饰性幕墙、眺望间、永久性顶盖。
删除了按使用功能命名的术语。
新版规范新增的术语:建筑面积、建筑空间、结构净高、结构层、门廊、楼梯、主体结构、露台、台阶。
修改的部分原有术语:层高、架空层、走廊、阳台、飘窗、骑楼、过街楼等。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解读之欧阳家百创编
2015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解读欧阳家百(2021.03.07)目录一、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二、2014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解读一、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三、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四、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六、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解读之欧阳德创编
2015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解读目录一、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二、2014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解读一、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三、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四、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六、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1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封面作者:Pan Hongliang仅供个人学习附件二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4修订)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12] 第1号)进行修订: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高差大于3米以上的除外)。
(三)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其它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它功能性用房等)应当计入容积率。
(五)商业、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的地下室除停车及设备用房以外的其它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结构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临江、临湖的住宅底部架空层结构层高,经规划局认可,可适当提高。
201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封面作者:PanHongliang仅供个人学习附件二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4修订)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12] 第1号)进行修订: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M 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小于2.2M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M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M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高差大于3M以上的除外)。
(三)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其它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它功能性用房等)应当计入容积率。
(五)商业、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工程的地下室除停车及设备用房以外的其它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M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M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结构层高不超过4.5M、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临江、临湖的住宅底部架空层结构层高,经规划局认可,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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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解读
目录
一、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三、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
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四、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
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六、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九、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十、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一、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二、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三、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十四、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十五、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六、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八、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十九、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十、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一、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二十二、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四、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二十五、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六、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十七、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一)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二)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三)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四)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五)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六)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七)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八)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九)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十)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二、2014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