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员工持股奖励计划实施方案(改标准)

员工持股奖励计划实施方案(改标准)
介绍
本文档旨在概述公司员工持股奖励计划的实施方案,其中包括
对该计划的标准做出的改变。
本计划的目的是通过让员工持有公司
股票来激励和奖励他们的表现,并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改标准
1. 股票奖励数量
根据新的改标准,每位员工将获得的股票奖励数量将有所增加。
具体的股票奖励数量将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程度进行评估,并由
公司管理层作出最终决定。
2. 股票奖励条件
为了获得股票奖励,员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在公司任职满一年;
- 达到公司设定的绩效标准。
3. 股票奖励期限
新的改标准下,股票奖励的解禁期限将有所缩短。
员工将在获
取股票奖励后的一定期限内解禁,以便更快地享受股票的增值收益。
4. 股票奖励限制
为了确保员工对公司有长期的承诺和利益,新的改标准下将引
入股票奖励的限制措施。
员工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无法出售他们获得
的股票,以保持他们的持股稳定。
5. 履行规定
公司将制定详细的员工持股奖励计划的履行规定,以确保其顺
利执行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论
通过对员工持股奖励计划的改标准,我们旨在提高员工的参与
度和激励他们对公司的忠诚度。
这将进一步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并为员工提供更多的经济回报。
我们相信这些改变将对公司和
员工都带来积极的影响。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随着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吸引、激励和留住优秀的员工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是一种常见的激励措施,可以帮助企业吸引高素质人才、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然而,要使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发挥最大效益,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一、股权分配1. 定义股权分配的原则和目的。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的目的是激励和奖励员工为企业创造的价值。
企业应该明确股权分配的原则,如员工贡献度、岗位重要性、财务表现等因素,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的实施。
2. 设定股权分配的时间节点。
股权分配应该设定明确的时间节点,如企业年度或季度结束时,以便及时反映员工的贡献和表现,并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3. 制定股权分配的具体计算公式。
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计算公式,以根据不同的因素确定每个员工所获得的股权比例。
这些因素可以包括员工的职级、工作年限、薪酬水平等。
二、股权激励1. 确定股权激励的形式。
企业可以选择以股票、股票期权或其他形式进行股权激励。
选择何种形式应该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员工的需要和激励效果。
2. 设定股权激励的条件限制。
股权激励应设置一定的条件限制,以确保员工在获得股权后继续为企业做出贡献,并鼓励员工长期留任。
这些条件可以包括员工的工作年限、职务、绩效等。
3. 定义股权激励的权益享受规则。
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员工在何时和如何享受股权,比如股权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规定。
此外,还应明确员工在企业未来变动(如合并、重组等)时股权的权益保障等。
三、风险管理1. 设定股权激励的风险分担规则。
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时应考虑到股价波动等风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分担规则。
比如,员工在行权期间的股票价格波动较大时,可以设置附加条件,以减轻企业风险。
2. 建立风险分析和监控机制。
企业应建立风险分析和监控机制,定期评估股权激励方案的风险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及时采取对应措施。
这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管理风险,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参考示范)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1、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1.1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1.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1.3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1.4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2、关于激励股权2.1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2.1.1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2.1.2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但是:2.1.2.1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2.1.2.2在本细则适用于的全部行权之比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2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2.2.1公司股权总数为:2.2.2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2.3该股权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有。
2.4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2.5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2.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3、关于期权预备期3.1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3.1.1激励对象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年,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月的有效期;3.1.2激励对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3.1.3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3.1.4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股权激励实施细则

股权激励实施细则一、总则1、本细则制定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全体员工,但需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和考核要求。
3、股权激励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匹配、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相统一等。
二、股权激励的形式1、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1、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员工。
2、激励对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员工的职位、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发展潜力、忠诚度等因素。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股权激励的数量与分配1、公司拟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2、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授的股权激励数量应根据其职位、工作业绩、贡献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
3、股权激励的分配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发展需要以及激励对象的岗位重要性和贡献度,确保激励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五、股权激励的价格与条件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根据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公司财务状况、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股票授予日的市场价格。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XXX股权激励方案及实施细则XXX股权激励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提高XXX下简称“公司”的经济效益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和保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创造一个激励员工实现目标的工作环境,倡导以业绩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提高自主管理的水平,鼓励经营管理者为公司长期服务,并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原则业绩导向原则:股权激励方案有利于提高经营业绩与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吸引并留住高层管理团队。
重要性原则:根据职务的重要性、岗位责任和岗位风险的大小,确定股份分配额度。
利益共享原则: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结合起来,促使员工注重企业的长期利益。
第三条定义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长期激励主要采用虚拟股权的方式。
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可以进一步考虑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股票期权等多元化的股权激励方式。
虚拟股权:是一种以虚拟股票期权为思路的,以经营团队创造的利润为基准的,管理者共享公司收益的历久鼓励形式。
虚拟股权与法律意义上的股权的区别为: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虚拟股权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年度税后净利润确定虚拟股权分配方案上报股东会审核;根据员工持股情况设立员工小我持股账户,登记员工持有的虚拟股权状况,结算年关分红收益,办理虚拟股权的获授和回购手续等事宜。
2、董事会负责审核虚拟股权授予方案,批准虚拟股权的回购方案。
3、董事会负责批准授予人选,制订年终分红方案,批准虚拟股权的授予方案。
4、股东会负责批准虚拟股权设置方案以及年终分红方案。
第二章虚拟股权的授予第五条授予人选由公司提名根据以下标准在可选范围内确定具体人员名单,报经各授予单位董事会批准。
确定标准:1、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员;2、公司未来发展亟需的人员;3、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4、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标准。
授予范围: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3、其他特殊人才和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引导语: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下面是yjbys店铺为你带来的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总则1、根据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推出员工持股期权计划,目的是与员工分享利益,共谋发展,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
2、截至2016年12月30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创始股东(黄万金、庄玲)总份额3000股,10000元/股。
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权份额为:200股。
后续可以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增加份额。
3、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16年12月25日股东会通过,于2017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
正文一、关于股权激励的原则1、员工入股后与公司股东的股份融合一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股权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不参与公司股东会,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力。
3、在工商登记中,并不进行注册资本和股东的变更登记,股权激励不影响股东结构改变,不影响公司注册资本改变。
二、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工作满6个月的员工;2、部门经理以及业务、技术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3、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三、关于激励股权的分类1、激励股权分为“赠与股权”和“认购股权”两种。
“赠与股权”属于公司无偿奖励给予员工的股权,“认购股权”属于员工以约定金额出资认购的股权。
2、“赠与股权”只享受对应比例利润分红,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公司可根据员工工作表现,调整其所持有的“赠与股权”份额,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赠与股权”由公司无条件收回。
3、“认购股权”可享受对应比例利润分红,并可以在公司内部转让,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原因,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结算,公司应在一个月内与激励对象完成结算。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完整版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总则1、根据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实行员工持股期权计划,最大限度地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达到人员配置精简、高效。
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利益分享紧密结合,共谋发展。
2、截止2017年4月30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和。
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进行期权激励。
激励股权份额为元。
3、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17年4月30日股东会通过,于2017年5月2日颁布并实施。
一、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1.1在2017年4月30日前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含)以上且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1.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1.3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1.4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二、关于激励股权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在本细则适合的全部行权完毕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该股权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受。
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份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2.11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三、关于期权预备期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激励对象已经转正,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12月的有效期;激励对象未曾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股权激励实施细则

股权激励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股权激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三)本细则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3、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致原则;4、合法合规原则。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1、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2、个人的业绩表现和工作能力;3、个人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三)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股权激励的方式(一)本公司股权激励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方式。
(二)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三)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四、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和数量(一)股票来源:1、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2、回购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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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总则1、根据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实行员工持股期权计划,最大限度地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达到人员配置精简、高效。
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利益分享紧密结合,共谋发展。
2、截止2017年4月30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和。
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进行期权激励。
激励股权份额为元。
3、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17年4月30日股东会通过,于2017年5月2日颁布并实施。
一、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1.1在2017年4月30日前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含)以上且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1.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1.3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1.4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二、关于激励股权2.1 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2.2 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2.3 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2.4 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2.5 在本细则适合的全部行权完毕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6 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2.7公司股权总数为8400万元。
2.8 该股权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受。
2.9 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2.10 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份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2.11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三、关于期权预备期3.1 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3.2 激励对象已经转正,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12月的有效期;3.3 激励对象未曾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3.4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3.5 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3.6 在预备期内,除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执行的分红方案之外,激励对象无权参与其他任何形式或内容的股东权益方案。
3.7 激励对象的股权认购预备期为一年。
但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激励对象的预备期可提前结束或延展。
3.8 预备期提前结束的情况:3.9 在预备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3.10 公司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3.11 公司由于收购、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权发生变化;3.12 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3.13 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3.14 预备期延展的情况:A、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不包括未及时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的情况)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B、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C、由于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D、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预备期中止期间。
四、关于行权期4.1 在激励对象按照规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权申请,则从预备期届满之后的第一天开始,进入行权期。
4.2 激励对象的行权必须发生在行权期内。
超过行权期的行权申请无效。
但是对于行权期内的合理的行权申请,创始股东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所有手续。
4.3 激励对象的行权期最短为12个月,最长为36个月。
4.4 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批准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要期权提交行权:(1)公司即将发生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2)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4.5 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延迟行权:(1)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申请;(2)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3)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4)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行权期中止期间。
4.6 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则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撤销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
五、关于行权5.1 在《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进入行权期后,激励对象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批行权:(1)一旦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即可对其股权期权的30%申请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2)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一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的30%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A自第一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B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或4.6所列明的情况;C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D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5.2 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二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其余的50%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1)在第二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2)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或4.6所列明的情况;(3)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4)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5.3 每一期的行权都应在各自的条件成就后3个月内行权完毕,但是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除外。
5.4 在行权完毕之前,激励对象应保证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则当期期权行权顺延1年。
1年后如仍未合格,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5.5 每一期未行权部分不得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的部分将不得被累计至下一期。
5.6 在每一期行权之时,激励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提供和完成各项法律文件。
公司和创始股东除《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约定的和义务外,还应确保取得其他股东的配合以完成激励对象的行权。
5.7 在每次行权之前及期间,上述4.4、4.5、4.6的规定增多可以适合。
5.8 在每一期行权后,创始股东的相应比例的股权转让至激励对象。
同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办法证明其取得股权数的《股权证》转让,取得政府部门的登记认可和公司章程的记载。
创始股东承诺每一期的行权结束后,在3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六、关于行权价格6.1 所有的股权期权均应规定行权价格,该价格的制定标准和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得修改。
6.2 针对每位激励对象的股权期权价格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确定,非经合同双方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条款,否则不得变更。
6.3 按照公司股东会2017年4月30日股东会决议,行权价格3元/股。
七、关于行权对价的支付7.1 对于每一期的行权,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行权对价,否则创始股东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7.2 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价,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申请之时提出申请,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可能获缓、减或名交对价的批准。
但是,如果激励对象的申请未获批准或违反了该股东的会决议的要求,则应参照上述7.1条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赎回8.1 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如有如下情况发生,则创始股东有权按照规定的对价赎回部分或全部已行权股权:(1)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或(2)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或(3)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8.2 对于行权后两年内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行权价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对于行权后两年之外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公司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的价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8.3 赎回为创始股东的权利但非义务。
8.4 创始股东可以转让赎回权,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通出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8.5 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行权的激励股权,创始股东可以零对价赎回。
该项赎回不得影响本细则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权权利。
8.6 除8.5条的规定之外,在赎回之时,激励对象必须配合受让人完成股权退出的全部手续,并完成的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按照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九、关于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9.1 本实施细则的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包括《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件。
9.2 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年,但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期权仍可以继续行权。
9.3 本实施细则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9.4 本实施细则为公司商业秘密,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权权利。
9.5 对于本实施细则,公司股东会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