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废止和停止执行有关文件的通知-京地税检[2002]5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废止和停止执行有关文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废止和停止执行有关文件的通知(京地税检〔2002〕51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京办发〔2001〕24号)文件的规定,市局对已发布执行的关于税务检查工作的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将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没有相关的上位法依据的四个文件作出废止和停止执行处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行政处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检〔1995〕258号)因文件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不符合新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废止。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保证金收取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检〔1994〕55号)因新征管法中无向纳税人收取纳税保证金的规定,此文件没有上位法的依据,予以废止。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检〔1995〕545号)因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新征管法的规定,暂时停止执行;待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发布后,根据细则精神对文件进行修改再重新下发执行。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检〔1995〕541号)因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新征管法的规定,暂时停止执行;待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发布后,根据细则精神对文件进行修改再重新下发执行。
标题北京市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
标题: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号:京税五[1994]292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1994]089号发布单位:北京市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其他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1994-05-09结束日期: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部分废止主题词: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分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分别适用税率。
①2、《通知》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从派出单位和雇佣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市局进行调查研究后另行通知。
②3、对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征个人所得税。
待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按年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对按12个月平均计算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含800)的免予征税并退还全部预缴税款。
③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5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3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
票》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京地税征[2002]49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10.31
【实施日期】2002.10.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49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满足停车场经营企业使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专用发票》式样包括: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五种(式样附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1.21•【字号】京地税个[1998]41号•【施行日期】1998.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1998]41号1998年1月21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近来有些区、县局反映由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及工资以外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不够明确,为征收工作带来难度。
对此,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明确如下:补贴、律贴名称标准规定文号独生子女补砧 5至10元/月,父母双方各50% 市政府[91]17号令托儿补助费父母双方各40元/月京财行[94]2080号外埠差旅费津贴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京财行[95]1399号市内误餐补贴 3元2角/餐京财行[94]2082号家属副食补贴汉族7元5角/月,回族9元/月京政发[85]77号煤火费补贴 120元/年京财行[96]2398号奶费补贴 4元/月,父母双方各50% [86]财行字770号政府特殊津贴 100元/月京税五字[91]573号科学院士津贴 200元/月国税发[94]118号电话费补贴省部级110元/月,局级80元/月特岗经批准50元/月国管财字[97]199号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年月市政府[96]1号令均工资的5%交存;事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3%交存京人发[97]45号大病统筹基金企业个人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均工资1%交存市政府[95]6号令失业保险基金企业个人每人每月交存2元市政府[94]7号令住房公基金个人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的5%-10%交存(95年为5%,到2000年逐年增至10%)京政发[92]35号lar_1691503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为进一步促进全市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高征管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6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个体工商户相关业务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次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后,对核定月经营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逐户重新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
对于核定月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且月应纳税额发生变化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委托代征单位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时告知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
《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未到期的,本次调整可不再签订补充协议。
(五)对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暂按现行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1.19•【字号】京国税发[2009]230号•【施行日期】200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30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要求,市局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依照执行: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4件1.《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征收户经营收入核定书式样的通知》(京税五[1994]201号)2.《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的通知》(京税征[1994]258号)3.《北京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税征[1994]276号)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的通知》(京税征[1994]348号)5.《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京税征[1993]774号)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19号)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5]060号)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发票用户、严格发票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5]089号)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普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92号)1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5]216号)1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税务咨询业务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244号)1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1996]018号)1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有关技术服务单位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征[1996]532号)1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征[1997]002号)1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国税[1997]054号)1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26号)1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28号)1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准确及时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和查询报警数据的通知》(京国税征[1997]289号)1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8]177号)2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修改〈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通知》(京国税三[1998]595号)2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普通发票种类和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京国税[1999]111号)2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的通知》(京国税[2000]006号)2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61号)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核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版面金额和发售数量的通知》(京国税[2000]171号)2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2000]195号)2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国税[2000]200号)2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的通知》(京国税征[2000]293号)28.《北京市国家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08号)2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集贸市场临时税收征收人员税务执法证件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380号)3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417号)3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31号)3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和评估机构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96号)3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城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01号)3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餐饮企业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435号)二、部分条款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由国税局发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345号)第一条修改为“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汽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者,初次申请领购《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准予登记并核准汽车维修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发票核定手续;以后购买发票需持税务登记证副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0.25•【字号】京地税计[2007]405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的通知(京地税计〔2007〕40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各级税收票证管理部门及人员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工作,保证各项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操作要求,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交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手续,对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刷、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的管理。
第一节税收票证主管部门职责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的票证管理人员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管理,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税收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市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职责:(一)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二)负责本市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三)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的检查或抽查工作;(四)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五)负责印花税票领取、保管和供应工作及管理工作;(六)负责税收票证计算机系统的业务程序的修改完善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京财综[2005]933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5]933号)市属各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票据的监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性票据管理及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票据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一)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与执收单位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使用委托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代收,不得使用本单位银钱收据代行收取。
(二)按照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4]38号文件规定,2004年7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和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有关规定,请查询北京市民政局相关网站。
(三)单位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行为,应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四)各单位有下列应税行为,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属税收机关办理相应手续,领购和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如: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费、技术开发费、技术鉴定费;认证费(专家认证费、论证费);勘查费、监理费;编制费(制图费、晒图费、编辑费、制作费);评审服务费(项目评优费、论文评审费)等;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含代收和预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7.08•【字号】京地税征[2002]298号•【施行日期】200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2]29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保证发票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我局发票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文件精神。
现就近期贯彻落实发票改革工作上过程中涉及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代开发票问题按照发票改革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发票发售窗口以及税务所要为纳税人提供代为开具发票的服务工作。
(一)代开发票的范围纳税人在发生应税事项后,均可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发售窗口或主管税务所办理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发票的事宜。
(二)代开发票的种类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有奖)。
2、《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三)代开发票时应报送的资料代开发票时,纳税人(收款方)应提供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并报送复印件一份,作为税务机关存档备查使用。
(四)代开发票的内容代开发票时,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材料确定经营项目和所开具发票的种类,并按规定逐项填开发票。
发票填开后,要加盖本单位“代开发票专用章”。
(五)管理规定1、代开发票时,对于非税务登记户应按照我局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征收代开发票金额的相应税款。
2、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要按照本局设置的代开发票的场所,制作“×××地方税务局(分局)×××纳税服务税务所(税务所)代开发票专用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毁作废发票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毁作废发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1.09•【字号】京国税征[1997]32号•【施行日期】199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毁作废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征[1997]32号1997年1月9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048号)的规定,原黄色底纹版的普通发票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为止。
现就销毁作废的普通发票和销毁因印制质量问题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销毁作废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1、对各区县局库存的作废普通发票,请各区县局造册登记后,填写“销毁发票申请表”并在97年1月25日前报市局征管处和市税务咨询事务所,经咨询事务所核对数量、征管处批准后,由各区县局在97年1月31日前自行监督销毁。
2、对企业库存的作废普通发票,由企业自行填写“销毁发票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97年2月28日前由税务机关监督销毁。
二、销毁因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事项。
1、请各区县局在97年1月31日前将已作废的专用发票造册登记后,填写“销毁发票申请表”报市局征管处和市咨询事务所,经咨询事务所核对数量,征管处批准后,由各区县局在97年2月28日前自行监督销毁。
2、从97年第二季度起,销毁作废的专用发票每季一次,请各区县局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将作废的专用发票造册登记后,按上述规定的程序报批。
3、各区县局因故收回纳税人的专用发票由区县局造册登记,监督销毁,不再报市局批准。
三、各区县局对销毁发票工作要高度重视,由主管业务局长负责做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并制定有关责任制度,要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
作废发票数量多的,可由造纸厂销毁,数量少的,可用粉碎机或裁刀销毁,销售过程中各区县局必须有两人以上现场监督并制定填写销毁发票记录,保证销毁工作万无一失。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换普通发票版面和调整发展防伪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换普通发票版面和调整发展防伪措施的通告【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2.06.21【实施日期】2002.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换普通发票版面和调整发展防伪措施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领导对税收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指示精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现行的普通发票版面和防伪措施进行更换和调整并推行使用有奖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关于更换发票版面对现行的《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七种版面)、《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北京市客货运输定额发票》(八种版面)、《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九种和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名称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四种共十三种发票进行全面换版。
换版后的新版普通发票 (以下简称新版发票)名称如下:(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版面包括: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十种)。
(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卷式发票(有奖)。
(三)《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卷式发票(无奖)。
(四)《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有奖)。
(五)《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六)《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
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3.10.14
•【字号】京税征[1993]677号
•【施行日期】1993.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税征[1993]677号)
各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6号的通知,市局研究决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使用“专用发票”后,对到税务局申请填开发票的,各分局应根据其经营项目填开相应地行业专用发票。
二、各分局应在10月31日前将“专用发票”清理登记造册完毕,并在11月10日前与市税务咨询事务所核对领取数量,无误后报市局征管处批准,由各分局自行监督销毁。
三、各分局开具零份发票的收费标准仍为0.10元1份。
1993年10月14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1月4日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子项事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主体1营业税税收优惠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减征营业税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全文区县地税局、分局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区县地税局、分局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减免营业税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区县地税局、分局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区县地税局、分局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申请减免营业税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区县地税局、分局2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区县地税局、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区县地税局、分局3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发〔1993〕138号)区县地税局、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关于下发<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经规划字〔1999〕200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发改〔2007〕201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7号)——结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停防伪税控系统全城通办功能的通知(2014年10月23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停防伪税控系统全城通办功能的通知(2014年10月23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10.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4.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停防伪税控系统全城通办功能的通
知
尊敬的纳税人:
因增值税认证全城通办系统出现故障,我局即时暂停受理全城通办增值税认证工作。
涉及纳税人业务为:跨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跨区所有发票的验旧,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在此期间,请您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业务,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23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手写版《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手写版《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13•【字号】京地税票[2004]303号•【施行日期】200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手写版《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0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加强发票管理,深化发票改革,规范发票的开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市局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手写版《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自2004年6月15日起停止对外发售《专用发票》,对未出售的《专用发票》进行清理,登记造册。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未使用的《专用发票》进行清理。
对开封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可以办理退库处理,对已使用或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按缴销发票处理。
二、凡涉及领购《专用发票》和增加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各局要为其调整发票核定信息。
三、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的企业,发生长期或短期包车业务,在结算款项时,凡只包车不提供运营人员的,一律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票或卷票;凡既提供包车又提供运营人员的,一律使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折票或卷票。
提供临时散客运营方式的,凡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一律使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发票);凡未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一律使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二00四年六月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28•【字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满足广大经营者的用票需求,充分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部分普通发票的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进行第二步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调整的内容。
(一)更换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名称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1、将《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更名为《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新版发票)。
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适用于建筑业中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等项经营业务(不含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在结算款项时使用。
2、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更名为《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新版发票)。
新版《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适用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房产、地产销售或转让经营业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用票单位和个人领购《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不再以取得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为前提条件。
(二)发票式样的调整。
1、新版《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刷。
2、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在式样中增设备注栏目,以适应经营活动的开展。
3、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和现行的《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统一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无炭压感税务水纹涂布纸印制发票联,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统一采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橘红色反映;发票联的小写金额部位,采用无色光致荧光防伪油墨套印“京税”字样的“古钱币”,“古钱币”的图案在阳光的直接照射下或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将显现加重;发票联的大写金额前五位的填开部位,采用特殊颜色的荧光油墨涂层,通过第一联的书写发票联的大写金额为兰色反映,但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荧光红色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伍角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伍角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4.13•【字号】京地税票[2004]174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伍角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17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适应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京发改〔2004〕495号)的规定,满足停车场经营企业使用发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增设伍角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伍角版《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伍角版《专用发票》适用于停车收费由现行的以一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调整为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不足半小时的按伍角收取停车费用,并提供伍角版《专用发票》。
二、凡涉及领购使用伍角版《专用发票》的停车收费企业,应持原办理发票核定的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增设伍角版《专用发票》的发票核定。
同时对其他由于调整计费单位,需要使用其他面值发票的也要重新进行发票核定,并调整发票核定信息。
三、伍角版《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492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略)2.伍角版《专用发票》票样(略)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2014年第3号)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初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确认核实”等9个项目不再采取进户方式。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内容同时废止:(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0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的规定。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8〕64号)第二条第四款“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领购发票申请的确认过程中或者纳税人申请发票增量时,可根据需要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的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28日附件: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为什么要取消相关进户执法项目?答: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等有关规定,“初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确认核实”等9个项目不再采取进户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发票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发票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京地税征[2002]19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2.05.17【实施日期】2002.05.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发票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19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为保证我局制定的发票改革工作方案所确定的各项改革措施自2002年8月1日起全面实施,保证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监控税源的预期目的,现就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和组织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此项改革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是我局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
为便于协调、统筹领导此项工作的开展,由办公室、信息中心、票证中心、计会处、检查处、法制处、征管处组成发票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落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发票改革领导小组由王纪平局长任组长,杨晓超、杨春萍、杨志强、解煜、周茵、郝硕博、徐志宏、金兴、王勇生副局长任副组长,王京华、杨玉杰、于燕平、任依娜、邢军、杨涛任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处,由征管处牵头组织、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组织工作。
二、进度安排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此次改革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8月份起,在朝阳、丰台、石景山、顺义、怀柔、平谷、房山、开发区、西客站和燕山试点;第二阶段,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10月份起在其它区、县全面实施,力争在12月底前推广完三、技术支持此次发票改革是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因此各项技术支持工作能否按期完成,决定着改革工作能否按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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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
票》的通知
【标 签】收入特种发票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征﹝1997﹞259号
【发文日期】1997-05-04
【实施时间】1997-05-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部分区、县局询问,市局下发京地税计[1996]558号《关于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启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后,原《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能否继续使用。
现就有关问题再次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停止使用。
二、各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用票单位使用
的《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统一办理清理缴销手续。
三、各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未售出现存的《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进行清理造册,填报《缴销发票情况表》,于1997年5月底以前上报市局,办理核销批复手续,凭此核销冲减有关发票管理帐簿。
四、各区、县局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用票单位的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有关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严格按照京地税计[1996]558号的规定执行。